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条:本程序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如有人员受伤,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当事人应相互保持冷静,停止车辆,并保留现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如有可能,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避免造成拥堵。
第四条: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事故信息,包括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伤亡情况等。
如需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的,应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五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进行勘察和调查,并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报告。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并提供实情,如提供虚假证言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交通事故认定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归属,损失的估算等内容。
当事人有异议或要求重新认定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报告,交通警察将确定主要责任方,并依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当事人应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相应的罚款和违规行为。
第八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当事人应依法履行罚款和处理违规行为的义务。
第九条:当事人依照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进行赔偿时,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赔偿。
如有涉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应注重调解,尽量达到和解的效果。
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调解,或经当事人同意,由交警或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原有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特殊情况,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变更。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应对交通事故的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道路、水上、铁路、航空等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
第三条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五)科学评估,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设立交通事故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全国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交通事故应急演练;(五)调查评估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交通事故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二)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三)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交通事故应急演练;(五)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有关部门在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认定、责任追究等工作;(二)卫生和健康部门负责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三)消防部门负责火灾事故救援、事故现场救援等工作;(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事故道路抢修、交通管制等工作;(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第七条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概述;(二)事故风险分析;(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四)应急响应程序;(五)应急资源及物资;(六)应急培训与演练;(七)信息报告与发布;(八)应急终止与善后处理。
公司车辆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车辆事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车辆事故管理,规范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车辆事故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及时高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避免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
第五条加强驾驶员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防止因驾驶员原因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车辆使用行为,防止非法用车、违规驾驶等现象。
第七条加强车辆保险管理,确保车辆保险覆盖全面,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处置第八条发生车辆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to 车辆管理部门。
第九条车辆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妥善处理事故,包括现场处理、事故鉴定、责任追究等。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公司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发生重大车辆事故的,公司应组织专项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结束后,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追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鼓励员工积极举报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对公司车辆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事故统计与分析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分析事故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故统计分析结果,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车辆事故是每个司机都不希望遇到的糟糕的经历。
然而,不幸的是,车祸是汽车行业中难以避免的现实。
每年都有大量的车辆事故发生,因此,制定一些有利于车辆事故处理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对于减少车祸的数量是很必要的。
以下是关于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的详细说明。
一、定义车辆事故车辆事故是指发生在道路上的两个或多个车辆之间的碰撞或其它交通事故。
这些事故中可能包括行人和动物的伤害,严重的车辆损坏,以及可能造成严重身体损伤的高速事故。
二、车辆事故处理规定车辆事故处理规定是指关于车辆事故如何处理的法律和条例。
这些规定是制定来规范车祸事件处理过程的,以确保合理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以下是一些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1.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当发生车辆事故时,司机和乘客应该首先检查是否有人员受伤,如果有受伤,应该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然后,将车辆移到安全位置,并拍摄车辆事故现场照片,以及筛选证人和证据,交通警察应该被召唤到现场并记录事故的详细情况。
2. 车辆事故保险索赔如果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大,当事人应该尽快与他们的车辆保险公司联系。
车祸后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文件会被提交,保险公司会派出一个评估人员来评估损失,最终赔偿金额是根据该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而决定的。
3. 车辆事故责任追究当车辆事故发生后,责任应该被追究,并被告诉有关各方。
其中一方应该被认为是事故的责任方,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事故责任的分配,他们可以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三、车辆事故管理办法车辆事故管理办法是为提高车祸事故的处置水平,限制行驶方面的不当行为制定的政策。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增加道路的安全性和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知识,以减少车祸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车辆事故管理办法:1. 普及安全知识在驾驶学校和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等地方,应该积极发扬用安全的态度来安全驾驶的理念,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各种安全知识。
2. 交通标志的设置和修正在道路上设置适合条件的交通标志和标示线,以便车辆在线上行驶时方便识别和遵守标志。
关于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关于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其它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
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太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行进检验或者鉴定。
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交通。
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
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分执行第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各类车辆生产、运输中的车辆事故分类,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事故分析处理及应用于本公司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能司机违章驾驶,肇事进行处理。
第三条:事故分类1.轻微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指一次造成的轻伤1到2人,或若财产,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不是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指一次造成的严重伤害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它指的是一次死亡1到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它指的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驾驶事故分类标准:以公安部事故为准。
有下连情况之一者,虽然不符合重大事故标准,亦按重大事故对待:1.翻车事故:车辆侧翻或车顶着地。
2.酒后驾车,开赌气车,“英雄车”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
3.碰撞高压电线杆,警察岗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务车,救护车和工程应急车辆。
4.涉外事故: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导致外宾车辆发生事故。
第四条:交通事故车辆规定1、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做到:(1).立即停车;(2).抢救伤者;(3)保护现场;(4)查找证明人.{两人以上}(5).保护好车里物品;(6).立即向安全员和领导报告.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规定.1.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里赶到现场,配合公安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调查,清理事故现场,并做好记录.2.重大或者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必须在24小时里书面报告公司生产部.可预见后果相对严重的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处理,第一现场电话报告生产部.3.重大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后,必须在48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生产部.4.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责任事故,必须立即向运输部,设备部报告,公司安全员也必须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安排善后处理事宜.5.凡发生事故后逃逸,破坏或者伪造现场,弄弄虚作假和包皮袒护,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6.必须遵守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如果没有教育和治疗,肇事者和工作人员将不会被释放;(3)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4).肇事人,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放过.7.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8.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以调查研究为基础,本着对企业和职员负责的精神,依据交通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责论处.第六条:责任划分,事故分析和报告.1. 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职责认定为标准.{特殊情况除外};2. 厂,站内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公司负责.3. 一般事故有本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与事故责任人分析,记录,将结果报告公司,同时拿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人应记录事故过程和深入检查,今后安全行车的防范措施].4.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需由生产部主持及集会议,部门负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分析结果由事故单位书面报告生产部门,并认真填写“车辆事故报告表”.5. 无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车队应对事故作详细记录,并在五日内向公司报告事故过程和处理意见.第七条:责任事故的经济赔偿与处罚1. 1000元以下的事故,未经交警和保险公司处理,经济损失由事故负责人承担50%;2. 违章,违规,或责任心不强造成撒料,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本人对所造成的罚款负主要责任,由负责人负担;3. 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车辆或其它事故,经济损失由负责人承担;4. 驾驶室内超员或私自搭载乘客造成事故后,事故责任人应对乘客受伤或其他经济损失负责.5. 因人为因素,责任心不强,造成电器,机械事故,经济损失赔偿.6. 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论事故大小,事故责任人将不会获得当天的安全奖.7. 经济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人为”事故,所有事故费用应由肇事者承担:(1)开赌博车;(2)酒后驾车;(3)未按规定路线行驶;(4)打开车门并驾驶;(5)倒车行驶;(6)坐下来聊天,超速行驶;(7)不合格驾驶员独自驾驶;(8)随意转身,强行超车,挣道抢行;(9)私事驾车;(10)无照驾驶;(11)下班后不能按时休息,玩耍,休息不良引起的事故.【2】驾驶人发生有责事故,经济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1)事故负全部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20-35%,一般事故15-30%,重大事故10-25%,特大事故8-20%.(2)事故负主要责任: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轻微事故15-30%,一般事故10-25%,重大事故8-20%,特大事故5-15%.(3)事故负同等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0-25%,一般事故8-20%,重大事故5-15%,特大事故4-12%.(4)事故负次要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6-18%,一般事故5-15%,重大事故4-12%,特大事故3-10%.(5)如果驾驶员没有仔细执行“三检”制度而造成的机械事故,肇事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6)由于维修人员或检查人员的疏忽造成的机械事故,负责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7)司机因非法驾驶而被拘留,因违章发生事故,在调查和待处理期间,按待岗考核.(8)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当事人在服刑期间应当在监外执行,缓刑除外(除有关规章),原则上不在追究经济赔偿.第八条:车辆事故由生产部门进行评估1. 事故负责人是否在原位置,事故处理期间,须积极配合,解决发誓的事故,并暂发生活费500-800元.2. 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参加公司任何先进个人评选.3. 一般事故月度内发生3起以上、5起以下,处罚部门领导和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人500元.4. 重、特大事故月度内发生2起以上,处罚部门领导和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人1000元.5. 隐瞒事故真相或延误上报者,追究安全技术工作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从重处罚,事故损失由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承担.第九条:本办法为公司处理违章,肇事和车辆事故的依据,如果这些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应以这些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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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应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与公司各种车辆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车辆事故的分类,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事故分析处理及应用于本公司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能对驾驶员在行车中的违章,肇事进行处理。
第三条:事故分类1.轻微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到2人,或若财产,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不是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行车事故的分类标准:以公安部事故为准。
有下连情况之一者,虽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亦按重大事故对待:1.翻车事故:车辆侧翻或者车顶着地。
2.酒后驾车,开赌气车,“英雄车”或者严重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事故者。
3.碰撞高压电线杆,警察岗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务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
4.涉外事故:因违反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定与外宾车辆发生事故。
第四条:行车事故车辆规定一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做到:(1).立即停车;(2).抢救伤者;(3)保护现场;(4)查找证明人.{两人以上}(5).保护好车里物品;(6).立即向安全员和主管领导报告.第五条: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1.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里赶到现场,配合公安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勘测,清理事故现场,并做好记录.2.重大或者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必须在24小时里书面报告公司生产部.可预见后果较为严重的事故应杂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电话报告公司总调度3.重大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后,必须在48小时以里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调度.4.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责任事故,必须立即向总调度报告,公司安全员还必须亲赴现场了解情况,安排善后处理事宜.5.凡发生事故后逃逸,破坏或者伪造现场,弄弄虚作假和包皮袒护,隐瞒不报告者应予从严处理.6.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肇事者和职员未经教育和处理不放过;(3)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4).肇事人,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放过.7.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8.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对企业和职员负责的精神,依据交通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责论处.第六条:责任划分,事故分析与上报.1.行车事故依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为标准.{特殊情况除外};2.站里碰车事故依照公司的责任认定为准.3.一般事故有本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与事故责任人分析,记录,将结果报告公司,同时拿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人需写出事故经过及深刻检查,今后安全行车的防范措施].4.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需由总调度主持及集会议,部门负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分析结果由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公司人事部.5.无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车队应对事故作详细记录,并在五日内将事故经过及处理意见报公司.第七条:责任事故的经济赔偿与处罚1.1000元以下的事故,不经交警队和保险公司处理,经济损失由事故负责人承担50%;2.违章,违规,或责任心不强造成撒料,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本人负责主要责任造成的罚款,由负责人负担;3.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车辆或其它事故,经济损失由负责人承担;4.驾驶室内超员或私自搭载乘客造成事故后,而造成乘客受伤或其它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5.因人为因素,责任心不强,造成电器,机械事故,赔偿经济损失.6.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论事故大小,事故责任人不发当日安全奖.7.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人为”事故,其事故费用全部由肇事人承担:(1)开赌汽车;(2)酒后驾车;(3)未按规定线路行驶;(4)开门行车;(5)逆向行驶;(6)坐人闲谈,超速行驶;(7)未经验收的驾驶人单独行车;(8)随意调头,强行超车,挣道抢行;(9)驾车办私事;(10)无照开车;(11)下班后不能按时休息,玩耍,因休息不好而造成事故.【2】驾驶人发生有责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封顶赔偿1万元,对于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及善后工作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减轻尺度由公司总调度主持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批总经理)(1)事故负全部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20-35%,一般事故15-30%,重大事故10-25%,特大事故8-20%.(2)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任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5-30%,一般事故10-25%,重大事故8-20%,特大事故5-15%.(3)事故负同等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0-25%,一般事故8-20%,重大事故5-15%,特大事故4-12%.(4)事故负次要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6-18%,一般事故5-15%,重大事故4-12%,特大事故3-10%. (5)凡因驾驶员未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而造成的机械事故,肇事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6)凡因修理工或检验人员失职而造成机械事故,负责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7)驾驶员因违章驾驶驾驶证被扣,因违章发生事故,在调查和待处理期间,按待岗考核.(8)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当事人在服刑期间监外执行,缓刑除外(除有关规章),原则上不在追究经济赔偿.第八条:车辆事故由总调度进行考核1.不论事故负责人是否在原岗位,事故处理期间,须积极配合,解决发誓的事故,并暂发生活费500-1000元.2.年度内事故负责人不参与公司任何评选先进个人活动.3.一般事故月度内发生3起以上、5起以下,罚部门领导及主管领导各500元.4.重、特大事故月度内发生2起以上,罚部门领导及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各1000元.5.隐瞒事故真相或延误上报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责任予以重罚,事故损失由部门主管领导承担.第九条:本办法为公司处理违章,肇事和车辆事故的依据,本规定凡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公司总调度室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总调度室负责解释。
上海中环混凝土砼制品有限公司2014-10-24 预拌混凝土出站和运送过程中保证产品质量若干规定1 范围本标准对预拌混凝土出站和运输过程中如何保证混凝土质量作业作了若干规定,以保证混凝土到工地后状态正常。
本标准适用于预拌混凝土运输及运输混凝土的关理。
2职责2.1调度员负责分配运输车司机的任务;2.2车对负责将已拌制混凝土安全运送至工地;2.3现场调度对于运输车到达工地后,作好协调,监督;3.4试验室对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可实施检查,对以发生问题,作出处理解决等。
3工作内容3.1调度负责指配车辆任务,司机进站装料时,将搅拌罐反转,确认罐中积水排尽,方可装料。
装料后应尽量避免冲洗叶片时将水冲入罐内注水。
3.2运输车必须经检验员确认出厂混凝土符合质量要求并加盖合格章后方可出厂,严禁未经盖章确认的混凝土出厂。
3.3搅拌车上设备有装料口遮盖雨具,以防运送途中大雨将雨水冲入罐内,造成坍落度增大。
3.4为确保运输车辆安全,防止发生事故,防止运输车辆延时到达,作如下规定。
3.4.1在日常驾驶工作中应注意事项⑴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
⑵不得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不得伪造,变遣,涂改驾驶证。
⑶饮酒后不得驾车。
⑷不准驾驶与驾驶征或准驾车型不符的车型。
⑸当患有妨碍交通安全的疫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得驾车。
⑹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车辆。
⑺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⑻不得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⑼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⑽车门,车窗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1)不得在驾车时吸烟、吃饭、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4.2 驾驶途中遇风、雪、雨、雾天气作如下规定:(1)遇阴暗天气路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和示宽灯。
(2)雾天须开防雾灯。
(3)风、雪、雾天气下,临时停车时,须开示宽灯和尾灯。
(4)在风、雪、雾天能见度在30m以内时,不准超车。
(5)遇风、雪、雨、雾天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km/n。
(6)遇冰雪路段时,应使用防滑链。
3.5 搅拌车应按指令,准确,及时将料运送至指定地点,不得发生差错,到工地卸料时,千方百计满足工地要求,应配合做好泵送。
及时卸料。
遇有问题时,应与需方人员商量解决,按时由现场调动进行协商,严谨与用户争吵,严禁发生不文明行为。
3.6 严谨在运输途中和工地,私自向罐内加水,混凝土状态发生变异,需进行调整时,应及时通报信息,告知检验人员进行调整。
3.7 工地发生严重压车,不能及时卸料时,应立即报告现场调度或搅拌站调度室,请求指示,避免因混凝土状态变异而造成:(1)强行卸料,致使影响工程质量。
(2)车内混凝土报废。
(3)板结在车内,影响设备安全。
3.8输车出站,进工地,进站必须履行规定手续,所有票据严禁丢失,特别是在工地交货时,必须让对方混凝土数量,状态进行确认,防止扯皮。
3.9现场调度有权协调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卸车和泵送作业可能发生的问题,运输车司机要听从调度安排。
4.1上述规定由队长对驾驶员进行考核,驾驶员负责提供信息。
4.2对于运输车辆上述管理规定,调度,实验室有权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
驾驶员交通行为规定及违章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公司驾驶员交通行为规定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2.坚持处理“三检”制度,爱护车辆机件和设备,确保性能良好,服务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箱整洁,不准驾驶机件失灵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3.随身携带驾驶证,积分卡.接受交通民警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严禁无证驾驶.4.驾驶车辆要精神充沛,精力集中,安全礼让,严禁高速行驶,酒后驾车,强行超车,随意调头.逆向行驶,开赌气车和疲劳驾驶.5.驾驶员上岗着装应保持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严禁出言不逊,恶语伤人.6.行车中严禁穿拖鞋,使用移动电话闲谈,饮食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8.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保持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寻找证明人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安全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合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第二条:违章违纪处罚规定1.有以下违章之一者罚款200元::(1)酒后驾车;(2)开“赌气车”(3)将车交给无照人员或者未经公司验收和未获准单独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单独驾车;(4)用车威逼行人及非机动车;(5)人工直接供油;(6)强行冲越铁路道口;(7)私自驾车;(8)截头猛拐;(9)争迫抢行;(10)强行超车;(11)超速行使;2.有下列违章之一者罚款100元;(1)红灯;(2)逆向行使;(3)行车中使用移动电话;(4)未关车门行使;(5)营运中吸烟;(6)随意停车办私事;(7)未按规定路线行使;3.有下列违章之一者罚款50元;(1)未按规定使用灯光;(2)出厂后,前超后压;(3)戴耳塞驾驶;(4)穿拖鞋驾驶;(5)车未停稳开门或者未关好车门起步;(6)行车中闲谈;4.有下列违章之一者罚款30元;(1)未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2)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3)未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影响安全行车;(4)有其它妨碍行为;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车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