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股东出资制度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及责任抽逃出资的认定及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试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席建林,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二庭庭长。
试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席建林(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摘要:本文围绕审判实践,结合相关公司法理,重点探讨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一般界定,其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以及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和相关诉讼程序等几个问题。
关键词:公司;股东;出资;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一般界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
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
倘若公司尚未成立,则公司发起人间处于合伙状态,自然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抽逃出资问题;第二,公司发起人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均已到位,并构成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
此时,公司股东始有通过抽逃行为使企业注册资金减少的物质基础;第三,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包括单位与个人。
当然,公司成立后因受让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亦可因抽逃出资而成为直接责任主体。
要作区别的是,如若转让股东,在转让前业已抽逃其出资而受让股东为善意,仍应由转让股东承担抽逃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性质。
众所周知,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
其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又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
而股东抽逃出资不仅与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原则相违背,更严重的是股东抽逃出资后必然给公司第三人造成资本充实的假相,而实际公司法人的偿债能力不足,严重危及债权人利益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
论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企业法责任.doc

论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责任-在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以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将公司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时,对是否要与公司一起承担责任,能否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模糊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看法,以致在适用法律上无所适从。
笔者对此问题从法理等角度作些分析,以期对该类案件审判有所裨益。
我国《公司法》虽经几次修订,但股东由于出资不实对公司债权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应对其他已全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股东只有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何谓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通常理解是公司资产被转移、掏空或混同。
股东出资不足、不实和抽逃出资,属不属于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新《公司法》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公司债权人就其债权只能向公司请求清偿是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的一般原则,但该原则所依赖的基础是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而来源于全体股东的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备法律要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足额投入并保持足额资本,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必要条件。
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一方面表明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公司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恶意。
另一方面,客观上使基于信赖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公司章程所公示的内容而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与股东瑕疵出资这种欺诈债权人的行为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
股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股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及法律后果2022 04/11一、股东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几种情形(一)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因出资行为将导致相应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公司,故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该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按照《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争议一般表现为有原所有权人要求股东、公司返还财产,公司可以主张构成善意取得,但需满足三个条件:(1)公司在接受该出资时不知道后者不应当知道股东对出资财产无处分权;(2)财产价值合理,出资财产价值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出资财产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不应过分低于该财产的实际价值,争议发生时一般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3)财产已经登记在公司名下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已完成交付。
公司构成善意取得的,公司取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该无权处分股东应当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
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的,股东的出资行为无效,公司应当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出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公司返还或者补偿后,视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股东继续履行,其他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出资行为无效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根据公司和出资股东的过错分担损失,股东赔偿公司其他损失,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论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论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应投入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从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违背了股东的法定义务。
在法律层面上,股东抽逃出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向公司出资。
这意味着股东在成为公司股东后,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向公司注入资金。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股东抽逃出资会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着出资义务的合同关系,股东抽逃出资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股东抽逃出资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给公司及其其他股东带来损害,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股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法律赋予了被侵权方采取救济措施的权利。
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公司的权益保护机制,如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来保护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股东抽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侵权方采取救济措施的权利,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加强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监管和追责,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认定及应对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如何认定及应对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作者:刘海涛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27期司法公正是社会最后一道屏障,面对执行难这个问题,各级各地法院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研究和解决,以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主要因为债务人违背诚信原则,自愿偿债意识淡薄。
一、执行难的局面成因复杂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影响、被执行人的客观执行能力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下,所造成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和无法实现。
社会现状中守法经营的观念较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有的债务人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出资不实及恶意转移财产等现象频繁出现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我们重点讨论:即其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未经法定程序评估作价;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判定及应对,以实现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1.被执行人出资不到位的,应对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也明确开办单位对所开办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投入不实,应当在实际投入和注册资金差额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被执行人的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对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作者:樊帅杰青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本流通。
然而,公司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近年来,公司发展主要面对的便是不诚信的股东以抽逃出资的方式谋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害公司整体的难题。
因此,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对此行为应处以何种处罚有着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市场经济抽逃出资公司资本制度作者简介:樊帅杰、青青,兰州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概述所谓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已经缴纳的股款通过某种方式抽逃归于个人所有,但同时还保留股东身份和既有股款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另外,《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通过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立法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持禁止态度。
二、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该公司已经过验资成立公司经过验资成立,意味着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仅能通过转让的方式使其投入的资本得以回复。
此时,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违背。
所谓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金“确定、维持、不变”三个原则。
豍资本确定,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应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资本不变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严格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抽逃出资认定及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认定及法律责任一、抽逃出资认定1、抽逃出资概念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增资及运营过程中,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帮助下,违反法律规定抽回其已实缴出资,损害了公司权益,但仍然保留其公司股东资格及原有出资额的行为。
2、抽逃出资构成要件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既包括形式要件(即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又包括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1)形式要件—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系股东故意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的侵害。
(2)实质要件—是否损害公司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更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审查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主要关注:真实性、合理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是否损害了公司权益。
二、抽逃出资的产生与发展1、1993年《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基础上,规定了股东不得“抽出”或者“抽逃”其出资(法条中“抽逃”与“抽出”同义),对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缴纳期限等也有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抽逃出资股东应当承担充实资本的民事责任、罚款的行政责任以及构成抽逃出资犯罪的刑事责任。
实缴注册资本制度下,存在股东为了设立公司,通过他人垫付出资,在完成验资、登记程序后,将注册资本予以抽逃的违法现象。
2、2005年《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已经从实缴登记变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对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保留了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额以及缴足期限的规定。
股东缴纳出资后,仍然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法有关抽逃出资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3、2011年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对股东出资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条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四类具体情形,最后以兜底条款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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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公司的设立考点5:股东出资制度(★★)(P159)(一)出资数额与出资期限1.认缴制(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提示】《公司法》2013年修正后,绝大多数公司适用认缴资本制。
在认缴资本制下:(1)注册资本没有法定最低限额,由章程自由规定,只要等于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认缴的出资额即可;(2)实缴出资期限(包括首次出资期限和总期限)由章程自由规定;(3)对首次出资的比例、货币出资的比例均不再强制规定,由章程自由规定;(4)不再强制验资;(5)虽然如此自由,但一旦公司进入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清算,股东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即股东以认购的股本、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实缴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提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实行实缴资本制,因此:(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货币出资比例没有强制性规定,由公司章程决定(上市公司除外);(2)不能分期出资,以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且仍实行强制验资制度。
(二)出资方式1.一般规定(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以境内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具体规定(1)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不得用作出资的股权:①已被设立质权;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要求(缴纳+充实)1.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方式:评估作价或协商一致作价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一律要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也就是说,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但实际价值仍应与章程作价相当,否则仍然构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018年·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出资的是()。
A.债权B.特许经营权C.股权D.知识产权【答案】B后续课程获取务必添加微信号:1005062021【单选题】王某和李某拟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就股东出资事项拟定了下列内容,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王某以其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B.李某应当在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前缴纳其货币出资额中的30%C.王某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D.李某另以劳务出资,作价200万元【答案】B【解析】(1)选项A:股东对所出资财产应当享有合法处分权限;(2)选项B:认缴资本制下对股东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均不作法定要求,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规定;(3)选项C:属于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4)选项D: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考点6: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及责任(★★★)(P161)(一)认定1.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作价(1)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事后贬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财产权利未切实转移(1)已交付,未变更①应变更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自实际交付财产时即可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变更,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2017年·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5日。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
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
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A.1月7日B.1月5日C.6月6日D.5月31日【答案】A【解析】本题是“已交付、未变更”的情形,只要能够成功补办权属变更手续,完全可以自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1月7日)享有股东权利。
3.股东对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案例】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
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1)以机床出资的本质是将机床所有权转移给丙公司,因此,出资人应当对该机床有处分权。
(2)机床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由于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案情本身未显示乙同意或追认,因此,应考虑丙公司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机床的所有权;如果丙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甲无处分权并不知情(当时丙公司未成立,所以主要看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否知情)、机床作价合理并且已经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机床的所有权。
(3)甲对丙公司是否已尽出资义务的问题,如果丙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机床所有权,则甲已尽出资义务;如果丙公司不能善意取得机床所有权,则甲属于未尽出资义务。
4.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二)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1.责任范围:本+息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2.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与抗辩(1)补足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2)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的限制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提示】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4)抗辩①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公司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公司股东如果属于被冒名出资,有权以被冒名为由进行抗辩。
3.其他责任人(1)涉及设立出资①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高管无关)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②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2)涉及增资出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1)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有权同时请求该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选题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成立2年后发现,股东甲作价500万元出资的房产出资时实际价值仅为300万元。
A公司对甲作出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要求甲补足差额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B.经股东会决议,在甲补足出资前,对甲仅按300万元出资额分配红利C.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将甲除名并没收其已缴纳的出资D.对甲提出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A公司无权要求补足”的主张予以否定【答案】ABD【解析】(1)选项A: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补足未尽出资义务的本息;(2)选项B: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3)选项C:甲并非“(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不适用除名;(4)选项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