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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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引导语:交通运输行业内具有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下面是yjbys店铺为你带来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完整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完整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日26月7年 2016
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则总第一章
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第一条
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
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
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第四条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
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
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
2。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主管机关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

第九条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流程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流程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流程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2、考评流程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企业自评2.1企业申请1)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2)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2主管机关受理3)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4)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5)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2.3考评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6)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

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

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1)考评启动。

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

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2)实施考评。

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3)考评组内部评议。

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硏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4)交换意见。

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考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目的依据】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适应范围】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一级考评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职责分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二、三级考评机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报考条件审核,承担考评员能力测试考务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选择组织实施单位,具体承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考评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和考评机构工作抽查等日常工作。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单位】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港口罐区及仓储、公路运营和其它八类。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和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港口罐区专业类型含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和港口理货仓储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等类别;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公路养护等类别;其它专业类型为上述类别未涵盖,但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企业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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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管理办法
来源:长航局作者:责任编辑: 日期:2013-03-11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评员是指由所在企业推荐,经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具体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自评工作的企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自评员的申请、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长航局负责组织实施自评员的申请、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申请
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自评员。

(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熟悉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熟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四)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推荐。

第六条报考自评员的人员应填写《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报名表》(见附件),由所在企业汇总后向长航局提交,经长航局初审通过后,方可参加长航局组织的自评员培训与考试。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七条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标有关内容。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方式方法等相关知识。

(四)其他相关知识。

第八条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九条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长航局核发长江干线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自评员资格证。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取得自评员资格的人员由所任职的企业实施日常管理。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自评员档案。

第十一条自评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具体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自评工作。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和信息的收集与学习更新,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力,充分发挥指导作用。

(三)积极配合考评组对企业的考评,协助考评组做好相关工作。

(四)妥善保管自评员资格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企业应拥有2名及以上的自评员,并保持自评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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