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三妮,一审被告胡冰洋、刘淑珍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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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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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6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刘洋【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刘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周小红;韩志杰;张某1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周小红韩志杰张某1【当事人-个人】周小红韩志杰张某1【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庞全飞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王赫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全飞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王赫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全飞王赫【代理律所】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周小红;韩志杰【本院观点】关于人寿财险滨州公司上诉称对鉴定报告结果有异议,经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滨州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周小红的伤残等级、院内外护理人数及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审阅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滨州市人民医院CT诊断等影像学资料,结合案情及本次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定被鉴定人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并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9.5.2条款,评定误工时间为受伤后150天。

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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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1)川10民终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宁李丽莎舒泽平【审理法官】张宁李丽莎舒泽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张某;詹某某;黄某;李某某;田某;杨某【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张某詹某某黄某李某某田某杨某【当事人-个人】张某詹某某黄某李某某田某杨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泯酿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陈兴旺四川蜀缘(资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泯酿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陈兴旺四川蜀缘(资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泯酿陈兴旺【代理律所】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四川蜀缘(资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判决书中第10页第二自然段中表述“由被告杨世彬负担1417元,由三原告自行负担1417元。

由被告杨世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三原告。

”中的“杨世彬”书写明显有误,应更正为“李某某”【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人寿财保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刘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刘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刘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5【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28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华敏洁李杨韦苇【审理法官】华敏洁李杨韦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刘国勤;徐斌;徐忠兴;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刘国勤徐斌徐忠兴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国勤徐斌徐忠兴【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锋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林萍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锋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林萍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锋林萍【代理律所】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被告】刘国勤;徐斌;徐忠兴;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收入的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事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刘国勤提供的挖机产品合格证、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刘国勤事故发生前从事挖机工作;人民保险公司虽对误工费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反证,故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为125652.82元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人民法院就专门性问题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采信该意见的证明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陈旖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陈旖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陈旖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4【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60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知霜王晓虹曾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陈旖娜;陈炯【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陈旖娜陈炯【当事人-个人】陈旖娜陈炯【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志群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郑文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志群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郑文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志群郑文超【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支公司【被告】陈旖娜;陈炯【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陈旖娜第二次住院诊断的颈椎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否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陈旖娜第二次住院诊断的颈椎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否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的焦点一,即被上诉人陈旖娜第二次住院诊断的颈椎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否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问题。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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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5【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8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胜利陈赞高镭【审理法官】王胜利陈赞高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杜海滨;王晓宁;李慧萍;刘济溱;刘强;王莉敏【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杜海滨王晓宁李慧萍刘济溱刘强王莉敏【当事人-个人】杜海滨王晓宁李慧萍刘济溱刘强王莉敏【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告】杜海滨;王晓宁;李慧萍;刘济溱;刘强;王莉敏【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3:25: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828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107号6号楼9、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贾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海滨。

法定代理人:杜文民。

法定代理人:李永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慧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王莉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陈闽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闽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闽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19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红旆罗俊辉宁少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闽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胡志芳【当事人】陈闽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胡志芳【当事人-个人】陈闽洋胡志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小希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盘明勇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陈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小希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盘明勇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陈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小希盘明勇陈珺【代理律所】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闽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被告】胡志芳【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分别为一、陈闽洋是否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保险赔偿责任?二、胡志芳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原判确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和残疾赔偿金是否正确?三、原判确定的陈闽洋赔偿数额是否过高?关于陈闽洋是否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问题。

人民财保邵阳市分公司称陈闽洋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提供的为陈闽洋急诊医生的询问笔录只是该医生的个人推测,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陈闽洋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足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陈闽洋系酒后驾驶,故人民财保邵阳市分公司称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7【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50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当事人】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周萍萍【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韩文君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韩文君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彤韩文君【代理律所】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人保青岛公司应否支付周萍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人保青岛公司应否支付周萍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周萍萍于2021年3月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宣传和推荐他人购买未经人保青岛公司许可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人保青岛公司的规章制度。

人保青岛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与周萍萍之间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并不违法。

周萍萍上诉主张人保青岛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人保青岛公司支付周萍萍防暑降温费28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356元均无异议,人保青岛公司已在本案一审立案之前向周萍萍支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再判令人保青岛公司支付周萍萍上述款项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4【案件字号】(2022)湘10民终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九香廖军雷金梅【审理法官】张九香廖军雷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刘某;李凤英;唐丙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攸县支公司;刘铁桥【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刘某李凤英唐丙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攸县支公司刘铁桥【当事人-个人】刘某李凤英唐丙发刘铁桥【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攸县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贺陵郴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谭章文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陵郴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谭章文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陵郴谭章文【代理律所】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被告】李凤英;唐丙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攸县支公司;刘铁桥【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人民财保株洲分公司与刘某、李凤英、唐丙发、刘铁桥、人寿财保攸县支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损失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损失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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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负责人:赵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三妮,女,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蔡慧娟,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胡冰洋,男,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一审被告:郑文明,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刘淑珍,女,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尹卫宾,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三妮,一审被告胡冰洋、郑文明、刘淑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王志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豆中银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81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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