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启示.ppt
港台及国外土地制度PPT参考幻灯片

联邦政府负责管理联邦公有土地,省政府负责管 理省公有土地,私人土地则由所有者自主经营管理 • 一些特点 :
港台及国外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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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制度 二 、各国(地区)土地制度
香港、台湾、俄罗斯 、美国、加拿大、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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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 land institution
土 地
是
制 度
土地所有、使用、管理的土地经济 制度及相应的法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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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 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两种形式:即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国有制,
其特点:只租不买断
政府将土地租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承 租者要支付一笔“地价”,同时要签订土地契约 ( 俗称 租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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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方式 有拍卖、招标、私人协议、无偿划拨和临时出租
四、香港土地管理制度 发达的土地法律制度 建立专门的土地审裁处,维护土地利用和交易秩
序 土地管理的法律基本上也是一事一法
“三七五”减租: 50%×(1-25%)=37.5% 公地放领 耕者有其田 台湾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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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土地制度
• 多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
(1)土地所有制,分为俄罗斯联邦土地所有制和共和 国土地所有制
(2)土地地方所有制,将居民点土地划界确权,归地 方政府所有
(3)个体土地所有制,主要形式是家庭农场 (4)集体土地所有制,包括各种形式的农、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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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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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土地所有制: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 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 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 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及其启示

、 , 0 1 . 1 0 No _ 3 4
南方农业
S o u t h Ch i n a Ag r i c u l t u r e
2 0 1 6 年1 2 月
De c . 201 6
童 星星. 台湾土地 征收制度经验 及其启示[ J ] . 南方农业, 2 0 1 6 , 1 0 ( 3 4 ) : 4 8 —5 1
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经验 及其 启示
童 星 星
( 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长沙 4 1 0 1 2 8 )
摘
要 中国大陆和 台湾在文化基础、地理 背景上既具有共 同特征 ,又各 具特 色。台湾通过实践和 积极
应对 ,已完善并创新 出一 些很好 的土地征 收制度 ,大陆应 当积极吸取 其优 点,并结合 大陆的实际情况,
立 法 历程 ( 年份) 重点 改进
《 土地 法 》 ( 1 9 3 0 ) 第 一 次修 正 《 土地 法* ( 1 9 8 9 )
依 据第 五篇 中土 地 征收相 关 规定 ,程 序 简单 ,补偿 也 低 明确违 章 建 筑和 抢 种农 作 物 的赔 偿办 法 ;细化 土地 收 回 制度 ;规 范 土地 测 量勘 察 行 为 ,改进 公 告土 地 现 值 评定 办法
快 速城市化成为 中国大陆经济 发展 的一个 明显基 阶段 ,征地 现象少 ,其 经济策略是优先 发展农业 ,所 9 3 0 年 制定的 土地法 , 调 ,征地量也 越来越多 ,根 据 国家统计 局统计数据 显 以主要依 据南京 国民政 府 1
示 ,2 o 0 5 —2 0 1 3 年 ,建设用地 面积达3 5 0 0 9 9 . 8 k m ,
度就会提 出不 同的要 求 。台湾征地 制度具体 的完善过 规 范 测量 勘 察 。第2 次 是2 0 0 0 年 颁布 土地 征 收条
台湾地区50年来土地政策的三次变革透视

前 后 ,台湾 地 区 大约 拥 有 公有 耕地 1 . 87万 公顷 , 占全 区耕 地总 面 积 的 2 % 。1 5 — 1 91 17 年 一 96 共办 理 9 , 共放 领耕 地 1 8 5 次 397 公顷 ,约 占耕地 总 面积 的 1 %, 受领 农 户 6
“三 七 五 减 租 ” 一 一 这 项 把 地 租 限
为 2 6个 等级 ,第 1 为最 肥 沃 的 土地 , 级 依次 类推 ,第 2 等级 为最 贫瘠 十地 : 6 ( ) 一 地 上 最 多 允 许 保 留 3公 顷 中等 3 个 稻 田或 相 当 于此 的土地 ,超 过 3公顷 的所 有 被 租 佃 m 去 的 十 地 , 都 将 由 政 府 购 买 ,然 后重 新 出卖给 农 民 : ( 4) 政 府 补 偿 地 主 被 征 收 的 土 地 之 地 价 , 其 标 定 为征 收 耕 地 的 主 要 作物 年 收 成 的 25倍 , . 以实 物 土 地 债 券 7 成 , 公营 事 业 股 票 3 成 , 搭 配 补 偿 : ( )政 府 征 收 的耕 地 , 5
为 了 配 合 _ 五 减 租 政 策 , 倡 导 实 二七
耕者有 其 田条例》 1 。 1月 ,修 改 后 的 草 案 被提 交 立 法 院 。 1 5 9 3年 1月 2 0日 ,台 湾 当局 正 式 以 《 施 耕 者 有 其 田 条 例 》 实 为名公布实行。根据该条例规定 : ( ) 1 实施 耕 者 有 其 田工 作 由租 佃委 员 会 协助 推 行 ,所 称 耕 地 包 括 水 田及 旱 地 , 所 指 农
七 五 减 租 政 策 , 台湾 当局 遂 于 1 5 9 1年 6 月 7 曰公 布 了 《 耕地 二 七 五减 租 条 例 》 , 这 就 使 “ 七 五 减 租 ” 政 策 法 律 化 , 使 三 其 得 以依 法 继 续 推 行 。 该 条例 对 耕 地 减 租 依 据 、 标 准 、 主 要 农 作 物 含 义 、 耕 地 租 佃 委 员 会 、 耕 地 租 约 期 限 、 订 立 要
台湾农地重划制度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

台湾农地重划制度及其对中国大陆的启示刘宪法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起因及其经济社会背景,系统介绍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形成与运作过程及其绩效,讨论了台湾农地重划制度成功实施的内在因素和目前出现的问题,并将中国大陆有关农地整理的做法与台湾的农地重划进行了比较。
其主要结论是:实施农地重划需要建立完善配套的制度和一整套规范的操作程序;农地重划得以快速推进的关键,在政府主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农户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中国大陆应借鉴台湾农地重划的经验,将推行土地规模经营及土地流转与农地整理有机结合起来,并着眼于制度建设,确立农民在农地整理中的主体地位。
关键字:农地重划台湾土地整理一、台湾农地重划制度的起因长期以来,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历史上治乱循环的一个重要根源。
国民党政府执政时期,一度十分重视土地问题,提出了“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改革目标。
而实际结果是,国民党政府所提出的土地制度建设与改革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土地问题反而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严重,并成为国民党政权在大陆覆灭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成汉昌,1994)。
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以后,痛定思痛,再次将解决土地问题、实施土地制度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成为国民党政府在台执政的首要任务,先后推行了“三七五”减租、“公地放租”、“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等改革措施。
通过这些改革,大量无地或少地的佃农转为自耕农,长期困扰台湾社会的地权分配不均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于宗先、王金利,2001)。
台湾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并被视为“台湾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台湾的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地权分散化和土地细碎化问题。
自土地制度改革以来,台湾农户户均耕地面积持续保持在1 公顷左右,绝大多数农户的农场规模在1.5 公顷以下。
不仅每户经营的农场面积小,而且地块分散。
1955 年,50%以上的农户所经营的农场分散在3 处以上。
台湾土地改革

第三,土地改革有助于台湾当局乱中求稳。
蒋介石在1957年11月11日《对土地改革协会书面致辞》中
说:“自四十二年实行耕者有其田以来,农业生产年有增
加,农民生活日见改善,惟今后对此项政策之贯彻及对自 耕农之扶植应作更进一步之努力。方今国家建设渐由农业 经济步入工业经济之阶段,土地政策尤应与此种趋向密切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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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湾土改的成功之处
解决了公平性问题,使农民获得了土地,赢得了民心,巩 固了统治。 原来的地主获得大量资本,投身工商业,为实现工业化以 及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它是一个温和的,而不是激烈的,是一个改良的,而不是 革命的,它是一个没有流血的土地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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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为什么国民党在大陆未能实行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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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曲: 实行“公地放领”
含义:台湾光复后,从日本人手里接收过来的耕 地叫“公地”。从1951年开始,台湾当局将这些 “公地”陆续卖给农民。 意义:从日本殖民者手中没收的公地,全部用贷 款方式卖给无地农民,土地所有权改变了,农民 成为土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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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曲: 实行“耕者有其田”
含义:台湾省政府从1952年1月到1953年4月将全 省地主耕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 随后颁布 了“实行耕者有其田法条例”。 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地主尤其是大地主的 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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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湾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
首先,土地改革使大量的无地农民成为自耕农。 其次,土地改革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台湾农业改革
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

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演变朱德举(中国农业大学,北京,100084) 1949年后,台湾耕地保护政策的发展变化在总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大致是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持续约20年,在“平均地权”理念的指导下,通过以耕地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为代表的所谓土地改革,调整耕地租赁与耕地的所有权关系,最终实现“农地农有”或“耕者有其田”的主要政策目标,其特征是“限定农地农有农用”,即农地不仅要农用,而且农地要归实际种地的农民所有,真可谓管地又管人。
第二个阶段是70年代、80年代,大致也持续了20年,该时期耕地保护政策的主要特征是为确保粮源,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放宽“农地农有”,其政策目标是转变“农地农有”为“农地农用”。
与第一阶段的农地保护政策相比,主要是放宽对“农地农有”的限制,即重在“落实农地农用”,只要农地农用,不管地归谁所有。
这就是典型的所谓“管地不管人”。
第三个阶段是90年代以后,为了满足非农业部门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降低非农业产业发展的土地成本,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在台湾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对耕地保护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在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又实行农地释出方案,意味着农地变更使用由需求来主导,农地释出改变了过去全面保护农地的立场,不再坚持优良农地不得改变为非农业使用之原则。
可以说农地释出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是台湾农地保护政策上又一个划时代的改变。
根据上述情况,台湾耕地保护政策发展变化遵循了一条轨迹:土地改革———改变原来耕地的所有权和耕地利用的收益分配关系,主要是所有权分配关系,即实现“农地农用”或“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目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对农地变更的严格限制与管理,即实现“放宽农地农有,落实农地农用”政策目标;农地保护政策的放宽———从现有农地中释出一部分,供各项非农建设所用,以适应经济发展。
一、土地改革———农地农有(耕者有其田)(一)土地改革的内容与目标11土地改革的背景与时机台湾土地改革前,耕地的利用存在诸多问题,如:(1)耕地分配不平衡;(2)半自耕农和佃农的比重大;(3)耕地的租佃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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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分析台湾物产丰富、景色优美的自然原因
1、表中列出了台湾的一些美称,请你解释他们的含义。
美称
含义
东方甜 岛
海上米 仓
水果之 乡
台湾生产甘蔗
台湾气候、土壤条件适宜种植水稻,水稻产量高 水果种类多,产量大 台湾广泛种植兰花,种类多,产量大 植物种类多,数量巨大
合作探究 理解新知
台湾省在中国的位 置
台湾省包括台__湾__岛__,以及附 近的_澎__湖__列__岛_、钓__鱼__岛__等许 多小岛,面积共约_3_6_0_0_0_平 方千米,人口_2_3_0_0____多万 ( 2010年 ) 。 台湾岛北 临东__海____,东临_太__平__洋_,南 临__南__海__,西隔_台__湾__海__峡___ 与_福__建___相望,是我国面积 最__大__的岛屿。
纬度位置
( 北回归线穿越台湾岛中南
地 部) 理 位 置
海陆位 (置岛屿、四面环
海)
台湾省北临东海,东临太平洋,南临南海,西隔台湾海峡与 福建相望;包括台湾岛、以及附近的澎湖列岛、钓鱼岛等许多小 道,面积共约36000平方千米。
23°2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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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搜集兰相花关之资料,说说这些美称与当地自然条件的关系。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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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
台 湾 省
美丽富饶的宝岛
台湾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启示

2.公地放领
在三七五减租基本完成后,“和平土改”遂进入第二阶段——公地放 领。所谓公地放领,即政府将其“国有”、“省有”耕地直接划分给佃 农耕种,变佃农为自耕农。公地放领,首先满足承租公地的现耕农,然 后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需要土地 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民的人等等。与三七五减租不改变土地 所有权,只改变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同,公地放领是通过改变土地所有权 实现的。虽然这种所有权转移是有偿的,但土地转让价格无论是从当时 还是现在看都是非常优惠的,且偿还方式也是非常宽松的。按照规定, 土地转让价格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为了避免货币价格 波动的影响,以实物进行计算。鉴于受地农民收入状况,全部地价可由 农户在十年内偿付完成,且不负担利息。农民实际每年只须支付全部收 成的四分之一即可。而根据公地放租规定,公地地租即为土地全年收获 总量的25%。因此,只要受地农民按规定交纳地租,连续十年就可以获 得承租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虽然是有偿转让,但并不需要承租人支付 额外的负担,而只要连续租种就可以满足获取土地所有权。这无疑相当 于将土地无偿送给连续租种10年的租户。到1952年公地放领基本结束, 一定范围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进一步限制地主耕地规模,实现 全岛范围的“耕者有其田”奠定了基础。
1.农地重划与农村社区土地重划
根据生产、生活的不同,农地重划分为农用耕地重新调整和农村社区土地 重划。通常所说的农地重划是指农村耕种土地的调整,即将一定区域内不合经 济利用的农地加以重新规划整理,建立标准丘块,并配置农水路,使每一丘块 能直接临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扩大农场规模,增 进农地利用,并配合农业机械化作业,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农业建设发展,增 加农民收入。 在重划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土地形状与产权关系变更。农地重划主要是 针对农地分散、杂乱不利于机械化、规模化与现代化经营需要的现实开展的。 而1950年代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为农户私有,而农地重划必然会改变原有土 地的形状、面积、位置等,因此,随着农地重划首先改变的是农户土地的产权。 重划中首先确定标准丘块,并按此进行划分,使重划后的土地规整便于田间农 事管理及实施机械化操作。第二,田间交通与灌溉系统建设。由于农地块小、 分散、收益低,而田间交通与灌溉系统等建设又需要相当多的投入,且具有公 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农户不愿意业务能力依靠自身建设完成。这就构成了农 地重划的第二项内容——主要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局和地政局)共同完成田 间灌溉和交通系统。农地重划后,农田水路设施得以改善,建成完善的农水路 系统,使每块农地都能直灌直排;另外,铺设田间道路,使每块农地都直接与道 路相通,方便运输与机械耕作。第三,水利交通设施建设。除了田间小水利交 通系统建设外,农地重划过程中还进行了整体水利与交通建设,包括整治区域 性河川排水,修筑堤防,改善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一方面需要在空间上扩张以扩大城市规模, 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旧城更新以增加公共设施供给。无论是都市更新,还 是城市扩张,都变更原有都市土地关系,而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土 地所有权人为主的市地重划和以政府为主的区段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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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地放领
3.耕者有其田
1.三七五减租
三七五减租,即降低佃农向地主缴纳的地租。据统计,土改前台湾佃农 向地主租种土地的地租在50%以上,即佃农将土地收成的一半以上作为地租 交给地主,为了简化台湾政府首先将地租统一为50%,然后在此基础上降低 25%。实际上是将农民的地租由50%以上统一降到37.5%,也就是说通过规 定地租的上限方式降低佃农的地租负担,改善佃农的处境。除了进行原则减 租外,对于农业种植的不确定性也给出了相应的办法。如规定,耕地因遭自 然灾害以致歉收时,佃农可申请减租;而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在 约束地租的同时,对于佃农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规定租约未满,但佃农欠 租达到两年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到1951年6月对于三七五减租成果用法 律形式加以巩固。三七五减租取得了极大成功,有效提高了佃农的收入与生 活水平,为国民党政府进一步土地改革奠定了基础。
很明显,三七五减租是通过政府强权干预农地租赁市场,从干预形式看, 主要是通过规定租赁价格上限实现,同时将租赁过程中以及其间可能的不确 定性加以规定;主旨是保障佃农的权益,而又不改变土地私有的制度变迁。 从产权看,三七五租运动不仅将农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加以分离,更重要 的是改变了农地所有权人的受益权,从而改变了佃农和地主的市场地位。同 时,鉴于从法律上延长了租佃期限,佃农由短期耕种、过度使用农地,向长 期耕种,注重保养土地和水利建设等。
从三七五减租开始,到“耕者有其田”止,台湾通过“和平”方式在 短时间内用最小的代价完成了土地改革。土改后,大量佃农转变为自耕农, 成为台湾农村中农户的主体。这一转变改善了农户的生活状况,激发了农 业生产积极性,使农户更愿意对自有土地增加投入来改良土壤,参与农业 科技推广等活动,从而促进了台湾农业的发展。在收购地主土地的过程中, 通过采取实物地价、分期返还的形式,避免了政府过度发行货币而引发通 货膨胀的可能,稳定了经济环境。而将部分地价直接以官营企业股票的形 式进行补偿,又促使地主出让土地获得的资金向工商业流动,从而促进了 工商业的发展。
台湾
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启示
小组成员:孙玥、安晓彤
一.土地改革
台湾的土地改革运动起始于1949年初,到1953年底基本结束并 取得良好效果。这场土地改革从“三七五减租”开始,经历了“公地 放领”,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这一过程以渐进的方式,在政府 对地主强制与对佃农帮扶下通过赎买,而达到不流血的“和平土改”。
二、土地重划
显然,土地改革后的台湾农业也进入小农经济精耕细作时代。 这种小农经济在土改后对台湾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 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农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逐渐让位于工商 业,小农经济对于农业与整体经济的制约作用逐渐显现。
首先,产业升级的要求。随着社会发展父辈所有的土地不断在下一代之间分割而呈 现出越来越小的趋势,这种小块儿土地不利于大规模经营与种植。同时,相对于工商业 的发展,农业收益越来越低,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越来越少,特别是年轻一代大多愿意在 城市就业而不愿意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为此,必须改变农地零散的现实以扩大规模,提 高农业生产的收益率,促进农业进一步发展。
2.公地放领
在三七五减租基本完成后,“和平土改”遂进入第二阶段——公地放 领。所谓公地放领,即政府将其“国有”、“省有”耕地直接划分给佃 农耕种,变佃农为自耕农。公地放领,首先满足承租公地的现耕农,然 后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需要土地 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民的人等等。与三七五减租不改变土地 所有权,只改变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同,公地放领是通过改变土地所有权 实现的。虽然这种所有权转移是有偿的,但土地转让价格无论是从当时 还是现在看都是非常优惠的,且偿还方式也是非常宽松的。按照规定, 土地转让价格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为了避免货币价格 波动的影响,以实物进行计算。鉴于受地农民收入状况,全部地价可由 农户在十年内偿付完成,且不负担利息。农民实际每年只须支付全部收 成的四分之一即可。而根据公地放租规定,公地地租即为土地全年收获 总量的25%。因此,只要受地农民按规定交纳地租,连续十年就可以获 得承租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虽然是有偿转让,但并不需要承租人支付 额外的负担,而只要连续租种就可以满足获取土地所有权。这无疑相当 于将土地无偿送给连续租种10年的租户。到1952年公地放领基本结束, 一定范围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进一步限制地主耕地规模,实现 全岛范围的“耕者有其田”奠定了基础。
3.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政策是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平均地权思 想的具体化。通过三七五减租佃农生活状况得到很大改善,而公地放领 部分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了进一步全面实现“耕者有其田”就必 须对地主所有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为此,1953年通过实施《实施耕 者有其田条例》限制地主土地。该条例将土地按质量进行划分为26个等 级,并按等级限定地主保有土地数量的上限,超出部分由政府按照公地 放领的价格进行收购。同样,政府也分10年向地主支付全部土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款也分为两部分,其中70%以台湾土地银行发放的土地债券按 年利4%,分10年20期偿还本息;其余30%则直接配发官办企业股票。到 1953年末,通过征收地主土地配发给佃农的方式而基本完成了“耕者 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台湾当局征购地主土地占 全部出租耕地的56%,涉及59.3%的地主,而有64%的佃农通过承领土 地转变为自耕农。另外,对于地主保留的土地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其 中用于出租的土地除了地租不能超过全部收成的37.5%以外,地主还要 承担土地税等负担,不仅如此,持续租种8年及以上的佃农还可以申请 由政府“代为照价收买”。而实际上,大多数佃农耕种已经满足条件, 随时可以申购。因此,对于不用于自耕的地主而言将不得不面临将土地 继续出让的局面。这样就可以将地主的土地进一步“分给”佃农,同时 鼓励地主自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