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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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四⼗六条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 任⼀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 任⼀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三) 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率⼤于25%; (四) ⼀年期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额⽐率⼤于10%; (五) 来料加⼯⼯缴费率⼤于30%; (六) 转⼝贸易收⽀差额占⽀出⽐率⼤于20%; (七) 单笔退汇⾦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于12次; (⼋)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例、⾦额或频次进⾏调整。

第四⼗七条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应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7),并可采取下列⼀种或多种⽅式实施现场核查: (⼀)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材料; (⼆)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 (三) 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四)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式。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作: (⼀) 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起10个⼯作⽇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产经营情况、进出⼝及收付汇情况、资⾦流⼊或流出异常产⽣的原因; (⼆) 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法定代表⼈或其授权⼈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起10个⼯作⽇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 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起10个⼯作⽇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员⼯作; (四) 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作。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
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
1.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2.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3.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1.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2.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误入待核查账户的
资本项目资金划转
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转口贸易收支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支出20%的
1.买卖合同;
2. 提单或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3. 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登记时提供)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指标情况好转且无违规行为6个月后才可办理)
\
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因汇路不畅需要采用外币现钞结算,办理现钞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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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先插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2.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3.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1.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2.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出口贸易融资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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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90天(不含)以上延期付/收款(指标情况好转且无违规行为6个月后才可办理)
错误汇入造成的:原收汇凭证
其他原因造成的: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其他原因造成的: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应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四条企业名录管理遵循“一址一码、一企一码”原则,企业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货款收支规定第五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六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应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第七条企业支付的货物贸易外汇资金,应凭真实有效的单证,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四章真实性审核第八条银行应依据展业三原则,审核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应通过核查系统及其他辅助手段,对企业提交的贸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第五章金融机构责任第十条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向外汇局报送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及银行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及银行,外汇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辅导期管理第十四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名录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

第十五条辅导期内,企业应按照外汇局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外汇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导致企业违规的,外汇局将依法对银行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

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登记管理是指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才能办理。

(一)需登记业务范围: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首先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1. B 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2. B 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 (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3.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4.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退汇5.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二)申请材料1. 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需要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企业联系人及电话、结算方式、指定经办银行名称等。

属于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还应注明资本项目外汇账号;属于进出口退汇的,还应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的同时是否有发生货物退运);2.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7)。

注意事项: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登记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 个月。

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银行使用,可分次使用。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三)办理流程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外汇局当场受理并为企业出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汇局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并在受理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外汇局当场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附件7:B类企业登记业务材料要求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C类企业登记业务材料要求。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二、错误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者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要紧包含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有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有关数据。
1.核心要素包含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与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含贸易方式与币种。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者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用户手册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用户手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用户手册(1.1版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七月目录1企业信息查询 (2)1.1企业信息查询 (2)1.1.1功能说明 (2)1.1.2操作步骤 (2)1.1.3操作注意事项 (5)2银行信息管理 (5)2.1违规信息查询 (5)2.1.1功能说明 (5)2.1.2操作步骤 (5)2.1.3操作注意事项 (8)2.2外汇局公告信息查询 (8)2.2.1功能说明 (8)2.2.2操作步骤 (8)2.2.3操作注意事项 (10)2.3银行留言 (10)2.3.1功能说明 (10)2.3.2操作步骤 (10)2.3.3操作注意事项 (11)2.4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 (12)2.4.1功能说明 (12)2.4.2操作步骤 (12)2.4.3操作注意事项 (13)3登记表签注管理 (13)3.1登记表签注 (13)3.1.1功能说明 (13)3.1.2操作步骤 (13)3.1.3操作注意事项 (15)3.2登记表误签注冲正 (15)3.2.1功能说明 (15)3.2.2操作步骤 (16)3.2.3操作注意事项 (17)3.3登记表补签注 (17)3.3.1功能说明 (17)3.3.2操作步骤 (18)3.3.3操作注意事项 (19)3.4登记表签注信息查询 (20)3.4.1功能说明 (20)3.4.2操作步骤 (20)3.4.3操作注意事项 (22)4电子数据核查 (22)4.1出口收汇核查 (22)4.1.1出口收汇核查 (22)4.1.2出口收汇核查撤销 (23)4.2进口付汇核查 (25)4.2.1进口付汇核查 (25)4.2.2进口付汇核查撤销 (27)4.3电子数据核查查询 (28)4.3.1功能说明 (28)4.3.2操作步骤 (29)4.3.3操作注意事项 (29)11企业信息查询1.1企业信息查询1.1.1功能说明实现银行操作员查询全国范围内企业的管理信息、登记表信息,以及签注登记表、对B类企业进行进出口收付汇电子数据核查操作。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外汇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货物贸易而言,外汇管理制度是其运作的重要基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旨在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推动经济增长,同时也是保护国家货币主权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进行介绍。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体系、机构体系和管理手段等四个方面。

法律法规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包括相关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决定等。

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其它相关法规还包括《外汇管理办法》、《外汇局令》、《涉外金融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都是由国务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的,以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我国货物贸易结构的变化。

政策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

宏观政策是指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面的总体政策,包括货物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外汇市场的管理方式、汇率制度的选择等。

微观政策是指在具体操作方面的政策,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管理规定、外汇结算的管理规定、外汇资金监管的管理规定等。

机构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机构保障,包括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划分。

其中,国务院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管理手段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管理手段、外汇结算的管理手段、外汇资金监管的管理手段等。

这些手段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式。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贸易结算、外汇购汇和售汇、外汇资金监管和外汇市场管理等。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附表(名录登记)资料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附表(名录登记)资料
复核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6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 (现场核查及企业分类) 编号: 审批事项 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名单 具体内容 (具体资料见附件) 经办: 年 月 日 复核: 年 月 日 是否须经 集体审议 □ 是 □ 否 集体审议 结 论
备注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年 月 日 ຫໍສະໝຸດ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3 辅导期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单位:万美元 类型 序号 出口 收汇 差额 差额原因 进口 付汇 差额 差额原因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出口金额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收汇金额 报关单号 进口日期 进口金额 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付汇金额 辅导期内发生且匹配信息 合计 类型 序号 出口 收汇 进口 付汇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出口金额 预计收汇日期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收汇金额 预计出口日期 报关单号 进口日期 进口金额 预计付汇日期 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付汇金额 预计进口日期 辅导期内发生但未匹配信息 合计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注:如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表12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 (现场核查及企业分类) 编号: 审批事项 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结果 具体内容 (具体资料见附件) 经办: 年 月 日 复核: 年 月 日 是否须经 集体审议 □ 是 □ 否 预分类 集体审议 结论 经集体审议,同意将 有限公司预分类结果确定为 类。 集体审议时间: 年 月 日。 集体审议成员: 召集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无异议 □ 有 □ 无 异议申诉内容 (企业申诉材料附后) 企业分类 或异议申诉 集体审议结论 经集体审议,同意将 有限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为 类。 集体审议时间: 年 月 日。 集体审议成员: 召集人(签字): 年 月 日 是否须经 分管局长审批 □ 是 □ 否 分管局长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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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
登记管理是指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才能办理。

(一)需登记业务范围: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首先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
1.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2.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3.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4.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退汇
5.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二)申请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需要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企业联系人及电话、结算方式、指定经办银行名称等。

属于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还应注明资本项目外汇账号;属于进出口退汇的,还应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的同时是否有发生货物退运);
2.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7)。

注意事项:
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登记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银行使用,可分次使用。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三)办理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外汇局当场受理并为企业出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汇局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受理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外汇局当场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附件7:
B类企业登记业务材料要求
C类企业登记业务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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