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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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大原则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被誉为现代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着重探讨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解析其内涵和意义。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应该不受其他人的威胁或侵犯。

具体来说,自由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最大的自由,只要他们的自由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2.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自由结婚等。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前提。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只要他们的行为不会妨碍其他人的自由。

这种自由应该是不受限制的,除非它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或者社会的利益。

因此,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

二、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大原则,它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具体来说,差异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2.社会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如穷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差异原则的核心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目标。

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该通过一种公正的方式来分配资源和财富,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需求。

这种分配应该是基于一种公正的原则,而不是基于特定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

同时,社会也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处于弱势群体的人群,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三、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关系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基本原则,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浅议罗尔斯的正义论

浅议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和首要美德。他首先设计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概念,进而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罗尔斯通过这两个原则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罗尔斯的一般观念体现了他对社会中最不利者的福利关怀,认为正义的原则只有在正义的环境中才能产生。因此,他设定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以确保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处于平等的地位,拥有同等的权利。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它为我们思考社会正义问题提供了丰富而深刻的理论框架。

罗尔斯在书中开篇就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他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公正和平等的,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概念,强调正义原则应当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选择。

在构建这种原初状态时,罗尔斯引入了“无知之幕”的假设。

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天赋等具体情况,从而能够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方式选择正义原则。

通过这种假设,罗尔斯得出了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平等的,并且具有优先性。

这意味着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受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要求社会职位和机会应当向所有人开放,并且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而差别原则则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时才是被允许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的选择并非基于个人的私利,而是基于一种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要求人们在讨论和决策公共事务时,应当以普遍可接受的理由和证据为基础,而不是仅仅基于个人的偏好或特殊利益。

在论述正义的实现过程中,罗尔斯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

他认为,正义的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保障正义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例如,在经济领域,通过税收和福利制度的调整,可以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从而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

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些批评者认为,“无知之幕”的假设过于理想化,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而且,差别原则可能会削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尽管存在争议,罗尔斯的正义论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其意义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

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容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

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

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评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存有矛盾,他强调最大平等自由的同时,又用差别原则加以限制,显然这两方面是不一致的。

差异原则的背后意味着一些不正义的存在,违背平等自由,可能对美国的上层社会人群带来严重的损害。

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在与社会契约论的结合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坚持与发展,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诉求道德直觉的论证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明显的 不应得的不平等的拒斥密切相关。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 它的影响十分深远且贯穿始终。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 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 制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部分是由人们的自然禀赋等 偶然因素所决定的,而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是特别深刻 的,这些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最初的应用对象。基 于上述考虑,罗尔斯准备建构一种正义原则以消除自 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自由的平等”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 “效率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就“自由的平 等”来说,它是指那些才能和能力处于同一 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 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论他们在社会体系 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 自由的平等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 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采 取矫正措施。但是,社会偶然因素并不是决 定人们生活前景的唯一因素,人们的生活前 景还受到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自由的 平等仍存在缺陷:

在基于道德直觉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 “民主的平等”。罗尔斯的平等观与其建构 的正义观密切相关,因此在探讨罗尔斯的基 于道德直觉的关于平等观的论证之前,我们 应当首先明晰罗尔斯所提出的一般正义观和 两个正义原则。 就一般正义观而言,它的内容是“所有的 社会基本善(primary social goods) ——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所有 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处境最 不利者。”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一、作者简介
(一)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 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 家和政治学家。罗尔斯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 一。他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 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 和哈佛大学任教。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完整版)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良好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制。

具体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豁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可以容许的或被制止的,并规定了在违反情况下如何惩罚和辩护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平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这种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基本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具体地说,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适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一部重要著作,这部著作对于现代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这两个原则在指导社会公正与政治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看一下“自由原则”。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基本自由权利,并且这些权利需要得到平等的保障。

这些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自由结盟等等。

罗尔斯强调,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在公正的社会中享有这些基本自由权利时,才能称之为一个真正的“正义社会”。

这一原则指导我们在社会建设中,需要保障每个人都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而不受到他人的侵犯或限制。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差异原则”。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这一原则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能在有利于最不幸利的人的情况下才能存在。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社会中的财富、地位、权力等资源应当被合理地分配,并且要以改善最不幸利的人的情况为出发点。

罗尔斯认为,只有当社会的不平等是合理的,并且能够给予最不幸利的人一定的帮助时,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

这两个正义原则在指导社会政治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要求我们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应当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为首要任务。

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行政等方面,应当确保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享有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并且还要保障每个人能够充分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

这一原则还要求我们要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特别是在财富、地位、权力等方面。

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政策中,应当优先考虑最不幸利的人的利益,并且要通过社会福利、公平税收、教育公平等手段,来改善这些人的生活状况。

这两个正义原则还在道德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并且要对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持批判态度。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与他人交往、参与公共事务等方面,应当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并且还要关心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努力为最不幸利的人争取更好的权利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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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种 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 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 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 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 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当作了批判对象。
根据他的看法,自由权利是个人的首要价值, 而公正(正义)是社会组织的第一美德。一个 社会体系,如果不具有正义,无论它是多么 的严密和有效,也不能算是最合理的社会。 对于一个充满活力的人类社会来说,除了 “解决社会面临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协调、 有效和稳定这三大基本难题”之外,在正义 观念上达成共识是必要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言以蔽之,可称作正义即公 平的理论。得出这个理论的各项原则,首先需要说 明一个前提,这就是社会契约是如何产生的。 罗尔斯首先设计了一个纯粹假设的人类组成社会时 的原初状态,即一种自由组合的模式。在这种状态 下,参加订约而组成社会的各方都是平等的,也都 是有理性的,每个人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 身份、天然资质和自然能力的限度。
人们的评价:
著名政治哲学家萨托利曾指出,在20世纪七八十 年代政治哲学的复兴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具有 “创造性突破”的思想试验。 美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贝尔把罗尔斯比作20 世纪的洛克,认为他的《正义论》将决定该世纪后 期的发展,如同洛克和亚当.斯密的理论决定19世 纪欧美社会进程一样。 政治哲学家巴利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在道德 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一部同 霍布斯的《利维坦》具有同样价值的著作。总之, 罗尔斯几乎成了当今政治理论和学术的一个标准。
四、罗尔斯最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用以保 证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 则的结合,它的作用是限定不平等权利必须 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即面对社会和经济不平 等的客观事实,第一要保证机会平等,使机 会上的平等尽可能扩展到所有的职位和职务; 第二要使由于先天的差别而造成的不平等适 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他认为,正义理论的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 —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 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正义原则就是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 全社会的角度来处理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 “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 史和自然方面的非选择性因素对于人们生活 前景的影响。
社群主义者认为,正义是与善相关的,而不 是独立于善之外的。权利不可能用一种不以 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为前提条件的方式得到 确认和证明。实践是先于理论的,正义原则 只能被理解为是对实际社会中盛行的诸种实 践方式的说明,因而怎么可能先规定一些抽 象的基本前提,然后推断出一些关于何种实 践方式才是合法的结论呢?
第十六章 罗尔斯和他的《正义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把握当代西方有代表性的思想家罗尔斯的作 品及其政治思想观点。 [重点与难点] 重点:正义的两个原则 难点: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论的批评
一、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是 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 他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 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 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 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终年81岁。 他一生的经历看起来颇为简单,是个典型的当代美 国学者,从学校到学校,精心地教学,写作哲学论 文和著作。他没有参加过或直接推动一些激进的社 会运动,而只是以自己的学术成果影响了西方思想 界和学术界。他的著名代表作便是于1971年正式 出版发行的《正义论》。
哈贝马斯主张道德原则产生于主体间的相互 沟通。道德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沟通行为,只 有透过参与者们实际的对话,才能确定道德 原则的普遍性。如果某一个道德原则的有效 性受到挑战时,也只是通过实际的交谈或对 话,我们才能再取回对这个道德原则的有效 性声名,道德原则的证明不是一个单独的理 性存在自我思辨的推论。
三、正义的概念
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 为两大类:(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契约主义)。罗 尔斯对这两者均不赞同。但他尤其反对功利 主义。
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评价 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和政府政策的根本标准, 主张为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牺牲一部分人的 效用是可以的。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很容易导致为了社会 或多数人的利益而侵犯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社会的强势集体和强权政府就是用这一理论 来为其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和政策进行辩护 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告诉我们,一个组织良好 的社会在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必须遵循 这样的原则: 第一,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保证每个人 享有最大的自由权利; 第二,对于那些无法做到完全平等的社会和 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权力、地位、收入和财 富)的分配,要设法保证机会公平;
第三,由于能力和天赋的影响而产生的不平 等分配,必须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至少不 损害)为条件; 第四,人们为了合作而组成社会,社会是一 种共同的资产和理应共享的资源,那些先天 有利的人,由于更多地使用社会资源而获益, 理应对最少受惠者做出补偿。
在这两个原则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 原则。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 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 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 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益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 分配存在,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 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 的生活。
二、《正义论》简介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 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 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 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 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 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 正义理论。
研究的主要问题:
罗尔斯试图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研究一个理想 的社会应该确立怎样的政治和经济制度,贯彻怎样 的原则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 合作而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罗尔斯的理论处理的是分配公正的问题。分配的公 正所牵涉的是,社会成员应根据什么原则来分配他 们所享有的权利、自由、物质方面的报酬,以及他 们应承担什么义务。也就是说,究竟什么样的分配 原则才算是合理的或合乎道德的(也即正义的)。
《正义论》展示了罗尔斯精心阐述的严密而条理一 贯的理论体系。全书分三大部分:《理论》篇论述 了他关于正义的基本理论,主要概念和范畴,基本 出发点;《制度》篇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 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 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目的》篇涉及 理性、价值、目的、善等伦理价值问题,特别是社 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 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 全书涉及内容广泛,论述全面而详尽,其风格主要 是再度采用较为思辨的语言引经据典地阐述实质性 的理论问题。
在自由组合(通过契约)而成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时候, 人们所确立的正义规则(或制度安排)是在这样的心 理驱使下形成的:每个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保证 自己获得最大利益(最大获益),而是怎样尽可能避 免自己受到损害(最大避害)。这就是博弈论中的 “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即人们会选择那种其最坏 结果和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相比是最好结果的 选择对象。 这一规则排除了功利主义以最大利益总额为目标的 选择原则。按照“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来选择,其 结果必然会推导出两个正义原则。
极端自由主义者诺齐克认为,国家因维护个人自然 权利而自然地产生,当政府的职权超出守夜人的范 围而进入负责或监理分配的公正时,它一定会侵犯 到个人所拥有的自然人权。 平等自由主义者德沃金认为,罗尔斯隐藏在契约论 之后的深层理论仍是一种权利理论,这种权利不可 能是某种特殊的个人权利,不可能是指向特定个人 目标的权利,而只能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这种抽象 权利看起来像是一种对自由的纯粹权利,实际上则 不然。
影响:
通过两个正义原则的支持和论证,罗尔斯成 了当代社会政治混合制度的支持者,即把自 由主义民主、市场经济和再分配的福利国家 几种不同的要素结合了起来。 他的独特和雄心在于,他想为这种综合制度 和政策提供一个系统而完整的理论。他的 《正义论》自1971年出版后在十多年的时 间内一直支配着英语世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 引起了大量的评论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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