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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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李飞刀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施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县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施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
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施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施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施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晓李飞刀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养殖场(小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畜主主动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填写产地检疫记录单,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清洗消毒。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之规定做相应处理。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与当年核定出栏数相一致。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2篇)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1、义务报告人。
本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本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2)是指养殖场在向相关部门申报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检疫材料和信息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养殖场的动物健康状况,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养殖场在进行检疫申报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1. 动物健康证明:养殖场需要提供养殖动物的健康证明,证明动物没有携带传染性疾病或病原体。
2023年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2023年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养殖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成为了社会的关注焦点。
为了确保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产品质量,2023年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将被引入。
本文将就该制度的背景、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促进养殖场的可持续发展和动物健康。
背景: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动物疾病的传播、药物滥用和环境污染等。
为了防止疾病的扩散和保护环境,政府对养殖场加强管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目的: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产品的质量,防止疾病的传播,减少药物滥用和环境污染,推动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内容: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动物健康监测:养殖场必须定期进行动物健康监测,包括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疫苗接种情况、兽医检查和疾病监测等。
2.药物使用管理:养殖场必须遵守相关的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包括合理使用药物、记录药物使用情况、定期检测动物体内残留物等。
3.疫情报告和处置:养殖场在发现可疑疾病或疫情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理,如隔离、治疗或扑杀。
4.环境保护要求:养殖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包括废水处理、粪便处理、噪声控制等。
5.申报和审批:养殖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疫申报和审批,包括提交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动物健康监测报告、药物使用记录等。
问题和挑战: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可能会面临以下一些问题和挑战:1.信息不对称:由于养殖场的数量众多,政府部门可能无法掌握所有养殖场的信息,这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成本压力:养殖场为了符合检疫申报制度的要求,可能需要增加相应的投入,包括人力、设备和技术等,这可能对一些小型养殖场造成经济负担。
3.监管能力不足:政府部门在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包括人员培训、技术设备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猪场检疫申报管理制度

猪场检疫申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猪场生态环境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猪场制定了本检疫申报管理制度。
二、申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猪场内所有疫情申报工作,包括需报备的疫情、报备流程、报备要求等方面。
三、疫情申报的种类猪场需申报的疫情包括但不限于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高度传染性疾病。
四、疫情申报流程1. 疫情发现:一旦发现疫情症状,猪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疫情的具体情况。
2. 疫情初步诊断:猪场兽医团队对疫情进行初步诊断,并确定是否需要申报。
3. 疫情申报:如确诊为需申报的疫情,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申报。
4. 隔离管控:病猪应被隔离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5. 治疗与消毒:对受感染疫情的猪进行治疗,并对猪场进行消毒工作。
五、疫情申报要求1. 及时性:猪场发现疫情后应立即报备,不得隐瞒或拖延。
2. 准确性:疫情申报内容应真实准确,不能虚假陈述。
3. 完整性:疫情申报表格应填写完整,不得有遗漏。
4. 疫情处理:疫情发生后,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处理,确保疫情不会蔓延。
六、疫情申报监督1. 猪场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疫情申报的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2. 监管部门应随时对猪场进行抽查,确保疫情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对疫情申报工作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猪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检疫申报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猪场应对所有员工进行相关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3. 本制度如有更新或修订,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以上是猪场检疫申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所有猪场工作人员都应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确保猪场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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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修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格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动物防疫机构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养鸡场检疫申报制度

养鸡场检疫申报制度篇一:和谐养鸡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和谐养鸡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本场饲养的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跨县引进商品畜禽,在引进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篇二: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1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施产地检疫,畜主主动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经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填写产地检疫记录单,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在动物检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清洗消毒。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之规定做相应处理。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与当年核定出栏数相一致。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三: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2《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靖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模版(2篇)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模版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模版(2)1. 背景和目的: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是为了加强养殖场对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保护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养殖场的检疫申报流程,促进信息的透明化和共享,提高对潜在疫情的及时发现和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畜禽疫病的传播。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包括禽类养殖场、畜类养殖场等。
3. 申报主体责任:养殖场的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养殖场的检疫申报工作,并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 申报内容:养殖场的检疫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1) 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包括养殖场名称、地址、经营者等;(2) 养殖场的畜禽种类和养殖规模;(3) 养殖场的健康管理措施,包括防疫措施、疫苗接种情况等;(4) 养殖场的疫情情况,包括疫情的种类、发生时间和地点等;(5) 养殖场的疫情处理措施,包括疫情的处置方法和疫情的管控措施等;(6) 养殖场的畜禽产品质量监测信息,包括畜禽产品的抽检、检验结果等。
5. 检疫申报流程:养殖场的检疫申报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 养殖场的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检疫申报表格;(2) 养殖场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格提交给相关部门;(3) 相关部门收到申报表格后应及时审核申报信息,并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4) 养殖场的管理人员应对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格;(5) 相关部门对整改后的申报信息进行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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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猪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衢江区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
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
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衢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
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本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
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
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
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
离观察和治疗。
4、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本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
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
细的记录、记载。
5、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
病原传播。
6、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
病传染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