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引言农贸市场是城乡结合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居民购买生鲜食品的主要场所之一。
然而,由于活禽管理不善,农贸市场常常成为传染病扩散的温床。
为了保障居民健康,提高农贸市场活禽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规范、全面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 法律法规支持为了确保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予以完善和强化。
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指导农贸市场活禽管理行为。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团队,加强对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建立健全活禽检疫体系为了防止传染病在农贸市场中传播,必须建立健全活禽检疫体系。
首先,在进入农贸市场之前,所有活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疫,确保无疫情和传染病。
其次,应加强对活禽的溯源管理,建立活禽追溯系统,追踪活禽的来源和流向,及时发现和隔离患病活禽。
3. 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健康。
为了提高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水平,需要加强管理措施。
首先,要定期清洁、消毒农贸市场内外环境,特别是活禽摊位周围的环境。
其次,在摊位设置上要合理规划,保证摊位之间有足够的间隔,避免交叉感染。
4.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是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必须加强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防控知识、活禽检疫技术、食品安全知识等。
同时,在招聘从业人员时要严格把关,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背景和资质。
5.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提高农贸市场活禽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居民普及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工作的认知和支持度。
此外,还可以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
6.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活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活禽摊位的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和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活禽买卖的摊位,包括市场、街边摊位等。
第三条活禽摊位管理原则为依法经营、安全卫生、守法经营、良好服务。
第二章活禽摊位设施要求第四条活禽摊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要求,设施必须完善,符合卫生标准,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条活禽摊位应具备防疫设施,包括消毒设备、饮水设备、通风设备等。
第六条活禽摊位必须设置合适的标识,包括摊位经营者信息、禁止吸烟标识、食品安全标识等。
第三章活禽摊位经营要求第七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照,包括商业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八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有毒、有害、过期的动物产品。
第九条活禽摊位必须贴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确保销售的活禽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第四章活禽摊位卫生管理第十条活禽摊位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包括台面清洁、地面清洁、设备消毒等。
第十一条活禽摊位不得存放过多的动物,必须保持卫生和空气流通畅通。
第十二条活禽摊位必须按规定时间清理培训废弃物,以确保环境卫生。
第五章其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定期参加相关卫生安全的培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必须如实报告销售情况,不得违规销售动物产品。
第十五条活禽摊位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人员的抽检。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活禽摊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十七条对恶意违规者,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限制经商。
第十八条对于影响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严重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关闭活禽摊位。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活禽摊位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中不断完善,确保市民购买安全放心的活禽产品,维护市场秩序。
愿所有经营活禽的商家都能遵守管理制度,共同打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活禽休市管理制度

活禽休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的活禽交易市场,对活禽进行休市管理。
三、管理机构1.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活禽休市管理事务。
2.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活禽交易市场的休市管理工作。
3.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需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助做好休市管理。
四、休市原因1.传染病暴发,需进行防控;2.环境污染,影响市民健康;3.市场秩序混乱,需整顿,清理;4.其他管理部门要求休市。
五、休市程序1.休市决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专门机构报告,经专门机构审核通过后,下发《活禽休市通知》。
2.休市宣传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将休市时间、原因、期限等信息通知到相关的活禽经营者和市民,通过市政府官网、市场公告栏等途径进行宣传。
3.休市时间根据具体情况,休市时间不得少于3天,超过10天需重新申请,获取市政府专门机构批准。
4.休市后处理活禽交易市场休市期间,需对市场内的活禽进行隔离处理,确保不对外销售,采取消毒措施,清理环境。
5.休市评估休市期满后,市场管理部门需对市场进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开市条件,报告市政府专门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市。
六、违规处理对未经批准私自开市的,市政府专门机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关闭。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市政府专门机构与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做必要的调整。
以上即为《活禽休市管理制度》的内容,望市内所有的活禽交易市场、活禽经营者以及市民遵守遵循,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与市民健康。
禽市场管理制度

家禽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在经营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三条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四条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五条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场集中屠宰方可销售。
市场活禽区定期消毒、轮流休市管理制度

市场活禽区定期消毒、轮流休市管理制度
1、市场主办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相应责任人,负责本市场消毒防疫休市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检查、指导和督促,确保消毒防疫休市工作落到实处。
2、市场配备专职消毒工作人员1-2人具体负责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建立建立台账。
3.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4、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5、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6、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7、经营者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8、建立休市制度,农贸市场家禽经营区每十五天休市一次,休市期间,应对禽类经营场所进行全面彻底清洗与消毒,并经市场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市营业。
9、在疫病高发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期间,应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消毒,加强防范。
10、凡因责任心不强,消毒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疫病发生与传播,将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处罚。
如皋市西皋市场有限公司。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菜市场活鸡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活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菜市场内活鸡的管理,确保市民购买的活鸡安全、健康,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菜市场内的活鸡经营者,包括销售、饲养、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菜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活鸡管理制度,对活鸡的来源、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管控,确保活鸡质量安全。
第四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活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规定的活鸡经营者,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章活鸡来源管理第六条:活鸡经营者应当选择正规渠道的供应商购买活鸡,确保活鸡来源合法,符合卫生标准。
第七条:活鸡经营者应当保留活鸡来源证明,包括购买发票、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第八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活鸡来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活鸡质量安全。
第九条:禁止使用未经检疫合格的活鸡进行销售,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十条:活鸡经营者应当对从供应商处购买的活鸡进行检疫,排除疫病,确保销售活鸡健康。
第三章活鸡养护管理第十一条:活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养殖环境进行清洁卫生管理,确保活鸡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活鸡养殖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等不符合要求的饲料。
第十三条:禁止在养殖环境内施放有毒有害物质,确保活鸡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活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活鸡进行体检,发现疾病的及时隔离和治疗。
第十五条:禁止将有疾病的活鸡进行销售,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四章活鸡销售管理第十六条:活鸡经营者应当标注活鸡的产地、品种、重量等信息,确保市民购买时能够知晓。
第十七条:活鸡销售时应当保持活鸡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宰杀行为。
第十八条:活鸡销售者应当接受菜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配合提供活鸡来源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禁止销售未成年、生病、死亡等不符合销售标准的活鸡,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第二十条:菜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活鸡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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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安全制度一、市场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
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
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场文明经商公约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
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
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
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的“公示栏”公开检查。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
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置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不准在市场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经常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九、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禁在市场使用明火炉具、液化气及电加热器具;场严禁喷灯烧肉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场环境污染的行为,自觉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十、按时交纳摊位租金及其它应缴费用,延期交纳按每天5—10元加收滞纳金。
乙方如需停业应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
1、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后摊位租金及应缴费用仍由经营户负担;2、经营者停业不报市场管理办公室且不办理停业手续,超过15天不交费者,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从经营户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立即收回摊位另行安置。
十一、经营户自备使用的各种车辆应按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进出市场及停放,不得在市场通道或市场周围乱停乱放,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超生、超孕。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一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照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十三、经营户不得带儿童进入市场玩耍、游戏,如造成意外事故由经营户自行负责。
十四、不服从市场管理,妨碍市场创建“全国文明市场”活动的经营户,市场管理办公室将采取帮助、教育、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予公示。
处理后仍不能改正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违反公约者在市场的摊位租赁合同,将摊位收回后进行公开安置;十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管理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人与登记容相符。
2、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器具。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
4、无经查实的消费者投诉。
二、食品准入管理1、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索证备案管理。
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
市场食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之规定。
5、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1、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
2、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3、不得在市场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4、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5、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龙里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市场购销台账制度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商品,拒绝入场;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4、不销售过期商品;5、不销售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市场环境卫生制度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
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无过夜垃圾;市场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
市场门前三包卫生责任书市场各经营户:结合市场环境卫生实际情况,为给经营户和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及购物环境,特签订卫生责任书:一、各经营户必须确保摊位整洁干净,每天清洗摊位一次,清洗围包括摊位瓷砖,清洗不洁者,发现一次,扣一分,罚款伍元,累计达到12分者,作退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