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军转快讯:滁州市市直军转干部安置选岗实施细则
2014军转资讯:军转干部钦州市团职竞争选岗安置“双满意”

军转干考试
2014军转资讯:军转干部钦州市团职竞争选岗安置“双
满意”
今年,市委组织部对分配到钦州的6名团职军转干部实施竞争选岗安置,较好实现了“双满意”目标。
今年,市委组织部与市人社局结合实际联合制定出台《钦州市计划分配军队置业干部竞争性选岗安置办法(试行)》,明确对分配到我市安置的团职军转干部,一律通过核算奖励加分、面试、选择安置岗位等三个步骤进行竞争性安置,真正建立起“政策明确、程序规范、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安置机制。
与此同时,将军转干部的安置与市委“重实绩、看贡献”以及“不让老实人吃亏”的用人导向紧密结合起来,在今年竞争选岗的核算奖励加分环节中,对军转干部在部队期间所获得的奖励、服役年限等情况进行核算量化赋分,特别是对参与重大救灾抢险、维和行动、以及在艰苦地区工作十年以上的要素加大赋分值,将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与安置挂钩,向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边远地区服役和从事飞行、舰艇的艰苦工作的安置对象倾斜,树立重一线、重德才、重实绩、重公认的安置导向。
在岗位安置方面,注意结合本地队伍情况、军转干部个人专长特点和志愿以及单位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市委提供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政委等6个副处级领导岗位面向4名正团职干部选岗、市中级法院法警支队副政委等4个正科级领导岗位面向2名副团职军转干部选岗,真正做到让军转干部到地方后,不但有职有权有分工,而且还有助于发挥他们优势和积极性,既确保军转干部能较快适应地方工作,又为推动地方、单位以及促进自身成长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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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滁政[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4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更好地做好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市政府对原《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作了适当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继续全面推进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原则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
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
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筹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经省安置办批准有偿转移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子女可纳入市直的统筹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第一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户口对军转干部转业的影响和对策: 1,本人户口a,参军当战士,再考军校。
以你第一次参军时的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复员后通过高考进入军校的,以你复员后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第一次参军时,为工厂工人,特殊入伍的,国家照顾对象的,户口以你参军时出具入伍证书的当地武装部为安置地。
b,通过高考,考入军校的。
一般都是以你高考报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高考报名后的户口所在地与军校入伍通知书所写户口不一的,以接收你的入伍证明材料的当地武装部为你户口安置所在地。
凡是考取军校但是没有注销户口的,入校入伍后户口落在其他地区的,一律以高考报名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天津地区如果为蓝印户口的,落户不满4年的,或者不满最低2年的,或者没有结婚在天津没有生活基础的,以你蓝印户口迁入前的户口为安置地。
深圳地区,如果高考时户口为97版的,落户必须满4年,否则以迁入前户口为安置地。
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一律按照挡案上所填写的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c,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后在部队考军校成为干部的。
如果军转干部转业时,没有在达到当地要求的服役年限,一般是以高考报名时“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本人户口和家庭户口不一致的,以本人户口为安置地。
如果服役达到一定年限,需要以本人户口为参照时,采用当干部时部队所在地为安置地,直辖市,省会,特区不受此限,以当地当年的政策为准。
d,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复员后再通过研究生考试成为干部的。
以你复员后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e,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干部的。
以参加高考报名“前”的本人户口或家庭户口为安置地。
但是现在个别地区,以你成为干部“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但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年限。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军转干部的确认是军转安置过程中的重要部分,也是第一环节,下文为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及具体步骤的相关阐释,希望为即将转业的军转干部提供参考。
1.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基本依据是《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同时,还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调整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总政治部对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提出的具体原则和要求,根据干部补充的数量、专业、年龄、职级、发展潜力、身体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转业复员对象。
2.确定军转对象的一般步骤(1)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摸底。
这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基础。
主要包括:摸清干部队伍的编配、结构、进出计划及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任职、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为确定转业复员对象做好准备。
(2)学习掌握政策规定。
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前提。
(3)组织干部进行动员教育。
组织全体干部进行广泛的思想动员,政策规定明确,让干部了解掌握转业复员的名额、条件等。
(4)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由基层单位党委逐级上报转业复员对象人选,再由政治机关根据转业复员条件、指标,综合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科学提出干部拟转业复员对象。
而后再分别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意见,最后形成拟提交党委研究的建议。
(5)党委研究审定。
党委根据政治机关提交的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建议,开会研究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党委会议要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照上级关于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标准、条件及有关要求,对拟定对象逐一进行讨论和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6)上报审批转业复员对象。
各单位党委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后,按时上报军区研究,最后报经总政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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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安置的一般原则

军转干考试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安置的一般原则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虽然各地的接收办法安置办法都有不同,但是各个省份都会遵循一些一般原则,下面是总结的军转干部安置的一般原则,参加2014年军转安置考试的考生可参考借鉴。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转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国家设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
军转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转干部和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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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转资讯:河北安置新政策工作实施细则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资讯:河北安置新政策工作实施细则第六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第四十五条省、市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财政拨款,事业编制。
接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要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四十八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以及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待遇,按照《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五十条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门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障

军转干考试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障军转干部都很关系在离开部队以后,社会能否给相应的社会保障,尤其现在住房,户口,医疗等社会保障收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下面是国家关于军转干部安置的社会保障一些说明,希望可以为2014年转业的军官提供帮助。
军转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转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转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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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转快讯:安徽省宣城市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

2014年军转快讯:安徽省宣城市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来源:宣城人事编制网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军转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文件精神,在总结经验和参照省直及外地安置改革做法、听取军队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宣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宣城市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宣城市军转干部参考。
一、安置办法(一)编制接收安置计划。
市、县(市、区)军转办商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根据总的安置原则要求和当年市直、县(市、区)接收军转干部的安置人数,结合市直、县(市、区)单位人员编制、职数等情况,编制当年的市直、县(市、区)各单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计划,经市、县(市、区)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审定,报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安置计划按照团职干部(含副师职干部,下同,副师职干部占团职指标)、营级(文职科级)以下干部(包括技术干部)分别编制下达。
(二)对团职转业干部实行“考核评分,公开选岗”的办法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另行规定)。
(三)对荣立一等功的,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或解放军四总部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转业干部;技术9级以上的转业干部;实行考核打分,优先公开选岗。
(四)对营职以下、文职科级以下、技术10级以下转业干部,实行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量化积分,公开选岗。
二、考核、考试办法在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团职干部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并按团职干部的考核安置办法办理。
营级以下、文职科级以下、技术10级以下转业干部的考核由市、县(市、区)军转办负责,考试由市军转办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考试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考核办法考核以转业干部的档案为依据,按照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能力素质、贡献大小、立功受奖等因素,进行量化计分。
考核量化计分由职务分、奖励加分和处分减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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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转快讯:滁州市市直军转干部安置选岗实施细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地做好市直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选岗工作,根据《滁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滁办发〔2013〕5号)的有关规定,滁州市结合市直的实际,制定市直军转干部安置选岗实施细则。
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4年滁州市军转干部参考。
一、参加选岗对象
符合在市直安置的副团职(含文职副处级和专业技术9级,下同)以下军转干部。
二、安置选岗方式
副团职军转干部按照考核积分排序,采取依次单向选岗的办法安置;营职(含文职科级、专业技术10级,下同)以下军转干部按照考核、考试合成成绩排序,采取双向选择、两轮选岗的办法安置。
三、接收安置单位
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提出接收军转干部专业需求和人数申请,报市军转办。
市军转办会同市编办,按安置岗位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低于10:1的比例,统筹拟订接收安置单位和岗位的具体计划(安置岗位须大于实际安置人数20%),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实施步骤
1、成立组织。
由市军转办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滁州军分区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成选岗工作小组,在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考试、考核和选岗工作的组织实施。
2、组织正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3、召开市直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会议,明确事项、提出要求。
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考核积分、考核考试合成成绩。
4、选岗工作小组审核确认每名军转干部的考试得分、考核积分、考核考试合成成绩,并统一排序。
5、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确定的接收安置单位和岗位,组织副团职军转干部单向选岗,
组织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双向选择、两轮选岗。
7、发出报到通知。
(二)实施方法
1、考试。
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参加省里组织的统一考试。
2、考核。
按照《滁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滁办发〔2013〕5号)考核计分标准,选岗工作小组通过查阅档案,确定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的考核积分。
3、考核考试合成。
按照《滁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滁办发〔2013〕5号)规定的考核积分占70%和考试得分占30%的比例,核算出营职以下军转干部的合成成绩。
副团职军转干部填写考核积分表,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填写考核考试合成成绩计分表。
4、副团职军转干部选岗。
(1)设立副团职军转干部选岗平台。
(2)召开单向选岗会议,宣布有关要求。
(3)现场公布接收安置单位、岗位和副团职军转干部考核积分排序情况。
(4)接收安置单位介绍情况。
(5)副团职军转干部按照考核积分统一排序依次至选岗区选岗,并确认签名。
(6)副团职军转干部本人或本人确定的委托人未到场,或因其他情况不愿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安置岗位由选岗小组在公布的选岗剩余岗位中指定安排。
(7)宣布副团职军转干部选岗结果,确认接收安置单位。
5、营职以下军转干部选岗。
第一轮,双向选择。
(1)设立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双向选择平台。
(2)宣布双向选择有关事项。
纪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军转部门相关人员和接收安置单位主要领导、人事科长参加。
接收安置单位按时进入各自的台位。
(3)现场公布接收安置单位、计划接收人数。
(4)现场公布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合成成绩排序。
(5)军转干部和接收安置单位简要介绍各自情况。
(6)军转干部和接收安置单位同时填表互选,并到选岗工作小组设在现场的登记备案处登记确认并盖章,否则无效。
(7)每名军转干部选择1-2个接收安置岗位,每个接收安置岗位选择1-2名军转干部。
根据互选情况,进行对接:①1名军转干部仅与1个接收安置岗位对接的,即视为选岗成功;
②1名军转干部与2个接收安置岗位对接的,由该名军转干部自愿选择1个接收安置岗位;
③有2名军转干部与1个接收安置岗位对接的,考核考试合成成绩高者优先选择;④若有2名军转干部同样与2个接收安置岗位对接,考核考试合成成绩高者优先选择1个接收安置岗位,另1名军转干部必须无条件选择另一个接收安置岗位,与之对应的接收安置岗位也必须无条件接收另1名军转干部。
(8)双向选择成功的当场在双向选择表格上签字,并现场公布。
第二轮,单向选择。
第一轮双向选择未落实岗位的军转干部,进行第二轮单向选择。
单向选择在第一轮双向选择剩余的接收安置岗位中选择。
(1)召开单向选岗会议,宣布有关要求。
(2)公布双向选择剩余的接收安置单位、岗位和军转干部名单。
(3)公示军转干部考核考试合成成绩统一排序情况。
(4)军转干部按照考核考试合成成绩统一排序依次进入选岗区选岗,并确认签名。
(5)军转干部本人或本人确定的委托人未到场,或因其他情况不愿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安置岗位由选岗工作小组在公布的选岗后剩余的岗位中指定安排。
(6)宣布军转干部选岗结果,确认接收安置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军转安置部门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遵守安置纪律和保密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整个安置工作各个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接收安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置纪律。
对申报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接收安置计划不允许变动。
对选岗成功的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或拒绝接收。
选岗未成功的单位,由选岗工作小组根据安置工作需要指令性安置其他选岗未成功的军转干部,必须无条件接收。
(三)军转干部必须服从选岗规则和组织决定,对拒不服从选岗规则和组织决定的,按规定退回原部队处理。
(四)安置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选岗实施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施行。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2010年印发的《滁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岗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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