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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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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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贷款风险的分类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障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基本概念1、五级分类的主要依据依据贷款的担保形式、偿付能力和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情况,将贷款风险分为五级。

2、五级分类名称及标准①正常类:指还款能力良好,完全按照合同履约的贷款。

还款状态为正常还本付息或按计划清偿。

②关注类:指还款能力有一定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但尚不足以判定属于不良类的贷款。

还有一定的还款问题,有必要关注。

还款状态为正常还本付息或按计划清偿,但存在一定的风险。

③次级类:指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已经有了一定的违约行为。

还款状态紧张,超期不超过3个月。

④可疑类:指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违约行为。

还款状态不佳,超期超过3个月,但还未达到呆账的情况。

⑤损失类:指因借款人违约、破产等原因,信用社已无法收回本息的贷款。

需进行核销或转为资产出售。

第三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1、五级分类时间点①正常类:指所有还款状态正常的贷款。

②关注类:指有一定风险迹象,但未发生逾期行为的贷款。

③次级类:指已逾期3个月以下的贷款,且已存在领取担保物品准备出售的贷款。

④可疑类:指已逾期3个月以上,未达到呆账的贷款。

⑤损失类:指信用社在清收过程中,已确认无法收回本息的贷款。

2、五级分类计算方法①对正常类的贷款不进行任何风险评定和风险准备计提。

②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进行风险评定,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③对关注类贷款应计提0.5%的一般风险准备金。

④对次级类贷款应计提20%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⑤对可疑类贷款应计提50%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⑥对损失类贷款按照最终确认的金额计提全部的特别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报备为了有效地管理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农村信用社应制定完善贷款五级分类报备制度,并将相关资料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分类
附:中国1998年之前的贷款分类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 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 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 贷款;呆账是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 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
简介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 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二、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 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三、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 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四、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
分类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 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观判断。在依赖主观判断的贷款分类体系中,同类贷款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正确,但是不同类贷 款之间的界线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7.27•【文号】银发[1999]263号•【施行日期】199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为了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领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的请示》的批示,现就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贷款五级分类的依据人民银行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随文印发给你们。

各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修改后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二、贷款五级分类的步骤从1999年7月末开始到1999年底前,完成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1999年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10家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2000年初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88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三、损失贷款划分的标准(一)经商财政部并请示国务院同意,损失贷款的划分和确认,除按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规定的四条标准外,下列三种情况也列入损失贷款: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策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全面做好贷款五级分类的实施工作,规范分类操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现依据《联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序推进。

即:自然人一般农户——自然人其他贷款——企事业单位贷款。

第二章风险管理认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认定机构:全县信用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具体组织实施。

县联社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款分类办公室,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直接负责,由联社主任、信贷、会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贷款分类办公室下设在联社业务部,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

各基层信用社设立由主任、信贷、会计等人员组成的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认定权限:县联社贷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三类贷款的分类认定工作。

(一)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自然人其它贷款;(二)企事业单位的贷款;(三)所有损失类贷款。

损失类单笔余额超过100万元的自然人贷款和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需报省联社最终认定;基层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分类认定:(一)贷款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贷款;(二)对超过认定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初分意见;基层分社(含信用社营业部)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分类认定:(一)贷款余额5万元以内(含)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二)对超过上述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的初分意见;信贷人员的认定权限为单户贷款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

第六条贷款分类专管员的职责:(一)负责本机构辖内的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收集、整理、上报本机构贷款五级分类的有关信息、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处理;(三)按季度对本机构的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法

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法

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法
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法
一、概述
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法是指银行将贷款放款的风险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可疑类、损失类和坏账类,这五类贷款的实质上是由银行为了规范贷款放款行为而制定的规定。

二、正常类
正常类是指客户业务履行良好,贷款还款定期按时偿还,没有逾期的贷款,贷款拖欠的额度不超过正常拖欠额度。

三、关注类
关注类是指客户的贷款还款存在迟延现象,但是仍在保持支付能力的范围内,而且拖欠金额不超过正常的拖欠额度。

四、可疑类
可疑类是指客户有不良的还款行为,有一定的拖欠义务,但目前还没有丧失还款能力的贷款。

五、损失类
损失类是指客户已经丧失还款能力,无法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可能会承担一定损失的贷款。

六、坏账类
坏账类是指客户的贷款还款已经超出商定期限且无法偿还本息的贷款,贷款已经完全丧失本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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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一、分类标准1.正常类:指贷款风险较低,没有逾期记录,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偿还的贷款。

2.关注类:指贷款质量正常,但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需关注客户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因素。

3.关注类(特殊):指与关注类贷款性质相同,但存在特殊风险,如贷款担保方出现问题等。

4.不良类:指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出现违约、拖欠或无力偿还等情况,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

5.可疑类:指贷款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违约行为,但还有希望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二、计提准备金的核定1.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不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

2.关注类(特殊)、不良类和可疑类贷款需要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计提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监管规定的最低比例。

三、逾期贷款的处理1.逾期贷款是指贷款账户在约定还款日后仍未偿还本金或利息。

2.对于关注类(特殊)、不良类和可疑类贷款,一旦出现逾期行为,应根据逾期天数进行相应的五级分类调整。

3.逾期天数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分为30天、90天、180天等阶梯。

4.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自动转为不良类,逾期超过180天的贷款自动转为可疑类,并需加大催收力度。

5.逾期贷款处理包括追加担保、催收、提起法律诉讼等手段,以最大限度地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分类调整1.贷款分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确保贷款质量准确反映风险水平。

2.分类调整应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且需要上报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3.关注类和关注类(特殊)调整为不良类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风险排查、审批流程等。

4.不良类和可疑类调整为正常类需要经过一定的等待期,并且需要客户提供相关的还款证明和担保措施。

五、风险准备金的释放1.分类调整后,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应进行调整,释放或追加计提。

2.分类由不良类调整为关注类或正常类时,可以逐步释放风险准备金。

3.分类由可疑类调整为关注类或正常类时,应经过一定的观察期,确认贷款的良好表现后再释放风险准备金。

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一种风险评估方法,用于将贷款划分为五个不同的类别,以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

目的是更准确地评估银行贷款的质量和潜在风险。

五级分类的详细标准:
一、正常类:
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无逾期记录,信用良好,符合贷款合同要求,属于正常贷款。

二、关注类:
借款人存在一定的还款压力,但仍能按时还款,或者有逾期记录但已及时还清,信用状况一般,需要密切关注。

三、次级类:
借款人存在较大的还款压力,可能存在逾期或拖欠情况,信用状况较差,需要加强风险控制。

四、可疑类:
借款人存在严重的还款风险,可能存在逾期或拖欠情况,且无法通过催收等手段收回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

五、损失类:
指已经无法收回的贷款,已经成为银行的坏账,需要进行核销处理。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矩阵分类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矩阵分类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贷款档次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61天-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保证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天-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27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抵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27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质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36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61天以上2、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贷款档次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保证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抵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质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270天贷款本金或息逾期271天以上3、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贷款档次担保方式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信用贷款未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保证贷款未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抵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质押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27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4、具备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贷款”第(五)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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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修改后)(2006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第五条信用社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一、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三、担保分析是指信用社对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是否考虑动用担保是区分好资产(正常、关注类)与不良资产的重要分界线。

因此,必须对抵(质)押品、保证人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抵(质)押品的有效性。

用于担保的抵(质)押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办理了抵(质)押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二)抵(质)押品价值的估计。

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分类人员要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定值。

(三)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的有效性。

抵(质)押品价值经信用社内部评估或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信贷人员审核确定符合要求,自该评估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抵(质)押品价值超出一年时间内未经外部评估,如该抵(质)押品价值明显升值可以不再评估,但如抵(质)押品价值下降或者不能确定,需由信贷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估计抵(质)押品价值。

四、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社的信贷管理。

第三章核心定义第六条信用社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章分类标准第七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和农户保证、抵(质)押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章中第15条矩阵分类。

(二)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按照本章中第16条矩阵分类。

(三)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四)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标准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

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

1、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市区联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县联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

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要参照农户一般贷款,采取矩阵分类方式进行批量初分。

2、大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1)市区联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县联社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要按照(本章中第十四条)进行初分。

(2)100万元以上自然人其他贷款要按照本章中第九条至十三条分类标准进行初分。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一)微型企事业贷款分类标准微型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按微型企业贷款矩阵(本章中第十四条)进行初分。

(二)其它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其它企事业单位是指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贷款的企事业单位或有时点超过100万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按本章中第八至十三条分类标准进行初分。

第八条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初分。

第九条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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