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正式版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学院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学院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护和利用学院档案资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学院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学院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学院档案管理员应负责学院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学院档案收集范围应涵盖学院各个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包括学院行政档案、教学档案、科研档案、人事档案等。
收集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六条学院档案应按照文件形式和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并建立相应的分类档案目录。
第七条档案整理工作应注重保密措施,涉及涉密档案的应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档案的机密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学院档案应统一保管在专门的档案室或者档案库中,保管环境应满足档案的安全、防火、防水、防虫等要求。
档案保管区域应划分为公开区、限制区和机密区,严格控制档案的访问权限。
第九条学院档案保管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存放、借阅、归还等流程。
第十条学院档案可以以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保存,但在电子保存时应注意数据的安全和备份。
第十一条学院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学院相关规定,在保证档案安全性的前提下提供给需要使用的部门或者个人。
档案利用包括档案查阅、档案复制、档案借阅等。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留存第十二条学院档案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的销毁和留存。
对于已经完成使命和无继续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
对于有价值的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留存。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操作要做好记录,销毁的档案应做好注销处理。
第十四条档案留存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价值确定留存期限,留存档案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学院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学院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内容,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进行。
学院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四篇)

学院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档案管理工作是学院总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省、市指令性文献、文件和学院的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各具有价值的文献、文件和资料组成。
为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____档案法》。
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强。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积极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尽职尽责,认真遵守保密守则。
三、档案归档(一)档案室负责接收各科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
学校各科室、部门需要归档的资料,按照要求收集齐全,整理组卷,按期向档案室移交,办理移交手续。
文书档案移交时间每年____月____日前,会计档案每年____月____日前移交隔年档案,基建档案随时收交,不得无故拖延。
档案室接收和移交档案前必须经过严格的鉴定手续,质量合格后方可移交。
档案交接手续,由归档单位编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当面查点清楚,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各保留一份。
(二)归档要求:1.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2.装订入册必须采用最终审定的正式稿件。
3.凡装订入册必须按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及案卷目录和程序排列,并立卷说明。
4.各部门的资料归档入册,按统一通知的时间,先将本部门的归档工作,按装订要求分类装订好,然后移交院办统一编目归档。
5.档案移交时,交接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签名移交手续。
6.归档时间。
整套系统性管理工作文件应在正式颁布生效后的____天内归档,装订立卷。
其他工作文件应先集中保管,半年一次装订立卷。
行政工作、教学业务工作,应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装订上卷。
基建类资料在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立卷。
四、档案借阅(一)因工作需要按程序审批后,可借阅有关档案。
(二)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室内阅读。
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一天以内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名同意;一天以上由院长签字同意。
(三)凡需摘录或复印档案内容的必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和院长签字批准,并注明摘录或复印内容的案卷编号及原文标题,并通过档案管理人员登记认可。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高校档案管理制度

高校档案管理制度高校档案是高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高校发展历程的重要见证,对于高校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集中统一管理原则高校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学校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全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2、完整性原则高校档案应涵盖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学生工作等,确保档案内容的全面完整,不遗漏重要的档案材料。
3、准确性原则档案中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可靠,能够反映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过程中,要严格审核,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4、系统性原则档案管理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和方法,按照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整理和编目,使档案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5、安全性原则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
包括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确保档案不受损坏、丢失和泄露。
6、便于利用原则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档案的利用需求,建立便捷的档案检索和利用体系,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二、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1、档案管理机构学校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作为学校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2、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学校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指导学校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4)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5)参与学校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一、档案室是学校机密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做好档案室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经常保持档案室内清洁卫生,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四、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要及时整理收集。各处室、级段有保存价置的材料,学期末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十三)党、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十四)教师家属农转非的批复。
(十五)教师职称评定批复名册。
三、财务类:
(一)财务予决算。
(二)1-____月教职员工工资补贴发放清单。
(三)会计账册(总账、分类账)凭据。
(四)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五)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六)校舍概况,校产、设备档案清册。
(七)基建档案(包括设计图纸、予决算)。
3.1 所有文件和档案必须根据事务性质和文件类型进行分类,并标明相关信息。
3.2 档案必须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归档规则进行归档。
3.3 归档后的档案必须经过登记,并记录其位置和借阅情况。
4. 档案保管与保存期限
4.1 档案必须保管在指定的档案库或文件柜中,确保安全可靠。
4.2 档案的保存期限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进行合理判断,并按时进行更新和销毁。
(八)校办工厂预决算,经营合同,设备添置报告、批复,产值、利润报表。
(九)学生收费明白卡、收费单据。
四、教学业务类:
(一)学校管理细则,各项规章制度,行政历、活动历。
(二)各级段、教研组活动计划、总结。
(三)班级工作计划、总结。
(四)教师考勤统计表。
(五)思想政治教育经验材料。
(六)教育、教学、教改经验交流材料。
(四)省、市、县教委关于人事、劳资、计财、勤工俭学等方面的文件。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第七条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
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档案总则与定义1.1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领导体制与机构2.1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档案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2.2 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与分类3.1 档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各类活动的原始记录,如教学文件、科研资料、学生学籍、行政管理文件等。
3.2 档案应按照其内容、形式和特点进行分类,确保分类科学合理,方便检索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形成与积累4.1 各部门和个人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形成和积累档案。
4.2 档案形成过程中应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档案的整理与鉴定5.1 档案应按照分类方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5.2 应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6.1 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6.2 应加强档案库房建设,确保档案存放环境的适宜性。
6.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和泄密。
第七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7.1 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服务。
7.2 在保障档案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适时开放部分档案资源,为社会提供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八章档案的统计与移交8.1 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和分析。
8.2 在人员调动、机构调整或学校合并等情况下,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九章附则9.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9.2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学校档案管理机构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应及时向全校公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人文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正式版人文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人文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各类档案的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7号令)、《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在办学过程中师生员工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我校各项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
学校应把档案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范围,并提供条件,落实责任,严格督查,保障档案工作有效开展。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学校由一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各院部、处、室、中心、馆等部门应当由一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确定兼职档案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条学校档案室是主管全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并指导学校各部门档案材料的管理,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学校档案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学校的档案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学校各部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学校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四)对各类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五)负责档案提供利用及相关的服务工作,配合学校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六)运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
(七)组织学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档案学术研究。
(八)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档案人员,要配合校档案室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规定及本校的档案工作规章;实施学校档案工作计划、规划;负责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和向校档案室移交档案等工作。
档案材料管理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在从事党群、行政、教学、科研、设备、外事、财务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向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移交,经本部门领导审核认定后,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并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学校归档范围的材料据为己有。
第九条学校的各类档案材料应当由形成或承办部门收集齐全,并按照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进行系统整理。
第十条学校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党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党政、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纪要,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方案、汇报、总结、领导讲话、会议纪要、规则章程、统计报表等,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及上级来文中针对学校的指令性、指导性的文件。
(二)学生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计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三)教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学科与实训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育与实践、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教材等方面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特别是教学实践各环节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科研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科研准备、科研成果、总结鉴定、申报奖励等方面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点是本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特别是研究阶段形成的作为研究结果依据的原始材料。
(五)设备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仪器设备项目依据性材料,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随机图样等文件材料,特别是价值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项目各环节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全套随机技术文件。
(六)外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材料,本校人员出国(境)与外籍和港澳台专家教师来校在任教、讲学、进修、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国际合作,特别是重大的涉外和国际合作项目等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七)财会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文件、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工资注册等。
第十一条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一)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教学部门产生的文件材料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四)设备仪器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登记后及时归档。
(五)财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后归档。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在组织科研、贵重仪器设备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学校档案室参加,对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凡未经档案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或者项目承办部门不按归档将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予验收、鉴定,不予上报成果、评奖,设备不得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及财务报销。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内容完整、书写工整(蓝黑墨水书写),声像清晰、材质优良、格式规范、整理有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文件材料移交归档时,归档部门与档案室应当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档案管理第十五条档案室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上架排列、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温湿度调控设施,加强档案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档案室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力求做到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九条学校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档案室现代化管理,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档案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习档案室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领导、有关部门以及各项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查阅利用本校档案必须遵循下列规定:(一) 本校人员查阅本人所形成的档案或其他非密级档案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
(二) 本校人员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须经校办主任或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
(三) 本校人员查阅其他保密档案,须经定密单位和校办主任同意,方可查阅。
(四) 校外人员前来查阅档案均需持单位介绍信。
查阅某些文书档案和要求出具证明材料者,须持基层党委以上党组织开具的介绍信,方可查阅和出具证明。
(五)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校已经开放的档案,应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校办主任同意。
(六) 利用者要求复印档案等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切实将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学校对各部门进行总结、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档案管理中凡发现违反规定拒绝向档案室移交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涂改、伪造和擅自赠送、出售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以及其他档案违法行为,由学校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交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交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本公司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公司使用。
如其它部门或个人查阅时,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或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并仅限于室内阅览。
凡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同意借出的档案,外借时间一般为三周左右,到期仍需继续利用,须办理续借手续。
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随意涂改、圈划、眉批,不得拆卷,不得增删档案内容或污损档案。
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写明查档目的。
安全、公安部门查阅有关档案,须经公司领导批转。
凡复制、摘录档案,须经档案室负责同志。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档案室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
借阅档案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电话查询档案,只限于一般问题的咨询。
档案的储存必须规范、分门别类,标识明确,便于查询。
篇3:长沙市总工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长沙市总工会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一)立卷归档范围1、具在查考利用价值的,能反映市总工会职能活动的各类文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声像、统计报表、调研报告等;2、重要的来信来访材料等;3、市总工会财务和机关财务的各种帐簿、凭证、报表;4、总工会编印的各类刊物(包括反映各项活动的定期或临时出版的刊物、汇编、简报)和史志等资料;5、市总工会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文件、图纸、说明书等;6、反映工会工作和开展活动情况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及辅以文字说明的文字材料等;7、市总工会干部任免、调配培训、聘任、干部职工花名册、工资转移等。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1、各部门、各产业工会要做好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立卷工作,于第二年六月份以前将整理装订好的案卷移交档案室。
2、归档的案卷必须达到质量要求,做到:(1)文件收集齐全;(2)立卷要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3)准确划定案卷的保管期限;(4)按照规定进行编目和排列。
(三)档案利用要求1、机关档案员要熟悉所藏档案情况,了解各部门、产业工会的职能和分工,根据需要提供档案资料,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为基层工会服务。
2、机关档案员根据需要编制案卷目录、文件级目录、字号索引等检索工具,并科学、系统地排放。
3、搞好案卷利用登记,注明内容、所查案卷的年代及利用目的。
在利用档案结束后,由利用者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4、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利用档案,原则上在阅文室查阅,需要借出的应办理借阅手续。
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介绍信,但档案一律不外借。
阅卷时不得勾划、批注、涂改或污损。
5、机关档案室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发文汇集和专题文件汇集等。
(四)机关档案保管办法1、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柜。
定时测量库房内温湿度并做好记录。
定期检查案卷,发现虫霉现象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