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装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安全和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住宅小区内所有住宅、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安全文明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施工安全,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和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三)节约环保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耐用的材料和工艺。
(四)美观和谐原则: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与住宅小区的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的景观和整体形象。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业主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三)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四)施工队伍资质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业主的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核内容包括:(一)装饰装修方案是否符合本规定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要求;(二)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施工时间、施工方式是否对公共安全和环境秩序造成影响。
第六条业主获得装饰装修批准后,应当与物业管理处签订《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第七条业主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施工时间和规定区域,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结构;(二)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供电线路、供水管道等;(三)不得在房屋内设置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设施;(四)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建筑材料、垃圾等;(五)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电焊、切割等易产生火灾、污染的作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办法完整版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办法完整版为了加强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装修管理办法。
一、装修申请与审批1、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装修申请,并提交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2、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X个工作日内,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装修方案是否符合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是否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
3、对于符合要求的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处应予以批准,并发放《装修许可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装修施工时间1、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处规定的时间进行,一般为:周一至周五:上午X点至下午X点,中午X点至下午X点为午休时间。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X点至下午X点,中午和下午禁止施工。
2、为避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休息,严禁在夜间(具体时间)进行产生噪音的装修施工。
三、装修施工人员管理1、装修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在物业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在胸前。
2、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留宿、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等。
3、施工人员应文明施工,不得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
四、装修施工管理1、装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严禁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梁、柱、墙等。
不得在楼板上钻孔、开槽,不得改变阳台的使用功能。
3、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在装修前必须进行防水试验,经物业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修。
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防水层,如造成渗漏,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制定本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业主、住户、物业和装饰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小区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装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住户在进行装饰前,必须向物业提交书面装修申请,申请表格可在物业处领取。
第五条装修申请表必须填写详细的装修内容和材料,包括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
第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必须提供装修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并且装修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资质。
第七条物业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放装修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与监督第八条装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违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确保通行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和粉尘对其他住户的影响。
第十二条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如发现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物业有权要求装修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如装修单位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物业有权终止装修合同。
第十五条如装修单位或住户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包括小区现有住户和以后的新住户。
第十八条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居住环境,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的房屋装修,并对小区内的房屋装修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装修工程安全、卫生、美观。
第二章装修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住户或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前,必须向小区物业管理处递交装修申请,装修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 装修申请表; 2. 装修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 3. 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处收到装修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如符合要求,将发放装修许可证书。
如不符合要求,将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原因。
第五条申请人在拿到装修许可证书后,方可正式开展装修工程。
装修工程期间,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进出小区需要凭借装修许可证进行登记。
第三章施工规范第六条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施工期间不得将施工垃圾、废弃建材等物品堆放在小区公共区域; 2. 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 施工期间不得在小区内搬运重物,以防损坏公共设施。
施工人员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 确保施工现场周边路面、楼道等设施的安全; 2. 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材料和工具; 3. 施工期间需戴好安全帽,并佩戴好装修工作证。
第四章装修验收及后续管理第八条装修工程完成后,申请人需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后,小区物业管理处将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九条装修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自行清理施工垃圾,不得向小区公共垃圾箱倾倒。
第十条装修期间如需进出小区搬运材料或设备,需事先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并经过物业管理处的许可方可进入。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轻者,警告,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装修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施工人员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业主房屋装修管理制度

业主房屋装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环境质量,保障业主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进行装修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四条业主在进行装修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业主在装修完工后,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业主在装修期间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业主装修流程第八条业主需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装修申请,包括装修计划、材料选取等内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装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条业主在进行装修前,需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押金,确保在装修过程中不会损害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业主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装修工程,并通知物业公司安排验收。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装修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第十三条如业主的装修工程影响邻居正常生活,需由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业主装修规定第十四条业主进行装修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需保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业主在装修时需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或工人,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业主在装修时需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业主在完成装修后需及时清理施工垃圾,保持小区整洁。
第十九条业主在使用装修材料时需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材料。
第二十条业主在装修时需遵守小区的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建筑结构。
第四章业主装修监督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的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问题。
第二十二条邻里间如有异议,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业主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业主如发现其他业主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可向业主委员会举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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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