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市场检疫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畜禽检疫管理制度制定目的:为了保证生产、质量安全,防范、控制传染病和疫情的发生,加强公司对畜、禽的检疫监管,制定该制度。
制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畜、禽的饲养、运输、出售等方面的检疫管理工作。
制定程序:制定单位:公司管理部门制定程序:部门会商→公司领导审批→生效制定周期:每年定期检查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规定:1.《畜禽检疫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监督条例》5.公司内部《生产安全责任制度》、《饲养管理制度》等规定。
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责任程序与要求责任追究饲养场疫情监测管理制度饲养场内疫情监测、诊断预防及应对防止饲养场内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禽健康 1.疫情监测:建立监测台账、定期巡查、检测等。
2. 诊断预防和应对:及时隔离治疗、开展消毒、封控等。
饲养场负责人、兽医 1.建立疫情监测档案;2.诊断预防及应对。
定期检查疫情监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处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疫病防控制度安全运输及疫病防控防止运输过程中的疫病传播及安全问题 1. 驾驶员:健康检测、消毒消病菌等。
2. 货源检验:对即将装载的货物进行检测。
1.驾驶员;2.检验人员。
1.健康检测、消毒消病菌;2.对货物进行检测。
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查处违规者。
畜禽销售疫病检验管理制度畜禽销售及疫病防控防止疫病传播及安全问题 1.销售前检测:对销售的畜禽进行检测。
2.物流过程:建立隔离区域、消毒等。
1.销售部门、兽医;2.物流人员。
1.销售前检测;2.建立隔离区域及消毒。
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以上制度均需加强人员管理、规范业务流程以及强化安全意识。
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保证畜禽饲养管理和交通运输安全,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公司的生产安全。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畜禽检疫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畜禽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疫病传播风险,针对畜禽的进出口、交易、运输等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与规定。
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和畜禽生产效率,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立法和实施是必不可少的。
一、法律基础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支持。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提出的,在法律范围内,需要建立畜禽疫情监测、控制、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竭力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
二、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原则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预防疫病的发生与传播是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
预防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畜禽保健、环境卫生以及疫苗接种等。
2. 管理科学:畜禽检疫管理制度需要科学、合理、有效的策略和措施,科学化管理是确保畜禽健康的关键性因素。
3. 实施诚信:畜禽检疫管理制度应该强化监管内部的行为规范,保证检疫工作的公正、透明。
4. 明确责任:不同部门与个人应当在其职责范围以内,为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顺畅实施负责。
5. 整合资源:畜禽检疫管理制度需要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共同防控疫病发生。
三、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的内容畜禽检疫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内容:1. 疫区管制:针对疫区畜禽及其制品,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应该制订相应的疫区管控措施和制度。
疫区管制包括疫苗接种、动物隔离、交通管制等。
疫区管制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疫情范围不会扩散到其他地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2. 野生动物管理: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盲目的违规捕猎或者拍摄野生动物,相应的罚款或者处罚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应当积极举报非法行为,为野生动物保护作出贡献。
3. 疫病监测:应建立疫病监测网络,对新兴传染病疾病、特殊传染病应加强监测和控制。
建立畜禽疫病、病死病畜的报告制度,对疫情发布实行报告、报送、联防联控制度。
4. 疫苗管理:对于畜禽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所有疫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采购、储存、运输、使用等阶段应当遵循规定操作流程。
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市邮政储蓄银行图像信息整合系统技术方案**网络公司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目录1 建设需求 (4)2 系统简介 (4)3 系统组网图 (5)3.1 组网说明 (5)3.2 系统应用功能 (6)3.2.1.1 图像监控与远程控制 (6)3.2.1.2 电视墙浏览 (6)3.2.1.3 录像存储、数据备份与录像回放 (7)3.2.1.4 用户权限管理 (7)4 系统设备 (8)4.1 服务器IS-VSE1034 (8)4.2 IS-VSE2056 (11)4.3 DS-6308D多路视频编解码器 (15)5设备清单及报价 (15)应用背景银行属于国家的重点安全防范单位。
它具有规模多样、重要设施繁多、出入人员复杂、管理涉及领域广等特点,作为当今社会货币的主要流通场所、国家经济运作的重要环节,其业务涉及大量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
其财富集中、流动性强的特点使之成为某些极端犯罪分子恶意侵害的主要目标。
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安防监控系统,对各个业务区域进行监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服务网点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
网点数量的增加使各监控点逐渐分散化,信息量大、信息分散、信息共享难等问题凸显。
因此,组建一个集中联网平台,将所有监控点进行联网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已成为提升银行安防水平的重要措施。
随着银行安防监控水平的不断提高,监控设备数量和信息量也在急剧增加,管理难度不断增大,以往的现场设备控制已跟不上安防监控的发展趋势,传统的监控方式也难以及时快速的对监控信息进行分析处理,自动化水平低。
因此,通过建立一个高度集成的集中管理平台,实现对前端设备的远程控制、对监控信息的远程调用与分析,以及对监控设备的运维管理,已成为银行安防监控工作的新要求。
相对传统的模拟视频监控技术和DVR视频监控技术,网络视频监控技术拥有独特的技术优势:网络规模化、高可靠性高安全性、高清化、智能化、使用简便性、业务功能强大、管理功能强大、可扩展性好等等。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6篇)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1、义务报告人。
本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本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2)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畜禽传染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马、牛、羊、犬、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毛、骨、蹄、角、血液、精液、种蛋、乳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运输、屠宰、销售及畜禽产品生产、运输、加工、冷藏、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其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卫生、商业、交通、公交、财政、物价、技术监督、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畜牧部门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畜牧行政部门所属的畜禽防疫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工作。
其中,符合定点屠宰条件并依法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联厂对其屠宰的畜禽自行负责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
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检疫和上级机构委托的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工作第六条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与运输实行检疫制度,凭检疫证明出售与运输。
畜禽出售前,应当经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进行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销售种用、乳用、役用畜禽及出口畜禽,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
禽及畜禽产品运出市、县级市(区)辖区的,货主须在启运前到所在地的畜禽防检疫机构办理运输检疫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有效检疫证明承运。
对乳用牲畜(奶牛、奶山羊),每年春秋两季各检疫一次。
经检疫合格的,凭检疫证明销售乳品。
鲜奶收购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奶、羊奶。
第七条从本市辖区外调入畜禽及畜禽产品,贷主应当在抵达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申报验证。
查验合格后,方准存养或上市。
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维护动植物卫生安全,保障人畜健康,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和出口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境内动物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原则,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腐败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应对各类动植物疫情。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动物检疫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六条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疫人员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动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疫工作,对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监管,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国内外动植物疫情信息,开展风险评估,科学制定检疫措施。
第十条检疫部门应当依法对疑似感染疫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隔离,进行病理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一条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检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动物检疫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检疫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检疫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
第十六条对故意瞒报、漏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的动物检疫工作产生影响的,按照新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动植物检疫部门所有,如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本制度作出修订时,应当经过动植物检疫部门批准,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分⼯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监管⼯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贯彻《⾷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责任⼈”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要把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品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民政府进⾏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财政等部门的⽀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等⼯作经费纳⼊各级财政预算,加⼤投⼊⼒度,加强监管⼒量,配备必要的检验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对于重⼤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会同公安、环保、⼯商等部门迅速响应、科学处置。
(⼆)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在地⽅各级⼈民政府领导下,地⽅各级畜牧兽医、⾷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的要求,建⽴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市场或者⽣产加⼯企业后的监管各环节⼯作分⼯,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八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做好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养殖场出入口应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消毒夜,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
保证出入人员及车辆做好消毒工作。
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疾病流行期间,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做好进前、出后彻底大扫除、大消毒一次,饲养期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和环境消毒。
遇有传染病威胁及终止流行时须进行紧急消毒,做好记录。
五、畜禽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尽快加以确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六、当场内或场区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例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它应急措施,并向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进畜(禽)时应索要检疫证明,查阅种畜(禽)场相关资质证明,严防疫情传入。
八、场内严禁饲养其他畜禽。
九、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戴畜禽标识,并做好免疫记录。
十、积极配合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疫情调查、疫情监测,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防疫监督和指导。
十一、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及污染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和防疫管理,健全养殖场(基地)卫生和防疫管理长效机制,打造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宜居宜业的标准化养殖场(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要成立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要组建基地管委会,负责该基地水、电、路等基础建设规划和公共环境卫的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场(基地)的卫生、防疫工作由本场(基地)承担,对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
各乡镇应构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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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交易市场防疫制度
为加强畜禽交易市场动物防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A乡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派出动物检疫员到家畜交易市场现场进行检疫检验工作。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畜,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监督销毁。
二、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当在家畜交易市场执行查证验物、临床检疫及巡查、出证等检疫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应当对市场交易的家畜实施国家一类传染病以及药物残留监测。
监测结果应当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适时通报产地有关部门。
四、市场管理员应当组织实施交易市场的防疫消毒工作,每集消毒一次,交易当天下午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五、在交易市场发现家畜疫情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畜烈性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当立即报告A乡动物疫病防控中心。
(二)动物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员到现场查看并作出临床诊断、采样送检,并在4小时内上报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
(三)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接到报告,经确诊为疫病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六、交易市场建立交易台账,管理记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家畜入场的时间和运载车号;
(二)入场家畜的品种、场地和免疫状况;
(三)疫病诊断和病死禽处理情况;
(四)疫病和药物残留监测情况。
七、运输家畜的车辆和装载用具,货主应当在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消毒。
清出的垫料、粪便、污物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