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成立公司又抽逃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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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空壳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空壳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最近⼏年在社会上许多公司如⾬后春笋⼀般飞速的成⽴,但是许多公司其实都是空壳公司,那么空壳公司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空壳公司”的法律语义“空壳公司”也叫现成公司。

最早是根据英国公司法确⽴的⼀种公司法律形式。

是发起⼈根据⾹港或英国的法律成⽴的有限公司,但是没有任命第⼀任董事,也没有投资者认购股份,不会发⽣经营及债权债务。

需要公司时,投资者只需制作相关⽂件。

在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中,“空壳公司”属依法有效成⽴。

我国内地属于⼤陆法系,在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空壳公司”则指,在注册时通过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成⽴后⽆任何资产或者注册资本不⾜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旦“空壳公司”对外产⽣债务,这给债权⼈实现债权带来巨⼤的风险。

因此,我国《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空壳公司”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做了系统的规定。

⼆、“空壳公司”的法律界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式设⽴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其余部分由发起⼈⾃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垫资注册公司

垫资注册公司

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的定义:为了创业和发展,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只有跟朋友或者代办中介借钱注册,注册好了,再把钱还给朋友或代办中介,这就是所谓的垫资。

一、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金都属于违法行为。

1、虚假出资一旦被举报、被管理机关查处,将会被处以虚报注册金额2%-10%的罚款并责令补足注册资金。

此时,不但遭受了不应有的罚款处理,而且股东信誉被录入到工商管理机关的诚信系统,影响以后的经营发展。

2、虚假出资一旦被审批机关发现,被投资机构发现,公司发展再好,也难以通过审核继续融资。

因为,虚假出资就像一个人出生时的胎记一样,它会跟随公司发展的一生。

二、财务在账面的漏洞,永远存在。

1、垫资的环节通常是由市场上的投资融资公司在操作,所以垫资的资金在转移时往往了采取了非正常的手法,通常是让原本没有业务关系的两家公司,有了账务的往来,在账目上无法做到完全没有漏洞。

甚至曾经出现虚假验资报告、在验资尚未结束期间将注册资本提早抽出资本金账户的情况。

2、客户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垫资的危害在短期内不会显现,所以无法知悉垫资的风险所在。

但是不管如何弥补,在专业税务人员眼里,垫资的漏洞仍然非常明显。

三、查处即会被认定:抽逃资金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垫资注册的营业执照,年检的时候若被查处,会处以注册资本5-15%的罚款.情节严重负担刑事责任。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

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多变、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确定、不变和维持的原则。

以下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常见手段:(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所以此类违法行为都围绕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

常见手段有: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

此类情况目前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6、利用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常见手段如下: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2、以实物方式出资时,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3、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实际未交付;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

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5【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61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玲张守现崔恒心【审理法官】李玲张守现崔恒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马文臣;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当事人】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马文臣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当事人-个人】潘心村马文臣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当事人-公司】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志军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高良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张聪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志军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高良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张聪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志军高良张聪【代理律所】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被告】潘心村;马文臣;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二审争议焦点系:一、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二、上诉人九山镇政府对案涉借款是否应当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二审争议焦点系:一、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二、上诉人九山镇政府对案涉借款是否应当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二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

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多变、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确定、不变和维持的原则。

以下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常见手段:(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所以此类违法行为都围绕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

常见手段有: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

此类情况目前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6、利用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常见手段如下: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2、以实物方式出资时,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3、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实际未交付;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作者:陆一婷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为了达到相当的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向代办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或民间担保公司借款获得“过桥资金”以应对公司注册登记或工商年检需要的情形已屡见不鲜。

一般情况下,这类公司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就立即从公司账户取出代垫资金归还给出借人(代垫资金的第三人),因其不能及时补足注册资金,造成公司资本虚假不实,最终后果是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引发经济纠纷。

为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代垫注册资金后抽逃返还问题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以加强对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保护,从而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

以下就以一起发起人或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简要分析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公司;股东;出资一、案例A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王某和陈某,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4,500万元、陈某出资500万元。

2005年3月2日,王某为公司设立时验资所需筹措资金,以其和陈某作为A公司代表,向B公司提出借款要求。

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

该协议约定,B公司同意A公司借5,000万元,其中王某4,500万元、陈某500万元;借款期10天,自2005年3月3日至2005年3月12日止,期满后协议自动作废;借款期满,A公司将借款总额归还B公司。

2005年3月15日,B公司将申请金额分别为4,500万元和500万元的银行本票两张解入A公司的验资专户,作为王某和陈某的投资款。

同月18日,A公司完成验资后将5,000万元转回B公司的银行账户。

后王某和陈某未补缴出资。

A公司申办、注册过程中,王某和陈某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签署公司章程。

2011年因A公司拖欠原告公司货款,且经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实无财产清偿,原告索款不着,又因A公司股东王某已去世,故要求王某的遗产继承人、陈某对A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中被告王某继承人在继承王某财产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被告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

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

企业抽逃资金的实质是虚假出资问题,当企业收到出资人投入的资金,一般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实物资产中的房屋、运输工具在委托注册资本审验时,第一、必须先行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第二、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然后由投资各方认可其投资价值后,才能确认其投资额;在这种情况下,客观难以产生资金抽逃现象。

所谓资金抽逃,一般都是以货币资金出资时,货币资金到账审验后,很快就被转出企业的情况,这实际上是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行为,与股东借款存在严格的区别。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的政策界定,股东借款不属于股东抽逃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东借款一般应按照股东分红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虚假出资,通常是在货币出资后,以其他的名义在公司设立期间转出企业的一种夸大企业资信能力的欺诈行为。

公司抽逃资金的界定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抽逃资金的界定争议很大,抽逃行为的认定分歧也很大。

抽逃注册资金与两个行为,一个是“抽”,另外一个是“逃”。

母公司抽走子公司的注册资金的目的在于逃走,而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即不再归还: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虚假验资案例解析

虚假验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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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海市的检察机关首次以中介组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名提起公诉,也是上海市首例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为他人注册公司、提供验资业务服务的案件。

涉案的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信公司)伙同中国银行职员刘斌,在为沪上557家公司申请登记的过程中,明知相关申请公司无注册资金,却通过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实现融资垫资。

上述关联案件是迄今为止公布的涉案公司数量最多的皮包公司注册案,在业界被称为“皮包公司注册第一案”。

一、“皮包公司”注册案概况拟成立一家公司,要先去工商局预核准企业名称,接着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申请营业执照。

由于相关人员在办理这些手续时来回奔波,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注册一条龙”公司便应运而生。

禅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底,业务方向就是帮拟申办公司进行融资。

代办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弄虚作假行为,让禅信公司变成了沪上557家“皮包公司”的炮制基地。

自2005年1月至同年12月间,禅信公司在代为沪西财富公司等557家公司办理工商注册一条龙服务时,明知申办公司无注册资金,仍将申办公司相关材料及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刘斌伪造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证回函等单据,交由汇中伟宏所进行验资,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13.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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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垫资成立公司又抽逃资金的相关责任人
将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
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处“发起人”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
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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