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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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物管理规定(3篇)

出版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管理,保障出版物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销售各类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服务人民群众。

(二)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出版物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

(四)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出版物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出版物内容管理第四条出版物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内容。

(二)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

(三)不得含有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不得含有封建迷信、伪科学、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

第五条出版物内容审查:(一)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内容审查制度,对出版物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二)出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查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内容审查人员。

(三)出版单位应当对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第六条出版物内容变更:(一)出版物内容变更后,出版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二)出版物内容变更,应当及时报请原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出版物制作与发行管理第七条出版物制作:(一)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出版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出版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制作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制作质量。

(三)出版物制作过程中,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第八条出版物发行:(一)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发行资格,并按照规定取得发行许可证。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物发行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发行质量。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了《出版管理条例》,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版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版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出版书籍管理制度

出版书籍管理制度

出版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书籍管理,规定出版书籍的出版、发行、销售和管理等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版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出版机构(下称出版社)的出版、发行、销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版书籍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优秀文化和科学知识,促进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出版社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出版书籍的质量、数量和时效。

第五条出版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六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出版书籍审批、出版计划和出版合同的管理制度,保障出版书籍的质量和数量。

第七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预算和预测,确保出版书籍的出版成本和销售收入之间的平衡。

第八条出版社应当做好出版书籍的市场调研和营销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出版书籍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第九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健全发布图书信息的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出版书籍的信息和销售情况。

第二章出版书籍的审批、出版和管理第十条出版社应当依法申报出版书籍,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出版发行。

第十一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出版书籍审批和出版计划的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出版书籍的审批和定编工作。

第十二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出版书籍的责任编辑制度,确保出版书籍的内容合法合规,风格统一,成果显著。

第十三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图书编辑的审核和评审制度,对出版书籍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书籍内容具有价值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出版社应当建立成品书的审评和把关制度,确保出版书籍的印刷质量和装订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履行出版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制度,保障作家、译者、编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出版社应当建立版权管理和维护制度,保护已出版书籍的版权,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出版社应当建立出版书籍的市场营销和销售管理制度,进行市场调研和推广,提高出版书籍的销售额。

出版部管理制度

出版部管理制度

出版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版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出版部的工作秩序,提高出版部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出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出版部是公司的重要部门,负责全公司图书、期刊等出版物的策划、编辑、设计、印刷等工作。

第三条出版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出版部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出版部遵循“团结、创新、高效、奉献”的管理理念,努力为公司出版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出版部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出版部设部长一职,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出版部设编审部、设计部、印刷部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出版部部长负责全面领导出版部的工作,制定出版工作计划,安排和指导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编审部主要负责出版物的策划、编辑、校对等工作。

第九条设计部主要负责出版物的设计和排版工作。

第十条印刷部主要负责出版物的印刷和装订工作。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工小组,便于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出版部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出版物从策划到定稿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包括编审、设计、印刷、发行等。

第十三条出版物的策划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编审部根据策划确定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编辑和校对工作,确保出版物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设计部根据编审部提供的稿件进行设计和排版工作,确保出版物的版面美观。

第十六条印刷部根据设计部提供的排版稿件进行印刷和装订工作,确保出版物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出版物印刷完成后,由发行部门进行销售和分发工作。

第四章出版部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出版部实行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九条出版部领导应带头树立榜样,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出版部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五章出版部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出版部应每年定期召开部门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出版部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查阅和总结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出版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出版事业的发展。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出版的兴起,出版发行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规范出版发行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出版质量,制定和完善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原则。

1. 法律依据,出版发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版物的版权和著作权。

2. 公平竞争,出版发行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3. 质量导向,出版发行应当以提高出版物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推动行业发展。

三、管理措施。

1. 出版许可管理,对出版单位进行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出版物内容,保障出版物合法合规。

2. 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出版物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出版物内容、印刷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 价格管理,规范出版物定价行为,防止价格虚高或恶意低价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4. 版权保护,加强对出版物版权的保护,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出版商和作者的合法权益。

5. 宣传推广,加大对优秀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出版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管理机制。

1. 建立健全出版发行管理部门,明确分工,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或联盟,共同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3.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出版物信息数据库,方便行业内外人士查询和监督。

五、管理效果。

1. 提高出版物质量,丰富读者选择,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2. 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出版市场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

3.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出版商和作者的合法权益。

4. 增强国际竞争力,提升中国出版业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六、总结。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出版市场秩序,提高出版物质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共同推动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的落实,为我国出版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最新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出版管理规定全模版

出版管理规定全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物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出版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版物指经过文字、图片、音像等媒介,以印刷、网络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有关出版物。

第三条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创作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出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促进出版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出版管理依法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和支持优秀出版物的创作、发行和宣传。

第六条国家对出版物实行出版前审批制度和后续监管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推动信息的及时公开、便捷获取。

第七条依法保护出版物的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并鼓励对优秀出版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条出版物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出版许可第九条出版物的出版必须取得出版许可,依法登记注册。

第十条出版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版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出版活动。

第十一条出版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等程序及有关要求,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出版机构应当按照有效期限及时申请续期,逾期未申请的,责令改正,可以吊销出版许可证。

第十三条出版机构不得虚假变更经营者名称及其变更后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从事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三章出版管理第十五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出版行为。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应当对所出版的图书、报刊、期刊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在原创作品、翻译作品、编译作品、改编作品等选题方面应当坚持科学性、时代性、知识性和创新性的原则。

第十八条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出版物。

第十九条出版单位应当保护读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读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版单位的管理,规范出版活动,促进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第三条出版单位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出版物的质量管理,确保出版物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和可读性。

第五条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出版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第七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出版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编辑、出版、发行等专业人员。

第八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二)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三)出版单位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情况;(四)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出版单位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出版单位设立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出版许可证。

第三章出版物管理第十一条出版物分为以下类别:(一)图书;(二)期刊;(三)音像制品;(四)电子出版物。

第十二条出版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三)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出版发行行业的管理制度

出版发行行业的管理制度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出版发行行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读者提供各种各样的书籍和刊物。

为了确保出版发行行业的良好运营和管理,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出版发行行业的管理制度,并详细阐述其重要性与优势。

一、出版发行行业的管理制度的概述出版发行行业的管理制度指的是一系列规范、规则和流程,旨在确保出版物的质量、版权保护和市场运作的有序进行。

这些管理制度涵盖了从出版物编辑、校对、排版到发行流程的各个环节。

二、版权管理制度版权是出版发行行业的核心,确保作者的合法权益和作品的知识产权。

版权管理制度包括版权登记、版权保护和版权纠纷解决机制。

1.版权登记出版商应该在出版作品之前进行版权登记,以确保作者享有合法权益。

版权登记包括作者信息、作品名称、创作日期等基本信息,并向相关版权机构申请登记。

这项管理制度不仅保护了作者的利益,也为版权维权提供了依据。

2.版权保护出版发行行业需要积极维护作者的版权,包括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针对侵权行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如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同时,也可以加强版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的认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3.版权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版权纠纷,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解决机制。

可以设立专门的版权仲裁机构,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此外,出版发行行业也可以与作者、读者建立合作,共同维护版权成果。

三、编辑流程管理制度编辑是出版发行行业的核心环节之一,确保出版物质量和内容的准确性。

编辑流程管理制度包括稿件审查、编辑修改、校对和排版等流程。

1.稿件审查编辑应对收到的稿件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内容的独特性、科学性和合规性等。

只有经过审查并符合要求的稿件,才能进入后续的编辑流程。

2.编辑修改编辑需要根据稿件的性质和读者需求,对稿件进行合理的修改。

这涉及到逻辑清晰性、语言表达和图文配合等方面的优化工作。

编辑应与作者进行密切沟通,确保修改后的稿件能准确表达作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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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出版物发行管理一、出版物发行活动的限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行单位不得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的;非法进口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二、出版物发行职业资格管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以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经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出版物发行员是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由出版领域输送到消费领域的人员。

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必要条件之一;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必要条件之一;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必要条件之一;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标准》。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出版物发行初级职业资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本职业学徒期满。

出版物发行中级职业资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的;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出版物发行高级职业资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出版物发行技师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出版物发行员属于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用人单位招用出版物发行员,必须从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出版物发行员,即获得出版物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出版物发行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执行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制度。

对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发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出版物发行职业道德者,不得授予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并永远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获得资格证书后有上述行为者,由新闻出版和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出版物发行委托管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

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出版物总发行是指出版物印刷(复制)完成后,统一由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负责该出版物在全国发行的经营行为。

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

《出版物发行委托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辖区内使用单位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出版单位每一次委托书刊的征订发行,须填写《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一书一单,一店一单。

《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一式四联,第一、三联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留存,第二、四联应在签发《出版物发行委托书》后10天内由出版社和发行单位双方分别报送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备案。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在接受委托开展出版物征订业务时,应检查委托授权的出版单位开具的内容完备的《出版物征订委托书》。

出版单位开具的《出版物征订委托书》填写项目不全或出版单位不提供《出版物征订委托书》,出版物总发行单位一律不得接受委托开展出版物征订业务。

发行单位凭出版单位签发的《出版物征订委托书》进行征订发行活动,无《出版物征订委托书》,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四、出版物网络发行管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

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通过网络发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作为出版物发行的新方式,以其交易成本低、流通效率高、销售范围广、服务方便等优势受到了社会和消费者的认可与欢迎。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鼓励、支持通过网络依法销售各种内容健康的出版物,并实施积极的扶植政策,促进网络发行的健康发展。

建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网络书店,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或者以其他形式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均须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从事网络发行的企业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后加注“网络发行”字样,同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网络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网络发布的出版物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做虚假宣传。

不得通过网络发行下列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出版物;未经批准进口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从事网络发行的企业和单位,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并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年度核验。

五、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管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主办单位。

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出版、发行单位,省级以上出版、发行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可接受委托承办。

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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