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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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规常识

一:熟悉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和国家一起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体现

法律的分类:

a.国内法与国际法

b.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

c.实体法与程序法

d.一般法与特别法

e.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掌握法律与政策联系与区别

1政策引导法律,最终由法律来保护

2.法与政策的区别

a.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政策只有形成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意志

b.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明确且,政策更多带有方向性和指导性。

c.法具有强制性,政策只是具有约束力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处处体现着道德的准则,在道德中遵守法律,二者互补。

a.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法=制度范畴,道德=意识

b.存在形式不同

c.调整范围,道德更广泛。

d.规范内容不同

e.调整方式和手段不同

三:熟悉构成旅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达方式;

a.口头

b.书面

c.推定的意思d默认

掌握旅游法律行为的分类;

a.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旅游法律行为

b.有偿和无偿的旅游法律行为

c.单方、双方和多方的旅游法律行为

d.诺成和实践的游游法律行为

旅游法律行为的要件

实质要件

a.行为人要合格

b.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

c.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要合法

形式要件

a.登记

b.鉴证

c.公证

熟悉旅游代理行为。

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旅游法律意思表示,其权力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四:掌握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条件;

a.行为具有违法性

b.行为人要有过错

c.要有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

d.行为过错与旅游损害事实要有关系

e.行为人要有民事权力和能力

熟悉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

a.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处分有8种

b.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和债不履行旅游经济义务

c刑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一:掌握旅行社的概念

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概念有以下三个

1.旅行社主要是具体有法人资格从事旅游的企业

2.旅行社主要是招徕并接待旅游者

3.旅行社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旅客提供有偿服务,以保证旅行社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及经营范围;

1.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a.招徕外国及华侨来国内

b.招徕国内旅客在国内

c.招徕国内旅客去外国并代办

d.招徕国内旅客去边境

e.为旅游者代购国内外交通客票

f.其它规定的项目

2.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a.招徕国内游客在国内

b.代办国内的票

c.其它规定的业务

熟悉旅行社的申报条件

a.有固定的营业场

b.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c.有营业人员

d.有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

和申报程序;

1.申请国际旅行社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同意后,报

国家旅游局审批

2.申请国内旅行社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地,市级申

审批期限30日内,收到《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60日内向工商办理开业登记,30内作出答复,

掌握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的相关规定;

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

分社四个条件:

1.必须达到年接待量10万人

2.必须进入全国旅行社100强排名

3.增加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

4.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熟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报程序

1.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报告外商相关情况

2.国务院60天内批准,申请人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

3.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事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办理注册登记

和经营范围。

1.只允许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不能设立分支

2.允许经营国内业务和入境旅行,不能经营出境游

3.法律法规,如淫秽,尊严,其它禁止项目

二:掌握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1.自愿:欺诈-胁迫

2.平等: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

3公平:公平交易-公平竞争

4诚实守信: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和经营规则;

1.严禁超范围经营

a.国内经营国际b国际经营出境和边境c国家规定其它

2.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

3.不得介绍和提供法律规定的项目

掌握旅行社的基本职责;

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2.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财产安全

3.按约收费

4.签定合同

5.骋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

掌握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1,旅行社应与经营人员签合同约定权力义务,经营人员不得披露商业机密

2.出境必须先有资质合作,出问题须自行垫付再追讨

3.与其它饭店车辆等合作须要有合同

4.出境档案要保存3年,其它2年

熟悉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1.警告限期整改,3-5天,3000-10000

a.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b.无理拒绝监督检查

2.没收违法所得,15-36天,5000-20000

a.超出范围

b.未办理责任险

c.变相转让经营权

d.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e.不按规定收费,增加服务项目,强行收取费用

f.无资格的导游领队

g.选择境外非法合作的地接社

h.与境外未签约定

3.工商处分

a.假冒商标品牌

b.使用其它旅行名称

c.诋毁其它旅行社名誉

d.提供虚假信息和宣传

e.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

f.其它工商规定

4.1万-5万

a.未经批准经营者

b.外国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

三:熟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各类及有效期;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资格证明有正副本,正本挂在店中有效其为3年

2.领取后60日申请工商许可证

掌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指由旅行社缴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利息1/3退还旅行社,其它作管理费用

3.保证金必须现金,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必须60日内补齐

掌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1.旅行社责任险:

a投保人,受益人,缴费人均为旅行社

b费用不在旅游消费报价中列出

c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原因

d费用由保险公司补偿

2不负责赔偿

a旅客自身体力

b个人过失导致人身伤亡,费用支出

c自行终止或不参加约定项目造成损失

3旅行社责任险期为1年,期满应再续1年

4.国内旅游第人责任赔偿限额为8万,出入境16万

5.国内每次每年累计200万,国际的是400万

掌握旅行社业务年报制度。

1.年检主要内容:旅行社本年度的企事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

2.经济指标: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外联和接待人天数,人均利润,上缴税

前三项考核企业经营规模,人均利润考核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一:熟悉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管理条例》规定依本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地方不能印制和颁发资格证书

1.中国公民公民是指具体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2.高中学历、中等专业以上

3.健康的身体

4.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掌握导游证领取的前提和途径;

前提是必须取得导游资格证收并与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导游证与领队证的联系和区别;

1.导游证是考领队证的前提

2.导游证是国内,领队证是国际

3.导游证是资格证取得再有合同申请,领队证是通过考试直接由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掌握不得颁发导游证的几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掌握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资格证书是导游证的前提

区别:1.性质不同:资格证是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资格,后者表明已经获准从事职业

2.领取程序不同

二:熟悉导游人员的三项权力;

1.导游有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力

2.导游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a.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浏览过程中

b.可以危及人身安全

c.征得多数人同意

d.立即报告旅行社

3.行政处罚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掌握导游人员的九项义务。

1.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技能

2.活动时应当佩带导游证

3.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揽活

4.不得损害国家听觉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5.要有职业道德,尊重民俗

6.不得擅自更改计划

7.善意提醒和明确警示

8.不得购买和兜售礼品,不得暗示收小费

9.不得欺骗和胁迫旅客消费,与经营者串通。

三:熟悉导游人员等级考试的条件和等级;

等级两系:中文系和外文系四级: 初级-中级-高级-特级

掌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概念;

计分管理是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扣分的管理制度,由国家旅游局负责,每年10分制,年审后自动消失

掌握导游人员27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计分方法;

掌握导游人员年审的内容、考评等级及处理办法。

内容:1.从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接受处罚情况、旅客反映情况

考评等级:1.通过年审2.暂缓通过年审(累计扣达10分)3.不予通过(一次扣10分),8分全行业通报,6分警告

第四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一:熟悉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掌握旅游合同的概念以及旅游合同依照的法律规定;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的协议

掌握旅游合同的形式、内容;

1.形式:书面-口头-其它(推定和默许)

2.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旅游行程、价格、履行时间、违约责任

掌握要约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掌握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具体的东西是要约,向旅游者提交的旅游线路报价单、媒体旅游广告慎于要约邀请。掌握承诺的方式;

语言,文字或者其它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例外a.根据交易习惯b.根据要约要求

掌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

1.对格式条件发生争议,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当作出不于得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掌握旅游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合同公平原则

4.诚实守信原则

5.遵纪手法和维护道德原则

6.具体法律效力原则

熟悉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具体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能力)

了解代订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

掌握定金与押金、预付款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1定金一押金的相同与不同点

相同:a.都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b当事人按约定的表示 c.合同履行后有发生返还的法律效果.

不同:a.定金有违约救济功能b.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c.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预收款的相同与不同点

相同:都是预先支付的范畴,可以抵押

区别:a.定金有合同担保b.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c.发生违约,定金要双倍,预收只是退还加上利息等。

熟悉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选用规则。

发生违约时,只能适应一项条款.

四:熟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含义;

变更:

1.发现在合同成立这后到结束之间

2.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变更

3.须当事人协商一致

4.有些合同变更必须经批准

转让

1.合同当事人将其权力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是合法的

2.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变更

3.合须经过对方同意或通知对方

4.转让涉及审批还须办理有关手续

掌握可变更和可撤消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1.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消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

c.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

2.后果:a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b.折价补偿c.赔偿损失

五:熟悉《合同法》中严格责任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及义务,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组织“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掌握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掌握不可抗力的概念及责任的承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部分或者全部可以免责,但因当事人延迟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五章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出境旅游的方针;

一般指自费旅游,必须组团,有计划(年计划,外汇收入),有组织(组团),有控制(问题和配额管理)

掌握出国旅游的几项管理制度;

熟悉边境旅游的概念和初始线路;

边境游:毗邻国家的公民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地区进行旅游活动

初始线路是:1987年辽宁丹东市至朝鲜新义州中朝

二:外国旅游者有效证件的种类;

护照,签证(中国是L字,9人以上为团),旅行证(有效期为1年,不对外开放地使用)熟悉“落地签”的含义;

地方公安机关作为口岸签证机关,对在外事、旅游活动中确实需要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办理签证的外国人,申请人一下飞机便可以办理签证

掌握旅行证的发放规定;

对外开放的是甲类地区,甲类地区新增的是乙类地区,只允许技术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为丙类,不对外开放是丁,进入乙以后的必须申请旅行证,并提交旅行事由,只有一年,警告,限期出境

熟悉外国旅游者入出境“一关四检”的内容;

1.海关检查(物品,车辆)

2.边防检查(人员,运输工具,行李物品)

3.安全检查(易燃易爆)

4.卫生防疫

5.动植物检疫

熟悉外国旅游者的权力和义务。

1.权力:a.人身自由不受侵犯b.根据互惠原则,可免签签证

2.义务:a.应经过中国政府主管许可持有效证件 b.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秩序等

第六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掌握旅游环境和旅游环境保护的概念;

1.旅游环境:是指影响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生存与发展的各类天然及人工自然因素的总和。

2.旅游环境保护:指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赖以生存的环境因素按自然规律科学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的社会旅游经济活动.

熟悉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的要求;

1.责任制度2预防制度3申报登记制度(排放必须申报)4.超标收费制度5限期治理制度二:掌握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和等级;

1.概念:风景名胜区是指具体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浏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等级(反映重要自然变化,重大历史文化,处理自然状态我保持历史原貌)

a.国家级名胜区(国家代表)

b.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区(区域代表)

熟悉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保护的内容;

1.规划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一般为20年

a.风景资源评价

b.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c.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d.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e.风景名胜区的旅客容量

f.有关专项规划

2.禁止a.开山、采石、开矿、开荒

b.修建储存爆炸,易燃,放射,腐蚀

c.在设施上刻画、涂污

d.乱扔垃圾

熟悉风景名胜区开发和利用的原则性规定。

1.保护是前提、是基础

2.开发是手段

3.利用是目的

三:熟悉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

1.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保护单位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熟悉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及申报程序;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国务院公布

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出说明,建立档案,设置专人负责管理

掌握文物的买卖管理和出境管理。

文物:

馆藏文物: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其它方式

私藏文物:依法继承或赠与-----文物商店购买----拍卖---交换或转让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禁止外资从事文物商店或拍卖企业

四:熟悉旅游区的等级;

3A,2A,1A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

4A由省级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 由4A级中产中,须1年以上可申报5A

熟悉旅游区的检查制度。

重点抽查、定期明查、不定期暗访、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

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一:熟悉旅游交通的概念;

是指利用一定的运载工具,通过一定的线、场、站和港等设施,在约定的期限内,为旅游者提供空间位置转移的服务活动。

熟悉旅游交通的种类及其主要特点;

1.航空运输: 速度快

2.公路运输:点对点最快的方式,由点到面

3.水路运输:比较传统,水景区主要交通方式和休闲娱乐方式

4.城市交通运输:

外部交通:”出得去”,由港、站、场组成

内部交通:”散得开”

5.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景区内的空间转移,由景区内的汽车、游船、缆车、人力车二:熟悉航空运输的经营准则;

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

三:熟悉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

1.铁路运输赔偿规定

a.托运人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的,按实现损失赔偿,不超过保价额

b.没有保价按实际赔偿,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若铁路故意损失,不

受国务院规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2.限额赔偿规定: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自带行李损失限额为2000元

3.索赔时效:受损失方1年内提出,铁路要30日给予答复

4.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或自己原因造成,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一:熟悉旅游安全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熟悉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

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

三:掌握旅游安全事故的界定;

1.轻微事故:轻伤,或经济损失1万以内

2.一般事故:重伤,损失1-10万

3.重大事故:死亡或重伤致残,损失10-100万

4.特重大事故:多名死亡或损失在100万以上,性质严重影响重大

掌握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步骤;

1.陪同人员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明报告归口管理部门.重大—人民政府2.与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规定进行处理

熟悉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步骤;

1.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2.报告单位立即派人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

第九章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一:熟悉旅游饭店星级划分的依据;

五星级增加了白金五星级

1.饭店的建筑、装修、设备、设施

2.饭店设备设施的保养状况

3.饭店的管理水平

4.饭店的服务管理

5.饭店的服务项目

熟悉旅游饭店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

国家旅游局是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机构,负责5星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定1.2.3.4星级,结果报至国家。4级报备后推荐5星级

二:熟悉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方法;

1.按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

2.若有不同标准的设施,可以按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但评定后,不得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

3.若要关闭,装修评定设施必须报备,否则取消。

掌握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制度。

1.必须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2.必须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大公无私

3.有一定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

4.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掌握国家标准

5.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能力。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掌握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熟悉经营者的十项义务;

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10.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掌握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守信原则

二:掌握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的内容以及手段;

内容:

1.国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有法定义务。

2.消费者要依法行使权利

3.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进而达到维护消费者权力益的目的。

手段:

1.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惩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掌握消费者组织的概念;

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和地方消费者协会。公正性和独立性

熟悉消费者组织的职能和权利限制;

熟悉消费争议的方法。

1.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

一:熟悉旅游纠纷的概念及特征;

旅游纠纷是指旅游经营单位、法人、旅游者之间,旅游经营单位内部机构管理和相互之间以及旅游者与旅游者之间,在与旅游经营单位有关的旅游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特征:

1.法律关系复杂化

2.诉讼主体多元化

3.诉讼内容广泛化4.合同内容简单化

掌握旅游纠纷的种类。

1.性质 a.旅游民事纠纷.b经济c.刑事.d行政

2.主体 a.旅游者与旅游经营单位b.单位与相关部门c.单位内部d国内单位和行政与外旅游企业

3.内容:合同纠纷,服务,交通,结算,管理,食品卫生,治安管理,保险等

二:熟悉旅游纠纷协商的原则和要求;

原则:地位平等,依法协商,合理合法

要求:1.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协商,互凉互让,实事求是自愿达成和解。

2.责任方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取得对方原谅。

熟悉旅游纠纷调解的原则和形式;

原则:自愿,合法,公正

形式:行政,仲裁,司法

第十二章新时期指导思想和相关政策

一:掌握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1.思想方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2.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3.发展阶段: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4.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生产力

5.外部条件: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两大主题

6.政治保证: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7.祖国统一:一个中国,两种制度

熟悉“三个代表”的核心内容。

1.中国共产党必须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中国共产党必须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3.中国共产党必须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

1.是党三代领导人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时机需求

2.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3.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

4.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科学。

5.要求我们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掌握和谐社会的含义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机制。

1.和谐社会应当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网络不断健全的社会

4.应当是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

机制:

a.动力机制:提供和传输社会运动、发展、变化的能源和能力

b.平衡机制:维护和保持着社会各部分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和平衡

三:熟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

1.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2.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主权利。

3.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

4.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5.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6.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熟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措施;

1.建设社会义核心价值,增加社会义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2.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3.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4.抢过文化创新,增加文化发展活力

掌握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内容;

1.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2.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4.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5.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6.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掌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方面;

1.提高处方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统筹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

4.加强能源节约和生态保护

5.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6.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7.深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8.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四:熟悉我国的基本国策和发展战略;

基本国策:1.环境保护2计划生育3对外开放

发展战略:1.“三步走“战略

3.农业、能源和交通、教育和科学三个战略重点

4.促进区域经济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5.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6.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

熟悉我国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和对策;

1.提高对生态环境长期性与艰巨性的认识

2.改革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3.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4.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加强政策扶持。

熟悉我国计划生育政策;

1.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3.如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

掌握“科教兴国”战略的概念;

“科教兴国”就是把科学技术和教育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加国家的物质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

掌握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涵;

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健康的经济发展应该建立在生产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

掌握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措施;

1.加快水利、交通、通信、电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西电东送、西气东输

2.生态环境放在突出位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3.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特殊经济

4.加快教育普通和科技进步

5.实现更灵活的开放政策

6.以三沿地区为重点,加大开发力度

五:掌握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熟悉民族区域自治是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基本政策;

1.既巩固了国家的领导,又充分保证了少数民族的自主权利的行使

2.既增加了民族交往,也发送和发展了民族关系

3.既促进了社会稳定又充分调动少数民话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积极作用

第十三章旅游职业首先规范

一:熟悉旅游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爱祖国、爱人民、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

2.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热爱旅游工作、尽职尽责

掌握旅游职业道德的内容。

二:掌握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

1.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旅客游览、参观。2.负责向旅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3.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人身财产安全

4.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5.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

熟悉导游人员行为规范。

1.忠于祖国,坚持“国外有别”原则

2.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执行请求汇报制度

3.自觉遵纪守法

4.自尊、自爱,不失人格、国格

5.注意小节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范文最新推荐------------------------------------------------------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保卫国家政权;、保护合法财产;、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 1 / 8

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常识A卷

法律法规试题(A卷) 一、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符合题意的) A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B)正式实施。 A、1997年11月1日 B、1998年3月 1日 C、1998年11月1日 D、1999年3月 1日 A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D)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省级 B、直辖市 C、市级 D、县级 A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B)月内开工。 A、二个 B、三个 C、四个 D、六个 A4、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有:(B) A、基础不均匀沉降 B、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C、线路漏电、电器失灵 D、屋顶屋面积水渗漏 A5、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正确的是:(B) A、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鉴定验收 B、事故调查--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鉴定验收 C、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方案--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处理鉴定验收 D、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事故处理鉴定验收 C6、加固方案应经(B)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A、设计、施工、监理 B、设计、施工、业主 C、设计、监理、业主 D、监理、施工、业主 B7、下列属于按事故的责任划分质量事故的是(B) A、未遂事故 B、指导责任事故 C、一般质量事故 D、已遂事故

A8、住宅工程的地暖安装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低保修期限为(B)。 A、2年 B、两个采暖期 C、一个采暖期 D、1年 A9、工程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中不包括(B)。 A、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B、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不放过 C、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D、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A10、下列投诉属于受理范围的是(A)。 A、未超过质量保修规定期限的 B、已进入司法诉讼(仲裁)程序的 C、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D、质量投诉中涉及经济补偿部分和合同纠纷的; A11、在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对屋面防水工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定为(D)年的保修期限。 A、1年 B、4年 C、3年 D、6年 C12、工程质量投诉解决主要途径顺序正确的是(D) A、诉讼—整改—调解—协商 B、整改—调解—协商—诉讼 C、调解—协商—整改—诉讼 D、整改—协商—调解—诉讼A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A)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A、法定代表人 B、项目技术负责人 C、项目经理 D、安全监督员 B14、根据《建筑法》,下列不属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D)。 A、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B、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C、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D、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B15、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二次为限,每次延期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一般理论 1、法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2、法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4.规定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1)授权性规范 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须的行为自由。 如宪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命令性规范,即规定主体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56: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商标法: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②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主体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如“严禁刑讯逼供”。(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例题·单选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 【答案】A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这属于什么样的规范? 属于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练习题·单选题】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二、法律渊源和法系 三、(一)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基本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 (2)其他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调整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我国计量法规体系 我过的计量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由计量法律、计量法规、计量管理规章以及要强制执行的计量技术法规等构成。 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计量法规:《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规定》等——国务院批准或地方人大批准 计量规章:计量规章及技术法规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省级政府批准 二、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由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计量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计量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计量管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容如下: 1、适用围 1)地域:中华人民国境 2)对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人 3)工作容:建立计量基准(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 2、计量监督 计量监督是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所进行的计量管理。在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3、强制检定 国家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部门与客户结算电费用的电能表、互感器、兆欧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4、量值传递与溯源 量值传递,是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的过程。 所谓量值溯源,又叫量值溯源性,是指通过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能够与规定的计量标准、通常是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相联系起来的特性。 量值传递是从国家基准出发,按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逐级检定,把量值自上而下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而量值溯源则是从下到上追溯计量标准直到国家的和国际的基准。两者在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法律基本常识要点整理

法律基本常识 1.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6.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 用死刑。” 8.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 受逮捕。(宪法内容) 9.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0.《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表述错误。)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 遂。(由于外因未得逞,在主观意志上并未放弃。)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 罪中止。(行为中途由于主观意志停止、放弃或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13.【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4.【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6.【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1)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8)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2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7)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修正,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修正前该条内容原为: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 二、建筑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必须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3、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5、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6、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7、车道信号灯表示:(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2)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8、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9、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10、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2)遇有

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基础知识 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 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

求公众意见。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治安管理主要是: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领先各种先进设备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中毒、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

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互殴与正当防卫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 《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4. 什么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参考法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 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6.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7. 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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