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案例分析: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随着房价的日渐飙升,大家都希望给予自己的房产一个很好的保障。
再加上自然灾害的无可抗拒性,和人祸的无法阻拦性,更让以保护房屋安全为主的家庭财产保险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
但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是否就意味着家庭财产万无一失了呢?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希望可以让大家更清楚的认识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一:未及时报案有可能无法得到赔偿李先生出差回家,发现家里被盗,着急的他赶紧拨打110进行处理。
但十天过去后,警察尚未找出偷盗之人。
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忽然想起自己曾经购买过家庭保险,于是便赶紧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赔偿。
这个财产保险案例告诉大家,一定要看清楚所有保险合约的条款。
一般来讲,条约里会有"及时通知"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
因此,小编告诉大家,即便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也要注意相应的条款规定。
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
可以先拨打保险公司的人工电话,然后再补填保险单。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二:不要因为房产转让而出现财产保险空窗期家庭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房屋以及房屋内财产的安全。
但前提条件是,房屋是属于投保人的。
王先生尽管一直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但还是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不满意,最近有人看中了他的房子,他便决定将房子售出。
可就在对方交完钱准备入住的时候,王先生家却忽然发生了火灾。
那么这种情况下,家庭财产保险是否还能保障王先生的房屋利益呢?在这里小编要引入的是房屋所属权的概念,即事故发生时,房屋到底是谁的。
刚才提到的家庭财产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将房屋售出,但并未去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因此房屋所属权还是王先生的。
既然如此,那么王先生既然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要对他进行赔偿。
不过王先生需要承担的,就是对方可能因为火灾的缘故,不再购买他这套房,这就需要他退还对方所有房款。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https://img.taocdn.com/s3/m/3c43fd4a19e8b8f67d1cb963.png)
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
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
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
保险利益。
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 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 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 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 司?
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 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 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 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 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 公司。
案例2: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 人家中失火,当: A、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 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案例1:
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 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 当: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
(1)当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 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5万元。
赔偿”。
确定本案保户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 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受损出险。是由被 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 任。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 庭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 还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 司称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 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 核对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 可以。
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家庭财产保险,又称家财险,提供房屋、室内装修及家居财物的保障,还提供家庭成员责任保险。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篇1:案例简介1994年5月30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为12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20元,保险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零时至1995年5月30日24时止。
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
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32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
王某于1994年2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
1994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成立。
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
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4000元。
案情分析一是原告王某存放于祠堂内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范围。
《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
”本案投保人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租用祠堂搞经营并存放财物,其投保的财产是楼房二间、房屋类以外财产,但其并未向协保员明确告知房屋类以外财产的范围及坐落地点,所以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备即保险标的地址不详负有过错责任。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人寿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为投保人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以下是一个人寿保险案例的分析。
王先生今年45岁,已婚有两个孩子,事业有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
他考虑购买一份人寿保险,以保障家庭在他不在世时的经济安全。
王先生首先需要确定保险金额。
他计算了一下,如果他不幸去世,需要给配偶留下足够的钱来支付日常生活费用和孩子的教育费用。
他估算每月他的家庭支出是1万元,他想要保障20年。
那么,保险金额应该是1万元乘以20年乘以12个月等于240万元。
接下来,王先生需要选择保险类型。
他可以选择分红型人寿保险或者定期寿险。
分红型人寿保险可以参与保险公司的分红,可能获得更高的回报。
而定期寿险则是为一定期限内的保险需求而设计的,保费相对较低。
考虑到他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王先生选择了定期寿险。
王先生还需要确定保险期限。
他经过考虑觉得,自己的孩子如果能够独立生活并有稳定的收入时,他的经济负担会较轻。
所以,他计划保险期限为20年,等孩子大学毕业后他们应该已经能够自给自足。
王先生考虑到他的经济状况和投保目的,觉得这个保费是可以承受的。
他购买了这份人寿保险,并将保单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通知了家人这个保险的情况,以便他们能够及时索赔。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人寿保险需要经过详细的分析和计划。
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为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为投保人和家人带来安心和安全感。
但是,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
同时,选择一个有良好声誉和服务的保险公司也是非常重要的。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我国对保险中自杀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66条其次款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假设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依据 合同给付保险金。”
自杀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肯定时期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 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而保险合 同生效满肯定期限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担当保险责任,依 据商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自 杀条款的标准具体化为三条: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 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有向他们 进展具体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签名栏中签名,并 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问题住过医院。 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 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承受的是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 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留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也未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 关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有意隐瞒事实、不履 行照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2023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 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 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展了认真的分析,觉察一些疑点 :〔1〕被保险人购置终身寿险缺乏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 硬化是肝病变进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 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化而形成的慢性病。它的形成需要较长时 间,应有较长的病史,不会突然爆发,而此案的发生显得太过突然。
家庭保险案例分析

家庭保险案例分析——补充养老规划和家庭财产保险规划姓名:徐涵学号:20101064李先生,31岁,硕士毕业,IT行业,年收入20万元;王女士,32岁,硕士毕业,大学出版社工作,年收入10万元;去年儿子降生,目前宝宝10个月。
家庭每年日常开支8万元,尚有20万元房贷需要偿还,有银行存款及各种基金24万元;家中老人都有退休金,目前不需要他们资助。
夫妻俩单位都有社保,孩子已上一老一小。
此外没有任何商业保险。
由于现在教育费用高昂,他们觉得应该给孩子上个教育险;又因为家中有亲戚得了重疾,使他们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
需求分析:李先生夫妇目前正是年富力强,精力最充沛、体魄最健壮的时期,但是由于工作压力大,经常会加班,加上环境因素、食品安全问题,所以考虑选择一些医疗险。
因单位已上基本医疗保险,所以主要考虑对家庭经济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保险。
李先生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应当重点考虑。
考虑到孩子小,还有些房贷,定期寿险很重要。
由于工作原因,两人都会出差,所以意外风险会增大,补充意外险增加保障额度。
儿子仅10个月大,是家庭的希望,夫妻俩认为子女教育费用将是家庭最大的开支,且是刚性需求,应该及早准备。
当然孩子的重疾险和意外险也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本次补充重大疾病保险、保障险、意外险及教育金保险。
保费计划年支出3万元左右。
产品组合推荐原则及理由:1.保障全面根据客户的年龄、家庭、工作、已有保障情况,客观分析保险需求,尽量完善全面。
2.保障额度适当(1)寿险保障的额度测算公式应投保金额 =家庭未来十年(可根据个人情况调整)的生活费用+教育基金+赡养基金+贷款总额-家庭可生息资产客户希望考虑未来18年的生活费(至孩子成人),目前考虑孩子未来在国内读大学,觉得至少需要40万元的教育费用,因家中老人的经济状况不错,所以暂不考虑赡养费用,目前剩余贷款20万元,有可生息资产24万元。
按上述公式算下来:应投保金额=8万/年×18年+40万+20万-24万=180万元根据夫妻二人的收入比例分配,李先生的保额应为120万元,王女士的保额为60万元。
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doc

1、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为1996年1月31日至1997年1月30日。
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3月18日至199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
199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
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
郭某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该案例中,郭某的家庭财产在1996年3月18日至1997年1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损失,应由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进行分摊。
在家庭财产保险实务中,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由于其特殊性,不作为可保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对此类财产损失的赔偿。
因此,郭某的财产损失中,现金存折损失、金银首饰损失、字画损失,共计13000元,保险公司不负责。
也就是说,郭某可要求的保险赔偿为7000元。
根据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三种分摊方式,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如下:a.比例责任制。
甲:7000×(5000/(5000+3000))=4375元乙:7000×(3000/(5000+3000))=2625元b.限额责任制。
甲:7000(5000/(5000+3000))=4375元乙:7000×(3000/(5000+3000))=2625元(因为家财险的室内财产,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c.顺序责任制。
甲:5000元乙:2000元2、1998年10月22日,某大型美容院将其场馆内的财产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
在美容院交付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签发了正式的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财产的范围为美容设备、电器设备、室内装修以及存货;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为估价;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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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险案例分析——补充养老规划和家庭财产保险规划
姓名:徐涵
学号:20101064
李先生,31岁,硕士毕业,IT行业,年收入20万元;王女士,32岁,硕士毕业,大学出版社工作,年收入10万元;去年儿子降生,目前宝宝10个月。
家庭每年日常开支8万元,尚有20万元房贷需要偿还,有银行存款及各种基金24万元;家中老人都有退休金,目前不需要他们资助。
夫妻俩单位都有社保,孩子已上一老一小。
此外没有任何商业保险。
由于现在教育费用高昂,他们觉得应该给孩子上个教育险;又因为家中有亲戚得了重疾,使他们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
需求分析:
李先生夫妇目前正是年富力强,精力最充沛、体魄最健壮的时期,但是由于工作压力大,经常会加班,加上环境因素、食品安全问题,所以考虑选择一些医疗险。
因单位已上基本医疗保险,所以主要考虑对家庭经济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保险。
李先生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应当重点考虑。
考虑到孩子小,还有些房贷,定期寿险很重要。
由于工作原因,两人都会出差,所以意外风险会增大,补充意外险增加保障额度。
儿子仅10个月大,是家庭的希望,夫妻俩认为子女教育费用将是家庭最大的开支,且是刚性需求,应该及早准备。
当然孩子的重疾险和意外险也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本次补充重大疾病保险、保障险、意外险及教育金保险。
保费计划年支出3万元左右。
产品组合推荐原则及理由:
1.保障全面
根据客户的年龄、家庭、工作、已有保障情况,客观分析保险需求,尽量完善全面。
2.保障额度适当
(1)寿险保障的额度测算公式
应投保金额 =家庭未来十年(可根据个人情况调整)的生活费用+教育基金+赡养基金+贷款总额-家庭可生息资产
客户希望考虑未来18年的生活费(至孩子成人),目前考虑孩子未来在国内读大学,觉得至少需要40万元的教育费用,因家中老人的经济状况不错,所以暂不考虑赡养费用,目前剩余贷款20万元,有可生息资产24万元。
按上述公式算下来:应投保金额=8万/年×18年+40万+20万-24万=180万元
根据夫妻二人的收入比例分配,李先生的保额应为120万元,王女士的保额
为60万元。
(2)重疾险保障
计算重疾险保障额度时,可从以下三方面考虑:治疗费、工资损失、康复费用。
治疗费用主要是考虑社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最主要的是自费部分);而一旦得了重疾,都会给自己2-5年的康复期,康复期间收入有可能会中断或减少;康复费用主要是一些营养品及护工费。
夫妻俩觉得重疾险额度太低起不了什么作用,至少要弥补四五年的收入损失,所以最终确定李先生上100万元重疾险,王女士上40万元重疾险。
(3)意外险保障
意外风险发生后,残疾对一个家庭的影响会很大。
建议购买意外险的额度至少是年收入的5倍。
李先生至少100万元,王女士至少50万元。
(4)教育金保险
由于教育金保险属于储蓄类保险,存多存少完全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
教育金的储备有多种方式,而选择保险最主要的是其有保费豁免功能,可以规避大人的风险:当投保人发生身故、残疾或重疾风险时,可以免交后面还没交完的保费,而孩子的教育金不受影响,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期发放教育金,使孩子能够顺利地继续完成学业。
3.筛选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现在保险产品非常丰富,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不尽相同。
我们可以利用经纪人的有利地位及公司的良好平台,筛选出性价比最优的产品,进行产品组合,使客户利益最大化。
产品介绍:
1.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及提前给付重疾:该产品是目前国内市场中分类最科学的定期寿险。
它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吸烟及身体的健康程度,将被保险人分为6个等级,并赋予不同的费率,让健康客户花更少的钱享受到更高额的保障,使健康人群能以更便宜的保费实现公平投保。
保障内容包括身故和30种重疾的提前给付责任。
保费测算时,费率暂按3档“优标体”费率计算。
不过,客户实际投保后经过体检,两人都以“超优体”核保通过,保费比预算分别节约了1060元和420元,合计节省了1480元。
2.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康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50种重疾额外给付30万元,重疾赔偿后主险还继续有效;孩子25岁时有笔生存金给付,30岁时给付当时的有效保额及终了红利。
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规避了投保人
身故及高度残疾的风险。
3.利宝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具体保障责任除了100万元的意外伤害、烧伤、残疾外,还有2万元意外医疗报销(100元免赔,100%报销)及200元/天住院补贴的责任。
4.中意综合意外险:该意外险卡保障责任除了10万元的意外伤害、烧伤、残疾外,还有20万元的火车/轮船乘客意外伤害、20万元假日自驾车意外、80万元航空乘客意外伤害、1万元意外医疗报销(100元免赔,100%报销)及20元/天住院补贴的责任。
5.中意乐成长儿童意外伤害保险计划C:孩子不但有常规的意外医疗及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的风险保障,更有因意外造成约定重大残疾,而每月享有600元失能保险金,直至23周岁或身故;若投保人遭受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孩子2万元。
6.中意辉煌未来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宝贝生存至18-21岁,分别给付3万元、3.3万元、3.6万元、3.9万元教育金;28岁得到9万元的婚嫁金或创业金。
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规避了投保人身故、残疾及罹患重疾的风险,使孩子的成长之路更加顺畅。
方案总结:
本组合方案完全按照客户的预算与需求,最大限度地达成了客户家庭对健康、意外、人身保障及子女教育金的需求。
在孩子的保险中,都附加了豁免功能,使孩子的保障更加合理和人性化。
但是这些目标的达成,也只是阶段性的规划,随着李先生家庭成员的年龄增长和财务状况的不断改善,应不断调整保障额度以及适当补充养老规划和家庭财产保险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