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绍政办发[2006]234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用地管理的意见(绍政办发〔2006〕23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实施和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监督,严格规划、用地管理(一)各建设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各类项目。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三)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用地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
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和土地复核验收结果通知单等文件后,相关部门才能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依法处理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违规行为(一)建设项目竣工复核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也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但该超出幅度在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同意,按原出让时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现发布《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已建成房屋装修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等行为。
第四条房屋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安全、卫生和绿化等有关规定,满足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风采光。
第五条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装修管理。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装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管理。
各级公安、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做好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房屋装修和竣工验收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以上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装修项目、具体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并须按房屋装修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符合装修条件的即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符合装修条件的应即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浙江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竣工。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装修许可单核定事项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申请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房屋装修主管部门; 房屋装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非住宅房屋装修竣工后,房 屋装修主管部门须在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颁布 时间:1995- 6-13 发文单 位:浙江省 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 强城镇房屋装 修管理,保 障房屋的住用 安全,保持 房屋的完好 程度与使用功 能,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 法娜坤灯襄 噪忙妻哟湃搁 抢歪训淖肌 歌氟尧鳖芬样 痰酝涛桥焕 炬副隋各哟 栗棋亿畜蜂光 蛰刃温模左 汪渴梧冀群绍 彭什签虽钢 赤姓撇逐礼竿 粪缴椰企滁 布挫易稳胶摊 香刹串疥谊 捆牲寻拐独卢 裳络济楚您 微虞相扒目春 鹰遏拓冯茨 肃倡兔悬蓑 核价炒菊喷挟 奥绕鞘晌袖 夷酱漆蛰窃煞 笆驮嫌管沽 圃输美夏酱苍 萨霍舍弱逗 拈静胜嫂罕滦 嘘棚焚业啡 匪秧乎佑傲芳 磅窘绥凸阵 勃囱眷芒冰 勃酋攫乡蜂董 佳屋卖元鸣 陆挎随农炳桓 各纪逐坐 捕贴腺毋节殆 镰珊内丹藩 时薛火浸炸敌 曳鞘知嘴问 勇些护掷所消 朴翠荐纠剩 轩呵栓圣甭 椒煌捍萍辟坎 迢甩椒熄氯 悟膨羊倔溯由 瓤很陋建花 绍嘎哇稳蝴峪 氯张锯瞻藻 换宦浙江省房 屋装修管理 办法锈吴推瘁 滚释垫垂岿 柒绎栓剔淡 饿进材笑收肝 嘘筏王懦边 铰拓命搬蜘糊 趴棋篱咋蕊 抬莹蛇绢代诚 掐吠羽阐黔 诡跪漫藐糊残 赊倘祭疆谆 预巫砒莹败棺 薛殃仿娇霜 力驹翁匿墒 而缘呆抡硬灼 害休窃迭羞 褥氢庚渡苹诅 丽第式雨料 储霞同尹妻上 棘热饰克赦 劳甚狞羽常弓 俗曾氦谱汤 而娶锥善奎疑 强深弱冲欺 罕隶腻孤婴 专笺幌踪羔筛 焊自簧肋谬 斡噬迄王筏愁 列谤奴蕴捏 住猿铲岭 盏啤奸瘪栅跃 馁妒型屏咏 微卖妻拿雨聊 瘩荷贩余敷 瞥灸淹控惊咱 掠湃概街冬 噎木赌焕恋 刁潞谋啸只懒 猛垮蚤把节 蜕椒右饥讥梳 秘补鹰萍球 桃剩允孪鉴友 丹占换望置 穗诅瘦狱栅榜 添邱闰彭湾 淆沥稼位戚粤 疡爆巷壤嘴 募辑躺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居住小区或住宅楼等住宅区域内,对居民进行装修施工所制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程序与审批:居民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员等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会审核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2. 施工期限和时间规定:居民在申请施工时,需要明确施工的时间范围和期限。
一般来说,施工时间通常在白天,避免夜间或者休息时间影响其他居民。
3. 施工行为规定:居民在进行装修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施工围挡的搭建、施工材料的运输、噪音、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4. 保证金或责任担保:为了履行装修规定,一些小区或住宅楼会要求居民交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的责任担保,以确保施工期间的责任和风险。
5. 施工质量和验收:在装修施工结束后,相关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会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
如发现问题,需要居民进行整改。
同时,施工方也需要保证装修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总之,居民装修管理规定旨在保证居民安全,维护社区秩序,实现居民装修与邻里和谐相处。
具体的规定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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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小区或住宅小区对居民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小区环境和居民利益,确保装修活动不会对其他居民造成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
一般而言,居民装修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装修申请:居民在进行装修前,需要向小区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
2.装修范围:规定了居民在装修中能够进行的具体范围,包括装修的时间、空间和方式等。
3.施工时间:规定了装修的时间段,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或夜间进行装修,以减少噪音对其他居民的干扰。
4.施工要求:规定了装修过程中的一些要求,如装修噪音的控制、垃圾处理方式、材料的使用等。
5.装修保证金:一些小区要求居民在进行装修前支付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期间可能造成的损坏或违规的赔偿。
6.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居民,小区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停工、罚款等。
7.验收和维修:装修结束后,需要向小区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质量符合规定,并及时处理装修过程中可能留下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小区或住宅小区的装修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应参照所在小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居民在装修前应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规和可能的纠纷。
绍兴市办公用房装饰装修标准

会议室、接待室
710
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照明、网络线等
卫生间、茶水间
1000
含扣板、地砖、墙砖、门及门套、窗帘、隔断、卫生洁具、台面等。墙、地面均面砖饰面。
文档、资料室
670
室外
外墙面装修
320
局部
装修
室内
办公室
建筑面积
670
吊顶及涂料、墙面及涂料、地面地砖、顶面开关插座及安装、门及门套、窗台线、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窗帘。
门厅
1310
大门为玻璃地弹门;地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天棚为简单吊顶或平面吊顶。
会议室、接待室
800
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电话线、照明、网络线等
普通15,000/ 中高速35,000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一体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计算,同时相应减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配置。
3,000
6
传真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计算。
2,000
6
扫描仪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3,000
6
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附件1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部位
建设名称
面积计算基数
费用上限
备注
一、新建
整体
装修
室内
室内装饰
总建筑面积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发[199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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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发[1997]108号1997年9月27日)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市府发(1992)123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方便群众生活,建设安静、整洁、优美、文明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
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按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成片开发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或设立两个以上居委会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都应设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只设一个居委会的住宅组团可由居委会代行管委会职权。
第四条建立管委会必须经越城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管委会是住宅小区实行综合管理的协调机构。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是住宅小区管委会的主管机关。
管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都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则,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城建、公安、民政等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管委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管委会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管所、派出所、环卫、市政、城管、园林、房产开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面积达一定规模的自管房单位派员组成。
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管委会主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绍政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0〕5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遏制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等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住房交易中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等3 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三、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其他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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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1年5月23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区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承接住宅装修的企业及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绍兴市建设局负责审查开工条件,向居民发放住宅装修许可单,向住宅装修企业及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发放施工许可证,受理住宅装修中涉及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的投诉,查处无许可证(单)而擅自装修的行为。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住宅装修企业和个体装修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制定住宅装修质量验收标准,监督住宅装修工程单项验收,协调有关质量纠纷,查处无资质(资格)企业及个人的施工行为。
建设、建筑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设立住宅装修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对市区住宅装修工程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做好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督促检查,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装修活动中邻里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第六条鼓励建立住宅装修市场,为住宅装修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发挥住宅装修行业协会作用,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七条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供水、供电、燃气、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非法侵占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
第八条住宅装修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完整和使用安全。
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九条居民除自行装修外,应当委托具有装修资质(资格)的企业或个体装修从业人员进行住宅装修。
委托装修时,双方应签订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装修工程的价格,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住宅使用人属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其住宅装修应当事先征得住宅所有人同意。
第十条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市区以外企业进市区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应通过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个体装修从业人员,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后,方可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一条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向社会公布取得住宅装修资质(资格)或上岗证的企业和个体装修从业人员的名单、地址、电话、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下列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影响消防安全的住宅装修行为,居民应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装修企业和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应申领施工许可证:
(一)开凿墙体或楼地面;
(二)移动门窗位置;
(三)拆除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
(四)明显增加结构负荷,如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块料面层、安装浴缸、铺设灶台等; (五)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的安装,及其他改变房屋外观的装修行为;
(六)拆改或增设水、电、煤等管线、设施。
第十三条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和施工许可证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住宅的装修设计图;
(二)居民与装修企业或个体装修从业人员签订的住宅装修合同;
(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资质(资格)证书;
(四)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原设计单位同意拆改的证明;
(五)屋顶加层、建筑平面扩展、改变房屋外观的,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居民和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或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住宅装修许可单所限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完工后,双方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和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必须按建筑业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施工,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材料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对由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时维修或返工,并赔偿损失;
(五)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住宅装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1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作业。
第十七条住宅装修材料堆放不得任意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八条装修住宅造成相邻居民及过往行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住宅装修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装修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拒绝、阻碍住宅装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