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燃油费可做进项税抵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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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消费税车辆及燃油费进项税额抵扣探讨

缴纳消费税车辆及燃油费进项税额抵扣探讨

涉税广角⊙雷冠波缴纳消费税车辆及燃油费进项税额抵扣探讨在增值税的征纳体系中,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及允许抵扣金额的大小,不仅事关国家的税收利益,而且决定了纳税人最终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金额的大小。

特别是税收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而抵扣界限又比较模糊的涉税业务,则更值得大家关注与探讨。

【案由】在实务中,缴纳消费税的车辆及其发生的燃油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是企业咨询最多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1.在企业的运营中,企业购买的缴纳消费税的车辆,其购入时发生的进项税额没有扣除。

可是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上述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扣除,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对此项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才正确?2.企业在购置应纳消费税的车辆后,根据经营的需要,作为商品货物的运输工具。

如果企业在购买此类车辆时,就定位于商品或货物的运输工具,那么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有关方面对这类问题的理解和各地税务机关税务执法也不一致。

【法理分析】从增值税的相关法规来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形大抵分为以下几种: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在“营改增”试点地区,这个文件允许企业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用于应税项目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顺理成章地为其运转所耗用的燃油费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

小汽车的油料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小汽车的油料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小汽车的油料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人们对于小汽车的油料费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产生了广泛的关注和疑虑。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小汽车油料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问题,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根据当前的税法规定,对于小汽车的油料费用是不能直接抵扣进项税额的。

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然而,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小汽车被归类为生活消费品,不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需品。

因此,小汽车的油料费用无法被视为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范畴,从而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小汽车的油料费用无法直接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在使用小汽车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在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例如,如果企业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用于运输货物或者员工,那么与这些使用行为相关的油料费用是可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并且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确保所有相关的费用都是合法、真实、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票据和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法规存在变化的可能性。

随着税法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未来小汽车油料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企业在涉及小汽车使用的费用抵扣时,应及时关注相关税法规定的变化,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对于个人购买的小汽车,更多地属于私人消费行为,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

个人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综上所述,目前小汽车的油料费用不能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但企业若能确保相关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并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部分与小汽车使用相关的费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然而,随着税法的变化,相关政策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和个人应及时关注税法的更新,确保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物流企业油卡通行费9月1日起可有条件抵扣增值税

物流企业油卡通行费9月1日起可有条件抵扣增值税

物流企业油卡通行费9月1日起可有条件抵扣增值税现代物流中,有一种常见的业务模式是采用运输集散中心进行物流运作,实务中是物流企业承接客户需要运输的货物,同时利用大量运输车辆(以个体为主)回程、同途等特色,以网络信息为核心,建立货物运送承接与运输工具拥有者实际运输之间的综合性运输服务模式。

该模式整合仓储、运输、货代、配送等物流环节,实行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现代物流业的体现。

一、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增值税基本规定对于这种自身没有运输工具、又完成物流全程的物流承运业务,其增值税的处理,营改增后将其定义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具体表述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同时,对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了明确,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即适用税率为11%,不是按照货运代理服务6%处理。

通俗地说,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运代理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对委托方的货物全程运输到目的地,并收取全程费用的“全包”式经营服务,包括实际运输。

2.货运代理服务仅仅是为委托方寻找、联系运输单位及办理相关手续,仅仅收取“跑腿”佣金的代办服务,与实际运输无关。

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抵扣新规在实际运行中,出于业务成本和现实的考虑,大量存在个体运输户参与的物流运转。

个体运输户的参与无疑对于物流企业的运行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然而,由于增值税管理体制的要求,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物流企业很难取得进项抵扣凭证,导致业界采用变相办法,以游离边缘的方式处理。

通常做法是以油卡抵顶运输费用,获得油费发票作为部分进项抵扣。

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做法难免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新规,给予了明确和规范。

自2017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

对于公司给员工报销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青岛地税的规定: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天津地税的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的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

公司车辆维修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公司车辆维修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问题】
我公司公用车辆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取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呢?
【解答】
贵公司公用车辆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车辆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企业车辆公用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没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之列,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用车辆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更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房产税的纳税人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纳税人为经营管理单位B.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C.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D.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答案】 B2、下列各项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B.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C.2019年3月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D.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答案】 A3、以下有关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表述错误的是()。

A.增值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B.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C.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D.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并对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无余额【答案】 C4、下列选项所涉及的证照全部应缴纳印花税的是()。

A.商标注册证、卫生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运许可证B.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运许可证C.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D.土地使用证、专利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答案】 C5、(2018年真题)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份。

A.15B.25C.20D.30【答案】 B6、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产原材料换取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木地板,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甲企业换进实木地板用于职工食堂的装修,乙企业换进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则下列税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广西合山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合山市纳入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范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政策文件。

2020年,国务院批准我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专项规划。

文件和规划明确提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由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国家对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十四五”期间,我委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将对合山市给予统筹考虑。

同时,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合山市转型发展,合山市可统筹用于当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二、关于加大对合山市的转移支付力度(一)关于转移支付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要求,为增强资源枯竭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我委会同财政部密切关注包括合山市在内的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情况,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008—202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广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约53亿元,其中合山市累计获得中央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约16亿元。

此外,中央财政还持续加大对广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2021年安排940.8亿元,比上年增加63.5亿元,由广西自治区统筹用于支持合山市转型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财政部统筹考虑资源枯竭城市的财政运行情况、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继续通过现有政策渠道,对合山市转型发展予以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税费征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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