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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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实施细则
铁科技〔2008〕1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根据《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三条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以下简称“技术认证”)适用范围为列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测量装置、设备、仪器和量具。
凡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须取得技术认证证书。
第四条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认证申请
第五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设计、生产和经销不同类型计量器具对各种资源的基本需求,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分成三类:普通量具不少于50万元,数字量具不少于100万元,测量系统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申请企业应有针对并适用被认证产品的技术标准。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其技术要求不应低于相关铁道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以及与被认证对象的具体使用环境条件相对应的环境试验标准、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检验方法应包含在产品技术标准中,必要时还应另外制订有关计量校准技术规范。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备案。
(3)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4)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申请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数占企业相关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相关技术人员中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20%,计量工程技术人员(含检定员)不少于2人。
(5)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6)产品应经铁路用户试用。
(7)应有可供试验的样机。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如委托国内企业代理的,代理申请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2)近5年内无严重信誉不良记录。
(3)近3年内代理的产品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4)具有熟悉代理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申请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见附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验原件。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能够反映产品工作特性的整套样机彩色照片。
(5)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量值溯源文件包括用于被认证对象质量检验的所有试验用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等,对于自制的专用计量设备,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详细的结构、设计资料,使用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和校准规范,以及用于校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证书等。
(6)技术报告。技术报告中至少应包括被认证对象的结构组成、测量原理、测量方法、测量范围、计量性能要求、适用环境及其确定依据,关键项目说明,技术创新要点,可靠性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等。
测量不确定度是指被认证计量器具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计量技术规范《测量不确定度评定》(JJF1059)进行评定。对于没有具体测量数据而只给出符合性结果
的计量器具(如卡规、塞规),不需评定不确定度。
(7)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8)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9)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10)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11)用户试用报告。应有试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有清单,并对申请材料进行编号。《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一式两份,其他材料均一份。
代理申请企业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代理的相关文件。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近5年内的业绩说明材料。
第三章技术认证程序
第七条技术认证技术审查(包括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八条专业技术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及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3)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及结果的真实、准确。
(4)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及检查设备设施。
(5)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及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认证技术审查的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主要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专业技术机构按技术审查项目相关专业确定专家参加技术审查工作,如采用会议形式进行技术评价,可邀请铁专量具使用单位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科技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科技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前先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全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
(2)确定认证技术依据的原则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