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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送审稿)目录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6)2.勘测设计2.1 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30)《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DL/T 5174-2003 (45)《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 438-2001 (47)《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T 5054-1996 (47)《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 DL/T 441-2004 (47)《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DL/T 834-2003 (48)《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 DL/T 435-2004 (49)《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 DL/T 466-2004 (52)《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21-2000 (53)《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 DL/T 5145-2002 (53)《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 DL/T 5142-2002 (5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03 (54)《火力发电厂钢制平台扶梯设计技术规定》 DLGJ 158-2001 (55)《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 DL/T 5187.1—2004 (55)《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 DL/T 5187.2—2004 (62)《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53-2002 (6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1994 (6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DLGJ56-1995 (6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2004 (6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6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65)《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5182-2004 (65)《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NDGJ-1988 (67)《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技术规范》 GB/T50102-2003 (68)《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45—1995 (69)i《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DL/T5068-1996 (7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7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7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74)《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82 (7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1992 (75)《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1989 (75)《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 (7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7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1990 (8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1993 (8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1994 (8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82)《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HJ/T24-1998 (82)《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 GB 15707-1995 (82)《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GB 7349-1987 (83)《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HJ/T10.2-1996 (83)《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HJ/T10.3-1996 (8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 (8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8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83)《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T5035-2004 (8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1996 (8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92)2.2 土建《氢氧站设计规范》GB 50177-1993 (9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1994 (97)《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32-1994 (10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11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20)ii《烟囱设计规范》 GB50051-2002 (124)《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5022-1993 (125)《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DL/T5094-1999 (128)《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0-1996 (128)《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DL/T 5074-1997 (129)《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 DL/T 5024-1993 (129)《防洪标准》 GB 50201-1994 (129)3 施工及验收3.1 锅炉与压力容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131)《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 647-2004 (133)《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 DL/T874-2004 (13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 5047-1995 (13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61-1995 (13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5031-1994 (139)《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140)3.2 汽轮机机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DL 5011-1992 (14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四部分:电厂化学》 DL/T6190.4-2004 (149)《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149)3.3 焊接检验《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04 (150)《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678-1999 (153)《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02 (155)《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21-2002 (155)iii。

201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9页

201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9页

200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9年版后增加的部分(更新至2009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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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1一般规定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与节能2.2照明2.3隔声和噪声限制3屋面防水设计3.1一般规定3.2防水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4.1公共建筑4.2居住建筑4.3防空地下室第二篇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一般规定2.2 防火间距2.3消防车道3防火和构造3.1防火和防烟分区3.2建筑构造3.3建筑装修3.4防烟和排烟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1一般规定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5灭火设施5.1一般规定.5.2室外消防给水5.3室内消防给水5.4固定灭火设施5.5消防水泵房第三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设备1.1管道布置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2燃气设备2.1室内燃气管道2.2瓶装液化石油气2.3燃气的计量2.4居民生活用气2.5公共建筑用气2.6燃烧烟气的排除3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3.1一般规定3.2采暖3.3通风3.4空调3.5制冷3.6自动控制3.7消声和隔振4电气和防雷设备4.1供配电系统4.2变电设备4.3防雷5电梯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1地基勘察1.1 一般规定1.2特殊性土1.3勘察成果2地基设计2.1一般规定2.2山区地基2.3特殊性主3基础设计3.1扩展基础3.2箱筏基础3.3桩基础4基坑支护5地基处理第五篇结构设计1基本规定1.1结构安全等级1.2结构荷载和组合2混凝土结构设计2.1钢筋混凝土结构2.2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3钢结构设计3.1普通钢结构3.2薄壁型钢结构3.3高层建筑钢结构3.4钢网架结构4砌体结构设计4.1无筋砌体结构4.2配筋砌体结构5木结构设计5.1一般规定5.2构造要求5.3防腐、防虫和防火6围护结构6.1玻璃幕墙结构6.2玻璃屋顶结构6.3饰面砖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2基本规定2.1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2.3结构材料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3.1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3.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4.1一般规定4.2粘土砖、多孔砖房屋4.3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5钢结构抗震设计5.1高层钢结构房屋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6.1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6.2单层空旷房屋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1结构安全性鉴定1.1一般规定1.2混凝土结构构件1.3钢结构构件1.4砌体结构构件1.5木结构构件1.6古建筑木结构1.7地基基础2房屋抗震鉴定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2.2一般规定2.3砌体房屋2.4钢筋混凝土房屋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2.6空旷房屋2.7古建筑木结构3结构加固3.1抗震加固规定3.2砌体房屋3.3钢筋混凝土房屋3.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3.5空旷房屋3.6古建筑木结构3.7地基基础第八篇施工质量和安全1地基基础施工质量1.1一般规定1.2特殊性土1.3桩基础1.4基坑支护1.5地基处理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2.1一般规定2.2钢筋连接2.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2.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2.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2.6冬期施工3钢结构施工质量3.1普通钢结构工程3.2薄壁型钢结构工程3.3钢网架结构工程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4.1一般规定4.2块体和砂浆4.3砌砖工程4.4混凝土砌块工程4.5配筋砌体工程4.6冬期施工5木结构施L质量5.1对材质标准和干燥要求5.2施工规定5.3胶合木结构制作6屋面防水施工质量7设备安装质量7.1燃气设备7.2通风和空调设备8施工安全要求8.1临时用电8.2高处作业8.3机械使用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l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2. 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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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邻近建筑、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需特别要求的基坑。

3、除一、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配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土钉、锚杆、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2002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监测数据变化大或者速率加快;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线出现渗漏;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标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标准版)

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进行现 场监督 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及现场监 督
陈安洪
陈安洪
JGJ 74-2003 25 6.5.2
现场监督,按要求实施
周大利
GB 26 50300-2001 3.0.3
执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满足勘察、设计文件要求,隐 蔽前按程序报监理部进行验 收
周大利
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 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 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 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 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 检测资料应完 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 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 (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GB50204-2002 17 8.3.1 GB50496-2009 18 4.2.2 GB50496-2009 19 5.3.2
现场检查
周大利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 及 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 检查出厂的质量证明文件, 时对水泥进行复验 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或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 固定措施。 现场监督 陈安洪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施工(含分包单位) 、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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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基地高程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 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 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 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 管线。
3. 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 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 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 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 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 不应少于3级。 *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 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 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 . 0. 3 条 式 建 筑 物 的 体 形 系 数 不 应 超 过 0 . 35 , 点 式 建 筑 物 的 体 形 系 数 不 应 超 过 0.40。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 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 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 . 0 . 4 的规定。 (略) 4.0.7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 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 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 规 定的Ⅲ级; 7 层及 7 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 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 指标应符合表4.0.8(略)的规定。其中外 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 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A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05。

01 范围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强制性标准条文。

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

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105.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 J032—94)1.0.5 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停止施工。

雨季施工时必须切实做好路面排水.1.0。

6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

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

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沥青,使身体受到损害。

4.2。

1 道路石油沥青适用于各类沥青面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1。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铺筑沥青路面时,应采用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

1“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的沥青。

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表C。

14.6.3 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耗性.粗集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

8“沥青面层用粗储料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

8注: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多孔玄武岩的视密度限度可放宽至2。

45t/m,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4。

6.5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表层及各类公路抗滑表层的粗集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

8中关于石料磨光值的要求。

4。

7。

2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组成,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

11的要求。

沥青面层用细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114。

8。

1沥青混合料的填料宜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

矿粉要求干燥、洁净,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

04 第一章 第9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04 第一章 第9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6 [沥青混凝土施工消防的 规定]
▪ 8.2.4 沥青混凝土制备场所,要有 除尘、防污、防火、防爆措施,并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7 [电站竖井混凝土施工的规定] ▪ 15.6.1 竖井混凝土衬砌分段高度,应根据围
岩稳定条件,衬砌结构形式及浇筑方法确定。
▪ 其它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 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 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2 [爆破作业的规定之二] ▪ 5.2.1钻孔爆破作业,应按照爆破图进行;
▪ 5.2.3炮孔的装药、堵塞和引爆线路的联结,应 由经过训练的炮工,按爆破图的规定进行。
▪ 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 3.就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
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 ▪ 4.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
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3.2.4 [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
▪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3 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
▪ 9.2.3 [拱石砌筑施工的规定] 7.6.3
拱石砌筑,必须两端对称进行。各排拱石互
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4 [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 ▪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 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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