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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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保护传统工艺和文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方案。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及问题(一)保护模式现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手段,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制度等行政手段。

这些措施在保护地理标志、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二是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侵权行为频发;三是地理标志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不高;四是国际合作与交流不足,我国地理标志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有限。

三、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法规之间衔接不紧密等问题。

这使得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法律漏洞,给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管理体制不顺畅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这导致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宣传推广不足由于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不高。

这使得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也限制了地理标志的进一步发展。

四、制度重构方案(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管理机构和职责等。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特色产业和优质产品。

其法律保护对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在立法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国家层面,我国先后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为地理标志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地方层面,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细化了地理标志的保护措施。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地理标志保护合作,推动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和保护。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主要依赖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缺乏统一的上位法规范。

这导致各地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存在标准不一、执法不严等问题。

2. 法律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由于执法资源有限、执法力量分散,导致部分地区对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打击不力,给侵权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3. 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

地理标志的维权过程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维权成本较高。

4. 宣传推广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对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工作不够重视,导致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限,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和文化价值。

四、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立法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

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地理标志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范围、注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提供上位法依据。

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是保护具有特定地域来源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工具,是传统文化的独特体现和地域特色的重要标识。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护地方特色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方案。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框架。

虽然有《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法律漏洞,导致保护力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2. 保护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和部分传统手工艺品上,对于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建筑风格等领域的保护尚属空白。

这导致一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地理标志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3. 行政执法力度不足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假冒伪劣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声誉和价值。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三、制度重构方案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应制定一部系统性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范围、保护方式等,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扩大保护范围应将保护范围从农产品和传统手工艺品扩展到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建筑风格等领域。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地方特色文化,还能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3.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应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完善的执法机制。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维护地理标志的声誉和价值。

4. 推广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效率和准确性。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地理标志的作用越发明显,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益,对传统文化也有传承作用。

随着我国民众商标意识的增强,地理标志资源得到挖掘,地理标志的法律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越发突出,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从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为出发点,总结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所面临的范围不明确、忽视地理标志知名度和侵权认定难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总结的问题及对策的深入研究,期待寻找一条适合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道路,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商标;合理使用一、地理标志概述(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为了保护洛克福奶酪,法国人于14世纪创造了地缘标记,从此地缘标记进入了大家的视野。

来到工业时代,法国等国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把地缘标记同专利权、版权置于同一高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地理标志并未有完整公认的概念,但包含《TRIPS》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都认为地理标志是表示某种特定商品,能够体现该特定商品质量、原产地等特征的标志。

地理标志这一概念进入我国后,也曾有"货源标记"等不同的表述,直至2001年我国修订《商标法》并在其中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概念后才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确定下来。

对地理标志定义时,我国的商标法将其表述为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利用文字、图形等要素能够将一种商品和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标志是商标。

通过对比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概念,二者均具有帮助特定消费者区分商品、了解商品性能、并挑选商品的作用。

但是,二者也有较明显的区别。

在权利归属方面,二者本质上军事私权利,地理标志也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定区域内该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使用的权;而商标则是真正的私权,仅由商标的权利人享有权利。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是体现一个国家特色产业和文化的独特符号,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传承历史文化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措施,以期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

此外,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

(二)问题尽管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现有法律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管理机构等方面存在模糊之处,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2. 管理机构分散。

地理标志涉及多个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导致管理机构分散、职责不清,影响保护效果。

3. 宣传推广不足。

许多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限,难以充分发挥其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4. 国际化程度不高。

我国地理标志的国际化程度有待提高,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三、制度重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制度重构措施:(一)完善法律体系1. 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保护范围、管理机构等关键内容,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明确。

2. 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以加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力度。

3.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

(二)统一管理机构1. 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

2. 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管理机构分散、职责不清的问题。

3.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合力。

农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

农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

农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地理标志是指一个产品的名称或标志,因其地理环境、产地、生产工艺等特定因素而具有独特性和特殊形式的商品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旨在保护产品的地域文化、品质和知名度,维护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策。

一、现状分析1.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法规法规较为滞后,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相关的执法和监管体系也不够健全。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地方政府、企业和组织滥用地理标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2.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不高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推广,许多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知名度不高。

在市场上,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了解有限,无法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和优势,导致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

由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基地、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等因素的不稳定性,使得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也较为不稳定。

有些地理标志产品在推出初期品质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质量下降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二、发展对策1.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法规制定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规法规,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认证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执法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

2.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通过加大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可以通过网络、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加强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工作。

3.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基地、生产工艺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2024年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地区内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是地区特色和文化的体现。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保护地方特色产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面临诸多问题,亟需进行制度重构。

本文将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制度重构。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现状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主要采取“三合一”的立体保护模式,即“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

其中,行政保护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司法保护则通过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社会保护则依靠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力量。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地理标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空白的问题。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导致执行难度大。

(二)管理体制不顺畅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

这种多头管理的现象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不利于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三)社会参与度不高地理标志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然而,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社情民意参与度较低,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有待提高。

四、制度重构的思路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应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范围、申请程序、保护措施等内容,确保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优化管理体制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注册、监督等工作。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范文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问题及制度重构》篇一一、引言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保护传统工艺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制度重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工作,为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问题尽管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保护范围有限:现有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有限,导致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2. 管理制度不完善:地理标志的管理机构分散,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3.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对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打击不力,导致侵权行为频发,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声誉和价值。

4. 宣传推广不足:对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导致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识不足,影响了地理标志的市场竞争力。

三、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及原则(一)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制度重构势在必行。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力度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二)原则在制度重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化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确保地理标志保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地理标志的市场化运作。

3. 国际化原则: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竞争力。

四、制度重构的具体措施(一)扩大保护范围完善法律法规,将更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确保其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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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勤劳智慧的华夏子孙,依凭大自然所赐予的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地理条件,世世代代,不断摸索总结,创造、培育出无数名扬四海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产。

这些名优特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辉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祖先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资本。

保护好这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并使之发扬光大,不仅是一个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经营者、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事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的重大经济问题。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对地理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对这类名优特产提供保护。

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不熟悉甚至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状况令人堪忧。

最主要的问题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相互争管辖权,导致重复保护,使企业无所适从;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保护的冲突,以及地理标志保护如何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经验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思路,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性质(一)地理标志的概念研究一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历史可以发现,“地理标志”(又译为地理标记)这个概念是在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概念的基础上,通过长期发展,目前被普遍接受的一个概念。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到了对“产地标记”的保护。

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也提到了各国可以在进口时扣押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的商品。

根据《制止虚假或欺诈性商品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产地标记是指称某国或某地为某个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的标志。

该产地标记涉及的是产品的地理来源,而不是其他来源,如制造该产品的企业,而且也没有对使用产地标志产品的任何特定质量或品质的要求。

产地标志的标准格式是在产品上提及某个国家的名字或者诸如“……制造”之类。

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一条将“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列为保护对象,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在国际贸易中对原产地的保护措施,即成员国应当在进口时对假冒原产地的商品予以扣押。

1958年里斯本外交会议曾经试图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框架内改进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其成果之一是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该协定称将原产地名称定义为“指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某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协定要求缔约国保护原产地名称,只要该原产地名称在其来源国得到了那样的保护,并且已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注册簿上获得注册。

协定对地理标记的保护超过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的水平。

但是,由于其保护条件严格,保护水平过高,成员人数有限。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为建立一个保护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的多边条约进行准备。

在1974年的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国际局草拟了一份准备提交给1975年的第二次会议讨论的草案。

草案试图为国际注册中的地理标志确立一个新的定义,新定义宽于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的含义。

由于当时正在准备对《巴黎公约》进行修订,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也在修改的计划之内,因此,草案的研究工作没有进行下去。

在《巴黎公约》修订过程中,“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小组”准备了一份提案,拟将一个关于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保护的新条款纳入巴黎公约。

上述提案成为修订巴黎公约的基础提案,在该提案中,WIPO国际局为1975年会议准备的草案中使用的术语,包括地理标志,曾获得通过。

该提案虽然曾达成共识,但是在外交会议上从未被充分讨论过,一直是一个草案。

199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专家委员会”考虑过建立一个新条约来处理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问题。

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现状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保护范围有限,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的可接受性有限,给人的感觉是唯有建立新的世界性条约才能克服存在的问题。

为了制定对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都有吸引力的条约,这才引出了以“地理标志”的概念代替“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两个概念。

新条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缔约方应当有选择地理标记在其来源国的保护方式的自由,另外,新条约应当为地理标志提供有效保护,避免其演变成通用名称,并且要确保保护的有效实施。

专家委员会讨论了三个问题:1、保护的客体应当是什么?2、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的条件、内容和实施保护以及解决争端的机制;3、是否应当有一种国际注册制度?如果应当有,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专家委员会没有就这些问题达成共同立场,也没有召开任何进一步的会议,所以建立新条约的工作没有继续进行。

1994年签署的TRIPS协定第22条-24条,采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指出本协定所称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并对地理标志特别是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但是,问题并没有全部解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此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

2002年11月11日至15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九次会议,就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地理标志的判断标准进行讨论。

在这次会议上,以欧盟及其成员为一方,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另一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欧盟方认为,专门的地理标志登记制度优于借助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前者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大。

美国方反驳强调,两者都是符合TRIPS协定要求的。

同时,美国方攻击欧盟的制度内外有别,对其国内实行注册制度,非本国的地理标志则无法利用该制度。

欧盟方起初强调对外国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得到保护,继而又承认可以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得到保护。

在争论的过程中,古巴、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代表也发了言,强调两种保护方式都是TRIPS所允许的。

日本的代表则保持沉默。

由此可见,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论争,实质上是各国经济利益之争,期望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太可能的。

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显然是以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的定义为基础的,但是在某些方面偏离了里斯本协定:1、里斯本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名称是用于指明某产品来源于某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以外的标记,如非地理名称或徽记,未被涵盖。

但是它们都可以构成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2、里斯本协定要求有关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TRIPS协定要求地理标志覆盖的商品具有可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看法: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都是在贸易中表示产品来源的标志。

但是,产地标志仅表示产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不能表示该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它相当于国际贸易中所说的货源标记,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属于知识产权法规范的范畴,而应当属于贸易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范围,正因为如此,GA TT才专门签订了《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名称是较早受到保护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地理标记,但是,由于里斯本协定规定的保护条件严格,保护范围有限,所以采用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国家不多。

WIPO虽然曾经做过努力,准备建立一个以“地理标志”包容“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新条约,但是,并未取得一致意见,仅仅是一个设想而已。

被WTO所接受并确定下来的地理标志,是一个以里斯本协定所确定的原产地名称定义为基础,并在保护条件上有所放宽的概念。

因此,今天我们讨论这个问题,必须以TRIPS协定第22条所规定的地理标志的概念为基础。

(二)地理标志权的性质这是笔者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自造的一个名词,用以指称取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原产地标记(原产地域产品标记)注册所享有的权利。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为自己管辖原产地标记保护的一个主要辩解理由是,原产地名称或者说地理标志是公共财富,而商标权是绝对的私权,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是将公共财富变成一种私权,是不公平的。

其实,这是对公权和私权的一种误解。

一般认为,私法上规定的权利,或者说民事主体在民事生活领域所享有的权利为私权,而国家及其各级机关依法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权力属于公权。

一种私权的主体可以是单个的人,单个的组织,也可以是单个人或组织的集合,如我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我们不能因此说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公权。

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与此同理。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注册人个人对地理标志的垄断。

如果注册的是集体商标,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是集体的成员,如果注册的是证明商标,虽然商标权归某个组织,但是,使用商标并享受商标保护利益的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特定的生产者、经营者。

所以,用商标权是私权,通过商标保护地理名称会造成不合理的垄断的理由不成立。

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上是一个倍受重视而又没有获得完全解决的问题。

尽管TRIPS 协定以一节的篇幅作了规定,各国在保护方法甚至地理标志的定义方面仍然存在分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曾经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迄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研究,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单独立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保护三种1:1.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多数国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

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要在商标使用管理章程中对使用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和技术标准进行界定,这种界定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当申请被批准时,该说明书就成为注册的组成部分,对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保护方式符合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商业标志的一个类别的特点,可以比较好地处理地理标志保护与在先商标权的关系,而且可以利用现有的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比较方便地在其他国家(地区)取得保护。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是一种普遍接受的保护途径。

这种保护在历史上是不断发展的。

最初能够禁止的限于与虚假商号一起使用虚假产地标记(巴黎公约最初的规定)的行为,后来发展到禁止使用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产地标记(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和马德里协定),再发展到对使用地理标志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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