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与开除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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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

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

三一文库()〔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多处修订有新意】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

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

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条例》的修订还有多处值得关注之处。

例如,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

据悉,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

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

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此外,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党的5种纪律处分_党的纪律处分有多少种

党的5种纪律处分_党的纪律处分有多少种

党的5种纪律处分_党的纪律处分有多少种党的5种纪律处分的规定,大大的加强了党的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三篇党的5种纪律处分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党的5种纪律处分范文篇一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可不可以继续担任党内职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以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以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是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撤职和免职有何区别?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

撤职,是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

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

在某些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受到处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何区别?开除党籍是党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

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臵不合格党员的组织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除名。

党组织对被除名的人不应该歧视或打击,应热诚的团结、帮助他们。

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应履行哪些手续?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履行下列手续:(1)、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报党的几层委员会批准。

(2)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申辩。

(3)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

“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党的生活前不久,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一则处分消息:伊春市纪委监委对铁力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朱东华的恶意举报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朱东华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翻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条例》中还有四处提到了“除名”。

那么,“开除党籍”和“除名”分别指什么,两者又有何不同呢?首先,从内涵性质来看,“开除党籍”是对党员做出的一种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条例》都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共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而“除名”是指取消党员的资格和党籍,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

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其次,从适用情形来看,二者存在不同之处。

关于“开除党籍”,通过对《条例》内容进行检索可以发现,其中有近100条细化了适用“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情形。

关于“除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对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一是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二是如果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是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一是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二是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党员(需开除党籍的除外);三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四是在国(境)外脱离组织超过六个月的党员。

最后,从二者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来看,无论是“开除党籍”还是“除名”,当事人在客观结果上都丧失了党员身份,在这个层面二者是一致的,但客观结果也有所不同。

什么是对合伙人的除名

什么是对合伙人的除名

除名,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多数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某一合伙人作出的要求其退出合伙企业的的强制性决定。

规定除名是为了保护合伙人全体利益、维持合伙事业继续和发展的需要。

多数国家(地区)的合伙法律都规定有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都有类似规定。

其中台湾地区在其“民法典”中规定,合伙人之开除(此处的开除意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除名)以有正当理由为限。

前项开除,应以其他合伙人全体之同意为之。

并应通知被开除之合伙人。

除名不同于一般企业对职工的开除,开除是企业对有过错职工采取的一种强制其离开企业的行政处分,而除名则是合伙关系中多数合伙人一致要求与某一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的强制行为,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团。

除名是合伙企业中的大事,它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除名必须有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被除名合伙人有危及合伙企业发展或对其他合伙人权益有不法侵害的行为,故有正常理由方能决定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被除名的合伙人可以违约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二,除名必须经被除名合伙人以外的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由于除名是其他合伙人要求与被除名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故必须征得被除名者以外的其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有的合伙人不同意,则形成部分人同意部分人不同意解除与被除名者合伙关系的局面,这将导致合伙关系的彻底破裂,为此,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合伙组织决定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必须得到其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开除与除名的区别

开除与除名的区别

开除与除名的区别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严厉的处分。

受到开除处分的职工对处分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就称为开除争议。

在判断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开除争议时,应主要看企业最终处理结果,而不是看其处理的原因。

用人单位开除职工的原因、依据多种多样,有的因职工违反纪律,有的是因职工破坏了企业规章(包括分房规定、计划生育规定等),有的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的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也有的是依据企业规章。

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理由、何种依据,也无论理由、依据正确与否,只要是对职工实施了开除处分,就涉及职工最大的劳动权利,职工对开除处分不服而发生争议,就属于开除争议。

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只要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就应当受理,而不应以开除的原因、依据不当或受理后很难处理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开除争议的主要处理依据目前,处理开除争议主要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有《企业职工奖惩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等等。

此外,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也可作处理依据。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对处理不服发生的争议,就称为除名争议。

认定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是否履行除名争议,也应主要看企业对职工的最终处理结果。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1993年劳动部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6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应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开除的近义词_反义词及造句

开除的近义词_反义词及造句

开除的近义词_反义词及造句开除,指除名;解职;将成员除名等。

如:这男孩因打架而被开除。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开除的近义词|反义词及造句,供您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开除的近义词:除名、解雇、褫职、辞退、革职、免职、开革开除的反义词:保留开除造句1、老板威胁要开除她。

2、那名银行职员因偷钱而遭提前开除。

3、有几个学生因考试作弊而被开除。

4、他被开除了。

5、他们和你断绝关系,开除你,离开你,或者羞辱你。

6、他把我开除出俱乐部。

7、相关机构的职责就在于调查事情的真相,如果事情是真的,那就开除或者施以重罚。

8、现在所面临的挑战是治理改革,而非开除成员国。

9、现在,他们意识到,如果你想得到一个快乐、努力工作的劳动力,你就要尽可能的不要一开始就开除尽可能多的人。

10、但由于没有谁能开除谁,这样的团队的确更需要足够的合作精神及互相尊重来达到和谐一致的状态。

11、是否她和NBC现在应该开除摩根呢?12、我妹妹因为胖被她老板开除了.13、为了工人们好,为了国家好,为了地球好,得把他们全开除,接管汽车业。

14、该法规在一个三年级女生被开除后一年得以实施。

这个女孩的外婆送了个生日蛋糕到学校,同时还有一把刀用来切蛋糕。

15、特别是董事会成员并未被告知,提前退休而不是被开除,或者辞职,古德温就将获得他应得退休金的两倍。

16、铁路职工一旦被发现私自囤票或与黄牛勾结,都将被开除。

17、巴里变得越来越让人忍无可忍,于是成了第一个被学院开除的艺术家。

18、在这则名为“教育之责任”的广告中,学校称已经警告过阿鲁达改变自己的行为,并在与学生、工作人员以及她本人交流后决定将其开除。

19、事后,当空军参谋长迈克·莫斯利向盖茨简要汇报此次严重事故时,盖茨问他在这次意外事故中有多少上将会被开除。

20、一名教员仅能由于有限的原因,如严重的不当行为而被开除。

21、为了挽回颜面并显示有所作为,董事会甚至可能开除他,从而对这个可能是走了坏运气的好经理不再抱任何希望。

除名与开除解析(终极版)

除名与开除解析(终极版)

除名与开除解析(终极版)一、开除与除名还能使用吗?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92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废止和清理,其中国发[1982]59号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包括在内。

那么,59号令废止后,用人单位还使用开除和除名的方式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吗?如果不能使用,如何处理违纪职工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简称《条例》)发布并施行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法制的进步,《条例》已经发挥了其特定历史时期的作用,逐渐暴露出局限性。

首先,《条例》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

根据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这样一来,不但合资、民营、乡镇企业不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定对象也不能适用,这势必造成同一问题、不同对象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异;其次,《条例》中关于处理的要求过于苛刻。

比如对职工作开除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这一要求增加了员工管理的复杂性;再者,开除、除名职工已经失去了原有意义。

在计划经济下,职工被开除和除名将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工龄丧失;二是干部身份丧失。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工龄的存续主要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加之《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同一单位的不同用工界限已经打破,因此干部身份对一个劳动者也失去了实际意义。

另外,《条例》的很多规定已经与新的法律、法规产生了不一致的地方,或者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已经不适合继续使用。

正是基于上述因素,国务院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同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劳动方面的行政法规还有《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

关于开除、除名与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关于开除、除名与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关于开除、除名与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开除、除名与辞退都是指减少或取消一个人在某个组织或机构中的职位或角色,它们
之间有着一些相同点和不同之处。

首先,它们的相同点是都意味着一个人的表现或行为不符合某个组织或机构的规定或
要求,因此需要减少或取消他的职位或角色。

其次,它们的不同点在于,开除、除名与辞退所针对的组织或机构不同,以及它们所
带来的影响不同。

开除多用于指公司、企业等商业组织对员工的处理,例如因为员工违反公司规定、职
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而解雇他们。

开除意味着员工失去了工作,同时也意味着公司中不再
需要这个员工的能力、技能和才能。

除名则多用于指学术机构对研究人员、教师和学生的处理,例如因为学术不端行为、
违反学院规定等原因而取消他们的研究资格、教学资格或学籍。

除名意味着这个人不能再
在这个学术机构中从事研究、教学和学习的活动。

辞退则多指以自愿或协商的方式结束某个人在组织或机构中的角色或职位。

辞退包括
自愿离职和被迫离职。

自愿离职是指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或工作不适应而主动放弃工作职位,而被迫离职则是指因为组织或机构的决策而要求该员工离职。

最后,这些行为的实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或机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和基
本人权。

对于组织或机构来说,这些行为应该是公正、公开和透明的,不能滥用职权和打
压异己。

对于个人来说,要遵守组织或机构的规定和职业道德,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避免因为个人原因而受到开除、除名或辞退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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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与开除有何区别
除名是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

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而开除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犯错误职工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企业对开除决定的处理必须依照程序严格执行。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对违纪、违法职工享有的“除名”和“开除”权,均是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

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的名义对职工做出处理决定,一旦职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往往因企业的规章制度陈旧于法无据,而由企业承担败诉的风险。

因此,企业应将《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作为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就本案而言,如公司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在完善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法对员工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开除决定”。

辞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除名通常是因为长期不上班或因为什么理由违反公司的规定,公司通知后仍然无法改正的,公司一般采用除名的办法。

开除通常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定,可以立即生效。

三者的性质大不一样。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都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段,但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行为,开除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

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但不属于行政处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开除、除名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职工一方无权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愿一致的表现。

开除与除名则是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做出的强制性处理。

相关依据:1992年9月29日劳动部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指出: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矿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因此,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由第516号令废止(2008年1月15日颁布)。

现在用人单位对职工不再适用开除。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对劳动者的记大过处分决定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行为,劳动者对处理结果有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
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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