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职称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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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辽人社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现将《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严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确保职称考试安全,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职称工作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就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如下安排意见:一、评审工作(一)加强评审(评聘)委员会管理1.建立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从2012年开始,我省将统一组建“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进一步严格、规范和完善高级评委会管理。

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均须按要求推荐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推荐情况,审核确定入库人员,组建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2.根据评审权限,严格组建评审(评聘)委员会。

2012年,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各高等院校仍组建以聘任代替评审的评聘委员会。

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在例会前,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当年的专家评审(评聘)委员会,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

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标准条件和时间要求等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青岛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青岛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青岛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青岛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2012年度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范围1、我市所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单位中符合晋升(确认)药学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2、其它委托我市代评(考)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单位中符合晋升(确认)药学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

二、考试办法药学专业初级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的办法。

晋升(确认)药学专业初级资格的,须参加青岛市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发证。

三、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我市2012年度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

考试报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公布、证书发放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申报条件申请报考药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工作。

3、取得初级计算机合格证书。

(一)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的报考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专业条件:药士:取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现从事药学专业满一年的。

药师: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现从事药学专业满一年的;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取得药士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满两年的;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现从事药学专业满三年的;3、取得中专学历,并在取得药士资格后从事药学专业满四年的。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2]2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根据2012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安排联想部署,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12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确保工作进度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桂职办[2012]66号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职办[2012]66号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6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由于客观原因,今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还未能召开,为及时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部署如下: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且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程序1、除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基本条件和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该地区该部门尚未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渠道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或《转发人事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字…1994‟2号)执行,其推荐、转正定职等条件和程序应按照桂职改…2004‟2号文执行。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

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

为此,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抽调专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在修订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内容:1、要认真总结现行评价标准执行六年的经验、亮点和不足;2、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3、要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战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4、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5、要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制定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6、要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的发展,制定高层次、高学历、创新型、复合型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向引进人才倾斜;7、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8、要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论证。

各系列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审条件的修订草拟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尚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系列可继续使用现行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从明年起全省将使用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

廊坊市人社局(2012计算机)

廊坊市人社局(2012计算机)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人社发[2011] 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考发[2011]4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为适应全省职称申报时间提前的要求,2012年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时间将较往年有所提前,考试时间定于2012年4月底前举行,考点设在廊坊市。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要求(一)2012年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统一采取网上报名方式,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30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河北人事考试网站,网址是:。

按要求填报报考信息,提交后不必等待网上审查通过,直接打印带有考生信息的报名表,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单位人事部门汇总,按要求(四)规定时间逐级上报。

由于考试报名时间提前,针对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报考的人员,全省将在2012年1月9-13日统一开通网上补报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补报名的相关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条件设立固定的网上报名点,如有需要应安排专人指导考生上网报名,给无条件上网的考生提供服务。

(三)为使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考生报名时,要先上网报名,后照相,再收取报名材料及费用。

(四)各地各部门于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1月30日之间将《2012年度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用书和光盘征订单》上报,并于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2日之间将《2012年度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考试中心。

(五)按照省人事考试中心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考生所有上报材料上签字(主管人员)并加盖公章。

(六)鉴于考生须持准考证、本人长期正式身份证入场考试,临时身份证和其它有关证件及证明无效的政策要求,请各地各部门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报名时必须校验本人长期正式身份证,积极宣传丢失长期身份证不允许参加考试的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12]23号【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2.01.29【实施日期】2012.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2012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2012年“统考日”安排(一)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6、17、18日,5月18、19、20日,7月20、21、22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9、20日和11月17、18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8日、11月16日进行,并于2012年3月9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苏人社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分工(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省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全省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各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负责本考区考务组织工作。

考试所需教材的征订及培训工作由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负责,各考区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考区的教材征订与人员培训工作。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民政局共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时间为6月16日下午、17日全天(共一天半时间)。

请各地严格按照《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秦职改办[2011]124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秦职改办…2011‟124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冀人考发[2011]4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地点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定于2012年3月31日举行,考点设在本市。

二、考试类别、级别及题型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仍设6个语种,每个语种分为A、B、C 三个级别,其中英语各级别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其他语种不分专业。

自2012年起,我省有古汉语要求的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统一纳入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语种类别;报考级别和适用范围仍按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进行。

考试成绩须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内规定标准。

2010年以前参加职称古汉语(含医古文)考试成绩合格的,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逾期自然失效。

职称外语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试时,可携带一本正式出版的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语词典(不得带电子词典及社会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三、报名组织职称外语考试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组织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2月2日至28日,网址是:。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不必上传照片(考生报名确认时现场照相,由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处统一上传),提交后不用等待网上审查通过,直接打印报名表,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到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处履行报名手续。

需携带的报考材料包括:(1)一张打印的考试报名表。

(2)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粘贴于报名表后),复印件上必须有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考人员按照属地原则选择“考区”。

报考人员所选择考区即为参加考试所在地,“考区”在信息保存后,不可更改,请务必注意选择“秦皇岛”考区。

关于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间内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 ),点击右侧"专业网版块"栏目中"人事考试服务-网上报名",或直接进入青岛市人事考试网(http:// ),然后点击"网上报名"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
2、填写报名信息
一、考试时间
2012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定于4月7日上午9:00-11:00举行。
二、考试等级、语种、类别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仍设6个语种,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A、B、C三个级别,其中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报考卫生类,其余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报考类别,如有疑问应向单位人事或者相应系列的评审部门咨询;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不分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规定,凡参加外语考试的人员,须严格按照等级适用范围,在任职期间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不得越级报考。
2、在县市及乡镇所属单位的卫生和工程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说明 上述内容较为笼统,对于报考级别、类别把握不准或有疑问的考生,请向单位人事部门或负责题方式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各类别、级别的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其中,英语各级别的试卷均分为A、B卷。考生在应考时,可携带一本正式出版的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语词典(不得带电子词典及社会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开考后,考生须认真阅读试卷上"应考人员注意事项",按要求正确填涂答题卡上各项内容,试卷代码、准考试证号填涂错误以及使用非2B铅笔填涂相关内容的,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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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职称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本年度职称考试时间及其它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助理技师(操作工、仪表工、维修钳工、锅炉工)、助理化验师考试时间、内容及地点
3、考试人员参加论文答辩顺序另行通知。

(本条作以后可提前准备与此通知一超出)
4、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考试者,一律不再进行补考。

5、笔试注意事项
1)考试形式为封闭式笔试考试;
2)考试期间禁止随意走动,并保持安静;
3)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4)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因工作需要需携带着,请保持静音或震动状态,考试期间发现查看或通讯工具发出响声者,取消考试资格。

6、各部门接通知后务必通知到应试人,其它相关事宜《详见2012年内部职称评定方案》。

综合部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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