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营改增知识点整理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1. 引言1.1 引入“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7%和11%的税率,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税收改革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对工程造价有着重要影响。
增值税税率调整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成本结构,从而影响工程造价的计算和预算。
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政策变化也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纳税人需要根据新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也是工程造价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纳税人需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发票管理,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工程造价的最终成本。
在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中,也需要考虑“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以确保结算过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纳税人在遵循“营改增”政策时应注意一些具体事项,如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税收风险等。
这些内容将在接下来的正文中详细展开讨论。
1.2 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的数量和构成方式,是工程项目的核心内容之一。
工程造价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规模、效益水平和工程质量,对工程项目的施工、预算、设计和管理等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
工程造价是工程项目投资规模的基础。
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是评估项目投资规模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
只有明确了工程造价,才能确定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投入。
工程造价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效益水平。
通过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和管理,可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并确保项目的建设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工程造价也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
合理的工程造价可以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完成。
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工程项目成功的关键之一。
只有充分重视工程造价,合理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才能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顺利运行。
【2000字内容到此结束】2. 正文2.1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增值税税率调整是“营改增”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工程造价有着直接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税率从17%调整为16%,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也降低了工程项目的成本。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及控制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及控制比较营业税而言增值税具有一定的优势,目前在世界范围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使用,国家财政部积极推进营改增税收政策,2015年6月国家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建筑业也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税改对建筑工程的造价方式和结构产生了较大影响,应纳税额累计进项税额被计入工程造价销项税额,取代了以前应纳税额统计,纳税额计价组成模式的改变对建筑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方式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建筑业应顺应这一变化,主动研究增值税下工程造价的变化趋势。
1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行业建设取得了飞速发展,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对国家建设与人民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建筑业以前主要实施的税种为营业税,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也出于国家对外贸易的扩大和海外市场的开阔,我国的建筑企业逐步跨入了国际市场竞争,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有以下几项意义。
1.1消除建筑业重复纳税建筑业重复纳税模式将随着“营改增”的实现而消失,这是公平纳税的原则的体现,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以提高,例如以前工程中的建筑主要材料购买时部分增值税已经在购买价格中被征收,但是企业在营业税征收中又一次重复缴纳,无法体现公平纳税。
1.2促进建筑企业的国际化战略“营改增”是同国际建筑业接轨的有力体现,有利于我国的建筑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步伐的推进,“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带来了一定的现实意义,这样我国建筑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也得以提高,同国外先进建筑企业的合作道路得以拓宽,提高了综合竞争力[1]。
1.3提高建筑企业管理水平“营改增”发票的抵扣制度可以实现建筑工程的各参与方的产业融合,有利于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发票各参与方形成一个抵扣关系链条,对以前行业盛行以包代管和不规范挂靠现象带来冲击,施工企业的管理体系得以规范,管理水平也得以提高。
1.4加速建筑业产业优化与结构调整我国建筑企业的结构调整以前很大程度受限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重复征税模式限制,“营改增”后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建筑业的产业优化得以实现,此外,由于设备购置的税额抵扣制度,企业能大胆增加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从而实现建筑行业产业升级,技术含量大大提高,综合竞争力得以加强。
建筑工程造价营改增

建筑工程造价营改增
建筑工程的造价在营改增政策下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由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征收的方式改为只征收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
而对于建筑工程这样的服务行业来说,原本就是按照增值税方式计税的,因此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并没有太多变化。
在过去的税制下,建筑工程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5%或者11%,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政策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而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仍然保持不变,依然按照5%或者11%征收。
所以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并没有因为营改增政策而增加额外的税负。
当然,虽然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工程的造价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相关的细则和操作流程上的调整。
例如,建筑工程的发票开具和报税等方面可能需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此外,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也可能因为营改增政策而进行税负的调整。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来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总之,营改增政策并不会对建筑工程的造价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带来一些细则和操作流程上的调整。
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建筑营改增造价专题培训201606

• 3会议费 • 企业近期要召开年会、或者业务答谢会,共发生会议费4000元,
其中餐饮费2000元,是否都能抵扣。 • 会议费中的场租费、会务费可以抵扣,但是餐饮费是不可以抵扣的 • 4福利费 • 企业采购节日物资、生日礼物,采购部、人力资源买了好多礼品和
食品,还开了专票呢!能不能抵扣呢? • 作为福利费购买的物品是不可以抵扣税金的,想要节约成本,就
• 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
土实心砖、瓦); • ③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而这些都是项目
中的主要材料,在工程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即使企业都能取得这些正规发 票,但能抵扣的进项税只有3% ,而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却是11% ,如此就要 增加8%的纳税成本,提高了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压缩了利润空间。
• (2)劳务对税率的影响
•
人工费占总的工程款的30%~35% ,主要包括钢筋班组、木工班组
、泥工班组、架子班组、涂料班组、粉刷班组和零散的农民工。这些
班组基本没有任何可抵扣的进项税,相比原来3%的营业税率,税改
后要缴纳11%的增值税,这无疑加重了公司的税负。
•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项目造价的影响
11%、6% 3%
22
物业费、清洁费、绿化费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11%、6% 3%
高速公路通行费
3%
23
过路费(2016 年 5 月-7 月)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
5%
闸通行费
24
劳动保护费
一般纳税人
17%
小规模纳税人
3%
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开增值税普票、定额票)
建筑业“营改增”的基本原理,造价员必看!

建筑业“营改增”的基本原理,造价员必看!发布于:2016-05-19 10:33:36 | 文章来源:博奥软件 | 作者:boaosoft | 已浏览1466次一、营改增的相关文件1、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桂建标[2016]16号2016年4月28日,广西住建厅下发“关于颁布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号)3、桂建标[2016]17号2016年4月28日,广西住建厅下发“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二、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就是计税方式由营业税方式改为增值税方式。
三、什么是营业税(价内税)?凡是税款包含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的税即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和营业税。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支付价款时,该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商家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因为商品的定价是一种含税价格。
营业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税率四、什么是增值税(价外税)?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即为价外税。
如增值税,其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除需要支付约定的价款外,还须支付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这二者是分开记载的。
如下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金额:854.7元,税率:17%,税额:145.3元,含税合计:1000元:总结: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价外税增值税(价外税)=[含税销售价格/(1+税率)] ×税率目前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五、什么是简易计税法?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软件中的简易计税法,是指所有项目的价格组成都是按含税价计算,类似原来的营业税计算模式。
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10%;但清包工纳税 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征收率为 3%。 2:纳税地点
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 地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 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 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 变得更复杂。 3:“跨地”经营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 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 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 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 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 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 款的情况。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 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按照 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 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 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 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 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 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 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 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 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 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 “可以”字眼。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 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 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 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因此,在 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 的方式。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实务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实务摘要: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管理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举措,随着营改增在各地区的广泛应用和推广,如何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流程的合理调节成为了大量工程造价计价人员重点关注的内容。
基于此,本文首先针对营改增和工程造价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工程造价的基本流程及计算公式,其次结合了辽宁省的计价数据针对其与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为工程造价计价人员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计价流程;计价公式前言:建筑工程作为我国的基础工程,随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提出,其对于我国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体系的建立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如何根据目前的营改增政策实现对现有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完善成为了大量研究学者所重点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针对建筑工程内的安装工程费用进行分析,通过对辽宁省实际工程案例的分析,以此来研究营改增对于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工作开展产生的影响。
1 营改增概述1.1 营改增的概念及发展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的核心税种,其主要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了缴纳增值税,其不仅可以减少我国的重复征税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降低企业的税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通过对营改增推广和发展阶段的分析,发现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11年至2012年7月,尽在部分行业和试点内实施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是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营改增的范围已经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并首次将广播影视服务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第三阶段为2014年1月至目前,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十点,并将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是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改革[2]。
1.2 营改增的范围及税率从征收范围来看,营改增目前涉及到的征收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部现代服务业[3]。
从工程造价角度看待“建筑业营改增”

响的课题。
我们的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基于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这与财务会计核算的角度是不一样的。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会计的财务核算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而营改增不仅仅涉及企业财务会计,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也是本次营改增的一个核心研究点,而目前针对这个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
”建筑行业中按照计价规则形成的工程总造价就是建筑企业的收入。
这就决定了建筑企业和建筑产品的定价机制和其他产品有本质的不同。
绝大多数行业的销售价格是依据市场而定,其收入取决于市场行情;而建筑业虽然在计价规则中也规定了价格调整的规则,看上去也是随着价格的波动导致工程总价的波动,但其实质仍是一种规则定价,而不是市场行情定价。
例如:钢筋生产厂商的销售价格不是依据某个规则计算出来的,而是根据市场的行情进行调整,销售价格从4000元每吨降到2800元每吨,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而建筑业则与之不同,一个建设期是五年的项目,在五年以后工程结算时,采用的是五年前的计价规则,只是按照调价的规则进行计算得出工程总造价,与市场行情是否相符则不在讨论范围内。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的[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我们知道,所谓的增值税里面有三个概念:一个是增值税的进项税、二是增值税的销项税、三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通常企业财务讨论的都是应纳税额的高低。
这在财务领域是完全正确的。
而按照住建部文件文件所的规定,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中,构成工程总价的只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无关,这就导致了工程造价计价和财务会计核算中最大的区别。
”刘晶昕解释道。
有鉴于此,刘晶昕还列举了工程造价行业与财务会计领域意见的最大的四个分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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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营改增知识点整理专题一增值税及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的相关计算1、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一般计税法:应纳税额=销项额-进项额销项额=税前造价*11%=含税造价/(1+11%)*11%进项额=可取得进项的成本*进项税率(3%、6%、11%、17%……)(备注:能够取得的进项越多可抵扣的越多,成本越低,利润越大)(2)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税前造价*3%(采用简易计税法的3%不得抵扣)2、两种不同方式下的工程造价:(1)营业税下的工程造价=人(含税)+材(含税)+机(含税)+措施费(含税)+管理费(含税)+利润+应缴纳营业税税金(2)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人-进项额)+(材-进项额)+(机-进项额)+(措施费-进项额)+管理费(不含税)+利润+销项税注:两种造价模式下的税金不能进行比较,是两个不同意义,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并非应缴纳的增值税,而仅只是销项税,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例:3、新老项目的划分新老项目的划分分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专题二“营改增”下“招投标”应注意的问题一、投标时报价问题: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根据增值税税制的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关注最新定额,结合公司自身税负,制定各公司内部定额。
招标注意事项:1、新项目招标:对于企业而言,无论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都属于企业现金流出,只有利润才是企业最后创造的财富,所以在选择劳务分包商时,一个根本的出发点是测算使得两种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利润相等时的临界点。
简单举个例子:甲公司对一项工程进行招标,分包商A为一般纳税人(11%),报价111万元(含税),供应商B为小规模纳税人(3%),考虑分包商B的价格在什么范围内,可以选择?(不考虑附加税)分包商A可抵扣进项税=111/(1+11%)*11%=11万。
分包给A的实际成本:111-11=100万。
分包商B可抵扣进项税=X/(1+3%)*3%分包给B的实际成本:X-X/(1+3%)*3%X-X/(1+3%)*3% =100万,X=103万。
当分包给A、B的实际成本一致时:分包方B的报价应该在:103万。
从经济角度来看:当分包商B的报价为103万时,分包商A、B实际成本均为100万,可任意选择一家;当分包商B的报价低于103万时,选择分包商B;当分包商B的报价高于103万时,选择分包商A。
价格临界点表格如下:(1)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下对劳务和专业分包方的选择(表一)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B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和专业分包价格均为含税价(2)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下对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表二)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B为小规模纳税人,材料价格均为含税价老项目招标:(1)、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因进项税均不得抵扣,选择分包方的时候,考虑优先选择综合单价最低方。
(2)、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参照新项目招标注意事项。
二、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要求:规范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模式:1、工程总承包合同需明确工程专业分包事项或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2、对分包商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劳务作业资质(与工程匹配)进行备案;3、专业分包合同采取清包模式,材料采购和建筑业劳务分别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发票条款,明确价款是否为含税价(税率、发票类型、提供发票时间)。
4、禁止个人挂靠、个人分包行为。
三、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营改增”后施工方就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如果建设方要求施工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方、施工方双方可就老项目一般计税模式下多负担的税款进行谈判。
四、上下游计价单:建议完成量价税分离。
专题三“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相关事宜一、建造收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1、合同价款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在合同总价和清单单价上分别列示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税金。
2、合同支付条款要有确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
3、对于工程款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应约定违约责任。
4、合同条款需明确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在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或信用机构代码、开户行信息、账号等基本开票信息。
6、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资金流、服务或销售提供单位必须与合同主体一致。
7、签订联合体合同时,明晰联合体各方的工程内容和合同价款。
8、施工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内容和合同价款变动时,需签订联合体补充协议。
9、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资金流、发票流和计价分别由业主方与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办理。
二、建造成本合同签订注意事项1、成本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按照税目和税率或征收率准确界定合同范围,一个合同涉及多个税目的必须对合同范围分别界定或分别签定合同。
2、合同价款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在合同总价和清单单价上分别列示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税金。
3、合同支付条款要有确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
4、对于工程款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应约定违约责任。
5、合同条款需明确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6、合同条款中,需约定发票的开票方式为自行开具或税局代开。
7、在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或信用机构代码、开户行信息、账号等基本开票信息。
8、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资金流、服务或销售提供单位必须与合同主体一致。
9、成本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按表一所列税目和税率准确界定合同范围,一个合同涉及多个税目的必须对合同范围分别界定或分别签定合同。
10、按简易征收的项目,需在成本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及分包商向施工企业提供普通发票,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一般计税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局代开)。
12、供应商及分包商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之票据(发票),若供应商及分包商自身原因或所开票据(发票)本身问题造成甲方日后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供应商及分包商承担,甲方保持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之权利。
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特别注意事项(1)劳务分包合同签定前从合格供方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和方式。
(2)劳务清包、带辅材或设备的劳务分包对劳务分包中的材料占比,设备占比进行分析,合理选择劳务分包方式。
四、专业分包合同签订特别注意事项(1)工程总承包合同需明确工程专业分包事项或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2)对分包商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分包工程匹配)进行备案;(3)专业分包合同采取清包模式,材料采购和建筑业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主材、机械等甲方提供)。
五、材料采购、设备和租赁合同签订特别注意事项(1)要关注货物类别的划分。
大宗材料要集中采购,零星材料定点零星采购,零星采购应尽量采取集中采购。
获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两票制”下物资采购环节在签订物资供应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要点。
“两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供应商将材料或物资价款与运输费用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一种形式。
运输费用是否偏高,超出市场上其他运输企业提供相同服务收取的费用水平,可以根据运输费用占全部合同金额的比重来进行比较判断,如果运输费用占比偏高,供应商有可能存在人为提高运输费用比重以争取较低税率的情形。
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中是否获得了经营货物运输的许可,如果不具备相关许可,则供应商很可能无法提供相应的运输费用发票。
供应商是否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所区别。
在货物供应单价不变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就货物购买价款和对应的运输费用统一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期间费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加强采购的统一管理,建议由公司集中采购,根据需要开具发票。
独立法人(以办理税务登记为依据)之间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需开具发票。
专题四“营改增”环境下“物资设备采购及设备租赁”应考虑及筹划的问题一、进行物资供应商梳理,建立合格物资供应商目录,合理选择供物资供应商“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买应税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可以将购买物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进项税用于认证抵扣,对于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在物资采购供货商的选择过程中需要对价格标准进行重新修订。
对于物资供应商的选择需要更多地考虑其不同的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
首先,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判定。
对于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首先应当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确认,然后对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进一步区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与其沟通是否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是否会在原有的供应价格上增加单价以及可能增加的幅度;如果不能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询问其是否能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个人,则需要确认对方未来是否可以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转变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