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营改增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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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营改增知识点整理

专题一增值税及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的相关计算1、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销项额-进项额

销项额=税前造价*11%=含税造价/(1+11%)*11%

进项额=可取得进项的成本*进项税率(3%、6%、11%、17%……)(备注:能够取得的进项越多可抵扣的越多,成本越低,利润越大)

(2)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税前造价*3%(采用简易计税法的3%不得抵扣)

2、两种不同方式下的工程造价:

(1)营业税下的工程造价=人(含税)+材(含税)+机(含税)+措施费(含税)+管理费(含税)+利润+应缴纳营业税税金(2)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人-进项额)+(材-进项额)+(机-进项额)+(措施费-进项额)+管理费(不含税)+利润+销项税

注:两种造价模式下的税金不能进行比较,是两个不同意义,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并非应缴纳的增值税,而仅只是销项税,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

例:

3、新老项目的划分

新老项目的划分分四种情况:

(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专题二“营改增”下“招投标”应注意的问题

一、投标时报价问题:

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增值税税制的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关注最新定额,结合公司自身税负,制定各公司内部定额。

招标注意事项:

1、新项目招标:对于企业而言,无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都属于企业现金流出,只有利润才是企业最后创造的财富,所以在选择劳务分包商时,一个根本的出发点是测算使得两种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利润相等时的临界点。

简单举个例子:甲公司对一项工程进行招标,分包商A为一般纳税人(11%),报价111万元(含税),供应商B为小规模纳税人(3%),考虑分包商B的价格在什么范围内,可以选择?(不考虑附加税)

分包商A可抵扣进项税=111/(1+11%)*11%=11万。

分包给A的实际成本:111-11=100万。

分包商B可抵扣进项税=X/(1+3%)*3%

分包给B的实际成本:X-X/(1+3%)*3%

X-X/(1+3%)*3% =100万,X=103万。

当分包给A、B的实际成本一致时:分包方B的报价应该在:103万。

从经济角度来看:当分包商B的报价为103万时,分包商A、

B实际成本均为100万,可任意选择一家;当分包商B的报价低于103万时,选择分包商B;当分包商B的报价高于103万时,选择分包商A。

价格临界点表格如下:

(1)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下对劳务和专业分包方的选择(表一)

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B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和专业分包价格均为含税价

(2)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下对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表二)

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B为小规模纳税人,材料价格均为含税价

老项目招标:

(1)、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因进项税均不得抵扣,选择分包方的时候,考虑优先选择综合单价最低方。

(2)、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参照新项目招标注意事项。

二、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要求:规范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模式:

1、工程总承包合同需明确工程专业分包事项或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

2、对分包商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劳务作业资质(与工程匹配)进行备案;

3、专业分包合同采取清包模式,材料采购和建筑业劳务分别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发票条款,明确价款是否为含税价(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

4、禁止个人挂靠、个人分包行为。

三、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

“营改增”后施工方就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如果建设方要求施工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方、施工方双方可就老项目一般计税模式下多负担的税款进行谈判。

四、上下游计价单:建议完成量价税分离。

专题三“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相关事宜

一、建造收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合同价款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在合同总价和清单单价上分别列示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税金。

2、合同支付条款要有确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

3、对于工程款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应约定违约责任。

4、合同条款需明确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在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或信用机构代码、开户行信息、账号等基本开票信息。

6、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资金流、服务或销售提供单位必须与合同主体一致。

7、签订联合体合同时,明晰联合体各方的工程内容和合同价款。

8、施工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内容和合同价款变动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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