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免疫制度
养殖场免疫制度

养殖场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牛出败和结核病的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9、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养殖场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肉牛不得销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肉牛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正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肉牛迁移出县外,应将肉牛运至指定地点,向正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肉牛,在屠宰前向正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外引进肉牛,在引进前必须向正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本(四篇)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本为了确保养殖场中动物的健康和生产能力,制定免疫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个养殖场免疫制度的范文,供参考:养殖场免疫制度范本(二)1. 目的养殖场免疫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养殖动物的健康和生产能力,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2. 负责人养殖场免疫制度的执行由养殖场的管理负责人负责。
他/她负责制定和实施免疫计划,并确保免疫程序得到正确执行。
3. 免疫计划养殖场应制定免疫计划,以确保所有动物都接受到适当的免疫保护。
免疫计划应根据动物的种类、年龄和生长阶段来制定。
计划应涵盖以下内容:- 强制性疫苗:根据兽医的建议,确定养殖场的动物需要接种的强制性疫苗。
这些疫苗通常包括针对常见动物传染病的疫苗,如口蹄疫、猪瘟等。
- 建议性疫苗:根据兽医的建议,确定养殖场的动物可以接种的建议性疫苗。
这些疫苗可能有助于预防其他常见疾病,如猪流感、禽流感等。
- 免疫程序:制定免疫程序,确保每只动物都接种到适当剂量和时间的疫苗。
程序中应包括疫苗的贮存、运输和接种方式。
4. 免疫记录养殖场应建立免疫记录系统,以跟踪每只动物的免疫情况。
记录应包括动物的编号、免疫日期、接种的疫苗和疫苗剂量等信息。
免疫记录应保存至少一年,以备查证和追踪。
5. 免疫监测和报告养殖场应定期检测动物的免疫水平,以确保疫苗接种的有效性。
检测结果应记录并及时报告给管理负责人和兽医。
6. 免疫员工培训养殖场应确保养殖工作人员接受适当的免疫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免疫知识的普及、疫苗接种程序的培训和免疫记录的维护等。
7. 免疫设备和设施养殖场应提供适当的免疫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免疫程序得以正确执行。
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和操作规范,并定期维护和清洁。
养殖场免疫制度的执行对于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制定严格的免疫计划和程序,并确保正确执行,能够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养殖动物的生产效率。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本(三)1. 目的:保障养殖场动物群体的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养殖场免疫制度

养殖场免疫制度
是为了保护养殖动物的健康,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和措施。
以下是养殖场常见的免疫制度措施:
1. 疫苗接种:根据动物的种类和需求,定期接种相关的疫苗,以提高动物的抵抗力,预防疾病的发生。
2. 免疫计划:制定养殖动物的免疫计划,包括接种时间表和疫苗种类,确保每只动物都接受到必要的免疫措施。
3. 疫苗管理:合理储存和管理疫苗,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注射疫苗时,确保按照正确的剂量和方法进行接种。
4. 疫情监测:定期进行动物的健康检查和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疾病的发生,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 防疫隔离:对于疑似患病动物,及时进行隔离,防止疾病的传播。
对于新引进的动物,也应进行隔离观察,确保不会带入疾病。
6. 清洁消毒:定期对养殖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减少病原体的存在和传播。
7. 健康证明:对出栏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出具动物健康证明,确保出栏动物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总的来说,养殖场免疫制度是在动物免疫保护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旨在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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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免疫制度范本(六篇)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本1、本场饲养的生羊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羊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羊运至指定地点,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羊,在屠宰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羊,在引进之前,须向靖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羊,在引进前须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一、养殖场成立疫情防控指挥小组,指挥养殖场负责人对疫病防控的工作同时做好报告工作。
疫情防控小组指挥体系:二、养殖区日常工作用具每天清洗消毒一次,保持干净。
三、养殖场负责人做好海上日常养殖工作。
四、外来人员未经场地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养殖场地。
做好外来人员出入记录。
五、结合《____检验检疫局出口水生动物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疫病抽样检测。
六、发现疫情后,及时向公司防控疫情小组报告,同时向检验检疫机关和海洋渔业部门报告,养殖场负责人要及时安排养殖场人员对养殖场进行隔离、捕杀、防疫消毒等紧急处理,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一、严格规定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____天内加施畜禽标识;____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羊、羊、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本(二)一、引言养殖场的免疫制度是保障动物健康和增加产出的重要管理措施。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文县子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养殖场管理制度免疫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免疫制度一、引言养殖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而养殖场的管理对于养殖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其中免疫制度更是养殖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建立健全的免疫制度对于养殖场的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免疫制度的意义、建立的必要性、免疫制度的内容、实施方法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免疫制度的意义1. 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免疫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
通过定期免疫,可以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减少动物的感染风险,从而提高养殖动物的生存率和生长速度。
2. 提高养殖产值健康的养殖动物生长速度快,食量大,疾病风险低,因此可以有效提高养殖产值,增加养殖场的收益。
3. 保障食品安全健康的养殖动物生产的肉、蛋、奶等食品更加安全可靠,对消费者的健康负有更大的保障。
三、建立免疫制度的必要性1. 经济意义养殖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免疫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养殖产值,促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
2. 社会意义养殖业是农村的重要产业,并关系着农民的收入。
通过免疫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3. 战略意义养殖业和食品安全直接相关,健康的养殖动物生产的食品更加安全可靠,对保障国家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四、免疫制度的内容1. 免疫计划根据养殖动物的种类和生长期,制定相应的免疫计划,包括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免疫方式等。
2. 免疫记录建立养殖动物的免疫记录,包括每次免疫的具体情况、疫苗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免疫工作的可追溯性。
3. 免疫设施建立健全的免疫设施,包括免疫室、免疫设备等,保障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免疫人员培训对养殖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免疫技术的培训,确保免疫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五、免疫制度的实施方法1. 制定详细的免疫方案根据养殖动物的生长特点、季节变化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免疫方案,确保免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3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文县子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养殖场免疫制度

养殖场免疫制度1 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猪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 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 合理储存 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 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 发现破损或者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
使用前 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 按照规定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 防疫器机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 更换针头 以免交叉感染 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 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 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6 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 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7 定期对主要病重进行免疫抗体检测 落实常年补免措施 确保防疫质量。
8 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记载、填写免疫证。
9 自觉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疫情报告制度1. 义务报告人 技术人员当怀疑发生重大疫情或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 发现疑似做大疫情临时性措施(1) 将可疑传染病病猪 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猪死亡时 应将其尸体完整地深埋。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 不得随意急宰 病猪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 禁止猪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无害处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猪发生疫病死亡时 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 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 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 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决定 对同群或染疫的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猪发生传染病时 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 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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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免疫制度
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羊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者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
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机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6、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7、定期对主要病重进行免疫抗体检测落实常年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8、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记载、填写免疫证。
9、自觉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
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
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
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羊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羊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羊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羊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羊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场消毒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售羊周转区:周转宿舍、出羊台、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羊后大消毒一次。
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5、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7、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围、羊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栋羊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9、羊舍、羊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员消毒:进入羊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羊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羊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羊运至指定地点,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羊,在屠宰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羊,在引进之前,须向靖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羊,在引进前须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成立疫情防控指挥小组,指挥养殖场负责人对疫病防控的工作同时做好报告工作。
疫情防控小组指挥体系:
二、养殖区日常工作用具每天清洗消毒一次,保持干净。
三、养殖场负责人做好海上日常养殖工作。
四、外来人员未经场地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养殖场地。
做好外来人员出入记录。
五、结合《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水生动物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疫病抽样检测。
六、发现疫情后,及时向公司防控疫情小组报告,同时向检验检疫机关和海洋渔业部门报告,养殖场负责人要及时安排养殖场人员对养殖场进行隔离、捕杀、防疫消毒等紧急处理,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规定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羊、羊、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
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标识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字第号
畜禽种类:
畜牧中心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