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

民法典实施后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书分公司,即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其统一、系统的立法。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规定以及其司法解释对“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主体。
这就使得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出现了相分离的情形。
因此,当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时,总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这不仅关系着总公司的利益,也与债权人的利益紧密相连。
然而审判实践中存在往往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做法,这就使得本文的探讨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以案例入手对审判实务中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四种观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提出了总公司对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一概而论的建议,本文主张分类型处理的观点。
笔者认为可以划分为三大类进行:第一,在原告仅对分公司起诉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法院仅仅需要对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审查,当事人自己承担诉讼风险;第二,在原告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时,此时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第三,分支机构已经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形,这时应该以总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一、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诉讼地位依照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外设机构,它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一般意义上,在公司的分类中,依管辖和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具体说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各地都设立了分公司,跨国设立分公司也很常见。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而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便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判决模式。
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不同观点: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1、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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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

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状范本序号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分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在分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母公司是否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展开讨论,探究其法律依据和实际应用情况。
序号二:母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我们需要了解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母公司与分公司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实体关系,即主从关系。
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支配关系,母公司通常对分公司拥有相对控制权和决策权。
在商业活动中,分公司的债务问题往往涉及到母公司的法律责任。
序号三: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母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法院在判决中通常会考虑到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来决定母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法院在判断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母公司是否参与分公司债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2. 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财务上的关联;3. 母公司是否具有干预、控制分公司债务事项的能力。
通过对以上因素的综合考量,法院会判断母公司是否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序号四: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案例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例如某分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违约,法院判决认定母公司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因为母公司在分公司债务事项中存在着一定的干预和控制,且两者之间存在财务上的关联。
法院认定母公司应当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序号五:起诉状范本鉴于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备受关注,我在此准备了一份起诉状范本,以便相关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希望这份起诉状范本能够成为您解决此类法律问题时的有力工具。
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法条依据

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法条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了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和债务清偿责任。
在法律上,分公司和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责任和权利。
当分公司欠债时,往往会有人们质疑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本文将讨论这一问题,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法条依据。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法是我国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规则的基本法律。
根据国家《公司法》,公司和其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应当符合约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意味着,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各自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分公司欠钱是在合同范围内的,总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即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应当独立承担其债务。
但是在实践中,分公司欠债往往会影响到整个公司集团的声誉和稳定。
总公司有时候会主动承担分公司的债务,以维护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和形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保证人在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这一规定也间接地说明了分公司欠钱总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总公司作为保证人,有义务承担分公司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严重违约,使债权人不能得到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
如果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财产追索权利。
这一规定也为总公司追索分公司欠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欠款总公司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和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归属。
总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要求分公司履行其债务,或者自行承担债务以维护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
总公司作为公司集团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障公司集团的稳定和发展。
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

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1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知名度,本着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在开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事宜,特签订以下协议分公司合作合同范本: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提供办理分支公司所须的一切手续;2、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并给予分公司一定的经济及其他优惠政策;3、甲方负责分公司经营项目的操作、经营及指导和统筹管理,以及员工培训等;4、甲方负责监督分公司各项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5、甲方有权监督分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6、甲方对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7、在乙方正常的合法经营中,甲方不得无故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的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8、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并保留法律及经济追诉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如乙方以分公司名义加入甲方总公司,须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加入费x万元人民币,及保证金x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对乙方的约束,在协议终止时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3、乙方的办公场地、设备、员工工资和福利,以及乙方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和经营项目的投入全部由乙方负责(以上各项投入必须有发票及员工工资表,交由甲方入帐及备案);4、乙方必须每月按时给甲方上报分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5、乙方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必须上报甲方批准备案方可签定;6、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批准方可借贷,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7、乙方属甲方下属分公司,由乙方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并及时与甲方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8、乙方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9、乙方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10、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品牌和总体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乙方对甲方总体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公开声明道歉,挽回甲方形象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1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经营,如要停止经营,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停止经营,但乙方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回;12、在经营过程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大项的各项规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支公司经营权,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承担债务的案例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承担债务案例一、案例背景1.1 概述案件基本情况某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通过合同关系进行业务合作。
合同约定由总公司承担债务,并指定分公司进行具体业务操作。
1.2 合同内容合同中明确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因合同业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 分公司债务产生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分公司因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拖欠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等多项债务。
二、法律分析2.1 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总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2 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债务以公司财产清偿。
而在特定情况下,总公司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担有连带责任的情况属于公司法例外情形。
2.3 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共同债务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其中之一对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三、案件处理过程3.1 债权人起诉受分公司债务影响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2 法院裁决法院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总公司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3.3 公司内部协商在法院裁决之后,总公司与分公司进行内部协商,决定由总公司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进行清偿,并加强对分公司业务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四、相关法律建议4.1 在签订合对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应在合同中明确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的程度和方式。
4.2 在公司内部管理中,总公司应加强对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分公司业务运营中的问题,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4.3 分公司在遇到困难时,应充分交流并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以避免对总公司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结语通过以上案例,我们深刻理解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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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
”(此复函网上搜的,没有找到)
此观点认为,分支机构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毕竟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无力承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此观点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本人赞同观点三,理由为:
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2、总公司不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承担,意味着要债权人先向分公司主张债权,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无疑给债权人追偿设定了先后步骤,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碍,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冲突。
3、总公司直接承担清偿责任顺理成章。
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话,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