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之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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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起重吊运作业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安全目标:确保起重吊运作业过程中无人员伤亡、设备毁损的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责任:所有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单位应制定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负责组织实施起重吊运作业的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并承担起重吊运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

负责协调单位内部工作并与外部单位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作业准备第六条作业计划:在进行起重吊运作业前,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的时间、地点、设备选择等内容。

并组织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实操演练。

第七条设备检查:起重吊运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设备的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没有出现故障和安全隐患。

并填写设备日常检查记录。

第八条动态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作业区域的风险评估,确保作业地点的安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

第四章作业操作第九条作业人员: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作业人员应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通风、照明、标志:作业现场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指示作业区域和禁止的区域。

第十一条通讯联络:作业过程中应建立良好的通讯联络机制,确保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畅通。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二条事故预案:单位应制定起重吊运作业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以保证在事故发生时的快速处置。

第十三条抢救设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抢救设备,包括急救箱、消防器材等。

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护和更新设备。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任何发生的起重吊运事故都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并进行详细记录,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 吨以上;中型为40 吨至100 吨;小型为40 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确保企业起重、搬运作业的安全进行,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完好,适用于企业内全部起重、搬运作业的相关人员。

二、基本要求1.全部从事起重、搬运作业的员工必需经过相应的培训,获得相关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复训。

2.起重、搬运作业必需遵从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法规。

3.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起重设备和搬运工具。

4.全部起重设备和搬运工具必需符合国家标准,保持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责任分工1.企业负责人负责订立起重、搬运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其有效实施进行监督。

2.监管部门负责对起重、搬运作业进行监察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矫正安全隐患。

3.起重、搬运作业的相关人员对本身的操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遵守规定并乐观参加安全培训。

四、起重、搬运作业的组织管理1.依据具体作业情况,订立认真的起重、搬运计划,明确作业内容、时间和地方。

2.针对多而杂、不安全的起重、搬运作业,必需编制认真的作业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每次起重、搬运作业前,必需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没有明显不安全隐患。

4.全部起重、搬运作业必需设置专人负责,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规范。

五、起重设备和搬运工具的管理1.全部起重设备和搬运工具必需经过专业人员检测和验收,获得合格证并定期进行检查。

2.操作起重设备和搬运工具的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术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3.原材料子、产品的起重、搬运必需符合设备和工具的额定负荷,严禁超载操作。

4.起重设备和搬运工具的使用必需依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手册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

六、安全防护措施1.全部从事起重、搬运作业的员工必需佩戴安全帽、防护鞋等必需的防护装备。

2.进行高空起重作业时,必需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

3.重点起重、搬运作业前,必需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订立,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起重、搬运作业是一项涉及到员工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针对起重、搬运作业,往往有一些安全管理规定被制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熟悉使用起重、搬运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 严禁未经许可无证操作起重、搬运设备。

3. 所有起重、搬运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4. 在起重、搬运作业中,必须遵守设备的额定载重和操作限制,不得超载或超范围使用。

5.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先检查工作区域,确保没有人员或障碍物,尤其是在高空操作时要重视坠落危险。

6.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例如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

根据工作环境的不同,有时还需要佩戴眼镜、耳塞等。

7.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例如施工区域限制区域标识、警示灯、隔离网等。

8. 作业过程中,严禁人员站在起重机吊运的物品下方,以防止坠物伤人。

9. 在使用吊具时,必须确认吊具符合规范要求,并视情况选择合适的吊装方式。

10. 在起重、搬运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清点、检查和归还设备,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员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在起重、搬运作业中遵守安全要求,保障工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同时,根据具体的工作场景和行业特点,可能还需要额外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补充。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起重、搬运作业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需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1. 管理责任:明确起重、搬运作业的管理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起重、搬运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 人员培训:组织起重、搬运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责任和权利、事故预防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安全地进行作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起重作业是指使用起重设备进行物体搬运、吊装和堆垛等作业。

为确保起重作业的安全可靠进行,制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责任分工1. 企业领导:负责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明确起重作业的责任分工,确保人员到岗、设备状态等。

2. 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起重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3. 工作人员:负责按照规定进行起重作业,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

三、资质要求1.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起重机械操作证书,熟悉起重机械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2.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具有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明,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良好。

四、操作规范1. 操作前必须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各项安全装置、制动、起重机械的结构等进行全面检视。

2. 确定吊装物品的重量、尺寸、中心重心等参数,选择适当的吊具,确保吊装过程中的稳定性。

3. 操作人员必须在专用操作室或指定区域内进行操作,不得将非相关人员靠近设备作业现场。

4. 不得超载或超过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能力,严禁越位操作或无证操作。

5. 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保持通讯畅通,与指挥员或监控室保持良好的沟通,密切配合。

五、风险防控1. 在高风速、大雨雪天气或电力设备维修期间,暂停起重作业,避免风险增加。

2. 起重作业中的拆除、拆解等工作必须做好专业方案和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3. 悬吊时严禁人站在吊物下方,以防万一产生坠物风险。

六、应急处置1. 在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向上级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2. 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时,第一时间进行急救和送医治疗,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七、教育培训1. 对从业人员进行起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组织起重作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评估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八、违规处罚1. 对违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根据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停工、降职、辞退等。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____吨以上;中型为____吨至____吨;小型为____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指使用移动设备进行起重、运输和搬运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施工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应设置专门的施工现场,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条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十一条从事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持有有效证书。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穿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不得有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从事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五条移动式起重吊装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设备的试验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移动式起重吊装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第五章安全措施第十八条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十九条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应设置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立警示线、安全防护网等。

第二十条在起重吊装作业期间,应设置专人负责指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十一条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防止杂物堆放和积水,避免发生滑倒、绊倒等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置第二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起重吊装作业,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护人员安全。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起重作业安全,有效防范起重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起重作业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起重作业指利用吊车、起重机械等设备进行的吊装、搬运、装卸等作业。

第四条起重作业应按照“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管有效”的原则,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起重作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六条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起重作业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按照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要求,对起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具备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并指定专人负责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保养起重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三)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起重作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起重作业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起重作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的记录和报送工作。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设备和零部件。

(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活动,提高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第三章起重作业的管理措施第九条起重作业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并做好相关记录。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起重、搬运作业是工程建设、生产制造等领域常见的作业形式,但由于操作涉及到大型设备和重物,若安全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因此,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一、总则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的,旨在规范起重、搬运作业,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责任与义务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搬运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管理人员。

2.项目部应有专门负责起重、搬运作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起重、搬运作业的安全操作。

3.起重、搬运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操作证书,接受不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三、作业前准备工作1.对于需要进行起重、搬运作业的工程和场所,应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估,确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和措施。

2.制定详细的起重、搬运作业方案,包括作业的时间、地点、设备、人员等。

3.检查起重设备和搬运工具的性能和状况,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四、作业现场管理1.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限制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现场配备专人负责指挥和协调作业,确保起重、搬运作业的安全进行。

3.严格遵守起重机械的额定载荷,禁止擅自超载作业。

4.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和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5.严格控制风力、天气等自然环境因素,对于风力超出安全范围的情况,暂停作业。

五、危险因素的控制1.严格控制作业高度,禁止超过起重设备的额定高度作业。

2.禁止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特殊环境下进行起重、搬运作业。

3.对于涉及到电力线路、管道等设施的作业,需提前与相关单位联系,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4.在作业现场设置紧急救援设备和器材,以应对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作业后的收尾工作1.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正常的生产、工作环境。

高空及吊装搬运作业管理制度

高空及吊装搬运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空及吊装搬运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高空及吊装搬运作业活动,包括生产、建设、维修、改造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高空及吊装搬运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和部门应高度重视高空及吊装搬运作业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章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高空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六条高空作业分为四级:(一)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七条作业部门应根据GB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辨识作业级别,并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经确认后实施作业。

第八条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高空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明确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高挂低用,不得挂在带有锐角的物体及不牢固的地方。

上方无安全防护措施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棚。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随时检查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危险因素后撤离。

第三章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吊装搬运作业是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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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新安装的起重设备应由当地政府相关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试验,取得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 100 吨以上;中型为 40 吨至 100 吨;小型为 40 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起重机具的吊勾及滑轮组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操作证的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操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操作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条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起重作业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起重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二)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四)核实天气情况。

第十二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十三条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
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执行,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监护,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
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2.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主管生产的厂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十二)遇 6 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四条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五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六条人工搬运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应穿戴符合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PPE);
(二)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三)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须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须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须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四)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六)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伤害附近的人员或设备。

用车推时应绑扎牢固;
(七)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第十七条手工搬运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

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二)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

换肩时重物须放下。

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三)使用撬杠。

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规格的撬杠。

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两腿叉开,两手用力。

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四)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0.6m。

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

凡超过 5m 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第十八条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滚杠搬运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二)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长短适合,光滑垂直。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托板长度宜在 150~300mm 内,以便调节滚动搬运转向(三)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

在移动中需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
(四)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采用锤击方式,严禁用手直接调整。

禁止用手去抓受压的滚杠,拿取滚杠时,四指伸进筒内,拇指压在上方,以防压伤手指;
(五)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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