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畜禽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规定1.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和培训,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和行业知识。
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公正地对市场进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层级和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要建立健全市场巡查、监督、纠纷调解等机制,及时处理市场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3.农贸市场要建立规范的市场进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内人员、货物和车辆的监管,防止非法进出和交易行为的发生。
4.市场管理者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市场管理规定、价格标准、交易流程等相关信息,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溜、防诈等工作,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市场秩序规定1.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行业标准,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和管理规定,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商品检验检测机制,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标准化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3.市场管理者要建立统一的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市场价格波动,保障农产品的价格合理稳定,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4.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市场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5.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商家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服务规定1.农贸市场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场地卫生、安全设施、交易工具等必要服务设施,方便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活动。
2.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入市场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商品价格、交易信息等实时服务,方便市场参与者获取市场信息。
3.农贸市场要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规范商家的售后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面临质量问题时的维权渠道,提高市场信誉和消费者满意度。
4.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宣传和促销工作,举办市场活动、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吸引力,促进市场的发展壮大。
畜牧场规章制度内容

畜牧场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畜牧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畜牧场员工和动物的权益,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畜牧场的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畜牧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畜牧场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员工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畜牧场的员工应当维护畜牧场的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避免损坏设施设备,保护动物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畜牧场的员工应当保守畜牧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相关信息,确保畜牧场的经营利益。
第二章畜牧场的管理规定第六条畜牧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畜牧场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条畜牧场的员工应当遵守畜牧场的管理规定,服从领导的指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生产和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畜牧场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畜牧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畜牧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畜牧场的生产规定第十一条畜牧场应当根据不同的动物种类和生长阶段,制定相应的饲养和生产方案,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长发育。
第十二条畜牧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的体检和疫苗接种,预防和控制动物的疾病传播,确保畜牧场的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畜牧场应当加强对饲料的质量控制,确保动物的日常饲养需求得到满足,提高饲料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畜牧场应当加强对环境的管理和保护,保护土壤和水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确保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畜牧场的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畜牧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六条畜牧场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畜牧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最新修订规定【精选8篇】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最新修订规定【精选8篇】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1)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9年)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七条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肉禽销售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肉禽销售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肉禽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肉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肉禽销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健康、安全、环保原则。
第四条肉禽销售应当秉承诚实守信原则,维护行业声誉。
第五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履行从业资格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监督、投诉,肉禽销售单位有责任提供真实信息、做好服务和售后保障。
第二章肉禽销售经营许可第七条从事肉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第八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经营范围与许可证相符。
第九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遵守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经营活动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购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肉禽产品,不得购买过期、变质、劣质产品。
第十三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变相涨价或欺诈消费者。
第三章肉禽产品质量管理第十四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制定从进货到销售的全程质量管理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核,保证供应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全程追溯,确保产品来源可查。
第十七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负责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保存和提供。
第十八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记录档案,便于监管部门查阅。
第十九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保存和陈列,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服务保障措施第二十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提供周到的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一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解决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二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配备健康证明人员,确保产品销售环节无任何污染。
第二十三条肉禽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测机制,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并向消费者公示检验结果。
畜禽养殖场规章制度

畜禽养殖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管理,保障生产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工作,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内的畜禽养殖、饲养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负责人应当对本规章制度的执行负有全面责任,确保规章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第二章畜禽养殖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当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种苗、饲料和药品,确保畜禽养殖的质量。
第六条对畜禽饲养环境应保持清洁、干燥,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疫病传播。
第七条畜禽的饲养密度要有一定的标准,以免因过度饲养导致疫情的传播。
第八条严禁使用未经审批的疫苗和药品,确保畜禽免疫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九条对于生病的畜禽,应当及时隔离治疗,防止病情扩散。
第十条定期对畜禽场进行卫生检查,确保畜禽场的环境卫生状况良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凡在畜禽养殖场从事工作的人员,均需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疾病。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内的工作制度,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对于新进员工应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禁止员工在工作中随意离岗、私自加班等行为,保证工作纪律。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所有从事畜禽养殖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对于易发生事故的环节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对于饲料、药品等储存物品要有专人管理,避免发生火灾等意外。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做好废水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垃圾处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对于废弃药品、饲料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社会责任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组织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畜禽市场管理规定

畜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畜禽交易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家畜交易市场应当按畜的种类分区设置专用经营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料、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交易市场每集无畜消毒一次,并有相关的记录.
二、禁止在交易市场内屠宰加工动物.
三、家畜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乡外的家畜需进入本乡的,应当取得家畜所在地的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四、市场内经营者购进家畜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
五、禁止经营下列家畜:
1封锁疫区内的;
2检疫不合格的;
3染疫的;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含有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兽医卫生规定的.
六、家畜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1恶意串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2以操纵市场为目的,抬价或者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家畜;
3欺行霸乡,强买强卖;
4其它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随地弃置死家畜.交易市场应当定点放置密闭容器收集非因疫病死亡的家畜,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交易市场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1已发生疫情的产地名称;
2检疫不合格的家畜及其经营者;
3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九、交易市场应当做好经营人员的防护,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人员进行体检.
十、市场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市场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镇畜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镇畜禽交易市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畜禽交易市场应当按畜禽种类分区设置专用经营
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料、
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交易市场每集无畜消毒一次,
并有相关的记录。
二、禁止在交易市场内屠宰加工动物。
三、畜禽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镇外的
畜禽需进入本镇的,应当取得畜禽所在地的镇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四、市场内经营者购进畜禽应当索取检疫合格证,并
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资料。
五、禁止经营下列畜禽:
(1)封锁疫区内的;
(2)检疫不合格的;
(3)染疫的;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5)含有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
(6)其它不符合国家兽医卫生规定的。
六、畜禽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1)恶意串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2)以操纵市场为目的,抬价或者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畜禽;
(3)欺行霸镇,强买强卖;
(4)其它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随地弃置死畜禽。
交易市场应当定点放置密闭容器收集非因疫病死亡的畜禽,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1)已发生疫情的产地名称;
(2)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经营者;
(3)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九、交易市场应当做好经营人员的防护,定期组织市场内经营人员进行体检。
十、市场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