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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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相关推荐《洞穴奇案》读后感(精选7篇)当看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写一份读后感,记录收获与付出吧。

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洞穴奇案》读后感,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洞穴奇案》读后感篇1洞穴奇案是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而洞穴奇案这本书是998年由萨伯再次提出并补充新的观点后所撰写的。

洞穴奇案的提出者富勒做出了一个假设:在公元4300年,发生了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讲述了五名探险队员因为山体崩塌被困在了一个洞穴之中。

因为与组织者失去了联系,组织者立刻请求救援,但因为探险队员被困于深山之中,救援设备无法进入,救援的进度十分缓慢。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勉强维持生命的食物。

在被困后第二十天,探险队员与营救人员取得联系,并从救援人员处得知了至少十天之后他们才有可能获救。

但是当时探险队员们所带的食物已经消耗殆尽,而洞穴中也不存在任何可以维持生命的食物,在咨询医疗专家后得知,他们不可能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坚持到营救队的到来。

又过了八小时后,其中一名探险队员代表所有的五位被困人员询问营救队员,如果吃掉其中一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营救队长虽然不愿回答,但最后还是给出了肯定回答。

于是被困者中一名名叫威特莫尔的队员提议抓阄决定吃谁,但在临抽签时反悔,但其他四人仍然要求继续抽签,由一名同伴替他抽签,而威特莫尔也未对此举表示反对。

最后在事发第二十三天,洞中的石头被营救队员凿开,映入营救队员眼中的是四名奄奄一息的幸存者以及一名体无完肤的尸体,而这具尸体正是威特莫尔,他不幸被抽中,成为了其他四人的食物。

于是一起案件被送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谋杀罪判处四人绞刑,四位被告不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这本书就是在写法院中十四位大法官的不同判决意见。

这些法官所提出意见每一个都蕴含着十分浓厚的法理气息以及实证主义的理论。

洞穴奇案书评

洞穴奇案书评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富勒(Lon Fuller):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

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

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二.内容介绍1、案情细节回溯:✓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由于没有按时回家,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之后的被害者)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初审法院已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诉审✓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2、法官的观点意见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嘿,大家好!最近我读了一本书,名字叫《洞穴奇案》,作者是萨伯。

这本书讲述了一个关于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的故事,他们在被困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读后感。

这个故事开始时,五名洞穴探险者因为山崩而被困在了一个没有食物和水源的洞穴里。

他们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

在绝望中,他们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牺牲一个人,以维持其他人的生命。

而这个最初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却在关键时刻反悔了。

最后,抽签选中的人恰恰是他自己。

故事到这里,就变得更加扣人心弦了。

读完这个故事,我感到非常震撼。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刻讨论。

作者通过不同法官的判决书,展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法官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杀人都是不可原谅的,所以这些人应该受到惩罚。

而另一些法官认为,在特殊的生存环境下,人们应该根据自然法则行事,活下去的人有权利为了生存而做出艰难的选择。

我觉得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比如,什么是正义?法律是不是总是正确的?在生死关头,道德和生存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虽然我还是一名初中生,但我认为这本书让我学会了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且让我明白,生活中有些决定并不是那么简单。

我也很佩服那些法官,他们勇敢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些观点有时候是相互对立的。

这让我意识到,在法律和道德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这本书让我收获了很多。

它不仅让我看到了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还让我对法律、道德和人性有了更深的思考。

如果你也对这些话题感兴趣,我推荐你去读一读这本书。

相信你也会被这个故事深深吸引,并从中得到启发。

谢谢大家的聆听!。

洞穴奇案读后感【精选】

洞穴奇案读后感【精选】

洞穴奇案读后感(一):在读书中慎思明辨上个周末我去中国美术馆附近的三联书店买了一本新出版的《洞穴奇案》(此为简体中文版,相应的繁体中文版由台湾商务印书馆于年出版),带回宿舍,刚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读这本书的过程并不轻松——由于是法律专业的通识读本,书中充斥着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且句子的长度和逻辑结构有些让人难以忍受,但经过仔细而又沉重地将书读完之后发现这些并未阻碍我对本书所阐述的观点的理解;相反,我对作者的论证感到由衷赞叹,这本书无疑引发我对法律、哲学以及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

后得知本书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识教育的过程中被极端推崇的好书之一,难怪这本书这样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书名,也许会认为这是一本侦探小说——其实不然,这是一本关于法哲学的经典著作。

本书主要讨论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Lon 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并且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本书中作者富勒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例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1998年,法学家萨伯(Peter Suber)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本书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的集合。

本书对案例的讨论充斥着各种思想观念的矛盾,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点。

人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道德、正义、人情等等作为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几个维度,在这些维度里面思考问题,由于每个人的经验,判断各不相同,因此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部扣人心弦的悬疑小说,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带入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

在读完这部小说后,我深深被其情节的曲折、人物的丰满和故事的深刻所吸引,不禁对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情节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小说以一个充满谜团的洞穴为背景,展开了一系列扣人心弦的事件。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勇敢而聪明的青年,他在一次探险中偶然发现了这个洞穴,并决定探寻其中的秘密。

然而,当他进入洞穴后,却发现了一连串的离奇事件,包括神秘的失踪、古老的宝藏和诡异的声音。

在这个充满危险和未知的环境中,主人公面临着重重考验,他的勇气和智慧被不断挑战,最终他能否成功解开洞穴的秘密呢?这一切都让人无法预料,也让人对小说的情节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也是非常丰满和立体的。

主人公勇敢而聪明,他对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和勇气让人钦佩,而他在面对困难和危险时的冷静和果断也让人印象深刻。

另外,小说中还有一些神秘的角色,他们的出现和行为总是让人捉摸不透,这让故事的情节更加扣人心弦。

作者通过这些人物的塑造,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这些人物的命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除了情节和人物,小说中的一些细节和描写也让我深深着迷。

作者对洞穴的描写非常生动细致,让人仿佛置身其中,感受到了洞穴的幽深和神秘。

另外,作者还通过一些细节和描写,成功地为故事增添了一些悬念和神秘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联想和想象。

这些细节的处理不仅让故事更加生动,也让读者更加沉浸其中,难以自拔。

总的来说,读完《洞穴奇案》后,我对小说中的情节、人物和细节都产生了深深的思考。

作者以其独特的笔触和丰富的想象力,成功地为读者呈现了一个充满神秘和惊险的世界,也让读者对故事的发展充满了好奇和期待。

这部小说不仅让我度过了一段充实的阅读时光,也让我对文学作品的魅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以后还能看到更多类似的精彩作品,让我能够继续感受到阅读的乐趣和魅力。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

人性《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由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所著的小说,该小说以独特的叙事风格和深刻的人性思考引起了我的关注。

故事发生在法国一个小村庄的一个洞穴中,洞穴里有四个人:法官、神父、记者和修女。

他们在洞穴中被困了一段时间,而他们的困境所引发的思考和争议成为了整个小说的核心。

首先,小说通过四个人物的角度揭示了个体与集体、自由与约束之间的矛盾。

在洞穴中,每个人都希望尽快逃脱,但他们在选择行动时却常常牺牲了个人利益,为了整个群体的安全而决定等待援助的到来。

这种牺牲个体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对自由与约束的思考,使我思考到底何为真正的自由,个体应该如何在集体中寻求自由。

其次,小说通过描述四个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表现了人性的复杂性。

在洞穴中,他们每个人都暴露出自己的弱点和矛盾,贪婪、自私、懦弱、虚伪等人性的阴暗面被无情地揭示出来。

而在他们生死关头的时刻,小说表现出了人性的真实和深刻的一面,他们愿意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表现出了人性中的善良和仁爱。

这种对人性的深刻挖掘给我带来了对于人性的思考和反思。

在整个小说中,我最为震撼的是小说所提出的生命的价值。

四个被困的人,在洞穴中经历了各种痛苦和挣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希望,而是等待着援助的到来。

他们对于生命的珍视和对未来的期许让我想起了自己对于生活的热爱与坚持,同时也让我反思了自己对于生活的态度。

最后,小说以一个开放的结局收尾,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也让我进一步思考了人性和生命的意义。

生命是一场旅程,每个人的旅程中都充满了各种选择和抉择,面对困境和困难时我们该如何抉择?人性是否真的能够克服自身的弱点和阴暗面?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但是正是这些问题给予了我们面对困境和矛盾时的思考,让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前行。

《洞穴奇案》是一部充满哲理和思考的小说,让我不禁思索起生命和人性的意义。

通过描写四个人在困境中的选择和行为,小说提醒了我们要珍视生命、坚守信念,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洞穴奇案》是一篇惊悚短篇小说,它是托马斯·哈代的代表作之一。

小说中,两个小男孩偷偷地钻进了一条洞穴,结果却引发了意料之外的恐怖事件。

在阅读《洞穴奇案》之后,我深刻感受到了人类的探索精神和人性的脆弱。

我独自走在一条清幽的小路上,夕阳余晖把整个大地染成了金黄,微风吹拂,吹动着我内心已经被震撼的神经。

当我看到这本书时,我的好奇心被引起,立即把它拿出来阅读。

整篇小说通篇笼罩着一种神秘的氛围,我不由得被吸引了进去。

故事开始的时候,我被两个孩子无忧无虑的玩耍场景深深吸引了进去,在我思考他们的玩耍背后,产生了一丝微妙的不安。

但是,当两个孩子发现了那条洞穴以后,故事的氛围就变得不同了。

作者运用了各种暗示、意象、成语等修辞手法,生动的描绘了洞穴内部的画面,我仿佛置身其中,几乎感觉到了那些黑暗门洞内部的温度。

随着洞穴越来越深,我越来越不安,每一个细节都让我感受到洞穴里面的神秘。

两个孩子开始遇到越来越多的危险,而我则开始惊恐,随着故事的发展,在我内心深处激起了强烈的恐惧和紧张情绪。

此书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人类探索和个体生命的思考。

在一些文学作品中,作者经常通过对自然环境和人类行为的描绘,表达对生命本质的深刻思考。

《洞穴奇案》是有关过程的小说。

通过童年游戏将女性气质和野性紧密结合,使故事情节扑朔迷离,巧妙的将人类本质的复杂性体现出来。

这也是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让读者更加深入地思考人类所面对的挑战,人类面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时候,其丰富的、多样化的思考和反应方式,以及其生命力的脆弱性。

此书也对文学探究产生了启示性的影响。

通过这篇小说,我们能够思考文学创新的思维方式。

作者的胆识和创造力令人惊叹,在文学传统中,小说本身就是展现人类生命的方法。

在托马斯·哈代的笔下,他的创新思路让这篇小说成为了进一步反映儿童生命内核和人性本质的高峰。

总之,《洞穴奇案》是一篇非常好的文学作品,它给了读者极大的启发和启示。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律学者富勒教授虚构的一个案例:五名山洞探险者因为遭遇山崩被困洞中,在营救期间,被困者面临着重大生死考验。

新的山崩持续不断,严重阻碍了营救行动。

终于,在探险者被困的第三十二天,他们获得了营救。

然而,人们在洞穴中只发现四名虚弱的幸存者,他们那位不幸的同伴威特莫尔先生已经死了;更不幸的是,威特莫尔并非死于意外、疾病或者饥饿,他是被以抽签的方式选中和杀死,成为自己同伴的救命食粮。

据称,威特莫尔先生率先提出抽签,但后来他又反悔没有参加抽签。

看完这本书后,笔者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假如我们真的身处洞穴,濒临生死绝境,我们是否可以按照自身的生存需要,将同样面临生命威胁的他人,经过集体的“抽签”决议,作为食物吃掉。

这样做的坏处是有人必须死去,而好处却是可以避免更多的人死去。

富勒教授这个“洞穴困境”其实是法律和生命权之间的较量。

在远古的人类蒙昧时代,一个人为了自己生存而杀死同伴,可能不至于受到惩罚。

但人类进化到文明时代,无论道德、礼仪、习俗,还是法律,均明令禁止杀人。

社会越发达,人类越发重视生命的价值并且文明社会中,每一个生命的价值都是平等的。

“洞穴困境”中,陷入生存危机的探险者们采用抽签这个看起来带有机会性的行为貌似无奈之举,但是这个抽签本身却允许抽到“活签”的人杀死抽到“死签”的威特莫尔先生,也就相当于在一场较量中,让赢的人杀死输的人。

因而在结果上,“抽签”就是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谋杀,是“洞穴困境”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生命的侵害和平等价值的扭曲。

法律追求正义。

即使五位探险者处于“洞穴困境”中,也应遵守法律,将自己的生命权置于与他人一样的地位。

这个虚构案例的最后,是四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

在长达三个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四名被告一审谋杀罪成立,被判处绞刑。

富勒教授这个“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件”,其实有着相当深刻和清晰的隐喻,那就是即使深处洞穴困境,也仍应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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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报告——《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一、著作基本信息作者:(美)萨伯 Peter Suber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著作名称:《洞穴奇案》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版次: 2009年6月北京第1版2009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著作来源:书店购买二、著作简介《洞穴奇案》的作者是美国著名学者萨伯,他写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这一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进入洞穴探险却被困于山洞之中,在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后,为维持生命将其中一人吃掉,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在距富勒写下这部作品的半个世纪,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者续写了这个案例的九个新的司法观点以探究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重要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阐述法学的最新发展。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

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教授写的,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在此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1]。

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或是探讨一个确切的结论,而在于叙述这个假想案例中的虚拟法官的判决理由。

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来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思考过程和判案依据。

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代表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萨伯轻盈的文笔使读者陷入沉思,同时他犀利的分析将“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三、报告主体《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洞穴奇案》一书中包括了五位法官的五个观点以及九位法官的九个延伸观点,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

读完此书后,我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如何看待生命?特别是,法律如何处置违法者的生命?围绕洞穴奇案,这个极为宏大的哲学问题变得极为现实,近在咫尺[2]。

这个问题也是本书的核心和关键。

正如我们所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在本案中,法官们却遇到了难题:要不要定谋杀者的罪?要不要判处绞刑?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也体现了法律在处理特殊案件时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于是,本案陷入了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首先声明一下,我对此案的见解是以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法律现状为出发点的。

在本案中,法官们涉及了对法律条文、立法精神、生命价值、正当防卫、行政赦免、紧急避险、道德等的讨论。

在此我主要想表达一下本人对其中所涉及的生命价值、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和紧急避险的见解。

众所周知,我国重视对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的生命权保障的重视程度。

在本案中,福斯特法官认为在进行救援时已有十个工作人员牺牲了,由此他假定:如果说为了营救五个人而牺牲十个人的生命是合适的,那么牺牲一个人来保全四个人的性命也就没有什么过错可言了。

福斯特法官是以假设生者所获得的价值远远超过所造成的损失为前提来看待本案中的生命价值。

由此,我也联想到2003年的“科学家杀妻案”。

古话说的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徐建平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并残忍地进行了分尸,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

但令人疑惑的是有近200人上书法院,为他求情,理由是“他为中国纺织行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紧接着,国内的各大报刊、网络媒体纷纷以“科学家杀人能否免死”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社会上也就“科技有功人员犯罪能否网开一面”进行了热烈的争论。

徐建平案件与本案有一定的相似性,因为两个案件都涉及了生命价值。

法院以故意杀人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最终判处徐建平死刑。

由此可见,法院并不认同“科技有功人员犯罪能网开一面”,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认为每个生命都具有平等的价值,生命权是不能用来进行价值讨论的,所以说,我不认同福斯特法官所进行的价值讨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了许多新问题。

对这些新问题的解决,法律便暴露出了自身存在的一些漏洞,进而需要对法律条文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些法律条文如果仅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或许我们并不能从中体会到真正的立法目的,进而需要对这些法律条文进行合适的法律解释。

事实上,早在19世纪,德国法律解释学的开创者和奠基人萨维尼曾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种,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3]。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社会问题也变得复杂化,在解决某些法律纠纷时我们常常用到法律解释。

本案中首席法官特鲁派尼认为应该尊重法律条文,即使同情心会促使我们同情探险者的处境,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他坚持法典的字义或精神却又将对被告的宽大处理寄托于行政赦免。

或许大家还记得2015年在微信朋友圈里疯传的优衣库事件,许多人对视频中的那对男女有没有法律上的责任进行了讨论。

或许有人想从《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找到依据,“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4]”但是条文中的“公共场所”一词却产生了很大的争议,那么试衣间到底属不属于公共场所呢?对此必然会用到法律解释,因为仅从字面上来看很难把握。

我们要探讨一个词语的可能文义究竟是什么,需要解释者站在客观的立场并适当地考虑日常交往中的语言习惯,但解释者不得逾越可能文义的限度。

我认为,本案中的首席法官特鲁派尼过于拘泥保守,他被死死地困在封闭的法律条文中,他既想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又希望对被告宽大处理。

有时候法官需要根据案情的特殊情况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来使判决更加合法化、合理化。

由于本案涉及谋杀问题,所以适用我国刑法。

那么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根据《刑法》的第一条我们便可得知: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运用刑法,可以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在本案中,福斯特法官探究了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的问题。

他认为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从来没有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法庭经过分析法律的目的,赋予法律字句相应的含义[1]。

对此我是非常认同他的说法的。

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化,我认为我们有必要透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考虑一下立法精神。

要不要以故意杀人罪判刑?本案中探险者们所处的环境十分特殊,探险者在与外界取得联系后得知他们基本没有可能活到获得救援的时刻,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做出一些可怕的事情。

即使本案以故意杀人罪给他们判刑,但我相信这种威慑作用还是很小的,并不能保证在其他人遇到此类情况或者类似情况而不采取可怕的措施。

因为在那种十分特殊的情况下,人性的弱点便很容易暴漏出来,恐惧感便会赶走理性侵占整个脑海,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难免不会做出骇人听闻的事情。

即使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我们也不能保证他不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更何况是普通人呢?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并不能达到刑法的立法目的,所以我不认同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什么是紧急避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都涉及到这一问题,大家应该有所了解。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5]。

但是对某些事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常常会引起人们探讨,通常涉及法律、道德以及哲学。

在本案中,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因为因紧急避难而实施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

对此,我们需要探讨一下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必须是有险可避,危险正在发生,必须是出于不得已,主观上出于正当的避险意图等。

在本案中探险者们处于饥饿的危险中,但是饥饿能作为一种紧急避险吗?1898年法国某地方法院审理了一宗紧急盗窃案:一名寡妇因偷窃了一块面包而被控有罪,法官最终判决无罪。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在极度饥饿困苦的情况下为生存而窃取面包的危害性较小,这一危害性与生命权相比更显得渺小。

但在本案中,我认为饥饿作为紧急避险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在得知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不能坚持到救援时刻后,探险者们还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掷骰子,这说明他们还没有达到极度饥饿的情况,或许他们在不杀死威特莫尔之前还可以坚持一段时间,或许在此期间会有什么奇迹发生而避免牺牲威特莫尔的生命。

所以,我认为紧急避险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尽管本案是富勒假想出来的公案,但并不表示此案因假想而没有意义。

书中十四位法官的观点蕴含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并且我从中也收获了许多,作为一名法科学生,我要学会如何用法律人的思维看待问题。

《洞穴奇案》一书中的案件陷入了法律和道德的两难之中,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案例同样也陷入了此种尴尬的境地,对法官判决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因此我国法官的素质需要不断提高,法律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司法改革不断推进,但也存在着众多的问题,也遇到过不少尴尬的法律难题,但却不断推动我们对法律的修正和理解。

那些封闭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教义,永远不会束缚住法律人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只有反复阅读这本书,才有可能了解不同法官不同观点的出发点,体会到法官的智慧,从中受到启发。

总之,我认为这本书是非常值得阅读的,即使没有深厚的法律素养也可以读懂法官对此案的观点看法。

同时,这本书也留给读者充分的想象空间,并没有将某种观点强加给读者,勾起读者对法学的兴趣。

参考文献[1]【美】萨伯著,陈福勇, 张世泰译,洞穴奇案[M],生活.读书,2009[2]廖奕.洞穴奇案的司法哲学[N].检察日报,2010年 8月[3] 参见[德]萨维尼:《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胡晓静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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