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典型案例:夫妻务工遭意外 人民调解暖民心
人民调解员案例

人民调解员案例人民调解员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员,他们通过调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列举了10个人民调解员案例,以展示他们的工作职责和作用。
1. 邻里纠纷调解:张某和李某是一对邻居,由于房屋装修引发了争执。
人民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通过耐心沟通和调解,成功解决了双方的矛盾,恢复了邻里关系。
2. 劳动纠纷调解:王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与雇主发生了劳动纠纷,双方争议激烈。
人民调解员通过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协商,帮助双方达成了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3.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李某与张某是一对夫妻,由于家庭琐事引发了争吵和矛盾。
人民调解员通过深入了解双方的情况,引导他们进行理性沟通,最终成功调解了双方的矛盾,避免了离婚。
4. 商业合同纠纷调解:王某与张某在一份商业合同中发生了纠纷,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不一致。
人民调解员通过调查研究和法律解释,帮助双方找到了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5. 邻里纠纷调解:李某和王某是一对邻居,由于噪音问题引发了争执。
人民调解员通过多次调解会议,帮助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制定了相应的行动方案,最终解决了纠纷。
6. 土地纠纷调解:某村两个农民因土地界限争议发生了矛盾。
人民调解员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解决了双方的争议,确立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7. 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小明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
人民调解员通过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调查取证,帮助小明与商家达成了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8. 邻里纠纷调解:刘某和张某是一对邻居,由于建筑工程引发了纠纷。
人民调解员通过调解会议和法律法规的解释,帮助双方达成了共识,解决了纠纷,维护了邻里关系。
9. 劳动纠纷调解:小红与某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公司解雇了她。
人民调解员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律解释,帮助小红与公司达成了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
而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人民调解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调解的运作方式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案例一,邻里纠纷。
小李和小张是一对邻居,他们原本关系很好,但因为一棵大树的问题,导致了彼此之间的矛盾。
小李觉得大树的枝叶遮挡了他家的阳光,影响了他家的生活质量,希望小张能够砍掉树枝。
而小张则认为这棵树是他家的,没有侵犯到小李的利益。
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甚至闹到了要上法院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并邀请了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小张同意修剪树枝,以减少对小李家的影响,而小李也答应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理解和包容小张。
通过人民调解,邻里之间的纠纷得到了和解,双方也重新建立了良好的邻里关系。
案例二,劳动纠纷。
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为公司的一项政策改变,导致了他的工资待遇出现了一些问题。
他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于是向公司提出了申诉。
然而,公司方面认为这是正常的政策调整,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拒绝了小王的申诉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选择了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他的劳动纠纷。
人民调解员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后,及时进行了调解工作。
通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公司同意适当提高小王的工资水平,而小王也答应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和配合。
通过人民调解,劳动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双方也都感到满意。
案例三,家庭纠纷。
小张和小李是一对夫妻,他们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甚至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家庭成员及时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人民调解员了解了双方的矛盾原因,并及时进行了调解工作。
通过耐心的沟通和协商,最终小张和小李决定重新审视彼此的问题,放下过去的矛盾,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典型案例:夫妻务工遭意外 人民调解暖民心

夫妻务工遭意外人民调解暖民心——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典型案例【纠纷简介】柳某、宋某夫妇系临泽县众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务工人员,2015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柳某夫妇二人在化音村二标段施工时,吊臂不慎触及高压电,造成宋某触电当场身亡,柳某被电击伤,伤势严重,用工方及时将柳某送至市医院抢救。
闻此噩耗,柳某夫妇的亲属兵分两路,一路随救护车赶往医院救助伤员,一路找到众泰公司,称柳某、宋某是由众泰公司介绍柳某夫妇干活的,所以要求众泰公司对此次意外事故进行赔偿。
但是众泰公司负责人提出两点不同意见:一是他们只是劳务公司,只负责找人,并且与柳某夫妇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中明确提出在务工期间,务工人员若发生人身伤亡,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是众泰公司负责人认为柳某夫妇是给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司)找的劳务工,是在给鑫大禹公司干活,鑫大禹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而鑫大禹公司认为这对夫妇是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干活的,他们认为不应该由他们赔偿。
在场家属情绪失控,扬言要将死者尸体放置施工现场。
【调解经过】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镇党委书记白儒同志为组长的调解小组,亲自带领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耐心的向受害方家属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他们的情绪。
同时,调解工作人员动员用工方先行筹款及时支付医院治疗费用,并劝说死者家属以死者为大,将尸体先安放到殡仪馆。
通知双方当事人次日到镇人民调解大厅解决此事。
当天晚上,镇上组织召开重大事项分析研判会议,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最终认为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对三个争议焦点进行确认:一是众泰公司和鑫大禹公司谁为此次事故负责,二是宋某的死亡赔偿金核算适用哪种标准;二是柳某被高压电击伤,伤势严重,治疗费用如何计算。
第二天,还未到约定时间,受害者家属聚集20多人到镇政府,柳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异常激动,要求政府尽快协调解决。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年老夫妻居无定所一筹莫展一纸协议圆满解决喜笑颜开冯春明、姜秀华与四子之间的赡养纠纷【纠纷情况】冯春明,系邗上街道原冯庄村冯六组居民,共养育四子:冯华喜、冯华其、冯华吉、冯华果。
2005年底,冯六组拆迁,冯华吉先行拆迁,并安置于幸福小区。
冯春明与其他三个儿子后拆迁拿房,冯春明自此一直与老大一起居住,相安无事。
但至2007年,冯春明夫妻因家庭琐事想要回自己在拆迁中的面积,单独居住,父子五人由此产生矛盾。
11月,冯春明在胸口挂“还我主权”的牌子,手里敲着锣,腰间系着导尿袋,带着患病老伴,情绪激动地来到街道上访,要求政府帮他们解决家庭内部安置房分配及赡养矛盾。
【调解经过及结果】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
接案后,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一方面立即与冯庄社区取得联系,向社区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行动,按提供的名单、地址、电话及时与冯春明的四个儿子联系,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
可是事情并不一帆风顺,因为之前冯春明夫妇与四个儿子就因房产分配及赡养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五人都不愿与对方对话,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可是冯春明现在身体状况令人堪忧,诉讼程序必耗时较多,如何尽快解决此事,让老人能够尽快安享晚年成了摆在调解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他们决定与社区“各个击破”,每人负责劝说一方。
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多次的电话与上门终于让三人看到了调解员解决此事的诚意和能力,双方也终于同意召开家庭会议,对此事进行协商。
调解前,街道调解员仔细查阅了当时的拆迁协议及拿房记录,并走访了事情的知情者,做到心中有数。
调解时,调解员先是对冯春明的身体状况进行阐述,并说出了老人家希望全家和睦,安享晚年的希望。
然后再提出召开这次家庭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即冯春明的房产分配及今后的赡养问题。
会上四人仍是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争锋相对:老三认为自己先行拆迁,在房产分配上没有多拿任何父母的面积,这是老大、老二及老四的问题。
调解案例10篇

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
“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
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
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
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次调解均无果。
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
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到了老人家中。
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
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老人的小儿子同意赡养老人,支付了拖欠老人的600元生活费,并保证以后会好好孝顺老人。
江口司法所用真心,真情打动了老人一家,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领导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2、热心帮助意外死亡,倾情调解合理赔偿2013年7月30日,兰草镇木阁村村民任清和在家剥玉米,邻居老太周连芳见任清和家玉米多,人手少,就主动去帮忙。
人民调解案例范文

人民调解案例范文某小区居民纠纷调解案例。
甲、乙两家住在同一个小区,由于乙家的装修工程扰乱了甲家的正常生活,引发了纠纷。
经过居委会的介入,最终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
一、纠纷的起因。
甲家是一对年轻夫妇,他们在小区的一栋楼里购买了一套房子。
而乙家是一对中年夫妇,他们也在同一栋楼里购买了一套房子。
由于小区的房子都是毛坯交付,所以甲、乙两家都需要进行装修。
甲家的装修计划比较简单,主要是换一些家具和墙纸,而乙家的装修计划比较大,需要进行拆墙、敲墙、砌墙等大型工程。
在乙家进行装修的过程中,他们的施工队伍经常加班加点,有时候甚至在晚上十一二点才停工。
这些施工的噪音和灰尘严重影响了甲家的生活,甲家多次找乙家协商,但乙家并不愿意配合。
甲家只好向居委会投诉,希望能够通过居委会的介入解决这一问题。
二、人民调解的过程。
居委会得知了甲、乙两家的纠纷后,立即进行了调解。
首先,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找到了甲、乙两家的负责人,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甲家表示,他们并不反对乙家进行装修,只是希望乙家的工程能够不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
而乙家则表示,他们的装修计划已经安排好了,如果停工的话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希望甲家能够理解。
在了解了双方的意见之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决定进行人民调解。
他们邀请了双方的代表到居委会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的过程中,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不断地进行沟通和协调,最终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纠纷的解决。
经过人民调解,甲、乙两家最终达成了协议。
乙家同意在晚上十点以后停止施工,以减少对甲家的影响。
同时,乙家也答应在施工时加强对噪音和灰尘的控制,尽量不影响到甲家的正常生活。
而甲家也同意在乙家进行装修期间,尽量忍耐一些,不再向乙家施加压力。
通过人民调解,甲、乙两家的纠纷最终得到了解决。
双方都表示满意,并愿意遵守协议。
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会继续关注甲、乙两家的情况,确保双方能够遵守协议,不再发生类似的纠纷。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通过调解员的调解,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人民调解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案例一,邻里纠纷。
小王和小李是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他们之间因为一棵树的问题发生了纠纷。
小王认为小李家的树太高挡住了阳光,影响了他家的生活,要求小李砍掉树。
小李则认为这是他家的私人财产,不应该被要求砍掉。
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影响了邻里关系。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他们最终达成了协议,小李同意修剪树木,保证不再影响小王的生活,小王也同意不再追究此事。
案例二,劳动纠纷。
小张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为加班问题和公司发生了纠纷。
公司认为小张加班不够,小张则认为公司安排的加班时间过长,影响了自己的生活。
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小张还提出了离职的要求。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公司同意重新安排小张的工作时间,保证不再影响他的生活,小张也同意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案例三,家庭纠纷。
小刘和小杨是一对夫妻,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了纠纷。
小刘认为小杨挥霍无度,导致家庭经济拮据,要求小杨改变消费习惯。
小杨则认为小刘过于吝啬,不愿意花钱,导致家庭生活质量下降。
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他们最终达成了协议,小杨同意合理控制消费,小刘也同意适当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人民调解在解决各种纠纷中的作用和意义。
它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负担。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这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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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务工遭意外人民调解暖民心
——沙河镇矛盾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纠纷简介】
柳某、宋某夫妇系临泽县众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务工人员,2015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柳某夫妇二人在化音村二标段施工时,吊臂不慎触及高压电,造成宋某触电当场身亡,柳某被电击伤,伤势严重,用工方及时将柳某送至市医院抢救。
闻此噩耗,柳某夫妇的亲属兵分两路,一路随救护车赶往医院救助伤员,一路找到众泰公司,称柳某、宋某是由众泰公司介绍柳某夫妇干活的,所以要求众泰公司对此次意外事故进行赔偿。
但是众泰公司负责人提出两点不同意见:一是他们只是劳务公司,只负责找人,并且与柳某夫妇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中明确提出在务工期间,务工人员若发生人身伤亡,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是众泰公司负责人认为柳某夫妇是给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司)找的劳务工,是在给鑫大禹公司干活,鑫大禹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而鑫大禹公司认为这对夫妇是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干活的,他们认为不应该由他们赔偿。
在场家属情绪失控,扬言要将死者尸体放置施工现场。
【调解经过】
事故发生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镇党委书记
白儒同志为组长的调解小组,亲自带领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耐心的向受害方家属讲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他们的情绪。
同时,调解工作人员动员用工方先行筹款及时支付医院治疗费用,并劝说死者家属以死者为大,将尸体先安放到殡仪馆。
通知双方当事人次日到镇人民调解大厅解决此事。
当天晚上,镇上组织召开重大事项分析研判会议,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最终认为解决该纠纷的关键是对三个争议焦点进行确认:一是众泰公司和鑫大禹公司谁为此次事故负责,二是宋某的死亡赔偿金核算适用哪种标准;二是柳某被高压电击伤,伤势严重,治疗费用如何计算。
第二天,还未到约定时间,受害者家属聚集20多人到镇政府,柳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情绪异常激动,要求政府尽快协调解决。
镇党委、政府深知,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能够早一日解决纠纷,就能早一日拿到赔偿款,让死者入土为安,让其家人内心得到些许宽慰。
调解人员与死者家属进行分析,发生这样的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调解工作提前进行。
调解前,因柳某、宋某夫妇的唯一的女儿年纪小,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受害方家属当场签订了委托书后,调解工作正式开始。
调解中,双方在调解大厅僵持了将近三个小时,期间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用工单位却几乎处于完全沉默状态,好像谁也不愿意先开口,好像谁先开了口就意味着妥协。
在这种情况下,这给调解员带来了巨大的难度,如何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成为调解纠纷的关键。
调解人员认为对于家属而言,柳某夫妇双双遭受意外,不仅在精神上令人难以接受,年迈的父
母、年幼孩子更是最揪心的一个状况,应将双方分开,分环节逐个做工作,这样让双方的情绪先得以控制。
调解员耐心地跟受害者家属分析解释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以法律关系,调解员说道,发生这样的事情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受害者家属的心情我们也十分理解,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尽快解决这件事情,让死者入土为安。
至于赔偿金的要求,会根据受害者家属提出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尽量与其他两方协商。
一番有理有据的话,让受害者家属态度有所缓和。
接着,调解员与众泰公司、鑫大禹公司进行沟通。
调解员明确指出:一是众泰公司虽然与柳某夫妇二人签订了施工协议,但是协议中约定:“在务工期间,务工人员若发生人身伤亡,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符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二是鑫大禹公司是招标单位,只是负责发包方,而众泰公司是承包方全权承包这个工程,在雇佣关系中理应对柳某、宋某夫妇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义务,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因此,众泰公司应当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服,众泰公司也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不再要求鑫大禹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虽然调解有了一定的起色,但是当双方当事人谈到赔付金额的时候,缓和的气氛又紧宋起来,受害方家属提出要求赔偿150
万元,而众泰公司只承担50万,双方僵持都不让步。
【调解结果】
镇党委、政府再次分析讨论决定,继续采用分别谈话做工作的方法,对赔付金额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协调。
调解员首先告知众泰公司负责人: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众泰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是82万元,另外还有柳某在医院抢救花费的10余万元,共计100万元。
调解员从法律、情义的观点出发,耐心细致地做解释、说服工作。
在调解员的真情感化下,众泰公司负责人考虑到死者家属的实际情况,提出给予受害者家属90万元的赔偿。
调解员对受害方家属进行说服,赔偿是有国家标准的,不是有理就可以随便说想要多少要多少的,必须有依有据。
最后,镇党委白书记通过摆事实、讲人道、据法律,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
经过多次艰难的拉锯式的调解和耐心细致的解说,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众泰公司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92万元,本起纠纷就此了结。
死者家属在领取赔偿金时,调解员提出:柳某夫妇的女儿年仅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柳某的父亲、宋某的母亲均健在,孩子应该有人抚养,并代为监管该笔赔偿金,且柳某、宋某的父母也应获得相应的赡养费。
在白书记和调解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是除去柳某在医院抢救时的费用及丧葬的花费外,剩余的64万元由柳某的父亲、宋某的母亲分别获得5万元,剩余的54万元由柳某的女儿继承;二是根据孩子要求和亲属的意愿,孩子由柳某的弟弟和弟媳作为新的监护人,将孩子抚养成人。
赔偿金以孩子的姓名存入银行,双方亲属共同监
督使用,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任何人不得质押借款,这场特殊的纠纷终于在调解员的辛勤劳动下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一、案情的普遍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逐步提高,雇员因受伤而造成的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
而现实生活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侵权关系举证困难等往往会成为矛盾纠纷发生的导火索。
而有些当事人由于对赔偿款无法达成一直,选择走漫长的司法程序,这时候就需要基层人民调解起好“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将矛盾和纠纷“破冰”在司法程序之前,解决在基层调解之中。
本案的成功调解,对今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适用法律的特殊性
1.在务工过程中,雇请人员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
应区别于承揽、帮工及其他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员按雇主的授权或指示完成劳务,雇员受雇主的安排和指示,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有限的工作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完成雇主指示的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夫妻双方同时意外死亡后所得的赔偿金的分配,一般按照遗产进行分配。
由其近亲属之间分配,其亲属限于父母、子女、配偶,无上述近亲属的,一般应当在其死者的兄妹之间分配,分配方式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依法分配。
遗产的继承死者死亡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如父母、子女、配偶的。
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如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