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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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商事组织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商事组织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 4. 名词解释 6. 案例分析题7. 简答题单项选择题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是( )。

A.公司B.个人企业C.合伙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商事组织法2.公司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 )。

A.公司拥有自己的资产B.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C.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商事组织法3.获利不固定,而完全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股票称为( )。

A.有票面金额股B.累计优先C.普通股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商事组织法多项选择题4.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构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关于这种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B.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C.合伙人根据合伙合同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D.合伙人之间也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忠实关系E.合伙人按照出资金额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正确答案:B,C,D 涉及知识点:商事组织法5.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的主体为( )。

A.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国有企业E.公司正确答案:B,C 涉及知识点:商事组织法6.西方国家几种最主要的公司类型是( )。

A.无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合伙企业E.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正确答案:A,B,C,E 涉及知识点:商事组织法7.在英美法国家,公司章程由哪几个文件组成( )。

A.组织大纲B.相对必须记载事项C.绝对必须记载事项D.任意记载事项E.公司内部细则正确答案:A,E 涉及知识点:商事组织法判断题8.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商事组织法9.即使合伙企业的财力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务人也无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全部履行债务。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X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X4、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X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7、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8、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达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X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X15、如果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不独立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

X16、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17、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X18、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19、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

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审判研究

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审判研究

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裁判规则研究|审判研究展开全文笔者近期代理了系列合同纠纷案,在案件中采取了将所涉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均列为共同被告的诉讼策略,法院已做出判决不同程度支持了股东承担责任的主张,大大提高了后续执行可能性。

系列案件中,各个一人公司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每个案件在认定股东应否承担责任时存在争议也有差别。

现予梳理办案经验,同时结合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分析探讨关于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及请求权基础《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关于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专门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问题,第10条规定人格混同的“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相比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般规则中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两个判断标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有财产独立一个标准,这是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该一人股东直接决定,使得一人公司的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高度重合,无法再要求一人公司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意思。

也正是基于一人公司的这种特殊性,使得一人公司更容易受到其股东的操控,从而极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相较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在于股东。

综上,《公司法》第63条并非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设立的全新的法律责任类型,而是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项下,针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特殊的安排,只针对财产独立进行证明,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一人股东举证。

从最高法案例看如何让股东、关联公司共同承担企业债务

从最高法案例看如何让股东、关联公司共同承担企业债务

从最高法案例看如何让股东、关联公司共同承担企业债务在追索企业债务时,往往会遇到企业资不抵债,但是其股东或关联公司具有优厚的资产,也能够初步证明公司股东、关联公司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滥用其权利导致企业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的情形。

所以债权人追索此类债务时,应从证明法人人格混同入手,从而实现债权。

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征为组织机构的混同、经营业务的混同和公司财产的混同。

特别是公司的财产混同,从根本上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有可能严重影响法人偿债能力,因而也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最重要的依据。

我们先通过几个胜诉案例来分析下人格混同的一些共性。

案例一、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裁判要旨:1.三个公司人员混同。

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

2.三个公司业务混同。

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3.三个公司财务混同。

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裁判要旨:两公司的注册经营场所一致、两公司的财务人员、管理人员有混同为两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的情况,两公司的资金有混同使用的情况,据此原审判决认定银祥公司与新银迪公司构成两公司主体人格混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鉴于新银迪公司在主体上与银祥公司存在股东完全相同,均为同一家庭成员,两公司的重大行为均在同一家庭成员的范围内形成股东大会决议,两公司的经济利益均为同一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两公司在利益上相互关联,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新银迪公司与银祥公司构成关联企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同观点案例: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等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我们认定法人人格混同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法人人格混同的表征因素第一、人员混同。

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考试资料(题库版)

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考试资料(题库版)

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考试资料(题库版)1、多选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用于()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A.换取生产资料B.对外捐赠C.投(江南博哥)资入股D.抵偿债务正确答案:A,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计税依据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2、单选某生产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0月对部分资产盘点后进行处理:销售边角料,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8万元;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5.2万元(原值为4万元)。

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0.32B.0.33C.0.34D.0.35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普通货物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1+3%)×3%+5.2÷(1+3%)×2%=0.33(万元)。

3、单选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是()。

A.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B.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C.财务总监发生变动D.监事会共5名监事,其中2名发生变动正确答案:C4、判断题商业银行可以向符合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借贷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5、单选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销售电力B.销售热力C.销售天然气D.销售房地产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销售货物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销售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般,建⽴公司的出资⼈,我们称为这个公司的股东,股东要对公司的利益进⾏分红。

那么,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下⾯,店铺⼩编整理了⼀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友咨询】我叔叔是⼀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因为他的失误造成了公司巨⼤损失,⽋了很⼤⼀笔债。

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我叔叔要额外担责吗?【律师解答】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的法⼈,有独⽴于股东的财产权。

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公司是企业法⼈,有独⽴的法⼈财产,享有法⼈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相关知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我国现⾏公司法律规范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制度配置,即《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为。

概⾔之,《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六⼗三条更多地是从技术层⾯和举证责任分配⽅⾯设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义务,⽽对于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仍应以《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规定为判断依据,即“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高中政治:企业与公司(附例题解析)

高中政治:企业与公司(附例题解析)

例1.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少股民通过摇号中签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

该公司具有的特点有( )①公司财务不必向全社会公开②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③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解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行一股一票原则,而且上市公司的财务必须向全社会公开,故①③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②④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案】 D例2.中央各部门各单位148家经营性出版社已全部转制为企业,其所属报纸、期刊、音像、电子等经营性出版单位也一并转为企业。

这些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 )A.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 B.以民营企业为主C.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解析:C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经营性出版社转制为企业,意味着这些出版社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依据企业法人的特点知答案选C项。

经营性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不一定以民营企业为主,也不意味着一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A、B、D三项应排除。

例3.某公司股东周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周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C.无限连带责任 D.连带责任解析:股东周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仅要用其股份偿还公司债务,还要用其其他财产偿还公司债务,故D正确。

在正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材料中周某滥用了相关权利,很明显不适用于承担有限责任,排除A;无限责任适用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材料中的现象发生在公司之中且周某是该公司股东,故排除B;无限连带责任适用于合伙企业中的债务清偿,C与题意不符。

答案: D以上三道题以由易到难的顺序呈现了考纲关于企业含义这一知识点的考查要求。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类型及案例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类型及案例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类型及案例《公司法》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充分保护了创业股东在创业失败、公司债务高筑时的股东个人财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在出资额之外对于公司债务肯定不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出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同样是需要就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笔者将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3大情形结合实际司法判例一一予以阐释说明。

01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法人人格混同)江西安发达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20号法院查明: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均属同一实际控制人陈某控制的关联公司。

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存在利用关联关系通过不当方式将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

法院认为: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均由陈某等实际控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

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在胜龙公司、绿得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三公司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将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

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缺乏独立意志,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法人人格成为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胜龙公司、绿得公司巨额债务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发达公司对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财产混同)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闽民终983号法院查明:陈某为易达公司控股股东,其存在使用个人账户直接收取易达公司工程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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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公司法律管家 2018 年 7 月 30 日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 28 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 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 30 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第 2 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 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 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 35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 115 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0 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 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 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1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 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 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 2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 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 3 )违反《公司法》第 166 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 4 )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 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 5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 6 )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 7 )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 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 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 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 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 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 185 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公司法解释二》第 11 条:( 1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 报纸上进行公告;( 2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 员对因此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 15 条:( 1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 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 2 )执行未经确认 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 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 180 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 183 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 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 、 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 件等灭失, 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 19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 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 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 20 条:( 2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 23 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 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 )清 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 )或者报送清算报 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 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1 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 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 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 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 63 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债权人 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 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 20 条:( 1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2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 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 的; ( 2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 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 4 )“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 5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 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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