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前言我之所以选择《公司法》这个话题,因为可谈的问题很多。
首先,选择《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问题,主要是讨论如何理解《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如何适用?其学理价值是什么?立法宗旨是什么?第二,对《公司法》已有的强制性规定到底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适用?会遇到哪些障碍?如逻辑分析上的障碍、《公司法》价值实现上的障碍、当事人利益平衡障碍等,如何克服?这些问题既有比较浓的民商法学理色彩,也伴有比较务实的立法、司法探讨。
最后才选择了这个问题,即关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这样一个专题。
这个专题可从两个角度来谈,但是今天只选择一个角度。
第一个角度比较宏观,是学理维度。
主要涉及一个关于所谓私法公法化的问题,进而涉及到公法、私法的划分问题,以及其背后的一种价值判断问题,这也涉及到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前提。
在整个法治理念当中,是否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否承认私法的优位,是否承认公法服务于私法、私法本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
这个角度是纯学理的角度,虽然后面的分析会涉及到,但我不想以这个角度为主。
第二个角度是我前面所讲的从《公司法》内部以及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从规则层面去探寻《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怎样理解和适用的问题,它抛开了一些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我选择的是第二个角度,即从《公司法》本身的角度、从规则层面的角度入手。
当然,毫无疑问我会触及到第一个层次的问题,但这不是我的切入点。
从规则层面的角度谈《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何把这样的问题通过规则层面的切入?今天,我就把自己对它的一些思考告诉大家,供大家一起交流、商榷。
这不是一个纯粹的民商法问题,尽管是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则层面切入,但是任何一个学科、任何一个专业都可以从自己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我不是对《公司法》中的所有强制性规定都做介绍,主要是有针对性地从两个角度来对《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归类和介绍:第一,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到公司的对外行为效力问题,《公司法》中的这些强制性规定会与公司实施的对外行为有关,这是一个大的类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仅就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资质平移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公司资质平移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资质平移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32条和第35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提交有关变更登记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公司资质平移的法律后果1.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公司资质平移后,原公司的法人资格得以延续。
新公司继续承担原公司的法律义务,享受原公司的权利。
这意味着,公司资质平移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履行等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公司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法律效力公司资质平移后,新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变更事项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后,即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时,应参照新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
3.股东权益的调整公司资质平移后,股东权益将根据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原股东的股权比例、股东权利义务等发生变化。
具体调整方式如下:(1)原股东的股权比例按照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分配。
(2)原股东的股东权利义务按照新公司的章程进行调整。
(3)原股东应按照新公司的章程和股权结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公司资产、负债的继承公司资质平移后,新公司继承原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这意味着,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新公司继续存在。
新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原公司的债务,享受原公司的债权。
5.公司合同的履行公司资质平移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新公司继续履行。
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原公司的合同义务,享受原公司的合同权利。
但新公司可以对原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终止。
6.公司知识产权的继承公司资质平移后,新公司继承原公司的知识产权。
这意味着,原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新公司继续有效。
新公司应当依法行使和维权。
7.公司资质平移的公告和通知公司资质平移后,新公司应当依法公告和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我国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制度

我国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于董事的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制度。
一、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的定义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是指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无需说明原因,即可决定解除董事职务的权利。
这一制度体现了股东会对公司董事的监督权,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可以决定解任董事。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是,连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这两条规定为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的条件1.股东会作出解任决定: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定,董事会无权自行解任董事。
2.解任对象为董事:股东会无因解任的对象仅限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在解任范围之内。
3.无需说明解任原因:股东会解任董事时,无需说明具体原因,即可解除董事职务。
4.股东会决议程序: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应当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如通知、召开、表决等。
四、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的效力1.解任决定的生效: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董事职务的终止:被解任的董事自解任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3.权利义务的终止:被解任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权利义务关系,自解任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
五、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适用于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3.适用于全体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等。
六、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的注意事项1.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确保解任程序的合法性。
2.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变动,影响公司稳定经营,因此应谨慎行使此权利。
3.股东会无因解任董事后,应及时公告或通知相关方,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
经济法考试重点

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出资数额。
各国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有规定,其数额远小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从其规定。
2.出资期限。
《公司法》不再强调资本一次缴足,允许分期出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等级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自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份额可以达到70%。
董事会:是执行业务与代表公司的法定必要机关、常设机关。
董事和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公司法》修订后,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而且允许分期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的规定,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济法试题库含参考答案

经济法试题库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5题,每题1分,共55分)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A、保健用品B、人用药品C、兽用药品D、放射性药品正确答案:D2.X与Y订立一份合同,合同约定Y在3月6日以前向X付款,由Z为Y 提供付款的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相关法律规定,该保证的保证期间为( )。
A、9月6日前B、第二年3月6日前C、3月6日前D、第三年3月6日前正确答案:A3.有关不安抗辩权的选项,不正确的是()。
A、在不安抗辩权中,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B、不安抗辩权属永久抗辩权C、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D、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4.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上述惩罚原则在法律上称为()。
A、定金罚则B、违约金惩罚C、预付款约定D、保证金条款正确答案:A5.广告应当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A、艺术性B、独特性C、新颖性D、可识别性正确答案:D6.X与Y订立一份合同,后X违约,造成了Y损失30万元,但因Y未及时采取措施,又多损失了10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X应当赔偿Y()万元。
A、20B、10C、30D、24正确答案:C7.下列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的表述,正确的是()。
A、16周岁以上B、16虚岁以上C、8周岁以上D、6周岁以上正确答案:C8.下列选项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A、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B、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C、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D、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正确答案:C9.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在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
法律法规判断题
法律法规判断题1、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当日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转账属于大额交易。
()标准答案:错误2、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标准答案:正确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外地出差时,用公款为10余名亲属提供交通和住宿达4周之久,不属于犯罪行为。
()标准答案:错误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但无权要求其董事就其业务活动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标准答案:错误5、《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阶段。
()标准答案:错误6、若银行发现客户存单的存款日期有误,其他内容均正确合理,那么银行可以自行修改存款日期。
()标准答案:错误7、《合同法》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标准答案:正确8、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有权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标准答案:正确9、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标准答案:正确10、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标准答案:正确11、在依法冻结单位存款时,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金额时,应当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的冻结金额。
()标准答案:正确12、《担保法》中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标准答案:错误13、《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得低于8%。
()标准答案:错误14、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内部承包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内部承包制度作为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通过将企业的部分业务或资产承包给内部员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然而,内部承包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内部承包的法律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内部承包的法律规定1. 内部承包的定义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资产承包给内部员工,由员工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享受经营成果的一种经营方式。
2. 内部承包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 内部承包的法律要求(1)合同合法性:内部承包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备合法性、有效性。
(2)平等自愿:内部承包合同双方应当平等自愿,不得强迫或欺诈。
(3)协商一致:内部承包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4)公平合理:内部承包合同应当公平合理,确保双方权益。
三、内部承包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 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条款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2. 风险控制不力内部承包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对承包方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经营风险扩大。
3. 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对内部承包业务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无法有效约束承包方的经营行为。
4. 税收问题内部承包可能涉及税收问题,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需要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5. 劳动关系问题内部承包可能导致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企业需注意调整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权益。
分公司注销,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分公司注销,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公司法》中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财产并不独立,被撤销后权利、义务归属于总公司。
但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当事人,有独立的缔约权,分公司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实践中,分公司被撤销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各地区司法审判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用人单位主体消失,分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种,总公司应承继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主流观点是支持第一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总公司决定注销分公司,“用人单位被撤销”情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分公司被撤销,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如何确定?一般公司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
通常是建议进入清算阶段后选择合适的时间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
虽然清算阶段公司主体尚存,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禁止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注销只是公司终止程序的一个环节。
因此清算组成立后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有利于证明劳动合同终止的合理性。
分公司被撤销不要求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程序。
可以先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时,可以先采取停工停產方式,等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再终止合同。
分公司被撤销,对于工伤、医疗期、三期女员工等特殊人群是否有特殊保护规定?没有相关特殊保护规定。
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因医疗期满、岗位不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情形时,对于工伤、职业病、医疗期(病假)、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15+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特殊员工有特殊保护。
分公司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情形。
分公司被撤销,员工安置方案是否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合同法、公司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向中国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在中国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是( )。
A.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B.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C.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D.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2、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3、甲将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电脑卖给了丙,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可变更4、合同对价格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协商不成,又缺乏交易习惯遵循的,应该按()确定价格A、订立合同时订立合同地点的市场价B、订立合同时履行合同地点的市场价C、履行合同时订立合同地点的市场价D、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地点的市场价5、下列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A、离婚协议B、收养子女的协议C、人身保险协议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6、在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中,一般诉讼时效为()。
A、1年B、2年C、4年D、20年7、代理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的一种民事制度。
A、代理人B、被代理人C、第三人D、代理人指定的第三方8、以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
A.有限责任公司B.个人独资企业C.国有独资公司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该为()。
A、2-50人B、50人以下C、2人以上D、没有具体规定10、乙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乙公司法定公积金达到()时,不用再提取。
A、1400万B、1750万C、2800万D、3500万11、以下行为属于要约的是()A、某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B、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C、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招股说明书D、某公司向另一公司发去订单12、关于违约金的说法错误的是:()A、违约金和解除合同不可以并用B、违约金可以事先约定C、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商定D、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失13、债务人转移债务,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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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 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 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 的以外, 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 承人、监护人。 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 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 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 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 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 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国家所 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 有。
小测验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 )无人受领的物视为 无主物,扣除必要的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五、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的行为 相关法条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 相关法条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 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 或者全部终止。 或者全部终止。
四、提存
概念: 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 付合同标的物时, 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 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 、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 同关系消灭的事实。(企业的合并、 。(企业的合并 同关系消灭的事实。(企业的合并、债务人 继承债权人的财产, 继承债权人的财产,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 产)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 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 人利益的除外
二、清偿
1、概念: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 、概念: 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代为清偿(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 、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 3、清偿的费用 法律有规定依规定, 法律有规定依规定, 、清偿的费用:法律有规定依规定 债务人负担 有约定依约定,否则由债务人负担。 有约定依约定,否则由债务人负担。 但因为对方原因引起的不依此规定。 但因为对方原因引起的不依此规定。
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主讲人: 主讲人:邢增銮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 合同的消灭,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再存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 、 合同终止的原因:1、清偿 2、抵销 、 3、提存 、 4、免除 、 5、混同 、
三、抵销
概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 概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 之清偿, 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 互消灭。(购房中的房款与水电费的抵销) 。(购房中的房款与水电费的抵销 互消灭。(购房中的房款与水电费的抵销) 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 、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 相同。 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 4、须非不得抵销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