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我区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加强粮食储备、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
二、凡没有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1998年内建立。
已经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自治区监督建立,并向自治区负责;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负责监督建立,并向地、市负责。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
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市财政自筹的比例按l:1.5,即自治区财政补助1,地、市财政自筹1.5。
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专项用于本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一、各级政府和电影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电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影工作的领导,要把解决好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提到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并纳入文明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
既要有全年正常放映电影的规划,又要着重安排好农村传统节假日和农闲季节的放映活动,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电影费的收取,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不搞硬性摊派的前提下,本着“农民自愿,群众受益,谁看电影谁交钱”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筹集。
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农村电影放映单位与村委会协商,订立放映合同。
支持并鼓励农村群众破旧俗树新风,在婚嫁喜庆活动中放映电影。
总之,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每年不少于放映12场电影。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从政策上予以倾斜,从资金上予以扶持。
各种政策性补亏应及时兑现,有条件的县(市)、乡(镇),每年应拨出一定的专款用于农村放映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购买16毫米电影拷贝。
四、县(市)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作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主体,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为农村电影队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影片供应,机器维修,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好适合农村观看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的发行;农村电影费要专款专用,帐目清楚,并定期向农民群众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桂政办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方案(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编制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法制办二00七年二月五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要求,为确保我区顺利完成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任务(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一)清理范围。
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自治区各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属于清理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桂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桂政办发[200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2003年12月起,全区各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人开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整治投资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300号)要求,集中力量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综合执法,查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统计,全区各市及相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0622人次,车辆7954台次,检查各类市场464个次,检查市场主体122477个次,取缔无照经营5097户,补办营业执照5768户,立案查处无照经营6464起,罚款金额6994万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确保了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标语、板报、横幅等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强化对无照经营的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氛围。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38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8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适应培育经营者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年薪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贡献大小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规范经营者收入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企,领导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务实,道德高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企业建立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经营者年薪的构成及核定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32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2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从改革人事制度入手,深化我区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通过三项制度改革,建立起企业用人自主、劳动者择业自由、全面实行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现代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建立起企业内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公开平等、择优聘用、充满活力的岗位竞争机制;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原则,向创造性和创业性工作倾斜的内部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企业拟定三项制度改革方案,要充分发动群众,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一劳动制度改革第二条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在劳动力管理市场办理手续。
林下种植实施方案

林下种植实施方案林下种植实施方案为充分利用林下土地和空间,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县农委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就我公司发展中药材林下种植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科技支撑、充分利用郁闭的林地资源,加快发展以黄连、石斛为重点的林下中药材种植,狠抓“专家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建设,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实现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带动镇域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201*年201*年,预计开发梁家堡基地1000亩进行林下中药材栽培;201*年201*年,向全县推广开发林下种植1万亩进行栽培。
三、规划布局发展林下经济须合理规划,搞好试点,逐步扩大,以点带面,形成规模。
结合我镇林地面积及分布情况,重点发展林下食用菌种植区,栽培大球盖菇食用菌,通过“专家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模式,优先发展示范村,实施辐射带动发展,尽快形成发展规模。
四、生产模式发展林下经济模式,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就我公司现有生产经验和市场前景看,可大力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生产模式:在郁闭的林荫下种植名贵中药材,技术成熟,市场潜力大,收益非常高,是荫蔽林地种植的首要模式。
五、经营模式公司模式:即公司专家基地农户。
由专业公司提供良种(原料)、技术、防疫和产品回收,农户负责提供林地和劳务,收入稳定可靠,这是林下经济发展的方向和主导经营模式。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是公司成立由分管生产技术的邓总任组长、科研技术部负责人任副组长、生产部和基地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林下中药材种植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地发展林下经济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协调。
二是明确分工,通力协作。
根据我县森林覆盖和中药材发展的实际,选择适宜我公司发展林下种植的生产模式,并成立以专家接受为主的技术指导小组,下派到基地,全面负责林下中药材种植的技术服务的现场指导协调工作。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桂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5.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12日桂办发〔1998〕31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党的十五大对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的部署,要求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彻底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努力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突破。
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时,也要强调抓自己的优质产品,主导产品,强调面向市场,强调抓好企业内部的全面整顿。
在继续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的基础上,现就加快小型企业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小型企业改革的多种形式第一条自治区桂发〔1996〕16号文对小型企业改革提出了股份合作制、兼并划转、公司制改造、参加企业集团、嫁接外资、切块分立、出售转让、租赁、托管以及依法破产等10种形式,各地在改革实践中,灵活运用,有所创新,主要形式有:1、售租结合(抽资租赁)。
如把原企业的流动资产转让给企业职工,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固定资产由企业职工租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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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
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
【发文字号】桂办发[2002]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2.27
【实施日期】2002.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
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2]10号)
各市(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7日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区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加,外事礼宾接待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根据中央对地方外事礼宾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本着“热情、得体、简化、高效”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区外事礼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礼宾接待
(一)对来我区访问的党宾、国宾的礼宾接待
对应邀来华访问并把我区作为访问地之一的外国执政党领导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议会领导人,以及君宪制国家的皇室主要成员,主要根据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礼宾接待方案安排在我区的接待工作。
1.属来华作正式访问、工作访问的外国执政党领导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议会议长,以及君宪制国家的国王、王兵抵离我区时,一般由相应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迎接并陪同活动;必要时,由相应的正职领导陪同活动。
上述党宾、国宾,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2.对来访我区的副职党宾、国宾和君宪制国家皇室的其他主要成员(王子、公主)等,一般由自治区外事部门和访问地负责人迎接和陪同活动,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3.上述外国客人在我区过境或作私人访问时,一般由访问地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当地外事部门负责人陪同活动,不安排正式会见和宴请。
4.对来访我区的外国非执政党领导人,一般由访问地党委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和陪同活动,自治区党委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5.对来访我区的外国执政党前领导人,前国家元首、副元首,前政府首脑、副首脑和前议长、副议长,一般由访问地负责人和外事部门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和便宴招待;必要时,相应安排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会见和宴请。
6.政协系统来访的外国重要客人,可根据需要由自治区政府领导和访问地政协负责人迎送、陪同活动、会见和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