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完整版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转,维护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聘用的所有临聘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技术、工勤等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待遇、统一考核,实现临聘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机关临聘人员的聘用,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工作性质、工作能力和个人意愿,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聘用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数量、任职条件等;2. 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3. 组织面试、笔试或实际操作考核;4. 体检合格者,进行公示;5. 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本机关规章制度;2. 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3. 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4.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与待遇第七条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临聘人员享有以下待遇:1. 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机关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临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3.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机关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休息休假;4. 培训与晋升:鼓励临聘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供晋升机会。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机关对临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临聘人员续签合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 工作成绩突出,对机关工作有显著贡献;2. 在机关组织或参加的各类竞赛、评比中获奖;3. 在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
第十二条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本机关规章制度;2. 因工作失误,给机关造成较大损失;3. 在工作中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工勤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保卫人员、清洁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工勤人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工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单位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各工勤岗位职责如下:(一)后勤服务人员:1. 负责单位内部环境的维护,包括卫生、绿化、设施设备的保养等;2. 负责单位办公用品的采购、分发和管理;3. 负责单位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4. 负责单位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二)保卫人员:1. 负责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单位秩序;2. 负责单位出入人员的登记、核查;3. 负责单位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4. 负责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清洁人员:1. 负责单位内部环境的清洁工作;2. 负责单位垃圾的清运和分类;3. 负责单位公共区域的消毒和灭虫;4. 负责单位卫生间的清洁和维护。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勤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如因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领导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七条工勤人员应按照规定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第八条工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工勤人员应主动与各部门沟通,了解需求,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十条工勤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单位对工勤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业务能力等方面。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工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达标或违反规定的工勤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__〕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__〕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
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市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综合协调、聘用员额审核等;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岗位薪酬指导意见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等;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报聘用员额。
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核定聘用员额,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
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 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 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 政不拨款。 (四)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 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 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计划,监督编外聘用人员的程 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七、其他事项(一)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 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 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 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 技能人员。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聘用期为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事后勤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
聘用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聘用工勤及驾驶人员原则上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工作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条坚持岗位需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聘用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聘用人员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属特殊人才和特殊专业岗位,经局党组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方式第八条聘用人员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用人单位所需聘用人员指标由局党组根据单位正式职工的比例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聘用人员单位一年内只能上报一次聘用计划。
第九条局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指标管理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每年3月份前完成计划和指标申报确定工作,8月底前完成招聘相关工作。
第十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聘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出人事部门规定的2年最高年限。
聘用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编制,其工资福利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县政府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己达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如单位还需续聘的,不再支付以上费用)。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十二条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聘用人员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
工勤人员的管理制度

工勤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勤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勤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工勤人员,包括保洁人员、保安人员、餐厅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工勤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服从单位的管理和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单位形象。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勤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工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工勤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工勤人员的数量和职位,并根据招聘计划进行招聘。
第六条招聘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第七条工勤人员的录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面试、体检等程序。
第八条工勤人员入职前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九条工勤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合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工勤人员在入职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试用期考核,对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工人员,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勤人员的工作管理第十一条工勤人员应当按时上班,不得早退晚到,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十二条工勤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及时上报损坏情况。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应当服从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更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应当热情周到地为单位员工提供服务,解决他们的问题和困难,维护单位内部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工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纪违法,如有违反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工勤人员的培训与提升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工勤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工勤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并根据学习成绩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工勤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工勤人员积极进取。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为工勤人员提供晋升的机会,鼓励他们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六安市监察局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6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办发〔201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市直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称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聘用员额核定(一)原则和依据核定聘用员额,遵循总量控制、确实需要、从严从紧、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编制结构,综合研究确定。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聘用员额:1.用人单位编制已满,因职能变化或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编制有困难的;2.编制虽有空缺但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的;3.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4.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5.其他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以下情况,一般不得申请聘用员额:1. 涉及执法和国家秘密等必须由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2. 单位职能弱化,工作任务明显不足的;3.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4. 一年以内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5. 一直未聘用过人员,职能任务没有增加的;6. 违反市直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三)核定方法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员额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事业编制总额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1. 市直机关原则上只核定驾驶员聘用员额,驾驶员按照各单位定编车辆数核定,其它岗位不列入;2. 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按实际需要配备少量勤务员;3. 跨年度阶段性重点工作,因特殊岗位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辅助人员,阶段性任务完成即解聘;4. 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5. 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2•【字号】市府办发[2012]17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177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已于2012年10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2日六盘水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招聘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加强工勤人员入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工勤人员,是指为保障后勤工作正常运转,纳入工勤岗位聘用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工勤人员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现有正式工勤人员编制,实行“减人调编、逐步收回”的办法。
第五条对确需新增工勤人员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编委办负责核定聘用制工勤人员编制。
第六条党政群机关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由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第七条面向社会聘用工勤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
第八条聘用制工勤岗位应聘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二)具有履行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机关单位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临聘人员的培训和
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
时性项目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三、临聘人员招聘
1. 临聘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
开招聘。
2. 招聘需从临聘人员的专业、资格、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
合评估,选拔优秀人才。
3. 招聘程序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违法违规,确保人员招聘的公平公正。
四、临聘人员管理
1. 临聘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协议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2. 机关单位应当对临聘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3. 临聘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五、绩效考核
1. 对临聘人员的绩效应当进行定期评价,根据工作表现给予奖励或者相应处罚。
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临聘人员继续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可适当予以转正。
六、合同解除
1. 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结束。
2. 在临聘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或者工作表现不佳等情况下,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后续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就是机关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机关单位的临聘人员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工勤人员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勤人员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勤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工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和谐发展。
第二章工勤人员招聘第四条工勤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聘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
第五条招聘工勤人员时,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要求和条件进行,不得擅自放宽或降低条件。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或误导。
第三章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第七条工勤人员岗位设置应与单位职能、工作性质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第八条工勤人员岗位设置应遵循合理、高效、精简的原则,不得设置冗余岗位。
第九条工勤人员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四章工勤人员工作安排第十条工勤人员工作安排应遵循岗位要求、工作性质和业务需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工勤人员工作安排应合理分配工作任务,避免过度劳累。
第十二条工勤人员工作安排应充分考虑工勤人员的休息时间,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工勤人员考核与晋升第十三条工勤人员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考核优秀的工勤人员,可予以晋升、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工勤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调整或辞退。
第六章工勤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对工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工勤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九条单位应关心工勤人员职业发展,为其提供晋升通道。
第七章工勤人员权益保障第二十条单位应依法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工勤人员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单位应依法安排。
第二十二条工勤人员有权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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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
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县工勤人员流向市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市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市劳动力市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约定的条款。
违反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如需续订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或中止合同证明及时到市编办办理编制使用情况备案手续。
第六条受聘人员的待遇:(一)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商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持《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经审批部门签署意见)、编制使用备案单、劳动合同书到市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掌握)。
(三)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应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受聘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续聘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