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勤⼈员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勤⼈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勤⼈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勤⼈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勤⼈员,是指为机关⼯作⼈员⼯作和⽣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机关后勤服务⼈员事业编制,并由地⽅各级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第三条机关⼯勤⼈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勤⼈员管理,适⽤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勤⼈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勤⼈员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级技师、技师、⾼级⼯、中级⼯、初级⼯5 个等级(职务)。
普通⼯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勤⼈员岗位的最⾼等级和结构⽐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平和⼯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治县)级机关最⾼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岗位等级不超过⾼级⼯。
第⼋条机关⼯勤⼈员⾼级技师、技师、⾼级⼯岗位总量占⼯勤⼈员岗位总量的⽐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勤⼈员岗位总量的⽐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 左右;⾼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勤⼈员岗位总量的⽐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 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勤⼈员岗位设置⽅案,由市政府⼈⼒社保部门核准。
区县(⾃治县)、乡镇机关⼯勤⼈员岗位设置⽅案,由区县(⾃治县)政府⼈⼒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社保部门核准。
第三章招聘第⼗条各级机关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需补充⼯勤⼈员,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条经市政府⼈⼒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勤⼈员,可⾯向特定对象实⾏考核招聘。
经同级政府⼈⼒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政策性安置⼈员、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份的⼈员,由⽤⼈机关⾯向⼀定范围对象实⾏定向选聘。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和能力适应相结合,聘用和使用人员应以公务员法定岗位为基准,并根据工勤人员的特殊性,量身定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应符合市直机关招录要求,且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品德素质等。
第四条聘用工勤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五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工资、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等方面,应与公务员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章工勤人员的聘用第六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应公开招聘,通过笔试、面试、资格审查等形式进行。
面试应具体考查工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应对复杂情况的应变能力。
第七条笔试的方式根据工勤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而定,题目应与工勤岗位相关,并考查基本的职业素养。
第八条面试的方式可以采取个人面试或小组面试的形式,通过具体问题和情景来考查工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九条聘用工勤人员需要经过资格审查,包括身体和学历等方面的审核,确保人员符合招录条件和招录岗位要求。
第十条聘用工勤人员时,应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综合评定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录用人员。
第三章工勤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工勤人员的管理应以各自岗位的具体工作需要为基础,加强工作绩效的考核。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应制定工勤人员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工勤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应执行领导的工作要求,服从工作安排,保守机密,维护机关形象。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应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机关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市直机关应加强工勤人员的心理关怀,维护其合法权益,关注其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四章工勤人员的奖惩第十六条工勤人员在工作中发挥出色表现的,应当进行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表彰等。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重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第四条人事监察股是我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
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各单位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第七条局机关各单位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及工作月志,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
第八条工商所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所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下个季度7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
第三章日常考勤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条人事监察股将不定期通过机关视频监控对分局机关、南桥所和中华所进行抽查上、下班情况,其它工商所上、下班情况采取明查暗访方式抽查.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需履行报告制度.一、股长外出1天以内(含1天)的,向其分管局长报告。
二、股、所长外出1天以上的,向局长报告.三、股级以下干部外出的,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超过2天的,向分管局长报告。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勤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第十三条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xxxx实验学校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调动工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优质优酬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考勤。
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30—12:00,下午2:30—6:00,工种不同,作息时间也不同。
上午7:30前签到、11:40签退,下午2:30前签到、5:50后签退。
迟到、早退20分钟以内扣5元,40分以内10元,1小时以内扣15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记、扣20元,旷工每天扣40元,请假每天扣20元,未签一次扣2元。
学校有大型活动时要根据要求及时加班。
二、工作质量考核。
工勤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卫生打扫不干净每次扣2—20元。
校警值班不认真、不按时开关灯、不按要求管理小商贩、不认真盘查出入人员、巡逻不到位或有其他失职行为的,每次扣2—40元。
水电工不按时检查记录、维修水电设施、不按时开关灯,每次扣2—40元。
宿舍管理人员值班不认真、不按时开关灯、维持宿舍秩序、不按时清查管理学生每次扣2—40元。
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每次扣5—20元。
三、聘任。
一年聘任一次,经考核合格的工勤人员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聘任。
工勤人员有下列问题者不能参加下一年度聘任:①一学期迟到、早退、旷班、请假累计超过一周的;②工作质量较差的;③出现责任事故的;④在大型活动中被点名批评的。
四、奖励。
1、优秀工勤人员奖励100元(每学期一评)。
2、见义勇为奖。
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或制止学生打架斗殴奖100—1000元。
3、特殊贡献奖。
经评议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奖100—600元。
4、工资奖。
工勤人员工资两年调整一次,凡在学校工作的工勤人员,每学期工作成绩都在优良以上,且两年中至少有两次被评为优秀的,月工资增加100元。
五、工勤人员岗位职责。
(一)保洁员职责。
1、负责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员职责。
(1)捡拾校园各角落垃圾。
(2)清理校园内垃圾筒内垃圾及垃圾筒表面。
(3)及时清理大垃圾箱箱外垃圾。
工勤人员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工勤人员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勤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工、保安、园林工等。
第三条:工勤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履行职责,积极劳动,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条:单位应加强对工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工作意识。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工勤人员,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六条:工勤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工作时间。
第七条:工勤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工勤人员应遵守工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条:工勤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吸烟、喧哗、打闹,不得影响其他人员工作。
第十条:工勤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注意卫生环境。
第十一条:工勤人员应保守单位秘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对工勤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安全,不得发生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工勤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确保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七条:对优秀的工勤人员可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扬、奖金等。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勤人员可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九条:对于因疏忽岗位导致生产事故的员工,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奖惩记录将作为工勤人员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第二十二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工勤人员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望遵守执行。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背景为规范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聘用方式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应有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经过考试、面试等程序选聘。
同时,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聘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四条聘用条件对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经验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岗位工资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薪酬制度进行确定,并符合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劳动关系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法定休假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时间,并应当保证其正常的工资待遇。
第八条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聘用工勤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保密义务聘用工勤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等。
第十条岗位变动用人单位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变更聘用工勤人员的岗位。
废止符合相关程序与聘用合同相同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对于表现良好的聘用工勤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或晋升。
第十二条外包管理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外包管理时,应遵守《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保证聘用工勤人员的权益。
第十三条纪律处分聘用工勤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侵犯聘用工勤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与其他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概述:工勤人员是一个组织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负责着各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障,确保正常的运营和顺利的生产。
为了更好地管理工勤人员,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展开阐述,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和总结三部分来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岗位设置1.根据各项工作需要,制定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计划,明确职责和权限。
2.根据工勤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级别和薪酬水平。
3.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工作要求。
二、招聘与培训1.制定招聘程序和标准,确保招聘工勤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2.运用多种渠道进行招聘,包括内部推荐、广告招聘和人才市场等,以确保人员的多样性和专业性。
3.为新进工勤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
三、绩效管理1.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
2.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标准,使之更加具体化和可衡量。
3.定期对工勤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跟踪,及时进行奖惩与激励,提高工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职业发展1.设立职业晋升通道,鼓励工勤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2.制定并实施个人职业发展计划,帮助工勤人员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
3.定期开展培训和进修活动,提供机会让工勤人员不断学习和成长。
五、员工关系管理1.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重视员工的情感需求和意见反馈。
2.建立公开透明的沟通渠道,及时解答工勤人员的问题和解决矛盾。
3.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促进团队合作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总结:通过对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可以看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对于提高工勤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岗位设置、招聘与培训、绩效管理、职业发展和员工关系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可以帮助组织建立一个有序高效的工勤人员队伍,实现组织的发展和目标的顺利实现。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掌握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养,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需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县工勤人员流向市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方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状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市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市劳动力市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需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商定的条款。
违反合同的,应担当相应责任。
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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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工勤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现将《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2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人力资源机关工勤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公室。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5日印发渝人社发〔2011〕24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3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个等级(职务)。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第三章招聘第十条各级机关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需补充工勤人员,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高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工勤人员,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
经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政策性安置人员、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用人机关面向一定范围对象实行定向选聘。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级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事前备案。
简章经审定备案后,于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
其中,公开招聘简章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招聘简章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应聘机关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二)具有履行机关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和岗位所需的资质,招聘中级工以上等级(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资格;(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工和初级工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中级工以上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五)身体健康;(六)符合聘用机关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属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对象:(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四)被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五)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六)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七)现役军人;(八)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九)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机关工勤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七条用人机关负责资格条件审查、体检和考察等,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一)确定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二)考试。
公开招聘考试采取公共科目考试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技能考核内容为技能知识或实际操作,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技能性强的岗位技能考核,可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
一般性岗位,由技能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用人机关外的考官不少于3人。
(三)体检。
市级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用人机关组织,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国家未出台有关规定之前,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重点考察个人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聘用办理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拟聘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级机关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报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岗位聘任第十九条机关工勤人员技能岗位基本聘任条件:(一)高级技师、技师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
(二)高级工、中级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初级工岗位。
第二十条机关工勤人员的聘任,须在岗位限额内,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其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聘任应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
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到期后,由用人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且工作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继续聘用。
在本机关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提出聘期至退休的,用人机关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用人机关可以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随时辞退,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机关、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二十六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二)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用人机关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本机关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基本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工勤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机关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二)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三)被招(选)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工勤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工勤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勤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二)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三)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四)工勤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五)用人机关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向工勤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三)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合同,未续聘的;(四)单位被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终止聘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勤人员在本机关工作年限,在该聘用机关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