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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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一、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和保护
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产生和确立,包括原始承包、续期承包、增
减转承、合并分割等各种情况下的土地承包权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

同时,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措施,禁止非法侵占、虚假登记、农民
强制退出等行为。

二、土地承包关系的确定和变更
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确定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在进行承包关
系变更时,要依法履行农民利益保障责任,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组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关系变化的
情况,细则也提出了具体的补偿和调整机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程序和要求。

流转方式可以采取
转让、互换、租赁等形式,但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大规模兼并和农民土地流失问题。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出租
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出租的具体操作规定。

土地承包经
营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由农民作为质权人或债权人进行抵押,以获得贷款
或借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出租给他人,但要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农产品流通和价格形成机制
细则规定了农产品流通和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要求。

农产经纪组织和
农产品流通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流通和销售活动,保障农民合
理收益。

同时,细则也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农产品价格监管,遏制非法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三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第四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别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

农村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权调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与定义 (3)4 总则 (4)4.1 目的与任务 (4)4.2 调查比例尺 (5)4.3数学基础 (5)4.4基本登记单位 (5)4.5 计量单位 (5)4.6 界线与控制面积的确定 (6)4.7 调查步骤 (6)5 准备工作 (7)5.1方案准备 (7)5.2 宣传培训 (7)5.3 资料准备 (7)5.4 表册与工具准备 (8)6 权属调查 (8)6.2 承包方调查 (9)6.3 承包地块调查 (10)6.4 调查表格填写 (15)7 审核公示 (15)8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16)9 成果整理 (17)10 检查验收 (18)附录 A(规范性附录)发包方调查表 (2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承包方调查表 (21)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承包地块调查表 (23)附录 D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25)附录 E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26)威特空间2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应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址和空间位置,将承包地块分布、承包地面积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全面落实到户,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薄、经营权证书“四相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2003年);3.《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业部等六部门,农经发【2011】2号);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6.《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档案局、农经发【2010】12号);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2003年);8.《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2003年);9.《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5号,2009年);10.《***省(区)土地管理条例》;1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12.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技术规程(试行)》(农经办【2012】19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16.《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技术细则(试行)》(宁农土地确权办法【2013】35号;17.《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80号);1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2007〕54号;20.《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2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22.《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23.《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24.《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2003】17号);2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枣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枣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枣庄市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枣庄市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枣庄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枣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开展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和股份合作奠定基础,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严格按照“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块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适用本法。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条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规定。

土地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方案
2.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监管制度,对承包方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土地承包政策的有效实施。
九、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本方案解释权归制定单位所有。
制定单位:XX单位
制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四、承包程序
1.调查摸底:对拟承包土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土地现状、权属、地类等信息。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土地承包方案,包括土地承包方式、承包价格、承包期限等。
3.公示公告:将土地承包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4.签订合同:在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4.投标竞标: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组织有意向的承包方进行投标竞标。
5.签订合同:在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与中标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6.报批备案:将土地承包合同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确保承包合同的合法性。
五、承包方式与价格
1.承包方式:根据土地性质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承包方式。
5.报批备案:将土地承包合同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五、承包方式与价格
1.承包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
2.承包价格: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地力、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承包价格。
六、承包权益保障
1.保障农民权益:确保土地承包过程公开透明,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防止土地流转失控:加强对土地承包后的监管,防止土地流转失控,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
土地承包方案
第1篇
土地承包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土地承包已成为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本方案旨在合法合规地开展土地承包工作,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018-2019-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的情况汇报-实用word文档 (7页)

2018-2019-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的情况汇报-实用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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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镇外来游耕户共39户,113人,分别来自云南、广西等地,本地搬挝户有11户,39人,分别来自xx、xx、xx等镇边远地区。

由于我镇各村委会对外来游耕户和本地搬迁户与当地农户在土地流转方面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土地承包者与当地群众未发生突出的矛盾冲突事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五)机动地预留和管理情况目前,我镇各村委会村民小组没有机动地预留情况。

(六)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我镇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严格按国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操作,做到规范化。

而部分土地征用按上级国土部门要求,依法征用。

部分土地征用,服务于我镇经济建设大局。

在土地征用工作中,我们认真处理好征地补偿费分配这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在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中,我们建立起一套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做到民主管理。

应发给农户的全部全给农户,应上墙公示的及时上墙公示,做到办事透明、公开,群众非常满意。

三、存在问题近年来,在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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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文档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land contract law 编订:JinTai College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文档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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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下文是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

鼓励承包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

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土地流转服务第十五条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

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

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

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土地流转程序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土地流转手序第三十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第六章土地流转管理第三十八条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姓名;2流转面积;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4流转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五条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

第四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流转费按照一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

第四十七条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分阶段递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

第四十九条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掠夺性经营,造成生产下降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五十条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发展设施农业等,应与相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五十一条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向外出租土地时,应考察了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严把土地流转审核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十二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接转方随意改变土地性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土地流转方式第五十三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专业大户经营。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

第五十五条村集体统一经营。

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

第五十六条合作社专业经营。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

第五十七条企业自主经营。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

第五十八条村企联合经营。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包方。

第五十九条民企合作经营。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参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除享受按股分红外,还可在企业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第八章土地流转纠纷处理第六十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小组,对土地流转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排查,随时做好调解工作。

第六十二条乡镇经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第六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活动。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进入仲裁程序后,区县仲裁部门应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按手印,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给予仲裁。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仲裁或经协商、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区县、乡镇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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