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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社会信用主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遵循系统推进、共建共享、强化应用、维护安全的原则,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培育和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和社会信用信息一体化建设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在政务服务中规范应用社会信用的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信用工作。

第七条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建设、运营、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协助开展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2012年11月23日发布。

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一次修改,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管理等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二)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三)实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四)实施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外地企业驻宁机构、建筑劳务经理备案管理;(五)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16日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行为,合理使用城市空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场站、候车亭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内,需要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有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是指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和有偿设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批权。

7、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7、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运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街开展征信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和项目负责人从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七条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资质等级、经营内容、管理项目、雇用员工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市场)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市场)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市场)类别项目序号企业市场行为内容评分标准1 受到部级表彰的(市场行为)+102 受到省级表彰的(市场行为)+6良好3 受到市级表彰的(市场行为)+4加分信用4 在分包中心进行分包交易并交易成功的(次)+2行为5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在日常管理中表现特别优异的+106 业绩备案考评得分(见附表)+1~+107 受到建设(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次)-108 对在日常管理中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承诺履行相关事项的(次)-8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及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9 -8标文件订立合同的10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不履行义务的-8市场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行贿、串标等行为或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次)-8不良12 年度内受到建设(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次)-6信用13 按照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规定,应完成未及时完成各类事项的(次)-6行为14 未按规定建立建筑劳务经理管理制度的-615 发生各类被投诉、曝光经查实的(非质量、安全类)-416 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业余学校总、分校备案的(次)-217 未按规定办理劳务经理业绩备案的(次)-2 减分18 在“清欠”、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突发事件中不予配合、工作失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次)-2019 不配合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或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以及拒不整改的(次)-820 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次)-821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他人挂靠的(次)-8 现场22 项目部管理人员50%以上为非本单位人员(次)-6 不良23 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足60%的-6 信用24 中标项目经理不在岗或变更无合法手续的(次)-6 行为25 项目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次)-6未及时办理建筑施工(总分包)合同备案、项目部备案及变更备案的(每次扣 3 分),未办理建筑施工(总分包)合同备案、项目部备案及变更备26 -6案的(每次扣 6 分)27 工程开工后,未按规定使用信用管理手册的-4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质量)1 / 6类别项目序号企业质量行为内容评分标准28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表彰的(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每项+10一、获得工29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表彰的,每项+6 程质量奖30 获得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每项+431 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每项+132 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8二、工法、33 获得省级工法的,每项+6 新技术应34 获得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的,每项+6用35 获得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的,每项+4加分36 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通报表扬的,每项+8三、在国家、省、市获得省级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通报表扬或市质监部门评定为优质37+6检查中受示范工程的,每项到表彰38 获得市级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通报表扬的,每项+439 被评为国家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840 被评为国家级质量管理先进个人+541 被评为省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6四、质量管42 被评为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个人+3 理先进43 被评为市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444 被评为市级质量管理先进个人+245 施工项目部被市质量管理先进的每项+246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2047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15一、发生质48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起-10 量事故49 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起-550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1551 因施工质量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起-10二、受到行政处罚52 因施工质量管理原因受主管部门约谈,或被质监部门责令局部停工,每次-5减分53 被国家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通报批评-8三、受到通54 被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通报批评-6报批评55 被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通报批评-456 因质量原因受到不良行为记录,每次-5四、不良行57 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条文,每项-3为58 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群诉群访的,每项-10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安全)2 / 6类别项目序号企业安全行为内容评分标准59 获得国家3A 级文明工地,每项+10一、文明工地、绿色施60 获得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每项+6工示范工程61 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每项+462 部级工程安全监督巡查通报表扬的一个+8加分二、受到通63 省级工程安全监督巡查通报表扬的一个+6报表彰64 市级工程安全监督巡查通报表扬的一个+465 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的每个项目+4三、其它行为66 在建工程管理人员纳入LBS 定位系统每个项目+267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30一、发生生68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20产安全事69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10故70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起-2071 被管理部门约谈的每次-172 被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2二、受到行政处罚或73 被亮黄牌的每次-3行政处理74 被行政处罚的每次-4减分75 被亮红牌的每次-576 受到部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巡查通报批评的每次-877 受到省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巡查通报批评的每次-678 受到市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巡查通报批评的每次-4三、受到通报批评79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80 -1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每人扣 1 分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实名制)类别序号行为内容评分标准企业按规定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并报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加分81+2 务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3 / 6企业将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并报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82 +2理中心审核通过的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评价(宁建人服管字〔2014〕16 号)等83 +2级为 A 的,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评价(宁建人服管字〔2014〕16 号)等84 +1级为 B 的,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为施工作业人员申办市民卡总数量在同类项目中85 +3排名前10%的,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为施工作业人员申办市民卡总数量在同类项目中86 +2排名前10%-20%的,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为施工作业人员申办市民卡总数量在同类项目中87 +1排名前20%-40%的,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以市民卡通过“e路筑福”管理平台发放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的总人数或总量在同类项目中排名前10%,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88 +2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以市民卡通过“e路筑福”管理平台发放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的总人数或总量在同类项目中排名前10%-20% ,每项(涉及的分包89 +1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以市民卡通过“e路筑福”管理平台发放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的总人数不低于工程项目持卡总人数的40%,每项(涉及的分包企90 +2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免费健康体检的总人数在91 +2同类项目中排名前10%,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免费健康体检的总人数在92 +1同类项目中排名前10%-20% ,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免费健康体检的总人数不低于工程项目持市民卡总人数的30%,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93 +2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有考勤记录的人员占项目持市民卡总人数的50%94 +3的,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有考勤记录的人员占项目持市民卡总人数的95 +240%-50%的,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有考勤记录的人员占项目持市民卡总人数的96 +130%-40%的,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97 企业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598 企业所属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的,每项-5 减分99 企业所属工程项目未进行实名制信息申报的,每项-34 / 6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评价(宁建人服管字〔2014〕16 号)等100 -2 级为 D 的,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企业收到实名制管理整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整改计划101 -3 的,每次102 企业未按上报的实名制管理整改计划整改到位的,每次-2 103 企业不配合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每次-2 企业在实名制管理工作中严重违规,影响施工作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权益104 -5 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每次说明:1、序号 6 的“业绩备案考评得分”由建管处、市政管理处、装饰办负责直接完成填分;2、其余所有序号均对应评分,细则页数不受限制。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监督检验和使用中各环节的程序以及各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监督检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等。

第三条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文件要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施工、监理、安装和拆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司索工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产权备案与注销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应当到我局(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南京市江宁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申请表》一式俩份(附一);(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首次办理时应提供原件);(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如不能提供购机发票的,必须以企业的名义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备案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建设计〔2023〕200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设计〔2023〕20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知》(苏双随机联席办〔2023〕3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10月16日至11月2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

现将本次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一)设区市检查情况本次抽查工作,采取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省厅抽查的方式。

各设区市共从16022个审查合格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抽取了346个项目,抽取比例约2.1%,另外抽取53个自审承诺制或免审项目,共计抽取了399个项目开展检查。

从各设区市检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明确责任人,及时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方面,常州、苏州、盐城、扬州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把关,检查内容全面,检查意见较规范;南通、淮安、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部分受检项目资料不齐全,检查意见不规范、分类不明确等问题。

在市场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规范性检查方面,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徐州、常州、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把关,检查内容较全面,检查意见清晰,通过发现问题、作出处理、督促整改,形成有效闭环;镇江、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理解有偏差,检查质量有待提高。

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用表

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用表

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用表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附件2:受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所在省(市、县):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各方主体项目现场须提供材料清单注:1、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需提供原件。

2、对不提供有关材料者,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形予以认定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检查表注:对有关材料不齐全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情况描述”栏中予以明确,并可按《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检查人员:项目负责人签字:检查日期:年月日勘察设计单位检查表检查人员:项目负责人签字:检查日期:年月日监理单位检查表注:1、对有关材料不齐全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情况描述”栏中予以明确;2、上述管理人员履职、监理单位现场资料(如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日志、监理登记备案证等)核对;3、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应了解核实项目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是否系合同约定单位人员;4、对有问题的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取证留存。

检查人员:项目总监:检查日期:年月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检查表注:1、对有关材料不齐全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情况描述”栏中予以明确,并按《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2、上述管理人员履职、分包合同签订情况需与监理单位现场资料(如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分包单位进场资质报审等)核对;3、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的,应了解核实项目现场的实际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或岗位证书,是否系中标单位人员。

4、对有问题的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取证留存。

检查人员:项目负责人:检查日期:年月日分包负责人:编号:市第号HBJG-S207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人员检查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总承包单位:检查人:检查日期:JG-S209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不到岗情况确认书总承包单位: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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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和建筑工程承包条例相关内容,结合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建筑工程资料承包合同。

二、乙方承包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

承包范围:乙方承包该工程的土建、水电、节能。

该工程包括的工作内容:乙方负责将该工程的土建、水电、节能,按照现行施工规范和城建档案馆及《江苏省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进行填写、收集、整理、组卷、归档。

三、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负责提供电脑及打印、复印设备(及耗材),纸张等相关办公用品供乙方使用。

②负责提供送检原材料、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必须原件)。

③负责提供工程送检材料、试件及运输和全部检测费用。

2、乙方责任:
①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建、水电、节能资料的收集、编制和整理、归档,(工程
资料交档案馆)。

②乙方提供质监站、安监站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的资料。

③乙方负责现场工程工序资料及材料、工程资料的报验报审工作、负责相关资料与相关单位有关的盖章工作。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该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合同总价3.00万元整(叁万元整)。

2、付款方式:
①基础工程验收合格,从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资料费的20%给乙方。

③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从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资料费的60%给乙方。

④竣工验收合格及资料归档完成,从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资料费的20%给乙方。


五、纠纷解决方法: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如有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及资料归档完成,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甲方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乙方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工行帐号: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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