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章程
科技类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由[股东人数]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缴纳出资。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相应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应当通知公司。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
临时会议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与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 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三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与公司财务部门保持相互独立,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人数不少于公司员工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审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审查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三)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采购等进行审查,防范风险。
(四)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章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审计、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
(三)具有审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三)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审计工作。
(四)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如下:(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方法。
(二)组织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撰写审计报告。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跟踪整改情况。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保障第九条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宜华生活:内部审计制度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公司价值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及适当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从而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四条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客观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在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审计及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企业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流程。
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xxx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x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独立的内部监督和评估,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范文(5篇)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条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主任____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长任免,审计部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第一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二条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三条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1、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企管部下设审计主管,在企管部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执业技能。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据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第十条公司各部门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对象。
被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为:(一)财务收支审计1.对公司的月、季、年度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
3.审计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利润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应缴利税和解缴情况。
4.审查公司公开披露的经济业务,会计资料和财务指标是否真实相符。
(二)投资及筹资审计1.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2.审查公司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有无违反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内部审计章程

内部审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和下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本章程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下属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监部专职审计人员、派驻下属单位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审监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章程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
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审监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审监部在业务上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报告。
第七条审监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等内部审计体系。
公司下属单位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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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内控审计制度二〇一八年六月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一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2)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依据 (2)第三条:内控审计的定义 (2)第二章内控审计的组织形式、职责和权限 (2)第四条:法务部内控审计的组织形式 (2)第五条:法务部内控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2)第六条:法务部内控审计的主要工作权限 (3)第三章内控审计的工作范围 (4)第四章审计人员基本素质要求和工作纪律 (5)第八条: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5)第九条:审计人员的工作纪律 (6)第五章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制度 (7)第十条:法务部内控审计工作程序 (7)第十一条:法务部内控审计报告制度 (8)第六章审计资料保管制度 (8)第七章奖惩制度 (9)第八章举报制度(待定) (10)第九章附则 (12)附件1:《内控审计业务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1、维护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安全及完整,促进公司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
2、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规范内控审计工作。
3、确保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依据1、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2017年修订后颁布的《内控审计实务标准》。
2、国家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3、本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第三条:内控审计的定义内控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第二章内控审计的组织形式、职责和权限第四条:法务部内控审计的组织形式内控审计隶属于公司法务部并由法务部负责人直接领导。
法务部负责人直接向董事长汇报审计工作,以确保法务部内控审计的独立性。
第五条:法务部内控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1、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2、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安全,对公司内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供建议。
建立或参及完善公司规章制度.3、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4、对公司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进行内控审计、效益审计和专项审计等。
5、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6、受理公司内部、外部的举报和投诉.7、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法务部内控审计的主要工作权限1、召开及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及研究和处理发现的问题。
2、有权根据内控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年度规划、预算、决算、财务资料、管理制度或流程、会议纪要和其他及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
3、有权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目、凭证、报表、经济合同等资料,检测会计核算和其他管理软件,对公司资金及实物资产进行盘查.4、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5、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收支、造成非正常损失或浪费行为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6、必要时,上报公司高级管理层、董事长或联系当地执法机关,对公司属下各部门职员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及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时封存。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经法务部负责人、公司管理层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在审计公司各部门业务时,对经济效益显著、有贡献突出的业绩,在报告中予以认可。
第三章内控审计的工作范围第七条:法务部内控审计的工作范围法务部内控审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内控评价审计、财务审计、专项审计及咨询业务。
1、内控审计对内控体系审计,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合理、有效。
根据业务性质、人员配置和公司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从而使被审计单位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堵塞漏洞,做到防查结合,以防为主,达到抓标治本的目的。
2、财务审计主要检查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其执行情况,审查资金收支业务情况及其效益,审查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1)对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2)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项目的预算的执行、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4)对公司财务核算和报表编制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计.3、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指除了对内控评价审计和财务审计之外的审计项目,主要包括:(1)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包括采购审计、销售审计、费用审计、固定资产审计等);(2)绩效审计;(3)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4)舞弊审计;(5)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6)重大事项审计;(7)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8)董事长、高级管理层临时指定的审计项目。
4、咨询业务咨询业务是指内控审计人员除开展审计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之外,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所提供的管理服务。
咨询业务包括但不仅限于:顾问服务、建议、协调、草拟制度、流程设计及优化、培训等。
第四章审计人员基本素质要求和工作纪律第八条: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1、具备内部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2、适当的工作经历和协作能力。
3、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5、具备适当的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的工作纪律1、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公司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开展审计工作.2、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3、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4、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及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内控审计制度。
6、审计人员应保守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商业机密牟取不正当利益。
7、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员工行为规范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8、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
第五章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制度第十条:法务部内控审计工作程序内控审计工作程序是指法务部内控审计在进行内控审计工作时,从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立项到审计结束所采取的工作步骤,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评价、审计报告、后续跟踪审计等阶段。
1、审计计划:法务部内控审计于每年12月中旬拟订下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年度审计计划、人员配置计划,经法务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2、审计立项和审计准备:法务部内控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对需要审计的业务进行立项和审计准备,包括:确定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初步收集有关资料、拟订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或召开审前沟通会议。
3、审计实施和评价:审计人员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流程;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按《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具体审计;通过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分析图表等方法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描述和评价,在审计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4、审计报告: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召开审计报告沟通会议或发出邮件及被审计单位的沟通确认审计结论、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书面/邮件回复的内容整理最终审计报告,由法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出具最终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含: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5、后续跟踪审计:内控审计人员发出审计报告后,应抽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改善措施及其效果,并形成结果报告上报管理层。
第十一条:法务部内控审计报告制度1、法务部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审计工作或提交工作报告。
工作汇报或工作报告中必须重点说明重要的审计结果和建议,而且还应向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已批准的审计工作项目、人员计划和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偏离及其原因。
2、重要的审计结果是指那些根据法务部内控审计的判断,可能对组织有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违法、违章、差错、效能差、浪费、效率低、利益冲突和控制系统缺陷等.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违纪事项,应及时报告法务部负责人,经法务部负责人上报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层确定或直接确定是否进行专项审计.第六章审计资料保管制度第十二条:审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1、审计档案是指法务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其他部门或外部机构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及内部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资料应交回法务部保管,并遵循本制度.3、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保存。
4、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归档及纸质文件相同的电子文件时,应当在彼此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并注明含义、保持一致。
5、内部审计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规则。
项目审计产生的文件材料,一般按三个单元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在前,证明性文件材料在中,立项性文件材料在后.各单元内文件材料排列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文件在后。
5、审计档案归公司所有且至少保存5 年,审计档案具有较高的保密级别,法务部以外部门或公司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法务部负责人或者公司董事长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6、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