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工程协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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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总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工程概况 (3)

第二条承包范围 (3)

第三条价款与计量 (3)

第四条付款 (4)

第五条工期要求 (4)

第六条工期延误 (5)

第七条不可抗力 (5)

第八条变更与变更计价 ....................................................................

第九条技术质量 (6)

第十条材料管理 (7)

第十一条总包方供应资源 ....................................................................

第十二条现场及人员管理 (8)

第十三条总包方一般职责 (8)

第十四条分包方一般职责 (9)

第十五条检查与验收 (11)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 (11)

第十七条环保与职业安全 (12)

第十八条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12)

第十九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 (12)

第二十条违约 (13)

第二十一条保修 (13)

第二十二条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 (14)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4)

第二十五条争议与裁决 (14)

第二十六条未尽事宜 (15)

第二十七条其它约定 (15)

结构加固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第二条承包范围

结构加固工程

第三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第四条定价原则

依据《北京市2005年房屋修缮定额》和市场价协商定价。

第五条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

1. 特别说明:

1)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均包括分包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完成设计图纸内容,并达到设计验收标准,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

理、总包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2)结算时双方确认工作范围,按实际工作范围和施工内容进行结算。

3)合同价款还包括因施工不良或缺陷及瑕疵而造成剔凿、返工、改良、修补等支出以及在合同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

4)任何因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员工资的提高、政府税收与收费的调整以及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起的分包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分包方自身

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

第六条付款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 进度款

总包方根据业主方付款情况支付乙方进度款。

3. 下列情况不予以计量与付款

1)分包方强行施工的;

2)不能证明施工质量合格的;

3)分包方自身原因返工的;

4)未经监理单位、总包方验收的【包括阶段验收】

4. 资金风险共担

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分包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总包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方表示理解与宽容,不要求总包方按时足额付款到位;

2)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总包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

3)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第七条工期要求

1. 开工日期:_____ 年_____月_日

1)加固工程完工日期:________ 年_月_日

2)新增钢楼梯完工日期:________ 年____ 月_日

2. 以上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1)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

2)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3)与其它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4)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

5)分阶段、分区段检查验收。

3. 分包方须按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

如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分包方须按总包方指令无偿追加现场使用的设

备、机具、人员投入,以满足总包方、业主的合理进度要求为止。如分包方在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

具后,仍然不能达到总包方、业主之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上述工程,分包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 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项或多项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并可

以实施的情况下,分包方应尽量满足并遵从总包方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5. 非总包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元,并承担总包方一

切相关损失。

6. 劳动力保障

为确保本工程如期完工,分包方应根据工期进度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组织劳动力。

第八条工期延误

1. 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分包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总包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

延长:

1)非分包单位造成工程延误,而且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2)总包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条件等造成的延误。如:其他分包商的非正常影响,结构严重偏差;

3)总包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九条】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2. 因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经业主认可并同意给总包方进行工期补偿。

3. 分包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匕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分包单位应每隔2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5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总包方。总包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九条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业主、总包方、分包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此类事件的

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

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以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2)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3)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

4)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分包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5)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6)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7)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全国人大或政协会议、全国党代会等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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