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doc
现将水利部职改办《关于做好2006年度职称》

附件1关于做好200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职改办[2008]1号)部直属各单位:为做好2007年度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部职改办针对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改进和规范的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紧紧围绕水利人事人才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培养选拔机制,规范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2007年度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一)关于水利安全工程系列的归并问题根据近年来水利安全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经研究,将水利安全工程系列并入水利工程系列。
归并后,对从事水利安全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和评审作如下规定:1、原获得水利安全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入水利工程系列,直接认定具备同一级别水利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不变。
2、原参加部水利安全工程专业理论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用于申报水利工程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007年度职称评审中,原水利安全工程系列的申报人员按照原评审条件参加水利工程系列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获得水利工程相应级别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2008年,部职改办将对水利工程系列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并增加水利安全工程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二)关于结构比例控制的问题根据我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的要求,2008年将按照岗位设置情况全面推行按岗聘用。
为减少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的评聘矛盾,经研究,除已经批准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的单位外,其他单位200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仍按2006年度的结构比例进行控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007年度职称评审的推荐名额。
(三)关于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界定和申报问题在我部的职称评审工作中,按照人事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的有关规定界定高层次留学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部职改办《关于留学归国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意见》(职改办〔2005〕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行业职称评审要求及赋分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职改办[2005]1号2008年1月11日16:23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推荐】【打印】【关闭】部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改革和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需要,规范职称管理,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和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水利部系统工程、卫生、出版等10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三)水利系统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四)水利系统翻译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五)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六)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七)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八)水利系统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九)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十)水利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管理及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
其适用范围如下:(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及各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与施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建设监理与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水利部2008年度职称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关于水利部2008年度职称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2008年12月31日一、关于职称考试的有关问题(一)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解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有关问题按职改办2007年19号文执行。
1、关于考试的报考类别。
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分综合、理工、卫生三类。
在我部现有专业系列中,水利工程、水利安全工程系列应报考理工类,卫生系列应报考卫生类,其余系列应报考综合类。
2008年度评审除了卫生系列以外,允许综合类和工程类成绩通用,从2009年度职称评审开始,不得再跨类别使用考试成绩单。
2、关于考试成绩有效期和成绩单(或合格证书)使用问题。
高等级的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可用于申报低等级职称,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可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有效期十年。
如果报考职称外语A级达到了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可以在十年内申报不同级别职称时使用。
3、外语免试条件的问题。
职称外语考试的12条免试或放宽要求的条件中有一条款为“在基层一线单位(基层一线单位指相对水利部的四级管理单位)从事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水文、勘测、修防等野外专业技术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举例说明“基层一线单位,相对水利部四级管理单位”该如何界定,黄委相对水利部是二级单位,黄委山东局是三级单位,黄委山东局德州局就是四级单位。
在这一条件中,要特别注意“从事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水文、勘测、修防等野外专业技术工作连续20年以上的”这一表述,要注意“野外专业技术工作”和“连续20年以上”两个限制,从严掌握这一条件。
申报翻译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按照规定,必须取得专业语种外第二外语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我部规定的通用合格分数线,或按照第二外语要求符合免试条件,如取得第二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正式发表或出版第二外语的外文专著译著累计在5万字以上等。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11.03•【文号】水人教[2003]548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水利部水人教[2003]548号2003年11月3日)为鼓励水利行业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充分发挥水利技术工人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性质、评聘范围第一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工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利》中的32个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电力》中与水电有关的38个工种中设置高级工的工种。
第二章任职资格考评、聘任与管理体制第三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综合管理全国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在水利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技师的考评、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成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评委会),负责水利行业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评委会),负责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行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各自范围内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指导王作。
第八条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操作规程,无责任事故,并能很好地维护保养设备、仪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注意生产节约。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5.22•【文号】水建管[2003]208号•【施行日期】2003.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6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03]20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办法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3]208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3]2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824de7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98.png)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3]208号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水建管[2003]208号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2003.05.29实施日期:2003.05.29修改日期:法规内容: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
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2003]职改办函字第22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2003]职改办函字第22号)部直属各单位:为做好水利系统200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系统各系列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要求,经研究,我部将组织2003年度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外语、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2003年度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外语、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考试工作由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职改办,下同)规划、指导,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统一标准。
部直属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务工作。
二、考试范围外语、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考试范围在基本延续往年范围的基础上,稍有调整。
1、外语考试英语考试仍设中级、副高与正高三个级别。
考试参考材料为《许国璋英语》(1992年重印本),考试范围分别是:中级为第2册、第3册,高级为第2册、第3册、第4册。
小语种考试只设日语和俄语,范围不变。
2、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分为水利工程、卫生、出版、翻译、安全、经济、会计、档案(图书、资料)、新闻、政工10个系列,并按系列和级别分别命题。
水利工程系列不再细分二级专业。
除卫生系列外,其余系列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均由水利公共理论(占40%)和本系列专业理论(占60%)两部分组成。
卫生系列只考卫生专业理论。
3、计算机知识考试计算机知识考试按中级和副高级分别命题。
主要内容包括:windows操作系统、office系列办公软件、Internet网络及通讯,以及计算机安全知识等。
水利政策水利部职称考试辅导教材

水利政策水利部职称考试辅导教材简介本教材针对水利部职称考试,旨在提供相关政策知识的辅导。
通过对水利政策的系统梳理和深入解析,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要点,提升考试的通过率。
教材内容1. 水利部职称考试概述- 考试目的与意义- 考试内容和形式- 考试注意事项2. 水利政策概述- 水利发展的背景与重要性- 水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机制- 政策对水利行业的影响3. 水资源管理政策-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水资源调整与配置- 水资源污染治理4. 水利工程建设政策- 水利工程规划与设计-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水利工程验收与评估5. 水利灾害防治政策- 水利灾害评估与预警- 水利抗灾救灾措施- 水利灾害防治经验与启示6. 水利法律法规- 相关水利法律法规概述- 水利法规的实施与执行- 水利法律问题解析与案例分析教材特点- 内容全面:涵盖水利政策的各个方面,从管理体制到具体政策要点均有涉及。
- 对政策解读透彻:对每一项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解析,帮助考生理解政策背景、目的和实施细节。
- 知识结构清晰: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教材内容,易于考生理解和记忆。
使用建议- 考前复:作为水利部职称考试的复辅助教材,可以帮助考生系统复相关政策知识,提高考试通过率。
- 研究指导:对于从事水利行业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政策研究的参考书籍,帮助了解水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结论本教材通过对水利政策的梳理和解析,为水利部职称考试的考生提供有力的辅导支持。
它的全面性、深入性和结构性使其成为一个理想的考试复习材料。
希望本教材能够帮助考生们更好地掌握水利政策知识,取得优异的考试成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职称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部职称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考试为水利部在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自行组织开展的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相应系列和等级的职称。
第三条职称考试工作坚持严肃、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职称考试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统一颁发证书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职改办”)是水利部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职称考试的全面管理和组织工作;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部职改办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职称考试工作。
第二章考试时间、科目与内容
第六条职称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
第七条职称考试分为副高级和中级两个等级,每个等级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两大科目。
(一)副高级考试科目为:专业理论知识、计算机知识。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分为水利工程、政工、经济、档案、卫生、新闻、出版7个子科目,报考人员根据申报系列和等级报考相应子科目。
(二)中级考试科目为:专业理论知识、计算机知识。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分为水利工程、政工、档案、新闻等4个子科目,报考人员根据申报系列和等级报考相应子科目。
第八条职称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考试工作程序
第九条职称考试工作分为考试信息发布、考试报名、试卷准备、考试实施、评卷登分、划线发证六个步骤。
第十条考试信息发布。
年度职称考试前2个月,部职改办发布考试时间安排、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公布职称考试大纲,明确考试重点考察范围和内容、考试题型和参考书目。
第十一条考试报名。
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报名工作,应在所属单位和部门中发布报名信息,核实、统计报考人员信息,按规定格式编排准考证号,合理分配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报考人员、考场安排等
考务信息报送部职改办。
考试前15天内,不再受理任何变更报名信息的事项。
第十二条试卷准备。
部职改办组织专家以考试大纲为依据、结合考试科目的专业特点和考试级别进行命题,并从职称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合形成各科目考试试卷;命题完成后,部职改办组织对试卷进行审定、印制并按考场分装密封。
第十三条考试实施。
设置考点的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考试具体实施工作。
考试前,应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布置考场并检查验收;考试当天,应严格管理考试现场,维护考试纪律,保障考试顺利进行;考试后一周内,须将密封好的答题卡等材料报送部职改办。
第十四条评卷登分。
部职改办组织人员采取封闭的形式,依据统一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集中进行评卷登分,并对评卷结果进行抽样复查,对登分情况全面复核,保证评卷和登分结果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划线发证。
部职改办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并报部领导批准确定各科目合格标准。
对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部职改办颁发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考务管理
第十六条职称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部直属单位所在
地,每个考点根据考试人数设若干考场。
部直属单位的所属单位在异地办公、交通不便且考试人数较多的,在报部职改办批准后可单独设置考点;不同部属单位位于同一城市的,原则上应合并设置考点。
第十七条考点和考场要求:
(一)考点要公布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图和考试时间安排,并设立考务办公室。
(二)考场应选择环境安静、光线明亮、便于管理的教室或会议室(一般不使用阶梯式)。
考场内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
课桌右上角粘贴考试人员的准考证号。
(三)考场要标明考场编号、准考证起止号码,公布考生须知和举报监督电话。
(四)考试前,考点设置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改正,验收合格后予以封闭。
(五)考试期间各考点实行封闭式管理,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参加考试,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入场开展考务工作,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考点和考场。
第十八条职称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考点负责人、主考官、监考员和督考员协同管理制度。
(一)每个考点应安排1名考点负责人,负责考点的考
试组织领导工作,一般由考点设置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担任,为考点第一责任人。
(二)每个考场应安排1名主考官和若干名监考员,30人以下的考场至少1名监考员,31至50人的考场至少2名监考员,51人以上的考场至少3名监考员。
主考官负责考场的考试组织领导工作,监考员协助主考官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主考官和监考员为考场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部职改办为每个考点统一选派若干名督考员。
督考员负责检查指导考点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考试纪律情况,向部职改办报告考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考试前,部职改办组织督考员培训;各考点设置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组织主考官、监考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培训,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熟悉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未经培训人员不得承担考务工作。
第十九条职称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属绝密资料,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运送、交接与保管,严防泄密或其他突发事故发生。
(一)考试前,部职改办委托督考员将分装密封的试卷和答题卡送达考点,交由考点设置单位保存。
(二)各科目考试开始前,考点设置单位应将试卷和答题卡送达各考场,由主考官、监考员当众拆封并清点核对试
卷和答题卡种类、数量,确认无误后发放;考试过程中,督考员、主考官、监考员应按规定对备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进行登记;考试结束后,督考员、主考官、监考员应将试卷和答题卡全部回收,清点份数无误后分别密封装袋并签字确认。
(三)考试全部结束后,考点设置单位应将答题卡集中报送部职改办,将试卷按保密要求集中销毁。
(四)每次交接试卷和答题卡时,交接双方须严格检查包装和密封情况。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职称考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参与命题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有泄露试题内容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今后不得参与职称考试命题工作,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点负责人、主考官、监考员、督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安排参加考试考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拆启密封试卷、答题卡;
(二)考试过程中监管不严,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出现
大面积作弊现象,或指使、纵容、帮助考试人员作弊;
(三)评卷中发现所负责考场出现大量雷同试卷;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参加考试人员在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范围外的物品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或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3、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5、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6、其他一般性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予以通报批评,之后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考试。
1、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2、安排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3、故意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5、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评卷工作中,对同一考场同一科目答题卡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相似度和错同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经评卷工作组提出意见、部职改办复核无误,认定为雷同,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点在考试过程中存在大面积作弊现象或在评卷中发现大量雷同答题卡,或在组织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严重违纪情况的,对考点予以通报。
连续两年被通报的考点,下一年将取消其考点设置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未经部职改办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翻印、出版职称考试试卷和答案,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出版职称考试参考资料,或组织职称考试培训。
第二十七条办理职称考试的报名、结果查询、合格证书补办等事宜,须由部直属单位向部职改办提出申请,部职改办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水利部颁布的其他职称考试管理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