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
抽逃注册资金罪的认定和判刑

抽逃注册资⾦罪的认定和判刑抽逃⾏为发⾏在公司成⽴以后。
如果抽逃出资⾏为发⽣在公司成⽴前,即公司发起⼈、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那么则属虚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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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罪的认定和判刑《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后⼜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1%以上10%以下罚⾦。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58条规定了虚报公司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虚假证明⽂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额1%以上5%以下罚⾦。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1、⾏为主体:该⾏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是看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付任何代价⽽长期占⽤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六条规定“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后⼜抽逃出资的⾏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

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以及防范方法一、对股东抽逃出资的界定(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1、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
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2、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
抽回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3、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企业处于“空壳”状态,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二、公司抽逃出资问题法律汇总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刑法论文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探析

刑法论文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探析刑法论文: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探析引言近年来,我国公司法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新公司法实施的背景下,抽逃出资罪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对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抽逃出资罪问题进行深入探析。
一、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以虚构交易、虚增成本等方式,将公司应当用于出资的资金转移、挪用或占为己有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的犯罪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主体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由公司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员实施;二是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涉及公司的出资资金;三是目的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四是结果要件,即犯罪行为必须导致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罪的规定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其他有关人员抽逃出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抽逃出资罪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在实践中,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和鉴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 刑事制裁力度不足尽管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对抽逃出资罪的刑事制裁力度仍然不足。
一方面,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量刑标准相对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刑事制裁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导致刑罚过轻的情况时有发生。
3. 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抽逃出资罪的发生与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密切相关。
一些公司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为抽逃出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抽逃资金行为如何取证

在查处公司抽逃资金案中如何取证,如何查帐。
一、注册资本的法律概念;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
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
注册资本与经营资金有联系也有区别。
经营资金包含了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要参与经营。
经营资金是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企业所有的财产。
他们的区别是:1、民事责任不同,企业以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不同,当企业资产大于注册资本时,超过部治扌胄姓 氐羌亲⒉幔ǔ 鹱 啥 黾幼时就猓 逼笠底什 ∮谧⒉嶙时臼保 厝灰 鹱⒉嶙时镜谋涓 Φ卑炖肀涓 羌牵?、注册资本一经核准登记就是的相对不变量,股本可以转让,但不允许抽回。
经营资金是时刻变化着的一个变量;二、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
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
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
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
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公司法35条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1、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五条、第⼆百条。
⼆、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不能还债谁负责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有下列⾏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为。
同时该解释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债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清偿或完全清偿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级管理⼈员或者实际控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不可以提出相同请求的,即使提出了,⼈民法院也不予⽀持。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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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其承担债务的基础,若设立者在出资后随意抽取资金,则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在制定新公司法时,制定了抽逃资金的处罚规定,具体来说,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相关规定,该如何界定抽逃资金的行为呢?一、如何界定抽逃资金行为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针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
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
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和查处要点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和查处要点这里所指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下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为将公司的财产权占为己有而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根据执法实践,目前公司抽逃注册资本大多是通过对会计帐目的处理来实现的。
除直接、简单的公司股东直接抽资的行为,以下为目前所掌握的几类相对隐蔽的抽逃出资行为:(一)股东让公司为自己个人还借款。
股东的借款有可能是在公司设立前,也可能是在公司设立后。
只要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且系以股东的名义进入公司帐户,那么,公司代股东还借款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这种行为系股东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的借款行为,这是应该注意的一点。
(二)股东利用公司进行的某些所谓的借贷行为。
公司间的借贷行为在现代企业间是经常发生的,且情形也较为复杂,应区别对待。
在实践中,资金拆借如涉及到股东的利益,就应注意加以分析。
正常的借贷关系形成的要件是:1、主体有借款人和贷款人两方;2、主观方面是借款人为获取利益或缓解自身压力,贷款人为获取利息;3、客体为货币;4、客观方面是发生了借贷关系产生了债。
公司如果通过公司间的特殊关系进行借贷,名为借贷实为偿还股东个人借款或将公司资本划拨给公司股东使用,当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量的安全性时,则是一种典型的抽逃资本行为,只不过是以借的名义掩盖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某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系某厂的全体股东,由于某厂创立时间较长,市场信誉高,而某有限公司创立不久,一时业务不多,又值某厂业务扩大,急需资金。
因此,该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将公司的资本除留下日常管理费用外,都划转到某厂。
表面上看是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由于两家企业间的特殊关系,即全体股东一致且基本上将所有资金转移,则可认定为抽资。
(三)某些运用实物、工业产权转移的抽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不仅易造成虚假出资行为,也易造成抽逃出资。
股东可通过重新转回产权或利用公司的经营将实物、工业产权变卖成货币资金,如重新转回产权、变换成个人资本的,则属于抽资行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抽逃于规制

论公司抽逃注册资本一、注册资本的法律概念: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
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
注册资本与经营资金有联系也有区别。
经营资金包含了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要参与经营。
经营资金是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企业所有的财产。
其区别是:1、民事责任不同,企业以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不同,当企业资产大于注册资本时,超过部分无须行政机关登记注册(除公积金转股而增加资本外),当企业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时,必然引起注册资本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3、注册资本一经核准登记就是的相对不变量,股本可以转让,但不允许抽回。
经营资金是时刻变化着的一个变量。
二、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159条规定:抽逃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抽逃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金。
3、民事责任:抽逃资本的股东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在认缴股金的范围内,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界定(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
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
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
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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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抽逃资金的实质是虚假出资问题,当企业收到出资人投入的
资金,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实物资产中的房屋、运输工具在委托注册资本审验时,第一、必须先行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第二、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然后由投资各方认可其投资价值后,才能确认其投资额;在这种情况下,客观难以产生资金抽逃现象。
所谓资金抽逃,一般都是以货币资金出资时,货币资金到账审验后,很快就被转出企业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行为,与股东借款存在严格的区别。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的政策界定,股东借款不属于股东抽逃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东借款一般应按照股东分红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虚假出资,通常是在货币出资后,以其他的名义在公司设立期间转出企业的一种夸大企业资信能力的欺诈行为。
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
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
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抽逃资金的界定争议很大,抽逃行为的认定分歧也很大。
抽逃注册资金与两个行为,一个是“抽”,另外一个是“逃”。
母公司抽走子公司的注册资金的目的在于逃走,而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即不再归还: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
但是,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
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
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抢),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
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
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
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现在我们来看,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
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
因此,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
换句话说,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
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如家庭财产等。
综上所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被企业换作实物也好,被投资者借走也好,都不能构成“抽逃资金”。
当然,股东借款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那是另一个话题。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抽逃资金呢?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抽逃资金法律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故,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故,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如果其抽逃出资的同时,存在着前述规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致使公司资产抵债或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合谋抽逃出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资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抽逃出资的,则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仅仅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并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有前述规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则根据现行法律及其政策规定看,仍然不宜作为抽逃出资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