增值税管理制度
公司增值税管理制度

公司增值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增值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保证合理合法使用税款,制定以下增值税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增值税相关业务的部门和员工。
三、责任分工: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增值税相关业务,包括申报、纳税、退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处理等工作。
2.各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增值税资料,并及时提供给财务部门。
3.公司领导负责监督和检查增值税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申报纳税:1.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和流程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纳税。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增值税申报表,并核对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2.各部门应及时提供准确的业务数据和交易明细,以便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纳税。
3.财务部门负责核对税款的计算,确保准确无误,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应纳税款。
五、退税:1.公司有权享受相关退税政策,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2.财务部门负责申请退税,并准备相关材料,确保退税申请的合法性,同时核对退税金额的准确性。
3.各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提供所需的退税材料和资料,并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应收账款管理: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确保收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各部门在进行业务流程时,应及时做好结算工作,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应收账款的情况。
3.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核对应收账款的数据,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及时催缴欠款,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七、应付账款管理:1.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各部门在进行业务流程时,应及时做好结算工作,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应付账款的情况。
3.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核对应付账款的数据,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支付欠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违约。
八、制度宣传和培训:1.公司应定期组织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活动,确保各部门和员工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要求。
2.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纳税意识。
增值税管理制度

增值税管理制度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流转税,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国家的财政收入都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保障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增值税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征收范围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其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
二、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基本税率适用于一般货物和应税劳务,目前为 13%;低税率适用于部分特定货物,如农产品、图书等,税率为 9%;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三、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每月申报一次,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按季度申报。
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相关信息,并按时提交给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的期限也有明确规定。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管理制度范本

增值税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增值税征收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进口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增值税管理应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负担、公开透明、便利纳税的原则。
第二章增值税征收管理第四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率,税率分别为3%和6%。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重要凭证。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领购、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纳税人应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抵扣其购进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增值税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等相关资料,确保税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第九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额领购制度。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四)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第十一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第十二条纳税人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第四章增值税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检查,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纳税人违反本制度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滞纳金、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供电公司增值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公司增值税管理,确保依法纳税,降低税收风险,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管理、核算、申报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增值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纳税,合规操作;2. 加强内部控制,确保税收安全;3. 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降低税收成本;4. 加强增值税风险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第二章增值税核算第四条公司增值税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1. 供电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2. 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3. 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条公司增值税核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入确认: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确认供电环节收入;2. 税率确定:根据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定供电环节增值税税率;3.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供电环节收入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4. 申报纳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纳税。
第三章增值税申报与缴纳第六条公司增值税申报应遵循以下规定:1. 按时申报: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2. 准确申报: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不得虚报、漏报;3. 依法缴纳: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依法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公司增值税缴纳应遵循以下程序:1. 确定缴纳金额: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确定缴纳金额;2. 缴纳方式: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3. 保存凭证:妥善保存缴纳凭证,以便后续核查。
企业增值税管理制度

企业增值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涉及增值税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企业增值税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加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维护企业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财务部门。
第二章增值税登记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新设立企业应在成立后30天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更新和变更登记相关信息。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时缴纳增值税,如有逾期未缴纳的情况应及时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八条企业应当保留增值税发票、抵扣凭证等相关票据材料,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合规办理发票和抵扣手续。
第三章增值税计算和申报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确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款项。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办理增值税月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有差错或遗漏应及时申报和更正。
第四章增值税核定和征收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接受增值税核定机关的核定,并向税务部门办理核定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要求主动履行增值税申报及缴纳义务,接受税务部门的增值税征收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依法主动接受税务部门的税收检查,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检查工作。
第五章处罚与监督第十五条对于不遵守税法要求,逃避、拖欠、偷漏税等行为,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对企业予以行政处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内部税收管理,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内部准备、内部审计等内部税收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由企业财务部门提出并报领导审批后实施。
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通用制度

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营改增税制变革,规范公司增值税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强化相关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依法管理原则。
增值税管理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四条整体把控原则。
公司以全局观的视角开展增值税管理工作,规范各纳税主体的管理要求,确保整体税收风险可控;平衡各纳税主体增值税税负,保障企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分工合作原则。
增值税的业务管理涉及各个业务领域,应建立跨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从业务前端抓好增值税管理,降低涉税风险。
第六条财税统一原则。
增值税管理须充分考虑财务管理目标及企业发展战略,通过有效配置企业的资金和资源,达成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双受益。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公司作为顶层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增值税管理事项。
负责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负责制定增值税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办法;负责公司增值税税务筹划;负责对下属各级分子公司增值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部门及各级分子公司作为基层管理机构,整体把控本单位及所属各项目的增值税管理事项。
负责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的增值税税金计算及申报缴纳;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负责对所属项目部的增值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第九条项目部作为基层执行机构,执行具体项目的增值税管理事项。
负责项目的增值税预缴申报及税金缴纳、增值税发票管理、预缴纳税信息传递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十条公司是增值税管理的最终责任人;各部门及各级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增值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专业责任人;增值税管理专员和第一手业务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和各部门及各级分子公司应建立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制定增值税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合同中增值税相关条款的审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缴纳;办理增值税出口退税;设置增值税管理相关岗位,明确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增值税相关专业培训;牵头进行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税务机关沟通,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本暂行办法的具体执行等工作。
增值税管理制度

增值税管理制度一、概述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或者劳务的增加值征收税费的一种税收制度。
增值税管理制度是对增值税征收与管理的规定,旨在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提供便利的纳税环境。
二、增值税管理流程增值税管理流程包括纳税人登记、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和纳税信息监控等环节。
2.1 纳税人登记纳税人登记是指企业在注册成立或者符合设立条件后进行登记,以便在后续的纳税过程中被认定为合法纳税人。
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登记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2 开具发票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需要开具发票,发票是纳税人向销售方或者委托方索取的一种凭证,用于证明销售或者提供劳务的事实和金额。
发票上应包含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交易双方的信息,货物或劳务的明细,以及税额等相关信息。
2.3 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每个纳税期限届满时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纳税包括填写纳税申报表,计算纳税金额,并将相关纳税表和纳税款提交给税务机关。
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纳税。
2.4 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后需要按照计算的纳税金额缴纳税款。
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等方式进行缴纳。
纳税人需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税款缴纳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账户。
2.5 纳税信息监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控,包括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纳税款的缴纳情况等进行审核和核实。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抽查、调查等方式来进行监控,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增值税管理政策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
是一些与增值税管理相关的政策:3.1 税率政策增值税的税率是由税法规定的,不同行业和不同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不同。
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对不同行业和商品劳务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3.2 减免政策为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者特定商品劳务的发展,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其实行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可以包括免征、减免税率等,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享受减免政策的待遇。
增值税管理制度

增值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透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管理工作。
第三条增值税管理的法定机构为国家税务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纳税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征纳管理、纳税人的资格及登记、税务查验和稽查、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增值税的征纳管理第一节征税范围第五条增值税适用于境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经营活动所得。
第六条增值税按照货物和劳务的不同税率进行征收,具体税率由国家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税收改革需要确定并在官方渠道公布。
第二节税务登记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行为准备、设备准备、地点准备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应当及时核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发放税务登记证书。
第三节税务查验和稽查第十一条国家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查验和稽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得到履行。
第十二条税务查验包括税务检查、税务核查、税务核定等内容,稽查包括税务调查、税收风险评估、税收复核等内容。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查验和稽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节纳税申报和缴纳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方式和要求,申报增值税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款项,并及时办理增值税开票手续。
第五节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税收政策需要,可以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发展。
第十七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退还等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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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制度增值税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贯彻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华能湛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三、职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四、内容和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税率:(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4.2.2条款规定外,税率为17%。
(2)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A. 粮食、食用植物油;B.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C. 图书、报纸、杂志;D.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 除本办法4.13条款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1)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 因当期销售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办法4.2条款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1)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6.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7.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8.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4.8.1.3条款规定的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A.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B.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C.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9.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 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
1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办法4.12条款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 销售额比照本办法4.6、4.7条款的规定确定。
14.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15.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办法4.2条款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1)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6.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3)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4)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5)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17.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18.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19.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O.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1.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B.销售免税项目;C.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D.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E.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F.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G.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H.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2. 增值税纳税地点:(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送地海关申报纳税。
2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4.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25.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6.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7.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1) 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4) 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A.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B. 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C.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D. 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E.未按本办法4、29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F.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G. 未按本办法4.40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H.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5)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6)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28. 除本办法4.21条款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9.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 项目填写齐全。
(4)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 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 按照本办法4.30条款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 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12)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3O.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31.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1)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2)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
(3)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4)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帐凭证。
32.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 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 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办法4.29.1条款至4.29.9条款和4.29.11条款的要求。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办法4.32条款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1)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2)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3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办法4.27、4.32条款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1)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