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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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法律规定(3篇)

公司利润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合理调整分配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六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当接受股东和债权人的监督。

第二章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四)向股东(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九条公司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条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一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先用当年利润弥补;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继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第十二条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章利润分配的程序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四)董事会将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办法报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组织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会计实务:我国的利润分配政策

会计实务:我国的利润分配政策

我国的利润分配政策
我国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实现的净利润,首先是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然后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还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三)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

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这一顺序进行分配。

 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应从中扣除,随后的净额才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经过上述分配后,即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财务制度利润分配管理

财务制度利润分配管理

财务制度利润分配管理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1. 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盈余利润的分配作了具体规定,公司依法把利润或者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扩大生产、减少生产成本、改善劳动条件和社会福利,决定分配给投资者的部分,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三条、四十六三条第三款和第三款规定。

2. 经济效益优先:企业的利润必须充分体现经济效益优先原则,经济效益优先,利润有限,要使其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 稳中求进:企业的利润分配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市场需求,保持盈余稳定,同时实现持续发展。

4. 合理分配: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应合理分配给员工、股东、债权人等各方,保证各方的利益均衡。

5. 风险控制: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应严格控制风险,保证企业的持续盈利和稳定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管理方式1. 利润分配的主体: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包括企业所有者、股东、管理人员、员工等。

2. 利润分配的程序: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明确利润分配的程序和流程,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

3. 利润分配的方式: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选择合适的利润分配方式,如现金分红、股权激励、再投资等。

4. 利润分配的监督:利润分配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监事会等方式监督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5. 利润分配的效益:企业利润分配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管理策略1. 利润再投资: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应优先考虑利润的再投资,用于扩大生产、改善设备、提高技术水平等方面,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2. 现金分红:企业在盈利水平良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进行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 股权激励: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绩效和效益。

4. 税务规划: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合理规划税务政策,降低税负,提高利润的实际分配。

公司利润分润法律规定(3篇)

公司利润分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利润分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根据其经营成果,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行为。

公司利润分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实现和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对公司利润分润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1. 公平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公平合理,确保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2. 公开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公开透明,股东有权了解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情况。

3. 稳健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稳健,确保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

4. 依法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1. 《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2.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3.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规范股东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其中对利润分配的具体方式和比例有明确规定。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程序1. 财务审计公司应当对一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利润分配的依据真实、准确。

2. 利润确认公司根据审计结果确认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

3.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

4. 利润分配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1. 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是指公司将实现的净利润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

现金分红是公司利润分配的主要方式。

2. 股票分红股票分红是指公司将实现的净利润以股票形式分配给股东,包括送股和转增股本。

3. 派息派息是指公司将实现的净利润以派息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包括现金派息和股票派息。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限制1. 公司亏损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法 利润分配条款 决议

公司法 利润分配条款 决议

《公司法》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和决议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个示例,供你参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2.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4. 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按照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同股同利原则: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

2. 合法性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合理性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利润分配条款和决议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制定。

建议你在进行相关决策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利润分配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内部的权益分配和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实现。

在我国,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利润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2. 依法原则利润分配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公开原则利润分配应当公开透明,让股东了解企业的盈利状况和分配方案。

4. 优先原则利润分配应当优先考虑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确保公司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1. 利润构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当年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4)向股东(投资者)分配利润。

2. 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 向股东(投资者)分配利润(1)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经过三年连续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分配比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分配时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经过三年连续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四、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1.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利润分配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投资者的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

为了规范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企业利润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投资者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2. 诚信原则: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

3. 公正原则:企业利润分配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效益原则:企业利润分配应当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6.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2]30号)四、企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1. 利润构成企业利润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1)营业利润: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的余额。

(2)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3)净利润: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

2. 利润分配顺序企业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3. 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净利润的10%。

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4. 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净利润的20%。

利润分配方案的法律规定(3篇)

利润分配方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利润分配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股东权益的实现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1. 公平原则:利润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保障所有股东的利益。

2. 按股分红原则:利润分配应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

3. 按期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股东支付。

4. 依法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利润分配的依据1. 实际利润: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的依据是年度实际实现的利润。

2. 会计准则:企业利润分配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有具体规定的,应按照章程执行。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1. 编制利润分配方案:企业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编制利润分配方案。

2.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提出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分配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应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 《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包括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确保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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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公司利润分配(一)利润分配的客体公司利润分配的客体亦称可分配公司价值。

依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总价值中只有利润部分可以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所谓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其中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企业的净利润是指“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可供分配的利润则指“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

因此可用于分配的公司价值实际上主要是指企业净利润。

但是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股东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和具有实缴资本性质的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其次,基于利润乃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资本的增殖,故可分配的利润只指弥补亏损后的利润。

包括当期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的金额。

否则为变相分配资本,性质上为股东抽取出资。

第三,从分配方式看,基于可分配公司价值之资本增值性质,因此(1)接受赠与不计入利润;(2)资产评估增殖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3)债务重组收益不计入利润,计入资本公积金,可转赠股本,用于发放股票股利。

性质上应理解为企业增资扩股而非资本增值,故不得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

第四,可供分配的公司价值与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予区别。

基于税收法律强制性质,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为税后利润。

第五,在减资情况下对减资围股东出资的分配不属于利润分配。

第六,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以分配,但分配后的留存不得低于原注册资本的 25%。

因为对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法律上虽有强制,但是依照《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第1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此等分配,形式上不得以现金股利进行,而只能以转增股本,发放股票股利形式进行。

此等以转增资本,发放股票股利形式进行的分配从民法上来看,股东所分得者仅为股权而非所有权,该股权所对应之资本份额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公司本身。

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自身通过“留利”方式成为利润分配的对象。

(二)利润分配的对象1、股东股东权包括股利权,投票权、清算权和优先认股权等,因此股东当然可以参与利润分配。

但这种利润分配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限制甚至剥夺的。

例如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不足或没有实际出资)之际,其股利权可依照约定或章程规定受到相应限制。

而对于股东资格可否剥夺,或设定资格丧失的条件,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

2、公司职工旧《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法定公益金。

第180条进一步规定法定公益金的用途是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由此可以得出职工实际上参加了税后利润的分配,且优先于股东利润分配权。

并且法律上对于这种分配只设定了限而没有上限。

至于分配的方式和对象(比如职工的围)法律没有明确。

但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

笔者以为现行公司法虽取消了对此的规定,但也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公司在章程中对此约定是应当允许的。

(三)利润分配的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这一规定使得外资企业在利润分配比例立法上实现了统一。

此外,《公司法》进一步明确,所谓出资比例是指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

该条为任意性规,性质上为当事人意思之推定。

(四)利润分配的方式在弥补了亏损和提取了公积金后所剩余的利润,在向股东分配时,是采取现金、股票还是实物,现行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因此理解上应该认为皆无不可,但应符合相应分配形式应履行的程序。

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利润分配可以以现金、产品、先行收回投资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

笔者以为,基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在股东会,因此利润分配方式决定权亦应作相同解释。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获取收益是股东出资的基本目的,因此分取红利是股东各项权利的核心。

笔者认为,股东要求分红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二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分红。

1、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公司盈利是公司股东分取红利的前提和基础,在公司未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分取“红利”,实际上是分割公司财产,其性质相当于股东抽逃出资。

当然,公司盈利也并非意味着公司股东就可以直接决议分红,依照《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润之前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1)缴纳税款;(2)弥补亏损;(3)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还应当按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167条第5款)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分红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取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六)瑕疵分配问题公司瑕疵分配的情形,笔者总结我国相关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即无效分配、可撤销分配与赋予作为第三人之债权人以撤销权的分配。

1、《公司法》第167条的无效分配《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本条对不当分配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对此应该区分善意和恶意而定其效力。

笔者以为,此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所谓的分配行为,性质上应为无效分配行为而非可撤销行为或赋予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以撤销权之行为。

2、《公司法》第22条的可撤销分配《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该条不仅对行为与侵权行为作了区分,而且在救济手段上赋予股东以“撤销”权,进一步明确了此行为性质上为可撤销行为。

3、《破产法》第32条的作为第三人之债权人以撤销权的分配。

《破产法》对于法院受理前发生的公司分配的效力并无明确规定。

笔者以为,基于公司分配请求权性质上为债权,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6个月前发生的公司分配行为应属于《破产法》第32条指的个别清偿行为。

对此破产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有撤销权,性质上为债的保全。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度下小股东盈余分配权的保护(一)提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之诉的救济途径分析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股东盈余分配权的规定由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的定义为: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侵犯股东盈余分配权而引发的纠纷,都可以称之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案由所包含的案件,仅仅限于公司已有分配方案,并且该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会的批准,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的情形。

2、直接起诉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法律基础缺失我国《公司法》中第4条、第35条、第75条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盈余分配的规定均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诉性,没有规定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也没有规定不分配的条件以及对有利润不分配者如何制约,亦不能从中推导出股东有在股东会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情况下,直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查封账册进行司法审计然后分配利润的权利。

此种立法例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股东会未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的情况下,直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查封账册进行司法审计然后分配利润的诉请因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提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之诉以外的救济途径分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围被严格限于公司已有分配方案,并且该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会的批准,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的情形。

然而,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公司过分提取高额公积金,长期推行低股利甚至零股利的分红政策,有利润却不分配的现象比此皆是,多数情况是大股东控公司的经营,对小股东提出的分配公司利润的请求,根本不加理睬,更谈不上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事宜进行表决。

或者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在公司有充分盈余而长期不通过分配方案。

此情况下,有限责任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将面临重重困难。

依《公司法》的规定,受侵害小股东具有以下权利救济途径:1、提起公司知情权之诉因为股利分配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其具体数额则取决于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自由判断。

如果大股东控制了公司的经营,并拒绝向小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致使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时,小股东可依《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了解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及利润数额,以确定公司是否有盈余,这是进行盈余分配权利救济的前提条件。

2、亲自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就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公司法》第4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在公司有盈利,而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拒绝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拒绝召开股东会就利润方案进行表决时,小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决定。

3、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小股东在行使上述第2项权利后,均可获得行使该项权利的书面证据,笔者认为小股东可依双方合作基础丧失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依《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此时小股东是否可以依此条规定要求解散公司?涉及到对《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中“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一条件的界定问题,即是否可以将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虽召开但无法形成决议;大股东或大股东控制的董事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小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大、小股东合作基础丧失等情形纳入经营发生困难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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