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
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条件:指出了试点的范围,即经过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
同时也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准备金、贷款总额、借款人资质等方面的试点条件。
二、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使用合理和风险可控。
三、利率管理和收费标准: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管理和收费标准,包括对贷款利率和收费进行限制和监管,以保证贷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监管措施和政策支持: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政策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事项: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同时也注重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宣传和风险提示。
以上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但传统金融机构对于这类客户的风险控制比较严格,难以为其提供符合需求的金融服务。
因此,为了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发展,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为这类客户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
本文旨在提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专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提供融资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试点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小额信贷为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为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提供小额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类型。
2.为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提供担保服务,提高其申请贷款的成功率。
3.为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提供咨询、培训等配套服务,帮助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营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严格控制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3.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情况,确保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法经营,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2.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情况,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提供基础数据。
3.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身份验证和资金来源的核查。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模式应当与传统金融机构有所不同,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公司承诺书15篇_9

公司承诺书15篇公司承诺书1我企业将进入南阳市辖区,负责南阳市金开放源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下车库及南区街头商业工程施工工作,并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我公司委托宛城分公司或项目部全权处理宛城施工,所有行为我公司全部认可,因此所有结果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公司及负责人、分公司或项目部要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职管理机关的管理,认真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决定。
3、自觉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维护南阳市建筑市场秩序,不以超资质承揽工程业务,不非法转让工程业务。
不与建设机关或其他企业串通,或以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
4、认真执行建设工程调查、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规范、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自觉执行会议提出的相关要求或规定。
6、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业管理机关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整备检查中提出的问题。
7、承揽工程实行承包商业绩保证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或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8、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发生拖欠行为。
9、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收费标准,不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展开恶性竞争。
本公司宣布此次向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其内容和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我国企业违反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南阳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及上述约定,将主动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2年内不再在南阳市辖区内承担工程工作。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日期:年月日公司承诺书2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塑造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保险北分“)的优良企业形象,在此,保险北分郑重作出如下承诺:经营理念承诺(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是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试点背景及意义: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背景和目的,强调小额贷款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进金融扶贫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2.试点范围和条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范围和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的要求。
3.试点机制和管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机制,规范试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试点经验与启示:总结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和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今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为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5.其他相关问题:包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评价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于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的预警和应对措施等内容。
综上所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方方面面,旨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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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书模板(15篇)

公司承诺书模板(15篇)公司承诺书模板1本企业(人)承诺:一、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真实合合法有效。
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安徽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皖政办〔〕52号)及省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三、承诺投资资金真实合法,投资资金没有借贷资金入股,没有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承诺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发放___活动和不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承诺承担☆☆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__(签名)20__年__月__日公司承诺书模板2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慎重承诺:严格按照承诺内容为客户提供优质、满意的用车服务。
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公司按规定进行的处理: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服从管理部门的安排,持证上岗。
2、严格遵守公司各项文件,保证为客户提供安全、及时、舒适、周到的用车服务。
3、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标准,车内设施、设备完好。
4、随时保持车内清洁卫生,无异味,后箱内无杂物,车身外观整洁、美观。
5、保持仪容端庄,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服务周到。
6、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不得刁难、辱骂、殴打客户或要挟报复客户,不得无故拒绝出车等业务,损坏公司形象。
7、具备良好的保密意识,不得泄露公司及客户机密。
8、按客户要求使用车内设备,在车辆行驶时不得拨打或接听手机,不吸烟。
9、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及与服务工作无关的物品上车。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安徽省【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0号【发布日期】2014-01-12【生效日期】2014-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4年1月12日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四)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行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银行安徽省分行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级财政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组建和管理第三章贷款对象、贷款条件和担保方式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还款方式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徽省xx银行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业务合作,共同营销和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客户,并遵循“合作共赢的理念”,整合各自优势,构建新型银政担合作模式,依据《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附件1)、《银政担合作框架协议》(附件2)、《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附件3),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比例再担保业务”,是指xx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由xx银行、担保机构及各级财政按照约定比例共担风险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省担保集团及我行与省担保集团共同选择的小微企业合作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各级财政”包括中央和省财政、市县财政。
其中各级财政以提供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方式按比例承担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信贷业务指各类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信用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根据贷款金额、行业信贷政策等因素,分别选择小微企业评分卡、速贷通、一般额度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第四条信贷资金用于小企业客户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及设备、厂房xx等,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
第二章各级财政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组建和管理第五条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来源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风险补偿基金收益、追偿回收款及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等。
其中: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争取中央财政3亿元,省财政配套2亿元),省信用担保集团收取的再担保费主要用于补充省级风险补偿基金。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征信系统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注册管理和查询使用等行为,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用来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贷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监控、更新本系统的机构注册与变更、用户注册与变更以及业务发生情况。
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明确专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征信工作,包括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征信管理系统数据补正和异议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协会负责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接收反馈报文、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重报、异议处理、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及相关文档保管。
第七条协会负责征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为全省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网络保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做好异议核查。
第八条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体指定部门或个人负责本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登录征信管理系统下载本公司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根据错误提示进行数据补正、对收到的异议申请进行核查上报及相关文档保管。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九条企业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协会使用)。
第十条用户实行逐级创建管理。
协会管理员用户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创建,协会管理员用户创建数据上报用户、总部查询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创建本公司查询用户。
小额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小额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小额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分类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额公司信贷资产质量管理。
第三条小额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应遵循以风险为导向的原则,切实保护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小额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小额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应遵循客户为本、风险分类科学、分类准确及时、人性化服务等原则。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五条小额公司信贷资产应按照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资金运营情况、业绩表现等因素进行评估,进行风险分类。
第六条风险分类包括良好、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1. 良好:客户资信状况优秀,经营高效,借款用途明确,来源合法,资金流动性良好。
2. 关注:客户存在少量经营风险隐患,经营状况尚可,但需密切关注。
3. 次级:客户经营状况出现较大波动或经营风险暴露,还款能力减弱,有一定的不良质量特征,但尚有一定的可收回价值,可见出一定损失。
4. 可疑:客户可能存在投机或违约行为,还款能力严重不足,不良质量特征突出,有较大的损失潜在性。
5. 损失:客户已出现损失,其资产不良质量显著,收回存在重大困难,需列入损失状态。
第七条风险分类应在运营时期内按规定周期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和行业风险。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八条根据风险分类的结果,本行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明确各类风险的处置原则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对于良好和关注类客户,本行应加强对其经营和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风险。
第十条对于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客户,本行应及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包括催收、诉讼等方式,尽快实现风险化解。
第十一条风险处置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恰当、有效的措施,并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协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安徽日报 2019年0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股东或发起人会议有关公司设立、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以及章程草案;(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四)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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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8]5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0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皖政办〔2008〕52号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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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
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
对其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
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不
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本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管、信贷业务人员以及前列人员投资
或者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
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
局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并
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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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
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
为。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
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
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
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
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
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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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
《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或投融资业务的工作经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初
审,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第十四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