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
无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均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二、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公式为:(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①)*油品单价
①包括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代储油、倒库油、检测用油(回罐油)
加油站以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开具专票;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现金、支票、加油凭证、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发售加油凭证、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按预收账款作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三、征收方式
1、统一配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2、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是否汇总缴纳
3、跨省经营的,由国税总局确定是否缴纳
4、统一核算且批准汇总缴纳的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6.26•【文号】国税发[1998]100号•【施行日期】1998.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26日国税发[199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迅速,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各地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零售和批发业务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加油站分布地域广,经营单位和个人情况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为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确保1998年税收增收任务的完成,并为即将开征的燃油税作好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文到之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或核定征收,具体控管办法(如油罐、加油机加铅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把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列入1998年清理漏征漏管户的重点,通过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准确掌握税源。
三、总局成立税控加油机(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附后)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推荐,并持有国家计量、防爆、电子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
未经国家计量、防爆、电子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选用。
四、积极做好对新设立的加油站配置税控装置和对现有加油站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本文第三条要求,对取得鉴定的税控装置产品可做好定点生产、建立销售和维修网络等工作,并可着手进行配置和改造。
五、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限期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并将推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加油站怎么进行缴税的

加油站怎么进⾏缴税的
加油站进⾏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律按照增值税⼀般纳税⼈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律按增值税⼀般纳税⼈征税。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加油站⼀律认定为增值税⼀般纳税⼈,并根据《增值税暂⾏条例》有关规定进⾏征收管理。
依照《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款规定,如果符合⼀般纳税⼈条件,但不申请办理⼀般纳税⼈认定⼿续,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增值税专⽤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略)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略)
3、加油站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略)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略)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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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3]第14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比对。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其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
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6﹞1号【发文日期】2006-01-04【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总局令﹝2002﹞第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云南)云川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通知如下: 一、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和租赁的加油站应缴纳增值税实行预征清结算的办法。
1、预征环节: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附后)按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系统内调拨销售)依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税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预征税额=当月对外销售收入×;预征率 2、结算环节: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按月汇总各加油站的销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扣除所属各加油站预征税额后的余额作为结算税款,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款计算公式为: 结算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当月预征税额 二、预征率的核定 1、预征率为1.4%。
2、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应将其全年的结算资料报送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了解生产经营及增值税收入的变化情况。
全年的结算资料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 《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三、纳税申报 川渝分公司、云川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的纳税申报仍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办理。
各加油站应按月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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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阅读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00二年四月>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
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
关税收>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
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
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
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
确定。
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
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
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
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
及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
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
《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
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
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
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
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一)《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第九条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
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
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到库油;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
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
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成品
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
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
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对未全部安装税控
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
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
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
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
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
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
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
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
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
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
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
关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
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
税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
帐(略)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略) 3、加油站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略) 4、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