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粤人发[2007]3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粤人发[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因外语考试推迟原故,调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但不得早于8月,迟于10月。
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10月份起为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受理范围(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7年度评审委员会。
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评委会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评审专业范围和受理渠道受理评审材料。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三、申报评审的条件标准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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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省人事厅【文号】粤人发[2007]55号【颁布时间】2007.01.23【实施时间】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抓紧做好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并经重新登记为公务员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职级工资制改革范围。
上述单位的工勤人员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一)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
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
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
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体检程序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
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
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体检标准第十一条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初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时可申请考核认定。
二、办理依据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5号)。
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6〕629号)及《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
三、实施机关根据工商注册或行政隶属关系,考核认定按市区两级实行属地化管理,推行职称申报点管理制度:1、市级职称申报点及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认定。
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66号一楼职称窗口,2128235、2128209。
2、各区职称申报点及咨询电话:各区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认定。
职称申报点由各区自主设置、自行公布,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备案。
各区咨询电话:8841900(横琴新区),2516832(香洲区),5525757(斗门区); 7263996(金湾区),3629826(高新区), 7268648(高栏港区)。
四、办理条件对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等在职学历教育毕业生),初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考核认定,是在确保初定职务的质量,简化评审程序的有效做法。
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对于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考核认定;对于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实行择优推荐,统一评价,分别使用;对于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船舶、出版、翻译、工业设计、国际商务等专业的中、初级资格和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受理考核认定,如需获得以上专业的职称,请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报名考试信息请到广东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粤卫职改字[2003]9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粤卫职改字[2003]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粤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以下简称粤人发178号文)的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就符合职称改革新精神人员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9月24日至30日为厅职改办受理各市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二、申报评审的条件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原则上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的规定,粤人发178号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历资历条件1、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副高级资格;2、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申报正高级资格。
3、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二)外语条件1、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2、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3、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三)继续医学教育和计算机网络应用考试要求按照省卫生厅《关于执行〈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意见》(粤卫[1999]18号)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卫[2001]137号)要求,申报人员须提交《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证明》。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确认程序第七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200701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

200701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在职职工)一、主要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2、《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87号)二、政策要点1、实施对象: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按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进行套改。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变动了岗位的人员,先按2006年6月30日的岗位进行套改,再按岗位变动的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调出人员,由医院按规定套改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调入人员,不参加医院的工资改革,由医院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水平确定。
2、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份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工勤岗位分技工岗位和普工岗位,技工岗位设5个等级。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员级对应十三级岗位。
因医院未完成岗位设置,暂按以下办法执行:正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副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中级执行十级岗位工资,助理级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员级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为:一级2800元,四级1420元,七级930元,十级680元,十二级590元,十三级550元。
管理岗位:正局级执行三级职员工资,副局级执行四级职员工资,正处级执行五级职员工资,副处级执行六级职员工资,正科级执行七级职员工资,副科级执行八级职员工资,科员执行九级职员工资,办事员执行十级职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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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35号)
2007-02-01 下午 16:02:17 总点击数:1026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及收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辩费。
1.高级评审费,每人由350元调整为58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
2.中级评审费,每人由250元调整为450元(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县人事部门送审费)。
3.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由120元调整为280元(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费,不含资格证书费)。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