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太逛超市摔成骨折 地板上存水渍获赔4万

合集下载

扶老人的法律案例(3篇)

扶老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扶老人事件频繁发生。

在众多扶老人事件中,既有让人感动不已的善举,也有引发争议的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扶老人事件中的法律责任、道德伦理以及社会舆论的影响。

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扶老人事件。

当天下午,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在小区内散步时不慎摔倒,头部受伤。

路过的小张看到这一幕,立即上前扶起老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然而,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小张却被误认为是导致老人摔倒的“肇事者”,遭到老人的家属指责和谩骂。

事后,老人家属以“故意伤害”为由将小张告上法庭。

二、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在事发时并无伤害老人的故意,且在老人摔倒后及时伸出援手,其行为符合社会公德。

但考虑到小张在扶老人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如未及时查看老人是否受伤,故判决小张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 上诉法院审理小张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小张在扶老人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其行为符合社会公德,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小张的行为虽无过错,但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扶老人事件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未来对扶老人事件的法律责任将更加明确。

2. 道德伦理扶老人事件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和互助精神。

在道德伦理层面,小张的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扶老人事件往往容易引发争议,甚至导致无辜者受到伤害。

因此,我们在弘扬扶老人美德的同时,也要关注道德伦理层面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

3. 社会舆论扶老人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扶老人是善举,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扶老人事件也暴露出社会道德和法治建设方面的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在舆论引导上更加理性,既要弘扬正能量,又要关注问题的根源,推动社会进步。

老人超市摔倒赔偿案例

老人超市摔倒赔偿案例

老人超市摔倒赔偿案例
事件背景:
近日,一位老人在一家超市摔倒,引起了许多关注。

据报道,老人是去买菜,在进入
超市内时,由于超市人员未能及时扫清当前货物,造成了老人无法行走,老人在超市内摔
倒并未获得任何帮助,并出现身体受伤和重伤的状态。

事情引起了群众的关注,家人怀有
极大的愤怒并要求超市为老人提供赔偿。

案情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个人损失的情况,应按此处事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超市的证词,该超市没有提供给顾客任何理由,没有及时清理货物,并且没有对老人
提供任何帮助,导致老人在超市内摔倒造成伤害,超市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不当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可根据造成损失的经济价值,进行赔偿。

因此超市应对老人的损失负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分析:
出现老人受伤的事件后,超市需要为老人提供赔偿,赔偿金额分为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两部分。

老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其中医疗费实际费用可根据医院收据进行赔偿承担,
而对于赔偿金则可根据证据来确定,如老人在有事件发生之前是否有工作收入、家庭抚养
责任等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该超市还应当及时处理货物问题,清理超市内的货物,可以防止出现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总结:
本案件中,老人在超市内摔倒受伤,超市对此没有进行任何的帮助,且未能及时清理
货物,使老人陷入危险,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赔偿老人受伤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应当
及时处理货物,以免再次引发此类风险事件的发生。

商场摔倒案例

商场摔倒案例

商场内摔到案例一、顾客在商场摔倒王先生在商场购物时,不小心踩到了地面上的积水,摔倒受伤致右侧尺骨骨折,在家整整休养了3个月。

伤好后的王先生将该商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称公司仅仅代表小业主出租商铺而已,王先生是去商场的家乐福超市购物途中摔倒的,应该找家乐福超市承担责任。

而且王先生摔倒主要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另经法官查明,被告公司是广场的受托经营公司,其通过与各业主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接受业主委托对广场进行经营管理。

王先生受伤的区域为公共区域,地面为浅色瓷砖铺设,水渍附近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王先生摔跤之处为公共区域,因业主已将广场的日常管理委托给了被告公司,故其为商场的日常管理人.作为商场的管理者,未尽到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现场存有积水,且地面地砖颜色较浅,在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很难发现地面积水。

被告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王先生的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型商场购物时自己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存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公司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二、员工在商场摔倒我在江北区某大厦一个商铺工作,下班时因商场地面湿滑不慎摔伤。

请问,我是否可以追究大厦管理人责任?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曾颖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商场管理人对其管理区域内的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商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若能举示相关证据证明摔倒确是由于商场内地面湿滑导致,商场管理人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老人摔倒无人救援惨死 “彭宇案”余害长存

老人摔倒无人救援惨死 “彭宇案”余害长存

老人摔倒无人救援惨死“彭宇案”余害长存近日,深圳的公务员小区福田区益田村发生了一起不幸事件。

一名70多岁的老人想在石凳上休息,可能雨天路滑,一下子跌倒,整个身子趴在地上,脸部朝下,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

20多分钟后,老人家属到来时,老人已经去世。

“真是太冷漠了,如果有人及时将他扶起来,老人也不至于惨死!”老人家属为此而感慨。

老人的惨死,让人不甚唏嘘。

这让很多人想起了3年前轰动一时的“彭宇案”。

2007年,南京青年彭宇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其家属索赔,在唯一的目击证人证明彭宇是在老人摔倒后前去搀扶的情况下,法官却以证人没有目睹老人摔倒的情形因此无法排除二人相撞可能性为由判决彭宇败诉。

此案判决一出,四野哗然。

但舆论的激辩并没有为青年彭宇带来改变,判决照常执行,心存善良之人、行善行之举却遭受不公平对待,其带来的后果在“彭宇案”宣判当天当时证人一句“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的诘问中就已埋下伏笔。

2009年9月19日,在重庆南坪,一位约80岁的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不少人提醒:不要扶,扶了要遭殃。

2010年7月10日中午12时许,兴化市阳山大桥,一名老人骑三轮车下桥时不慎摔倒,躺倒在地爬不起来,前后长达15分钟之久。

其间不少人经过该处,有人甚至驻足围观,但始终无人伸手拉老人一把。

2010年12月某日上午,一名六旬老人突然昏倒街头,众商户及行人不敢贸然施救,当民警和急救人员赶到时,老人已经身亡。

……类似这样的报道,不在少数。

当然,这种现象不是因为“彭宇案”才出现的,之前肯定也会存在,比如说某某在路上救了一个老人,却被诬陷最后赔钱等等。

但“彭宇案”的判决,从某种意义上更“坚定”了那些犹豫的人们。

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

人类之所以能够区别于动物而组成社会,正是由于群体成员之间通过博弈达成共识,从而维持整个社会框架的稳定。

回到现实中来就是:法律和道德。

法律惩治那些公然违反共识的成员、而道德则通过营销成员自身进行自我约束,维持团队的平衡。

踩到纸壳摔跤事故纠纷案例

踩到纸壳摔跤事故纠纷案例

踩到纸壳摔跤事故纠纷案例年仅七旬的李女士在逛超市时不慎被货架边上货的纸壳绊倒摔伤,将超市告上法庭索偿。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责任分配比例依法判决超市担责七成,超市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20xx年7月,年近七旬的李女士在某超市购物,经过副食区域时,超市人员正在购物通道上货,通道地面摆放有上货的箱子。

李女士从该区域穿行时,不慎被箱子绊倒,随后被送往医院。

经医院诊断,李女士左桡骨远端骨折,住院16天后一直在家休养。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及其家人与超市一直协商解决,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xx年,李女士认为超市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到超市购物,超市对其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摆放在购物通道的货箱构成顾客通行的障碍物,有可能成为顾客发生意外风险的潜在原因,超市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但此案超市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李女士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超市对李女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时亦应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其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李女士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判断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是视其是否尽到了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由于超市在购物通道摆放了箱子,老人是在购物通道正常通行时摔伤的,且“罪魁祸首”是上货箱,其虽不属于日常经验中对人身造成威胁的物品,但是它的摆放位置可能对顾客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超市应在旁设置提示牌提醒顾客绕道或者注意安全,但超市并未进行安全提示,故法院认定超市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对顾客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百度热搜超市摔伤人民调解案例

百度热搜超市摔伤人民调解案例

百度热搜超市摔伤人民调解案例市民李某在蔬菜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

李某认为,超市老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江岸区法院。

法院认为,超市方有义务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近日,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调解,超市老板向伤者李某赔偿7.2万元。

20xx年xx月x日上午,李某在蔬菜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湿滑摔伤,构成十级伤残。

受伤治疗期间,李某与超市老板多次协商赔偿未果。

李某认为,超市老板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超市老板告上江岸区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恤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20xx年x月,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快速前往事发地了解情况,并查看了事发当天的视频录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释明。

一方面,法官表示,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群众性组织的组织者,应对消费者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尤其老人、儿童等需要照顾的人群,出行尽量有人陪同,自身也应该倍加小心,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安全,只有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超市老板听完法官的一席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动与李某进行协商。

近日,江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超市方赔偿伤者李某7.2万元。

“我们在进行多番调解和普法后,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该案的处理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督促经营者们加强对其经营场所内设备的定时更新维护,更加重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而提高其信誉度。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消费者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人受伤的案件。

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以此事为鉴,增强安全保障意识,对存在缺陷,可能引起危险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语,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检查常用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维护、修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的消费体验。

跌倒案例分析

跌倒案例分析跌倒是指因外界原因或者身体自身原因导致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的现象。

在日常生活中,跌倒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尤其是对于老年人和儿童来说,跌倒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更为严重。

因此,对跌倒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跌倒事件的原因和预防措施,从而减少跌倒所带来的伤害。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起老年人跌倒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70岁的老人在家中走动时不慎摔倒,导致髋部骨折。

经过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老人摔倒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家中地面比较滑,没有做好防滑措施;二是老人本身行走能力下降,步态不稳。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在家中铺设防滑地毯或者安装防滑地板,增加老人行走的稳定性;定期进行老年人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老年人行走能力下降的问题。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起儿童跌倒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5岁的儿童在玩耍时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经过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儿童摔倒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玩耍时没有注意安全,导致意外发生。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教导他们在玩耍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在儿童玩耍的场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减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起工作场所跌倒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员工在工作时因为地面湿滑而摔倒,导致腰部受伤。

经过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工作场所地面清洁不及时,导致地面湿滑,成为了员工跌倒的原因。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加强工作场所清洁管理,及时清理地面上的水渍和污垢,保持地面干燥;在工作场所设置防滑垫或者警示标识,提醒员工注意地面安全。

通过以上跌倒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跌倒事件往往是由于外界环境或者个体因素导致的。

因此,要预防跌倒事件,我们需要从改善环境、加强安全教育和提高个体能力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跌倒事件的预防能力。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对跌倒事件的重视,共同努力减少跌倒所带来的伤害。

社会道德类案例

社会道德类案例在这个社会中,有许多行为规范约束着我们的一言一行,这就是道德。

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其实很简单,只要做每一件事都用心仔细想一想,多为他人考虑一点,道德就会伴随在你的身边。

有一次,我和妈妈到银行存钱,银行里人头攒动,我和妈妈排了很长时间的队伍才轮到我们。

就在我们走向柜台时,一位70多岁的老人忽然跌跌撞撞地走了过来。

我开始还认为他是有什么东西丢在那里要拿回去,可他还没站稳,就发话了:“请问一下养老保险怎么取?”我可不高兴了,明明就是我们先去了,怎么使他先开设业务呢?而且这么大人了,先来后到这点道理稀奇古怪吗? 可以妈妈却似的使着他一样,什么话也没说道,而且还把身子往一边使了使。

妈妈的行径,更使我吃惊和气愤,难道妈妈也稀奇古怪这点道理吗?妈妈好象看到了我表情的变化,就悄悄把我推到一边,微笑着对我说道:“你是不是有点不高兴啊?”我黑唇地点了摇头,气愤地讲出了我的见解。

妈妈的脸色立刻显得严谨出来,对我说道:“你这就无所谓了。

虽然先来后到就是规矩,但是他毕竟就是位老人啊!而且他跌跌撞撞,必然存有关键的事情。

尊老爱幼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就是一种道德的整体表现,所以我们必须必须使着他,敬重他。

”我这才点了摇头。

妈妈的表情终于由严谨化成随心所欲,“如果你也就是一位老人,你愿为这么一件小事而和别人争执吗?”我不耐烦地挥了摇摇头。

这就是,那位老人的事已经办成了,正打招呼我们过去。

他这时向我们表述:“刚才真对不起,我有点急事,使你们久等了!”我笑着说道:“没关系!这不算什么!” 同时,我也看到了妈妈赞赏的目光。

可见,道德还能让社会更加和谐,幸福,美满。

但是社会上还存有一些不道德的事情。

最近,汶川发生了大地震,许多人为次慷慨解囊。

但是,我在报纸上看见一条反面的新闻:“某地区奥运火炬手在绕过捐款箱后,把一只空的手放在箱子边,什么也没捐。

” 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没有错,他们已经捐过了钱,只是几位记者没拍到照片,就让他们空大波,指责声,叫喊声,责骂声,不绝于耳。

中职院校德育课创新模式论文

中职院校德育课创新模式研究【摘要】在新一轮中职德育课教学方法改革中,如何推陈出新,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教学效果,是每一名德育工作者应该认真反思的课题。

本文旨在着重探讨案例教学法的显著特点、组织形式、选择标准、教学模式和实施原则。

【关键词】德育法律案例教学组织过程实施原则一、中职院校德育课案例教学的创新与独到所谓德育课堂上的案例,就是在真实的德育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或者案件,是对法律条文的事实描述,包括法律基础、思想道德等诸多方面。

而所谓德育课法律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法律条文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作为中职学生,他们的年龄较之于大学生而言,还比较小。

因此,如果采用传统的德育课教学方法,老师讲、学生听,满堂灌,学生很容易产生疲劳和逆反的心理。

所以,在中职院校德育课上,如果选用比较新颖独特的案例教学,则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而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二、中职院校德育课法律教学的案例选择标准(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在案例教学实施前,首先涉及案例的选择。

我认为在案例的选取上要精练贴切,要注意挑选能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的案例。

这样就容易突破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选择的案例必须注重时代性和时效性案例的选择要新颖及时,因为那些往往是学生喜闻乐见的、具有当代现实意义的案例,一旦用上了,就能激起学生兴趣从而增加教学效果。

比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课时,我选择了四个典型的案例,分别是”酒瓶爆炸伤害消费者,产品存缺陷厂家赔偿”案例;“打瘦脸针中毒,患者流泪索赔偿”;“7旬老太逛超市摔成骨折,地板上存水渍获赔4万”案例;“装修质量有瑕疵,业主要求索赔”案例。

这些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引发学生情感的认同,引导学生进入角色,触发他们迫切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愿望。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正文内容: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不想,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

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然后,事件上了法庭,这就是闻名中国的南京彭宇案!问题一;南京“彭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案件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很难得到原原本本地再现,即使那些已经侦破的刑事案件,事实上也与客观事实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充当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揭示案件法律事实方面的积极性。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彭宇案”判决书,所依据的就是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法院只能依据其他证据来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该认定事实可能(注意是可能)并非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背道而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旬老太逛超市摔成骨折地板上存水渍获赔4万
老太在易初莲花超市购物时,因地上有残留水渍不慎滑倒摔成椎体压缩性骨折。

在善后处理中,超市主管部门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长发公司)已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因对其他损失的赔偿协商不成,老太将长发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长发公司赔偿顾老太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计4万余元。

2007年11月20日上午,家住浦江镇的年届七旬的顾老太心情怡然地在易初莲花浦江店购物。

然而,却出现了意外的事情。

正当她步行至二楼出口处时,因地面有未干的水渍而不慎滑倒。

经鉴定,顾老太因滑倒致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于去年2月28日出院。

但出院记录令人担忧:患者伤后两月未遵医嘱开始下地行走,出院后保守治疗有下肢静脉栓塞、截瘫可能等。

之后,顾老太仍坚持门诊治疗。

至去年8月,长发公司已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计9772.60元。

由于对其他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今年3月6日,顾老太将长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等共47610元。

并保留对长发公司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追索权。

在诉讼中,长发公司明确对顾老太治疗期间提前下地是否加重病情不要求鉴定。

长发公司称,顾老太倒地还有其未注意自身安全的原因,且伤后二月未遵医嘱就下地行走,加重了病情。

另外,顾老太出院为2008年2月,现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现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的损失额予以认可,对其他金额不予认可。

认可的损失承担40%。

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应予扣除。

法院认为,顾老太是因长发公司的清洁工所擦地面未干有水渍而滑倒,故长发公司因未尽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双方确认事发地平整,故此事故的发生,还存有顾老太疏于注意自身安全的因素,就此确认可适当减轻长发公司的民事责任,酌定由长发公司承担合理损失的90%。

因顾老太住院治疗结束后,仍在长发公司陪同下作门诊治疗,且由长发公司申请进行相关鉴定,故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又因长发公司明确不再进行其他相关鉴定,故辩称顾老太因提前下地加重自身病情的陈述也不予确认。

此外,对顾老太要求保留的对今后赔偿的追索权,因并非案件实体处理范围,故不作评判。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来源:律伴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