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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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书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起止年限

申报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制

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着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三)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合法、合规。

(四)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

(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3)住宅建筑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五).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

“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创新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绿施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二、申报程序

(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由申报单位报请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组织初步审查。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从住建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专家库中遴选。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审核批准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五)“示范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指导和管理,并委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组织和指导管理工作。

(六)凡经批准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示范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由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建设中期检查工作。申报单位根据中期检查现场考评意见和专家现场指导意见,改进相关工作,修改完善有关资料,为项目验收做好准备。

(七)“示范工程”应按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分阶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工程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从技术创新与应用、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等七个方面进行自我评价。

(八)“示范工程”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一周内提出中期检查申请,提交项目中期总结报告和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接受指导管理单位的中期检查指导。并应根据中期检查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做好整改记录。

(九)“示范工程”验收评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所批准的示范内容,对照附表中技术要求和中期检查评审意见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为5至7人,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专家库中遴选。

(十)提出验收申请的“示范工程”承担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交验收评审资料,同时必须提交:

(1)项目中期检查评审报告;

(2)能够验证绿色施工指标完成情况的所有记录文件;

(3)绿色施工各阶段自我评价记录;

(4)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综合叙述项目的考核指标、所采取的措施、所达到的效果和值得借鉴的经验。并且必须重点描述和分析项目通过技术措施、设计优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所产生的四节一环保成效。);

(5)绿色施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6)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

(十一)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项目,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证书。

(十二)“示范工程”自申报的竣工日期起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登陆到“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线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经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科技处在线审核通过后,打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经项目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组织验收。对已通过验收的绿施工程项目,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十三)已被批准列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任意一款;

(2)《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三、申报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贰份);

(二)申报技术资料(一式贰份);

1.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绿色施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用具体、明确的数值表达);(2)绿色施工组织管理;(3)现场环境保护措施;(4)安全防护措施;(5)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措施;(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措施;(7)节能与能源利用措施;(8)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9)绿色施工的“四新”应用及技术创新点;(10)主要机械设备详表;(11)绿色施工购置清单;(12)工作人员投入详表;(13)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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